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学,题号:3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专业:公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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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 1
二、未成年人走向犯罪与家庭暴力存在必然联系 2
(一)家庭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不良行为的产生 2
(二)经常在父母打骂中生活的未成年人,极易造成心理的畸形发展 2
(三)家庭教育方式粗暴化、专制化是导致未成年人思想恶化的主因 3
(四)所谓家庭“冷暴力”对未成年人也同样具有“杀伤力” 3
三、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必需从根治家庭暴力入手 3
(一)认清家庭暴力的危害 3
(二)作为父母亲应当给予未成年人应有的理解和尊重 4
(三)家庭是一所“示范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点在父母 4
(四)法律制裁是矫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5 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
摘要:当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引起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家庭暴力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本文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阐述了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最后在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理解和阐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暴力性格扭曲呼吁全社会关注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可分为肢体暴力和言语暴力;从实施的主体来看可分为夫妻暴力和家长暴力(,家长暴力,是指家庭故意使用暴力对付孩子,并将痛苦强加于他或她,使其心灵、健康受到损害)。从实施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严重,表现为A:夫妻暴力严重。据一次对深圳市家庭暴力的抽样调查,150份问卷中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占50%,其中80%以上是丈夫殴打妻子。这种家庭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撕打。据统计,在202_年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北京司法局调处的127000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为22000余件。B:家长暴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打耳光、打屁股、推推搡搡等。当前,尤其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伤害与摧残的不法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有着严重的损害,是致使未成年人流失于家庭,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
1、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其中家庭暴力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往在探究未成年人犯罪客观因素时,关注较多的是社会的不良影响和学校教育的偏颇(重智轻德),对家庭因素则一笔带过,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且全社会为此所承受的各种负面成本逐年在加大,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了。
2、未成年时期是由儿童到成年的过度时期,是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心理上总的特点是: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具有很大的动荡性和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与多种因素有关,但就其成长环境和生理特点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自身性格、家庭氛围、学校环境、社会化程度等因素,其中家庭氛围以及家长教育培养的方法和手段是关键性环节。3、202_年1月27日《深圳特区报》报道:全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组长、心理学家王加绵认为,家庭暴力是造成校园暴力的根源。家庭暴力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显性的,即“棍棒式的强制”;另一种是隐性的,即“温柔的强制”。它们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此时如果再遭遇父母离异、家庭“战争”、极度贫困等负面刺激,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攻击性人格”。为此他们往往通过欺凌弱小来释放压抑,获取一种心理上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害群之马”其实是不良家庭教育的“受害者”。
二、未成年人走向犯罪与家庭暴力存在必然联系
(一)家庭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不良行为的产生
如李某2岁丧父,与继父、母亲和妹妹生活在一起,他说自己是在挨打中长大的。从两岁开始,继父的毒打就成了家常便饭,同时还伴随着训斥与责骂。淘气、学习成绩不佳、偷拿家里的钱等等都可以导致一顿狠揍。由于不能忍受继父的虐待,杨某11岁从家里跑了出来,辍学、流浪,从广东到桂林、又到云南的昆明、大理等地点...他住过车站、扒过火车、偷过东西、还染上了毒瘾。去年5月份的一天因吸毒钱不够花,在一餐厅抢了两部手机后,被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
(二)经常在父母打骂中生活的未成年人,极易造成心理的畸形发展
从媒体经常曝光的很多案例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的形成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失败的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是一个小社会环境,是社会的缩影。未成年人一出生就会受到第一任老师-父母的影响。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子女起着样板作用。有的问题家庭,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轻者谩骂、重者棍棒相加,子女与父母极易产生心理隔阂,孩子容易形成撒谎、冷漠、倔强、专横的等偏执性格,使孩子在感情上逐渐背离父母,为寻求个人自由空间而离家出走,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分子的教唆,走上犯罪不归路。
(三)家庭教育方式粗暴化、专制化是导致未成年人思想恶化的主因
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模仿他人行为的倾向,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他们是年幼的孩子最早模仿的主要对象,而且父母在孩子心目中越是重要、权威性越强,孩子模仿得越起劲。孩子犯了错误,家长不问青红皂白就是一顿猛揍,久而久之孩子就会模仿父母的不良行为,学会了粗暴、打斗等模式,并照父母的这种示范来攻击别人。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未成年人多数性格暴躁、偏执,做事不计后果。
(四)所谓家庭“冷暴力”对未成年人也同样具有“杀伤力”
“冷暴力”(责骂、威胁、恐吓、嘲笑、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虽然不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肉体上的创伤,但对他们的心理发育同样造成大的伤害,妨害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等方面的正常发展。“比如,家长强迫孩子上某某辅导班,或是借口自己工作忙、打工累,对孩子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等等,就是冷暴力的几种形式”。一般来说,很多家长现在都知道孩子如果做错事,粗暴地打骂或体罚,可能让孩子叛逆、自卑,甚至性格扭曲,但是,如果孩子不管做什么,家长都冷漠对待,或者只关注孩子的学习,对其内心世界不管不问,忽视孩子的心理需求和健康,其实是对孩子的伤害,影响更深更远!童年在遭遇冷暴力长大的孩子更自卑、更冷漠。
三、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必需从根治家庭暴力入手
(一)认清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2、从山东省济南市青少年研究所调查表明,逾五成家长会采取打骂方式教育孩子。专家认为,家长对孩子动辄打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经常挨打不仅容易使孩子产生暴躁的性格,而且当孩子做父母时,就可能把性格扭曲的方式方法,当做正常的教育手段进行使用,形成恶性循环,祸害无穷。[7]许多身为父母的家长认为打孩子是无可厚非的,自己从小就是这样过来的,并且自古至今都有“棍棒底下无弱儿”的古训,使得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保护意识认识严重不足,对孩子缺乏足够的尊重和理解,当孩子出现问题时,采取最简单与粗暴的方法来解决,致使孩子与家长产生对抗、逆反情绪,使正当教育无从下手。
(二)作为父母亲应当给予未成年人应有的理解和尊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①生命健康权②姓名权③肖像权④名誉权⑤荣誉权⑥隐私权⑦受抚养权)。作为家长不能说子女是自己生养的,想怎么教育就怎么教育,想打就打,想骂则骂,完全把子女等同于“生物性”的动物对待。青少年处在身体和生理成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弱,容易出现一些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作为父母是他们重要的法定监护人,要充分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一些基本权利,多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看问题,多用他们能听的懂的语言和他们交流,帮助和引导他们解决一些生活和学习中出现的困难。国外有一种建议,你和很小孩子,个子很矮的孩子,你要蹲下来,这样和他说话显得很平等。孩子很小的时候,如果你站在很高的地方和他说话感觉不平等,如果蹲下来和孩子说话的话,他会感觉很平等。另外要使沟通成为一个经常的过程,是时时都在进行。
(三)家庭是一所“示范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点在父母
家庭是孩子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单位,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孩子的效仿源。孩子最初的行为习惯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因此,面对天真的孩子,父母要特别重视榜样对孩子的巨大影响作用,时时处处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凡是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不许孩子做的,父母也不该去做。纵观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大多数做父母的都对自身要求不严,不以道德品质低下为耻反以为常,有的甚至是违法犯罪“世家”,这种家庭生活成长的子女能是人格高尚的才怪呢?孩子身上反映出的不良行为,其原因来自多方面,但首先应归咎于家庭。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为人父母要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修行,戒除不良行为方式,比如:骂人说脏话、打牌赌博、吸烟酗酒、生活起居混乱、亲情淡漠等等,认识到简单粗暴的家教方式的危害后果,如果父母双亲都不能起到好的模范表率作用,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有百害而一无利。
