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teniu推荐)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五条 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到场、四核对”制度,即办理每笔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到场,认真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合同文本,并当场签字。
第六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一)根据贷款对象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第八条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借款人户籍或其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区;
(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
(六)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信用记录逾期不得超过2期6次);
(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九)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议中注明原因。
(十)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检连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企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经营管理团队稳定、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借款申请书;
(二)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比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属于特殊行业的,须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文件;
(五)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证明文件,比如,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六)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所有权证;
(七)根据具体担保方式,提供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文件,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担保人为企业的,按照本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还须提供企业相关资料:
(一)企业法律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章程(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属于特殊行业的,须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最近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即期财务报表;
(三)反映企业经营及收益状况的资料,比如,海关报关单、税收缴纳凭证、电费缴纳凭证、购销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四)反映企业资产状况的资料,比如,资产所有权证、资产入账凭证等;
(五)原则上,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须由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其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第十三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一借款人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300万元;
(二)个人经营专项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借款人所购建固定资产总额的50%(含)以内;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三)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经营企业最近一年的销售情况,参考借款人现金流发生额度确定。第十四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具体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生产经营周期、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行现行利率定价政策,把握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结合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六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原因及用途:
(一)借款原因主要包括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临时性财务周转(比如存货、应收账款等资金占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流动资金需求等;
(二)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单笔贷款用途应当用于借款人相关经营项目,原则上应提供基础交易合同(比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服务协议等)与上下游客户结算往来凭证等;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借款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质押、保证金或购买理财产品变相质押。第十八条 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应灵活运用“离散式”和“捆绑式”担保模式。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尽职调查应坚持“四眼”原则,采取非现场调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正面调查与侧面核查相结合的办法,把“看品行、算实账、同商量”风控九字诀真正落到实处,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及各项书面材料,注重分析各项非财务信息因素;不单纯依赖担保方式,侧重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
第二十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现金流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状况;
(六)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其变现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应进一步对以下内容进行尽职调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关联关系、管理层的资质状况等;
(二)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主导产品及市场竞争情况、购销渠道及结算周期情况、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等;
(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
(四)企业账务情况,包括重要原始凭证、税收缴纳情况、主要结算银行及现金流量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标准格式,遵循“适用、精炼”原则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借款原因、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现金流量等进行分析,对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偿还方式等提出建议,形成独立的调查结论。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所含信息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同一客户在3个月内多次发生信贷业务的,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调查报告在补充财务信息、货款销售归行信息等情况后继续有效。第二十四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得将调查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客户经理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诚信状况、偿还能力、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十七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流量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对信贷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授信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遵循“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确保信贷审查审批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 对不予批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批人员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报送部门;对未获批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申请资料原则上不予退回。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贷款管理。
第六章 协议与发放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与担保人当面签订担保合同。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应采用统一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并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当亲自参与,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100万元以上授信业务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逐项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前提条件,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并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第三十六条 实际用款之时,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本行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如需);客户经理负责受理提款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放款审核岗以贷款批复和已签订合同为依据,切实履行发放审核职能,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合同规范性、是否已落实贷款批复要求、是否已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担保手续合法合规性等。
第七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八条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放款审核岗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在贷款资金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放款审核岗应对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用款计划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进行审核;业务部门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一)贷款金额在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经营专项贷款;
(二)与本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单笔支付金额在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上的;
(三)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上的;
(四)本行认定需要采取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支付后,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区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金额、期限、用途等因素,根据本行贷后管理制度确定贷款检查方式、内容和频度。
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业务部门贷款检查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本行同意,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四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遵循《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2_〕69号)合规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相关管理办法对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违规处罚。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四)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五)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六)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八)将贷款调查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九)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十)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十一)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二)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本行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ⅩⅩ村镇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要求更换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向原经办社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担保物或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能力的变化,债权保护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几种: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5.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办社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停止向其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度,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个人信用等级下降;
(四)未履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的债务;
