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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1-50975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7 03:43: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容市貌

关于市容市貌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首先做好市场考察、规行划市的前期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细致考察,充分论证。确定:哪些地方适合建综合市场,哪些地方适合建专业市场(水果市场、小吃一条街等),哪些地方适合建临时便民摊位(农民进城卖瓜果蔬菜的摊位,自行车修理摊位,修鞋摊位,杂货摊位等)。

二:调查摸底。调查清楚城区主要街道有多少常年摆摊的水果摊、早餐点、自行车修理点、修鞋摊以及其他杂货摊,有多少农民进城卖瓜果、蔬菜的临时摊位。

三:广泛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单以及耐心细致的工作。争取赢得商户以及广大市民的支持。

四:召开专题会议重新启动门前三包。划分责任区,发动单位、商户、市民的力量整顿市容、市貌。

五:根据市场考察的情况,采取先疏后堵,分类规范的办法,要求商户以及进城的农民到指定地点经营。不能搬迁的常年经营的摊位,要求其到执法局办理相关证件,然后按执法局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六:逐步取消店外经营行为,拆除、清理店外影响市容、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品。

七:重新启动划定严管街,并制定严管街标准。

第二篇: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了创造优美的市容市貌,全面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和较高的文明水准,确保2005年我市首批进入全国文明城市和承办好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以及第二届国际草原文化节,现就全市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九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出城市管理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全面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大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增强承载能力,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再创新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城市景观

1、集中力量实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工程,突出体现“白天花团锦簇、夜晚流光溢彩”的城市景观建设的基本思路、以“百组花坛”、“百里花廊”建设,道路路灯建设、景区亮化、建(构)筑物亮化、居民 小区和庭院亮化、户外广告、店招亮化和植物河道亮化等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城市景观档次,精心打造别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2、制定和实施全市景观景区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形成以市区景观、道路景观、大型绿地广场、繁华地段、商业步行街为重点的城市景观网络。

3、继续加大景观示范街、市区出入口及市内重要公共场所、景点的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各类道路设施,清除脏、乱、差观象,做好净化、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工作。

4、抓好标志性建筑、主题雕塑、小品、街头景点的建设管理。

(二)市容秩序

1、认真整顿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人乱行、车乱停现象。

2、规范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管理。整治违章占用城市道路,取缔马路市场、店外经营,严禁乱堆乱放、清除各类违章亭棚和非法建筑物,集中整治夜市、烧烤摊点违章占道影响市容景 观的现象。制止沿街商铺、单位乱倒污水、垃圾,严格控制重点景观示范街自行车乱摆放等现象。

3、整治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外观陈旧的要责令限期清洗粉刷,破损严重的要限期重新装饰,“烂尾楼”必须限期进行处置。同时要禁止道路两侧建筑物乱搭、乱挂、乱贴、乱画。

4、加强沿街围墙和建筑工地围挡管理。鼓励和提倡沿街单位建设通透式围栏,并做好院内景观建设,对位于城市中心重要景观地段的单位围墙要限期进行改建;建筑工地要严格实行围挡作业,沿街围挡要规范美观。要保持建筑工地周边整洁,围挡外无材料堆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加强对“野广告”的整治力度,景观示范街严禁出现乱涂乱画的“野广告”。各区主要道路要责任到人,分段承包,做到“野广告”出现一处、清除一处,清洗后的效果要与原底色一致。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证窝点。

6、规范电力、电信等设施管理,有重点地改造影响市容的电力、电信、电视等空中线网及其它设施,有条件的要逐步统一入地埋设。

7、取缔擅自组织的占道非法商业促销活动。

8、统一规划、合理布设废品收购站点,严禁随处随地滥设,对管理不善、乱堆乱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9、清理无照经营的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商店,对占道摆放的一律取缔。

10、加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力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形成人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户外广告

1、对主干道、繁华地段、重要建(构)筑物的广告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凡新设置的广告,要做到档次高、制作精、材料新,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严格查处超期使用的户外广告,取缔违章擅自设置的广告;长期空置的广告要限期拆除或发布公益广告。