(四)法律制裁是矫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一般情况下,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伤害的不法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只是偶尔打骂,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构成家庭暴力[8]。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求劝阻;也可向父母所在的单位寻求救助;更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而言,法律的制裁才能对施暴者产生一定的警醒作用。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我们在坚决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同时,要建立了“青少年维权绿色通道”。
①是对通过文化污染、传授犯罪方法等方式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件、通过暴力或胁迫等手段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案件一律严格依法办理,把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减至最低。
②是定期深入各个学校举办以“如何增强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为主题的专题法制讲座,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侵害的能力。
结论:作为家长、人之父母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封建社会的残余思想和野蛮作风,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着极大的损害,是引发未成年人走向歧途的祸根。家庭稳定,社会就能相对稳定,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家庭教育是全方位的教育,是青少年道德思想形成的基础,尤其早期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素质优劣起着关键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也是造就人才的摇篮。青少年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后备军,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这样说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10]因此,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出一份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其预防对策》,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课题调研组(202_年12月)
[3]王敏夫,肖亮.未成年人犯罪:一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N).人民公安报,202_-03-15
[4]山东省济南市青少年研究所调查结论(网上查询资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刑法》 6
第二篇:论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论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现出成人化、突发性、低龄化和手段更趋残忍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省。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上学求知的年龄,却在看守所、监狱度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我个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坚持教育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从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四个方面进行,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因素 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而且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明显。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出现低龄化。某市破获一个抢劫团伙,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3岁。有一个15岁的少年,模仿电视剧中暴力犯罪情节,将邻居家一个5岁儿童绑架,然后,给孩子父母写恐吓信。他被抓获后,问他:“你为什么要绑架一个5岁儿童?”他说:“我是想试试电视剧中的办法好不好使。而犯罪手段也日趋成人化、智能化,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特别是做大案,如抢劫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都会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地销毁现场遗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二)是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尤其暴力型和侵财型犯罪多发。前些年,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大多只是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出现多元化,比如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故意杀人等等。我们清楚的看到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没有钱上网而结伙铤而走险的,形成一种“网络犯罪现象”。未成年人因无钱上网而犯罪的现象呈多元化趋势。
(三)是结伙犯罪的特点突出。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看,他们以往的生活轨迹大体类似,他们经常以村街、小区、学校、工厂、网吧、游戏厅等相同生活、工作和娱乐区域为特征形成一个个小团体,他们有着类似的生活方式,长期相互交往,互相感染,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上容易达成一定的共识,钱权虚荣心强,攀比思想深厚,一味追求物质上的需要和满足,为了达到一定的享乐目的,他们结伙作案,比如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绑架等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是因为未未成年人自身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因素,这个因素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原因,二是指家庭、学校、社会等对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客观方面的因素,通过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进而影响,其行为而起作用。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成长时期中,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的影响作用巨大,更应该加以重视。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因素
1、未成年人自身发育水平的原因,情感、情绪、心理方面不成熟,身体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缺乏独立性和自觉性。眼下,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从生理发育来讲,出现未成年人早熟现象。一些14—17岁未成年人生理机能已接近成年人,但是,他们的心理发育却相对滞后。未成年人的精力旺盛,如何没有争取的活动途径和健康的活动,很容易在不良因素的引导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2、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在某些外界因素的刺激下,未成年人极容易形成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抵抗不良影响免疫力弱、遇事冲动、行为过激等心理特点,这些心理很大程度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一是破裂的家庭造成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所谓“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当前被普遍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未成年人因为父母常年外出务工,整天为了生计东跑西赶,很多未成人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于祖父母年纪较大,无力管教孩子,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且长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晚辈的过错,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小孩缺少稳定的健康的成长环境,辨别事非能力弱,容易被坏人所利用,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家庭管教方式不正确,这种发生常常表现为溺爱型、打骂型家庭。“问题孩子”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家庭管教不当造成的。在孩子尚未出现问题时,对孩子百般溺爱,任其为所欲为;或者严厉独裁、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或者父母管教方法不一致,有人严厉有人护短;或者迫于生活压力,忽视与孩子沟通交流,都是问题孩子形成的“家庭温床”。而当孩子出现问题后,父母通常又无限扩大孩子不足的危害性、长期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而不愿意和孩子平等沟通,甚至在对孩子问题无计可施时选择逃避,过分依赖心理医生而不对孩子本身进行个体分析,这些都是家长时常陷入的教育误区。全面地认识孩子,看到他的优缺点,更重要的是看到他的成长目标;理解孩子的困 惑,相信孩子,不要随意夸大孩子的缺点;孩子出现问题后,积极地和孩子一起面对,找准教育切入点,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逃避、推卸责任。三是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总是所述,不良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但会影响其正常社会行为的发展,甚至还会造成其人格偏差和心理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极易被坏人所利用,从而为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伏笔。
