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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1-98227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1 01:14: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法律工作是指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企业经营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集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由集团统一部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是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部门。其任务是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集团设立法律工作室,作为集团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为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2)负责起草集团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3)负责集团合同、授权、担保等法律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参加集团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负责集团新设公司的法律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工商登记、变更及注销等备案工作。

(5)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代表集团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负责集团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集团所属单位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评价等工作。(8)做好集团法律宣传教育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部门)可以指定1名法律事务专员,就本单位法律事务与法律工作室进行联络,配合法律工作室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法律工作室定期对法律事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专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掌握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第三章 合同管理与审核

第九条 加强合同管理,促使企业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堵塞漏洞,预防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第十条 合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的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结清外,应当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作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工作,对合同商务、技术等方面条款和合同整体履行结果全面负责;法律工作室对签订前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十五条 合同项目依法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法律工作室及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出。

第十六条 集团签订的合同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对其负责的合同进行部门审查。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和履约的能力、签约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具体完备,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将通过部门审查的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经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合同文本与审批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材料等,送法律工作室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内容填写完整、资料齐备的送审合同文本,法律工作室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承办单位(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四)合同通过法律审核后,由承办单位(部门)报集团法定代表人审批。

(五)党政办公室对批准后的合同文本盖章、存档。

第十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经授权,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部门)应组织全面履行合同。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集团领导,同时通报法律工作室。由法律工作室协助承办部门积极应对。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相对方违约、丧失履约能力、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承办单位(部门)应立即书面报告集团领导,同时通报法律工作室。由法律工作室协助承办部门积极应对。

第二十条 生效合同(正本)与《合同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存档。法律工作室对集团签订的合同建立合同台账。

第四章 授权(委托)管理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若需要授权(委托)的,由承办单位(部门)拟定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授权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委托(授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一)承办单位(部门)对其负责的授权(委托)事项进行部门审查。

(二)承办单位(部门)将通过部门审查的授权(委托)文本,填写《授权(委托)审批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授权(委托)以及合同、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等授权依据材料,送法律工作室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内容填写完整,资料齐备的送审授权(委托)文本,法律工作室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承办单位(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四)授权(委托)通过法律审核后,由承办单位(部门)报集团法定代表人审批。

(五)党政办公室对批准后的授权(委托)文本盖章、存档。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律工作室要建立台帐、登记管理。

第五章 案件纠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案件纠纷是指企业经济纠纷,国家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集团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案件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案件纠纷的统一管理,是保证案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妥善解决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在案件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工作室做好证据收集等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以集团为被告的应诉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由法律工作室负责统一签收,并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案件,应立即向集团领导书面报告,并通报法律工作室。由法律工作室协助承办部门积极应对。

第二十九条 法律工作室建立集团案件纠纷台帐,跟踪处理案件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法律工作室每年定期对集团各单位(部门)法律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对集团及所属单位(部门)法律风险防范情况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对上年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方案,书面报告集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律工作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2_年X月X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2 第三章 总部法务处职责...............................................3 第四章 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4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4 第六章 法律咨询服务.................................................6 第七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7 第八章 外聘律师管理................................................10 第九章 经营资质管理................................................13 第十章 法律事务检查和汇报..........................................13 第十一章 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13 第十二章 奖惩......................................................13 第十三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

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委托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法律事务的监管和检查、外聘律师管理、法律事务检查汇报、经营资质管理和法律工作人员管理等,涉及合同管理的内容请参见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 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

 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下属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部法务处对全公司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下属单位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

第五条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总部法务处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可以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代行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下属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托负责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总部法务处职责

总部法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 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司权益;

 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 组织协调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合同,跟踪合同的进展情况,建立合同台账;

 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组织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 办理各类授权委托书;

 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 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 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 负责为相关业务选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 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变化,并就有关变化和单位领导、员工进行沟通;

 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检查; 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应增强法律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其承办事项直接负责,并分别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章

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

公司及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应该在各自工作中,及时获取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公司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通过各国或地区的法律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法律法规书刊、经营业务活动过程等途径,以获取、识别、收集、监控与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等,包括刑事、民事、经济、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资料,并对重要的、与公司业务及员工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归类、分析,形成法律法规清单及时上报公司领导、下发公司各部门。

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增、修订、废止等信息,定期更新法律法规清单并在公司内发布。

总部法务处应当每半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最新变化对下属单位进行适当培训。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总部法务处是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归口管理部门。凡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及有关文件,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书才能对外签署。