3、取缔未经批准占道设置的灯箱、落地广告牌等临时广告;限制审批各类布类广告和墙体广告,严禁乱挂、乱涂、乱画。

4、对内容陈旧、画面污损、技术落后的户外广告要限期整改,及时更换。

5、规范商业网点店招牌匾。景观示范街要做到“一楼一线、一街一式”,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标牌设置要规范管理。

(四)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

1、提高景观示范街和市区主干道的环境卫生质量。坚持“五净”、“四无”标准,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全天候保洁。

2、加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重点整治未列入物业管理的小区,杜绝居民区内出现积存垃圾。

3、抓好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环境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垃圾有专人管理,落实“一摊一桶”,实行袋装化、容器化收集;杜绝餐馆酒店乱扔乱倒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密闭收集运输。

4、加大村镇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村镇逐步完善环卫设施,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巡查力度,清除“垃圾围城”现象。

5、加强公厕管理,沿街公厕做到标志明显,设施完好,定期消毒,全天候开放。

6、限期全面清理积存垃圾,清理主要公路、铁路沿线的垃圾、建筑废土和“白色污染”。

7、加强对餐饮、娱乐、洗浴、汽车修理、清洗行业的噪音超标、烟尘排放、乱倒污水、垃圾等现象的治理。

8、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五)园林绿化

1、集中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工程,增绿量、出精品,使城市绿化各项指标稳步提高,形成高品位、有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2、严格执行《包头市绿地分级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实施养护作业。

3、严格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临时占用绿地和移伐树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标准恢复绿地。

4、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制定管理标准,加强对绿地、花坛、花廊的日常维护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绿化成果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5、贯彻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与绿化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六)夜景亮化

1、制定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构建布局合理、连网成线、景观靓丽的城市夜景亮化体系,集中实施一批夜景亮化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夜景亮化美化档次和水平。

2、坚持集中建设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在实施新建项目的同时,对市区原有夜景亮化设施进行充实、调整和提高。要加强维护管理,提高亮灯率,突出亮化美化效果。

3、加强路灯设施管理维护,保证路灯设施正常运行,主干道路灯亮灯率达到98%,次干道达到96%。

4、将户外广告、店招牌匾、橱窗的亮化纳入全市夜景亮化建设和管理体系,统一启闭运行,实行规范管理。

5、组织动员沿街单位做好建(构)筑物夜景亮化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夜景亮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七)市政设施管理

1、严格落实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市政设施运行状况良好,做到道路平坦畅通,侧石完整无损,排水无跑冒现象,雨后无大面积积水,管道疏通率、设施完好率均符合标准要求。

2、加强对因工破路、违章占道、开设路口等现象的监察管理力度,坚持“一日两巡”制度。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3、加强占道破路审批,建立严格的掘路计划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开挖,最大限度控制“拉锁工程”。

4、道路名牌与公共图形设置要合理、统一、明显、清晰、美观,符合有关设置规范,保持完好。

5、做好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换陈旧设施。

(八)客运交通

l、加强客运交通设施维护管理,保证车辆、候车廊、站牌等设施清洁完好,规范公交车车体广告管理。车辆停放场地服务设施完善,停放有序。

2、进一步规范公交客运管理,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加大稽查力度,清理非法营运,制止违章行为,杜绝恶意争抢客源和不正当竞争。取缔非法出租车和“摩的”。

3、开展优质服务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活动,提倡文明服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九)居民小区

1、加大对旧小区的改造力度,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搞好小区内部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2、继续在有条件的街区实施道路两侧建筑物“平改坡”工程。

3、继续开展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达标”,提高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城市管理的应急保障机制

为有效应对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和全市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保障机制。

1、城市管理各专业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分别制定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管理工作方案。各项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应对措施和具体工作要求。

2、城市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服务投诉电话,成立应急分队,配备专人、专车,随时处理突发事件及上级要求急办和群众反映急切的问题。

3、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各维护单位必须储备足够数量以备急需 的各类物资,机械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以备随时调用。