2、学校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往往对青少年在学习成绩方面更加重视,投入的人力、物理、精力也最多,而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国中小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学校教育方针偏差。不少学校将“素质教育”当成口号,片面追求升学率。另一方面,学校不重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方面的教育,不重视法制教育,忽视青春期健康教育,未能帮助孩子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线以抵御不良意识的侵蚀。第二,对学生缺乏全面的关心。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对学生缺乏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同时缺乏和家长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的变化,因而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解决,无法及时对不良行为、思想和习惯进行矫治,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教师对“后进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教师对这部分学生往往是批评多鼓励少,有的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甚至简单地以“开除”作为保持学校在校生犯罪率为“零”的手段,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社会上有很多案例都是因为学习不好而辍学,后因没事就到社会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开始腐蚀未成年人的思想,伴随出现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偏激倾向,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也深深地毒害着未成年人的纯洁心灵。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一是随着社会就业形势的严峻,人才市场需求有限,到处都是大学生,他们毕业后的留向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又不好解决的问题,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大。在未成年人身边有很多亲戚和朋友都是大学毕业生,这些大学毕业生有的仅有文凭没有实际工作能力,有的又不能吃苦,还碍于面子不愿屈就等等因为种种原因找不到工作,这样,无形地影响了未 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他们逐渐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从而辍学,他们很早就步入了社会,但因为没有文凭,没有技术,就业困难,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三一群两一伙,长久发展走上犯罪道路;二是随着大量传播媒介的丰富,一些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直观地灌输到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思想和法律意识中。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闻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三是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各行各业的发展、分配和收入开始变得不平衡,逐渐出现了贫富分化严重、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等不正当观念,而未成年人由于自身认知水平的限制,对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现象感到茫然和困惑,这些错误思想和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未成年人的大脑,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很容易导致他们产生厌世、愤世情绪。四是受到社会犯罪频发现实形势的影响,一些如偷盗、诈骗、绑架、抢劫、色情、黄赌毒等犯罪案件潜移默化地给未成年人传授着所谓的生财之道,然而,对实施犯罪后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没有清醒的认识和理智的估计,一些未成年人只想着不劳而获,一夜暴富,法律意识淡薄,又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因为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久而久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既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又对涉世不深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第一、选派专门人员定期走上村街,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第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征文比赛、以案说法、案例小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网络建设,让广大未成年人更生动、直观地清楚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辩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第三、广泛发动老干部、老同志、青年志愿者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中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第一、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选派专门人员共 同参与到关心、帮教、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中来,让他们担当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调解员。第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向他们伸出爱心之手,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经济有困难的青少年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关注留守青少年及单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形成网络合力。
(三)案件延伸服务,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而法院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第一、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上看来是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原因,因为其身心发展特点通常涉世较浅,抵制诱惑能力较弱,缺少辩别是非的能力,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意识淡化,容易受到社会暴力文化和不良风气的渗透,而且很多未成年人都因为家庭父母离异,或父母外出打工,缺少家庭应有的关心,学校又只关注他们的学习成绩,忽视对他们法律知识的教育,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对正义、公平等观念认识错误,政府和社会上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也存在很多盲点和死角,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犯罪根源。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与他们拉近距离,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耐心讲解,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工作中,应始终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轻可重的从轻”原则,努力做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用诚心、爱心去感化他们,减轻他们的压力,让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让他们对法院放心,让他们对自己的未来有信心。第三、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向被害人诚心悔过,且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误解与宽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被告有罪认定,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这样就会达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会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然而,未成年人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远煌编《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
[2]康树华著《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1版。
[3]陈国庆著《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认可与对策》,载于《检察日报》202_年4月26日
[4]陈伙平、范秋凤 著《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因素分析与对策思考》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_, 25(2)7
第三篇: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内容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和被告人年龄不清时的处理方法等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但在具体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刑罚有利的量刑缓刑、减刑、假释应引起重视,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努力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待和处罚原则,卸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包袱,以促进其努力自新,成为合格的公民。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量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而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具体试用法律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对于以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及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
1、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
从少年违法犯罪主题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十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我国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中,重犯罪率在30%左右。
2、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日益突出。
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严峻。据有关统计,某省1994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重特大盗窃罪的分别比1993年同期增加50%、40%、11%、9%和27%。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21493,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的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分子所掌握和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