授权书原则上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授权书格式,填写具体的授权内容和授权范围。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申请办理授权书,其授权内容和授权范围必须明确、具体。被授权人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授权书上必须明确授权有效期限。

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只能是与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授权给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以外的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的,需向总部法务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并附合同文本,由总部法务处编写《授权委托书》,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凡是以公司名义办理涉及对外投资、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转让股权、资产、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办理公证、开立银行帐号等事宜而需要办理授权书的,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法律部门会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授权的规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所有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有权不予执行,并有责任及时向总部法务处反映。

授权人、被授权人在授权有效期内离职、被解聘或变动工作的,授权自其离职、被解聘或变动工作被批准之日起终止。总部法务处在授权人、被授权人办理离职手续时检查其授权委托情况,并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将授权终止的情况通知公司主要的往来单位。

办理完授权书但未使用或所授权办理的事项没有达成一致而不需要授权书时,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法律部门。

第二十四条 总部法务处于每年年末组织公司整体授权工作检查,对被授权业务的合规性和授权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授权工作检查报告,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可根据审批授权制度的实际情况,向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总部法务处反馈执行情况。总部法务处根据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对审批授权制度的反馈意见,每年对公司现有的审批授权制度进行复核,对需要调整的部分,提交总经理审批;涉及主管领导以上高管人员审批权限的,需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每月底,由总部法务处将当月授权书清理后连同有关业务资料移交总部行政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法律咨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咨询服务,是指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的法律咨询。公司总部法务处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由公司法律顾问为总部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下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根据需要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总部法务处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总部法务处(或公司法律顾问)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向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出具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的书面法律意见书。

公司总部法务处(或公司法律顾问)及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工作。进行上述工作时,总部法务处及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应与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防范意见。

下属单位对确需公司总部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总部法务处进行请示。在紧急情况下,可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向总部法务处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口头请示或报告。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上级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织和个人等相对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经济、行政或民事纠纷事项。

对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总部法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公司法律顾,由法律顾问进行指导,总部法务处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跟进和监督,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予以配合。

法律纠纷案件的知情人员须对案件所涉及的公司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对于公司总部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总部法务处联系公司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总部各部门应予全力配合。总部认为需向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或收到国内外相关司法机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时(非经总部法务处同意不得签收),应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包括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以及有关合同、协议和情况说明等资料)整理后及时提交总部法务处。

总部法律事务处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联系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在会签总部相关部门后,报总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涉案单位主办,总部法务处给予指导、协助,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下属单位需及时上报总部法务处,经总部领导讨论若需聘用律师,按照外聘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

下属单位主办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在接到(发出)有关法律文书后一周内报公司总部法务处备案;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备

案的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及效果;

(三)案件结果的分析和预测;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对于出现引发或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事件,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总部法务处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与此有关的书面资料。

未经公司(总部法务处)许可,任何人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法院(仲裁委)进行接触或自行对外提供任何材料。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并选派一名了解纠纷情况的人员配合总部法务处承办人员的工作,如实介绍法律纠纷的全部情况,收集、整理并提供全部材料;如果隐瞒法律纠纷的关键情况或拒不提供或丢失与该法律纠纷有关的关键材料,总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对原处理方案需要做出调整的,公司总部法务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原审批程序向总部领导提交报告,批准后执行;下属单位将审定后的调整方案及时通报总部法务处。

公司总部法务处及下属单位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按照外聘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总部法务处负责外聘律师的协调工作。

已经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公司总部法务处负责人负责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经总部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涉案部门领导。对于已胜诉待执行的法律纠纷案件,总部涉案部门应与总部法务处各派一名代理人负责办理(或协助律师办理)申请执行法院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决或仲裁庭裁决事宜。

第四十七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案件执行完毕时,总部法务处负责提交结案报告,经公司总部相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涉案部门领导。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法务处。

下属单位需公司总部协助解决法律纠纷时,应在产生纠纷后10日内将纠纷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和有关请求书面报告总部法务处。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标的额巨大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总部法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商定解决方案,方案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终结后,属于典型案例的,由总部法务处负责编写案例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其中重大案件的法律文件(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由总部法务处整理后移交行政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评价制度。总部各涉案部门或下属单位应于每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法务处报送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评价报告;总部法务处汇总分析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总部主管领导提交汇总分析报告。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 处理措施和效果;

