第一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附件一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先进集体129个)
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职业大学 河北省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医科大学
山西省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
辽宁省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省
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工业大学 黑龙江省
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鸡西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
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大学、南通大学、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理工大学
福建省 福建省公务员局
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宜春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农业大学
河南省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业大学、信阳师范学院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工业大学、襄樊学院
湖南省 湖南省教育厅
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理工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茂名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白云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医科大学、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海南省
海南医学院、海口经济学院 重庆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西南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四川省
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
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云南省
西南林学院、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 陕西省
长安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省
西北师范大学、兰州交通大学 青海省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篇: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2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先进个人48名)
本科院校(17人)
王献忠山西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甄炜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干事
王海锋山西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科员 张兰芳山西农业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李保英太原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
白赟山西中医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贾晨芳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就业办公室主任 常宪华长治医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科长
杨冰长治学院就业中心副主任
杨因保运城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娄朋龙晋中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主任科员 刘金泉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就业处科长
胡海燕忻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韩伟太原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科员
韩艳春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 张海俊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王银兵太原理工大学轻纺美院就业工作办公室主任
专科院校(29人)
周尚文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处长
杨郁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张海仓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干事
王增德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郝国莲
张建英
廉华玲
宋晓东
刘荷花
边勇
冯晓明
高艳霞
王农本
王刚狮
裴小平
杨中伟
连建兵
陈采霞
郭根莲
张旭平
郝丽琴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干事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处 太原大学学生处副处长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科员 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干事 山西工商职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处长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科员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
薛晓莹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彭平良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科员
张玉立山西职工医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干事
来卫刚太原科技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科员 弓小俊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工贸分院学管校长
李冬英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秦瑞峰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离石师范分院学生处干事
高宝平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汾阳师范分院学生处科员
市教育局(2人)
王林临汾市教育局就业办公室主任
赵亚勋吕梁市教育局人事科副科长
第三篇: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姓 名 单 位
吴红波 武汉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赵 健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邓兰英 武汉大学医学部 张益民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王 丹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就处 黄坤华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郑小建 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严 君 华中科技大学学工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徐世萍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办 王 勇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办 杨 军 华中师范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李方红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张晓骏 华中师范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石 琳 武汉理工大学就业管理办公室
万林波 武汉理工大学就业信息与市场办公室 史拥军 武汉理工大学就业信息与市场办公室 程江红 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 王世杰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杨昌锐 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 张延平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工作处 李红丽 中国地质大学研工部
张安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余小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刘艳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陈志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曹卢波 华中农业大学学工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吕守华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龚少平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冉鸿昌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处 钟文勇 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 洪盛志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蔡 琼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部
罗 超 林二友 张雪松 张榜生 肖 军 成红峰 蔡 玥 朱红军 甘行元 唐培育 薛田良 曾 威 毛瑞霞 李喜成 黄 鹂 杨翠华 邱晓东 黄建雄 夏 星 门奎英 马小龙 刘少洲 李国林 袁 军 郭泰辰 熊昌盛 鄢 娟 滕红华 冯光明 薛 涛 李正桥 李国贵 石华富 吴芮凌 王佩珍 袁 琴 王少林 彭红波 杨 军 — 2 —
湖北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湖北大学研究生处 武汉科技大学资环学院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武汉科技大学城建学院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处 三峡大学招生及就业指导处 三峡大学电气信息学院 三峡大学土木水电学院
三峡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 长江大学学生事务处 长江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长江大学外国语学院
江汉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江汉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江汉大学医学院
湖北工业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湖北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湖北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武汉工程大学团委
武汉工程大学化工与制药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处 武汉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武汉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武汉科技学院研究生院 武汉工业学院招毕处
武汉工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处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工部 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
湖北民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湖北中医学院学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湖北中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湖北中医学院药学院
郧阳医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湖北经济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戴 伟 湖北警官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和潇天 武汉体育学院招生就业处
杨浩然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就业办公室 张吴涛 湖北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杜 娟 武汉音乐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周静情 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罗四清 湖北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严志谷 湖北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邓洁屹 襄樊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办 涂国平孝感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周 浩 咸宁学院招生就业处