4、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特别是做大案如盗窃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往往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的销毁现场痕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5、毒品违法犯罪剧增。
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之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犯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样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从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与未成年人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年龄做了严格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没有从字面上明文规定多大年龄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确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不满十四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一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又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时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面对刑法分别规定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处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正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一小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也称为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这一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实际情况的。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都是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犯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以满十六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可以分为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以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类。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较多教育,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的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因此对于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毕竟尚未成年,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刑法又 规定这些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以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2_年1月2日为以满14周岁,至202_年1月2日为以满16周岁,至202_年1月2日为以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 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三)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以满16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做具体分析。如果在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3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2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务,获得赃物2万元,由于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2万元(侵占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 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近亲属的财务,其亲属不要求对该人定罪处罚的。同时该解释也指出“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以上法律和解释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依法不适用死刑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处罚对象的特殊刑罚种类,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该刑种是我国刑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有力武器,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该发条非常清晰和严格的将死刑的使用排除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外,对于该法条应当做如下解释:
首先,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以满18周岁仍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所犯罪行如何严重,只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在法庭审理的时候以满18周岁仍不能适用死刑。因为刑法只能适用于具体犯罪时的行为,即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更何况犯罪时和处以刑罚时是两个有时间间隔的不同阶段,我们不能对他未成年时犯罪行因其成年而加重处罚。
其次,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也不使用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的一个种类,包含在死刑之内,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大恶极但不立即执行不至于一起极大民愤和社会不稳定以及有改造必要的犯罪分子予以的特殊处置,但它仍属于死刑。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应当广义的理解为同样不适用与死缓。这一点应当说是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刑事立法是相一致的,具有较大的科学化和人性化。
(二)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条主要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所做出的特殊处理,我过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并不完全成熟而作出的规定,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轻”也“可不轻”的。应当说是一条刚性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不管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无指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 一特殊身份,法庭在裁决时都应在量刑上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其次,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情节、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当做出“能减轻而不从轻”的处罚。减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刑罚最低幅度以下做出处理,但并不是一味的减。从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刑罚幅度内,做出最轻的处理。
另外,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经成为成年人的,仍应当遵照该法条量刑处理。其法理上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说是一致的,具有同一性。
(三)特别审判程序
是否由专门的少年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本身并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1月26日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和议庭),有条件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法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少年法庭知道小组,知道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少年法庭审判的经验。该解释同时对审理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第1款也规定,人民法 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更是在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四)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
我国的刑法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理由如下: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照与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一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就近服刑,而且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索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 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拘役的,应当于成年犯分别关押。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幅度大(六个月至十五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二十年),适用面宽(既可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对犯罪分子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
(1)对以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犯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例如:202_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侯国立、杨国强等预谋抢劫在新建街华联超市门口,受杨国强的指使,被告人侯国立同其系而人围住受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和搜身手段,抢走受害人先进10元。之后,被告人侯国立、杨国强等人在辉县市城内学校附近碰到另一受害人陈某,将其拉到一胡同内,抢走现金50元。被告人侯国立出生于1988年9月7日,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侯国立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审判是罪有 应得,并表示认真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被告人侯国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为此特判处被告人侯国立有期徒刑八个月。