4、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保证会场周边、主要通行干道、重要公共场所和景区的管理维护,启动工作预案,调整作业维护方式,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保持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三件大事”对于加快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进行市容市貌整治、强化城市管理是迅速有效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我市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狠抓落实,严格实行考核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在坚持属地负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市区协调、部门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障。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协调,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四)同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根据整治任务的难易程度,依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形势要求,对各项整治目标,分阶段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影响城市品位和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要明确目标,找准切入点,尽快抓出成效。要对照工作进度要求,突出重点,全面兼顾,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证资金投入,提供物资保障。在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强化城市管理活动中,各级财政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安排,保证财力、物力投入符合实际工作所需。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热线电话,及时曝光违章案例。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主,各界群众参与的考评监督制度,成立群众性的业余监督队伍。建立公众参政和听证制度,发挥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本工作方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篇:城管市容市貌谈话笔录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谈话笔录

案 由: 涉嫌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案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询 问 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电话:

住 址: 问:我们是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就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经营一事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答: 问:我们二人进行调查,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你履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告知程序,你并未纠正违法行为。现再次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我们将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条的规定,对你从事 经营的商品依法予以取缔。你是否听清?

答:

问:你有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答:

问:以上内容是否属实?

答:

被调查人(签名或捺印):

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第四篇: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

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

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场;

(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 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

戴盆望天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无破损、无脱漆、无绣蚀、无污垢;(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破墙开店;

(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 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所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五)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

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

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

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

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

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

垃圾。

第十五条 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

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四)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第十六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

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

洁;

(二)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

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

垃圾,无污水溢流;

(五)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

上行驶或停放;

(六)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洒

漏、污染道路;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其完

好、整洁;

(八)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车,犬只外出产

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

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

(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戴盆望天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

(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

(七)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

(八)在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

(九)随地吐痰、便溺的;

(十)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的;

(十一)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二)在街头散发广告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领取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

(七)屋顶乱堆乱放的;

(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

(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

(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应选用而未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隔离分界的;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的;

(十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和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未

作美化装饰的;

(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

(四)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

(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

(三)破墙开店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郊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市容市貌 组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市貌组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市貌组按照指挥部工作例会安排,将工作重心由迎接市级文明县城检查验收转入到创建日常工作上来。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了几个工作方案。完成了《市容市貌组工作方案》、《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方案》、《规范运城区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方案》、《郧县城区五小行业整治工作方案》、《郧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郧县城区物业小区整治工作方案》,制定了《郧县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郧县城区门前三包检查方案》。

2、开展了几个专项活动

一是开展渣土治理专项活动。重点对滨江北路建设工地、烟厂附近治地项目等几个大型建设项目拉土车辆超载、超限以及不覆盖和遗撒治理。共治理渣土车25辆,处罚20辆未覆盖车辆,1辆遗撒的沥青车辆

二是开展菜饭沿街叫卖整治。综合执法局采取错时上下班,清理沿街买菜140余人次,暂扣杆秤42杆,菜挑140个。

三是广告治理专项行动。对城区破损广告招牌进行统计,共统计有354块。责令5家广告限期整改,规范流动广告牌18个,清理野广告112张,并将26个号码上传广告追呼系统,处罚6

人次。

四是对小区卫生进行专项检查。房管局对凤鸣紫东、滨江花园、锦绣龙苑等小区的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小区私种蔬菜、车辆乱停乱放等不良现象限期整改。

3、完善了城区车辆停放标示。县交警大队对城区郧阳路、中岭路灯临时车位进行了划线,在电视上对部分路段禁停、限速进行了公告,完善了车辆停靠、行驶标示。

4、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开展。在县直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到位的情况下,执法局继续与未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商户签订,共签订责任书560余户,目前责任书签订工作已进入尾声。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开展几个专项检查和行动。

1、开展门前三包专项检查。

2、开展规范两条示范街广告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是整治郧府桥至红太阳路段的立面广告。

3、继续开展渣土治理专项行动。

4、开展城区市容环境专项检查。

5、开展城区车辆秩序专项治理。

6、开展“五小”行业治理专项行动。

7、研究聘请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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