 案件结果分析预测(如适用);  总部法务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者追究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由于领导失察或个人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为导致法律纠纷并给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由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存有关证据造成重大损失的;

 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 在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 发现有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 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第八章

外聘律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该有偿法律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仲裁案件代理、项目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相关人员已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并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标准。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提请总部法务处选聘,共同拟定选聘方案,并根据选聘方案开展选聘工作,并就选聘结果报请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选聘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总部法务处选聘专业律师应征求项目承办部门意见。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确定外聘律师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一)基本条件: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管理规范、无违反职业道德纪录;

(二)专业条件:具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经历、经验,能够满足具体业务的特殊需求;

(三)主要合伙人的条件:应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较高的业内知名度、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条件: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曾经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律所和律师,应参考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

下属单位未就有关事项申请聘用外部律师,但总部法务处认为应该聘用外部律师的,可以建议其按本办法启动选聘程序。

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由相关聘用单位与律所协商确定,可采取总额包干、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等计费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预计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

(二)律所的规模、行业或地区的排名;

(三)承办律师的知名度、经验和能力;

(四)相关单位的支付能力;

(五)市场平均收费标准。

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由相关聘用单位与拟聘律所商谈,经总部法务处审核后,由相关聘用单位负责与律所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相关聘用单位应将法律服务协议报总部法务处备案。

公司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总部法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聘用单位也可以直接与外聘律师就相关服务事项进行联系和交流,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总部法务处。

第六十四条 总部法务处和相关聘用单位应随时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该记录将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外聘律师应按季度或按总部法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汇报法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服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相关事项办理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提示或管理建议等。涉及专项法律服务的,在专项法律服务结束时还应提交总结报告。涉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外聘律师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应经公司审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变更或解除法律服务协议:

(一)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事由出现;

(二)受聘律师因故不能进行正常工作;

(三)受聘律师不能胜任工作或执业资格发生变化;

(四)受聘律师滥用权利或超越授权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受聘律师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

(六)工作质量、效率较差,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七)公司依法或依法律服务协议有权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形。重新选聘程序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外聘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在专项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结束后,总部法务处及相关聘用单位均应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由总部法务处统一存档,作为下次选聘律师的依据之一。

总部法务处每年一季度对上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总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法律意见等,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

第九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下属单位经营资质管理部门取得相关医药经营资质后,及时归档,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并上报总部行政部备案。每年,下属单位经营资质管理部门应检查医药经营资质的有效性,至少在经营资质到期前半年时,进行相关经营资质更新。

第十章 法律事务检查和汇报

总部法务处每年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合同管理、授权委托书管理、法律服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等工作,并于检查后编制检查报告,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阅。

总部法务处每年对内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情况、特殊调查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并编制书面报告,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阅。

第十一章 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

公司在选聘法律工作人员时,应优先选择熟悉公司法律事务、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总部法务处逐步建立、健全对公司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聘管理制度,以促进公司法律工作人员队伍的成长。

下属各单位聘任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报公司总部法务处备案。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七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对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十九条 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总部法务处负责解释。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并对本办法有影响的,公司将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 法律审核

第一节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十七条 企业应保证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三)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五)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六)重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的签名;

(八)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所在公司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正式法律意见书须经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印章。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或付诸实施;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应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登记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报出时间、主题、对象、审核内容、法务人员签名、审核人签名及意见。法律意见登记台账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企业涉及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 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或根据需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合同管理的监督指导。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一般合同应当经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的重要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参加项目论证、资信调查、招标投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法律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应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查,签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登记合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并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核表、登记表等送交法律事务机构汇总统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档案送交存档保管。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

(一)谈判、签署合同;

(二)参加听证、公证、诉讼、仲裁事项;

(三)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事项后,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申请人,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范围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新的授权委托。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对可能产生的以下法律纠纷进行管理: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非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法律纠纷分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第四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即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接受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所在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由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一般案件,子(分)公司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子(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先由各自的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以下一般法律纠纷,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法律顾问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应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经书面催告合同文件其他方,三个月后仍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子(分)公司获知有关主体准备以诉讼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子(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四)子(分)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重大法律纠纷,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后,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向省国资委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期所做的工作。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其他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获知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法律顾问同意的;