4、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有其合理和积极的因素。(1)部分以满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应当可以适用罚金。
(2)部分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交纳了,但我们不认为是“变向株连”,这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员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暂且我们把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看成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3)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选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所不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五)尽量适用缓刑、减刑、假释
1、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缓刑有三个条件;一是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而是必须不是累犯。三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该处罚从总体上来看,效果是非常好的,它不仅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同时 更有利于对失足人员的教育,更加体现了刑罚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这一立法精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可以适用缓刑,那么无论从打击犯罪,还是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一出发点应该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适用缓刑,在具备上述三条基本条件的同时,最好具备如下条件:
(1)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后能自首或者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识到犯罪的违法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要改的。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未成年人是受胁迫或者受教唆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的。
(3)在校学生。对在校学生适用缓刑,可以让未成年人继续学业,不至于因失学将来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后果。
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用减轻其刑罚的制度。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将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将较长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将12年有期徒刑减为10年有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及 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体现了国家对一定期限服刑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宽大处理政策,对于激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特点是提前解除对犯罪分子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2)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司法机关才能考察并准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确定是否是其适用假释,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判决的稳定性和适用假释的严肃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累犯以及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性条件。对未成年犯罪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的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的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笔者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况、量刑责任及刑罚的设置出发并加以分析,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犯罪之后适用更恰当的刑罚有所裨益。参考文献
[1]、高铭暄 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86-90页。
[2]、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49页。[3]、陈兴良《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年6月第一版17页 [4]、刘家琛、孙琬钟著《中国新刑法实务全书》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74年第一版本29页
[5]、(美)特拉维斯-赫希(著)吴宗宪、程振强(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40-50页《少年原因探讨》。
第四篇: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内容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和被告人年龄不清时的处理方法等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但在具体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刑罚有利的量刑缓刑、减刑、假释应引起重视,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努力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待和处罚原则,卸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包袱,以促进其努力自新,成为合格的公民。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量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而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试用法律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对于以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及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
1、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从少年违法犯罪主题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十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我国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中,重犯罪率在30%左右。
2、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日益突出。
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严峻。据有关统计,某省1994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重特大盗窃罪的分别比1993年同期增加50%、40%、11%、9%和27%。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21493,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的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分子所掌握和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
4、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特别是做大案如盗窃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往往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的销毁现场痕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5、毒品违法犯罪剧增。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之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犯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样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从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与未成年人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年龄做了严格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没有从字面上明文规定多大年龄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确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不满十四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一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又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时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面对刑法分别规定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处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正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一小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也称为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这一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实际情况的。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都是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犯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以满十六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可以分为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以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类。