(五)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阻挠贷款经办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经办社的;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 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房产评估价的 65% 优质房产抵押+优质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 优质房产抵押 优质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房产评估价的 100% 优质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
一、个人经营贷款的概念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购置或更新经营设 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仅限于流通型经营实体支付对外经营时的商用房租金)、商用 房装修、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流通型经营实体”,是指经营范围主要从事贸易、销售等非生产型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经营贷款的受理对象和准入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对象 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这里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 构内持有超过 10%股份的自然人 个人经营贷款---准入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在成都市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在近24 个月无累计 3 次以上(含)逾期记录,且每次逾期不得超过 30 天
2、在贷款申请时点无逾期贷款未偿还
3、未发生保证金、保证人代偿
4、未进入银监会黑名单
三、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或配偶)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 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 10%股份)
2、经营实体已经我行机构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年检合 格
3、经营实体的所有权明晰,有固定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
4、经营实体已成立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最近一年盈利,且诚信纳税,无偷税漏税行 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6、经营或生产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经营前景
7、经营实体的现金流量稳定,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所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应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
9、能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质押或抵押担保
10、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对公账户,并结算至少 3 个月以上,且属于我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兴业通客户、公司核心客户、在我行个人日均存款在 50 万元
以上或公司日均存款在 200 万元以上客户;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
的相应账户不足 3 个月的,本着 “了解客户” 原则,由借款人提供在他行开立的相应账户(他行理财卡及活期结算账户)至少 3 个月并有正常业务结算的相关佐证材料,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核符 合条件的客户准予介入。
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具体的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居住地址证明(仅限于非本地户籍)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 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3、经营场所详细地址以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4、借款人个人收入证明材料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能反映借款人真实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5、近期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相关资金出入账证明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
6、经营实体近期内任意二至三期的水电账单(仅限于生产型经营实体),其中: “近期”一 般为三个月至半年
7、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8、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物凭证,以第三方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 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
9、采取房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交: 拟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 证明;对以个人名下所拥有住房进行抵押的,还应提供抵押人第二居所的所有权证明、直系 亲属出具同意《共同居住承诺》 ;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0、经营实体出具的本行可向其直接进行追偿的 《担保声明书》 如果经营实体是公司法人,还需出具《股东会决议》
还款方式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个人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按季、按半年)计息,到期 结清贷款本息或其他方式。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可以采用等额本息还 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方式。
还款增值服务
:
在上述还款方式基础上,借款人还可选择以下还款增值服务:
一、还款宽限期 还款宽限期,是指按期供方式还款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可以享受在 还款日后若干天内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宽限期内还款不作为逾期贷款处 理,不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具体的还款宽限期天数由借款人和本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宽限期 最长为 10 天,且不超过约定还款日的当月月底。
二、自主还款服务 自主还款服务,是指根据已生成的还款计划,在扣款日先扣收当期 还款本息,在约定还款账户余额超过预先约定的账户保留余额的情况下,
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进行自动提前还款,并在贷款期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剩余
贷款本金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每期应偿还的本息金额。
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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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抵押的定义 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 有的方式向本行(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 债务时,本行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产抵押的一般要求 以房产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除满足抵押物受理的条件外,还应满 足以下要求:
(一)以共有房产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出具该房产其他共有人同 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二)以预售房抵押的,应要求购房人已向售房者支付预售房屋首 期房价款,并应要求预售房屋的开发商或本行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方提 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或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 起至办妥现房产权抵押给本行时止;但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个人按揭项 目和优质开发商,且当地能办理预抵押登记的,可由分行决定是否需要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一年 一至三年 三至五年 5.10 5.56 5.60 5.96
五年以上 6.14 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基准上浮 10%。如果综合回报较高可施行基准利率或向分行申请下浮 等。
第四篇: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
1、定义: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投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贷款用途用于企业经营。
2、个人经营性贷款所需提供基础材料:
(1)借款人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单身或已婚)。单身未婚、离婚或丧偶、未婚提供单身证明,离婚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丧偶提供丧偶证明。
(2)借款人以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以及收入证明以及收入作证(个人资产证明,股票,基金,房子,车子或相关投资收益证明,经营所得收入等等均可)个人银行往来对账单
(3)抵押人、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4)企业材料: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 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③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或最近三个人财务报表
④公司最近六个月银行往来对账单
⑤公司最近六个月完税凭证
⑥公司最近三个人购货和销售合同
⑦贷款的用途,放款合同
⑧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比如公司租赁合同,公司最近三个人水电费发票,以及公司的其他资产证明
三、合作银行贷款政策以及流程
(一)工商银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定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购车和装修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定用途为购房
2、条件:
(1)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在65周岁(含)
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信用等级良好
(2)房子必须在主城八区以及江宁的浦口,面积60平方以上,房龄在20年以内
3、贷款金额:以个人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60%--70%;以个
人商用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60%。(一般取低值)。一般用于装修的以抵押物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0元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购车3三,装修5年,购房8年。
5、贷款利率:根据目前情况,消费类贷款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6、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
7、融资顾问费: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20%与上浮10%所支付的利息拆为索要缴纳的融
资顾问费。
8、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单身或已婚)。单身未婚、离婚或丧偶、未婚提供单身证明,离婚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丧偶提供丧偶证明。
(2)借款人以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以及收入证明以及收入作证(个人资产证明,股票,基金,房子,车子或相关投资收益证明,经营所得收入等等均可)个人银行往来对账单
(3)抵押人、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4)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生命,第二居住地生命及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9、放款,用于购房的下款至卖方账户,用于装修的下款至装修公司,用于购房的下款至汽车销售公司的对公账户。
10、注:(1)借款人夫妻名下有且仅有一套住房的,用途可以作为购房;超过两套(包含两套以上的用途只能作为购车和装修。第三方抵押用途只能装修或购车。
(2)带未成年儿童的房子不做
(3)只有房改购房的划拨土地性质可以做
11、流程:
(1)预审先由客户经理预审
(2)出评估报告
(3)通过之后准备文本,约客户签字
(4)签字之后填写文本,做调查报告,评分表,用途,二居
(5)送审(支行:客户经理一调、二调签字,然后主任签字,行长签字盖行章)
(6)走流程扫描进工行系统(流程程序:提交给一调,一调提交给二调,二调提交主任,主任提交吴洁OR李锂,李锂之后是王良平点,点完之后就可以整理送抵押了)
(7)还款撤押,如果原房产有贷款的可以提前还款,拿他项,撤押。
(8)走网抵(走过网抵抵押才能松紧房产局抵押科)
(9)做公证,把公证书送给银行的专门送抵押的客户经理(抵押人做委托送抵押公证,失去的李修文,江宁的李兆建,浦口的吴师傅)
(10)送抵押(一般是银行的人去送)
(11)抵押出件拿他项权证
(12)缴纳融资顾问费
(13)放款(结算本公司的服务费用)
第五篇: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
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
度等。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贷款人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办理保证手续,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三条 贷款支付完成后,贷款人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定期分析评估借款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
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八条 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贷款人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贷款人的资产安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
(四)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前款罚款的限额,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一)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二)授意借款人虚构事实获得贷款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
(四)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