(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诉讼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一般案件,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法律事务机构文书登记后,当日上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重大案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子(分)公司发生的一般案件应当由子(分)公司依法自主处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子(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诉讼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一般案件,应当先行备案。报请协调文件应当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除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关于重点、难点问题的事实与理由。第五十条 报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诉讼、仲裁案件,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名称及审核情况;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子(分)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涉案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就案件申请撤诉、反诉、和解、调解、上诉、再审及裁决不予执行等实体权利,应逐级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可书面授权办案人员进行。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领导批示意见,随时沟通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及对策措施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和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汇报。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

(一)法律专业性强;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应当选聘的。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示同意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方可与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续签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配合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应对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重大案件结案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法律文书等内容,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评价。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指定1名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与案件有关的业务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出现缺席判决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受法律文书,其他人不得擅自收受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仲裁机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咨询、调查、取证等。接待人员事先要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请示,事后马上向其汇报。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需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给仲裁、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作证。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对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建立案件档案。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统计所在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诉讼案件的汇总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已结案件必须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公司档案部门。

第七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应包括编号、法律文书判决时间、案号、当事人全称、案由、标的额本金、受理法院、委托代理人名称、目前状态、是否有原件。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第六章 工商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以下工商事务:

(一)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工商事务工作。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的工商事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事务中,需要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或协助办理的,应当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提供公司资质原件的,须逐级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须逐级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在核定的申请范围内使用公司工商资质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超范围使用。申请使用原件的,应在申请使用的时限内及时返还法律事务部门;使用复印件的,由法律事务部门档案管理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范围条形章,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第七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其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公司工商资质文件及其复印件。第七章 法制宣传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作为普法办事机构或者配合普法办事机构人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

(二)承担普法培训及授课任务;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每年应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子(分)公司应在本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在每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借阅进行管理。根据借阅人的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将法律文件原件提供给借阅人查阅;如需复印,借阅人应说明复印用途;借阅人应根据借阅和复印情况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借阅记录单》。查阅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法律文件归档保存。

法律文件原件原则上只可查阅,而不得借出。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借出的情况,应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出,且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借出法律文件应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原件借出情况记录单》。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章等应由专人管理,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公章禁止携带出办公地点。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对该等情形进行调查或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或未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予以公开批评、教育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所在公司丧失诉权、胜诉权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事务部门应通报,进行考核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法律审核率、公司发案率、年检通过率、法律事务汇报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考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以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公司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得再次聘用其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子(分)公司未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本钢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三条 子(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控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控制和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四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五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第八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三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由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四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十二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部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

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

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

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

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

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四章 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与设计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

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

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

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 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

办共同审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

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

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

续执行。

第六章 诉讼事务的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

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

备案。

二十八、各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本条所称重大诉讼事务是指: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单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

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十、各公司诉讼事务代理实行法律与专业人员双代理人制。

十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

行终身负责。

十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

作。

十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

等。

第七章 法律宣传与培训

十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十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

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第八章 附则

十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

诉讼、仲裁。

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集团总裁办

202_年 月日

第五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直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与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拟订或审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参与公司法律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法律纠纷的委托代理事宜;

(五)联系、选聘律师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

(六)制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司法 1

制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及时掌握法律信息动态,开展法律知识研究,进行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并对直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直属子公司必须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接受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需要聘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合适的法律中介机构机构及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统一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送达公司领导和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八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等活动,帮助论证把关,提供具体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律师中介机构,选聘适合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的,主办单位在签订前,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必要时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程序

(一)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后,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协议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后,联系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填写《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同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律顾问处审核。

(三)法律顾问根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合同协议文本后转交主办部门。

(四)合同协议正式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协议的复印件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协议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否决意见的,不得签订。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启动诉讼或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主办部门将相关背景资料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负责联系选聘合适的外部律师,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直属子公司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报送相关的资料文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选聘、指派外部律师事宜。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员应如实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有关项目或案件的进展情况。直属子公司日常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可以自行解决,并上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指

派专业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签定聘用合同协议。直属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的选聘,先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考察筛选后再推荐给各直属子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需要详细座谈当面咨询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聘请专家律师安排见面座谈事宜。各部门法律咨询完毕后,应及时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监督律师中介机构指派专业律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凡聘请外部律师参与项目运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合同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外部律师受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派处理法律事务时,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调取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或询问公司有关人员的,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公司相关法律方

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直属子公司及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并纳入内控制度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各直属子公司按要求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法律工作总结,汇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对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办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三)公司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收集、整理、保存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法律资料,研究探讨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针对公司业务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和办法,促使公司依法经营,加强公司法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各部门及直属子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保障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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