胡仁火 咸宁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杨纯新 咸宁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余国宇 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毛丰勤 黄冈师范学院化学与应用化学学院 樊苏平黄石理工学院环境学院 张林仙 黄石理工学院电气学院 祝红梅 黄石理工学院就业工作处 林红梅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许宝群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机电工程系 张克华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尹德蓉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施 旭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物电学院 杜红英 荆楚理工学院生物工程学院 朱玉明 荆楚理工学院数理学院 张宏磊 荆楚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金 丹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胡江涛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刘立富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徐志成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於建伟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洪利民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应培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轻工纺织与服装工程学院 浦北娟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黄 灿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冯志华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教研室 李如岚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袁 畅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李 宁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工程系
—
— 柳海涛 王 壮 葛 峰 杨颜玲 王 勇 陈永红 张如筠 陈金松 鲁 锋 刘 君 金虹莉 聂俊航 向 晖 李 玮 吴邦文 李风雷 张凤成 殷建设 向亚卿 王 欣 张兹伟 周 征 杨晶晶 付金玲 李 青 王江辉 袁流凤 李华农 程慧兰 黄宏伟 宋 超 吴亚敏 丁燕鸿 何修俊 刘求明 杨邦秀 冯美德 唐丽芸 张新建 — 4 —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 沙市职业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鄂州职业大学建工学院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招就办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 仙桃职业学院毕办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处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毕业安置办公室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船舶工程系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系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招生就业办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学工部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机电工程系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旅游系
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就处
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及就业办公室 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就业指导处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毕业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尹金慧 万唯佳 黄国锋 田 刚 汪 岚 兰 波 杨智敏 季 强 李 鹏 孙松发 谭德勇 李小玲 李家梁 黄 琪 李 伟 胡剑侠 苏爱芬 赵 利 钟 诚 徐 伟 周利涛 詹 卓 魏晨光 李 恒 李秀刚 周代明 陈道艳 费关勇 李轶兰 孙丹娟 汪 波 胡福德 周建钢 姬晓露 王克非 吕植水 蒋文林 朱 勇 陈卫民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办公室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毕办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招生就业处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毕业办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就业中心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就业办公室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就业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就业部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及就业指导办公室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就业指导部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毕办 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事务部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毕办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工处 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学工部 襄樊学院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指导办公室 荆州教育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办公室 咸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襄樊市人事局人才中心
荆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5 — 王立明 冉贞孝 张 梅 王学宇 罗德顺 许太安 吴金保 袁克祥 汪姣琴
— 6 —
武汉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恩施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宜昌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孝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随州市毕办
襄樊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局就业工作办公室 鄂州市教育局
第四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流程: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5)其他补充协议。
主要条款: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以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同意到乙方工作,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以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甲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3)丙方经审议,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
(4)甲、乙、丙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7)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或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流程图
订立的原则:
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的详细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无效协议: 概念: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例子: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解除: 概念: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解约手续。步骤:
1、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就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就业办公室。
3、就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毕业生违约责任及后果 定义: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意义: 概述:
就业协议作为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之间三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问题,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秀的毕业生。
具体作用:
第一、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令用人单位能够方便,清楚了解毕业生真实情况。
注意事项:
须注意的是学校同意盖章这一步一定要最后执行以保护学生的权益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采用欺骗等手段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并由欺骗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改派:
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从市、县、区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办理调整手续,每位毕业生只允许调整一次就业单位。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6月20日。
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A、原就业报到证;
B、以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C、现已落实单位的,须出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是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接收意见;
D、改派申请表。
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如落实新用人单位,可凭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解除协议证明,向就业办公室申请换发新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允许换1次),改派由就业办公室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到省教育厅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各类证件遗失怎么办?
毕业证书遗失:本证遗失不补,学校给予出具证明。
学位证书遗失:本证遗失不补,学校给予出具证明。
户口迁移证遗失:向发证户籍中心挂失,并补办。
就业协议书遗失:登报申明作废,携带报纸及系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就业办公室补办。(指已签好的就业协议书)。
补办《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请于就近的报刊登报声明作废,随带报纸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至就业办公室,就业办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 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 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再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 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 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第五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乔布斯
用人单位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
学校名称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