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较多教育,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的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因此对于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毕竟尚未成年,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刑法又规定这些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以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2_年1月2日为以满14周岁,至202_年1月2日为以满16周岁,至202_年1月2日为以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二)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以满16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做具体分析。如果在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3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2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务,获得赃物2万元,由于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2万元(侵占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近亲属的财务,其亲属不要求对该人定罪处罚的。同时该解释也指出“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以上法律和解释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依法不适用死刑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处罚对象的特殊刑罚种类,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该刑种是我国刑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有力武器,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该发条非常清晰和严格的将死刑的使用排除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外,对于该法条应当做如下解释:
首先,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以满18周岁仍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所犯罪行如何严重,只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在法庭审理的时候以满18周岁仍不能适用死刑。因为刑法只能适用于具体犯罪时的行为,即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更何况犯罪时和处以刑罚时是两个有时间间隔的不同阶段,我们不能对他未成年时犯罪行因其成年而加重处罚。
其次,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也不使用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的一个种类,包含在死刑之内,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大恶极但不立即执行不至于一起极大民愤和社会不稳定以及有改造必要的犯罪分子予以的特殊处置,但它仍属于死刑。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应当广义的理解为同样不适用与死缓。这一点应当说是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刑事立法是相一致的,具有较大的科学化和人性化。
(二)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条主要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所做出的特殊处理,我过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并不完全成熟而作出的规定,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轻”也“可不轻”的。应当说是一条刚性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不管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无指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法庭在裁决时都应在量刑上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情节、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当做出“能减轻而不从轻”的处罚。减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刑罚最低幅度以下做出处理,但并不是一味的减。从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刑罚幅度内,做出最轻的处理。
另外,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经成为成年人的,仍应当遵照该法条量刑处理。其法理上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说是一致的,具有同一性。
(三)特别审判程序
是否由专门的少年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本身并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1月26日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和议庭),有条件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法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少年法庭知道小组,知道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少年法庭审判的经验。该解释同时对审理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第1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更是在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三)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
我国的刑法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理由如下: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照与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一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就近服刑,而且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索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拘役的,应当于成年犯分别关押。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幅度大(六个月至十五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二十年),适用面宽(既可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对犯罪分子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
(1)对以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犯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例如:202_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侯国立、杨国强等预谋抢劫在新建街华联超市门口,受杨国强的指使,被告人侯国立同其系而人围住受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和搜身手段,抢走受害人先进10元。之后,被告人侯国立、杨国强等人在辉县市城内学校附近碰到另一受害人陈某,将其拉到一胡同内,抢走现金50元。被告人侯国立出生于1988年9月7日,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侯国立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审判是罪有应得,并表示认真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被告人侯国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为此特判处被告人侯国立有期徒刑八个月。
4、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有其合理和积极的因素。
(1)部分以满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应当可以适用罚金。
(2)部分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交纳了,但我们不认为是“变向株连”,这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员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暂且我们把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看成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3)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选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所不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四)尽量适用缓刑、减刑、假释
1、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缓刑有三个条件;一是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而是必须不是累犯。三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该处罚从总体上来看,效果是非常好的,它不仅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同时更有利于对失足人员的教育,更加体现了刑罚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这一立法精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可以适用缓刑,那么无论从打击犯罪,还是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一出发点应该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适用缓刑,在具备上述三条基本条件的同时,最好具备如下条件:
(1)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后能自首或者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识到犯罪的违法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要改的。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未成年人是受胁迫或者受教唆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的。
(3)在校学生。对在校学生适用缓刑,可以让未成年人继续学业,不至于因失学将来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后果。
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用减轻其刑罚的制度。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将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将较长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将12年有期徒刑减为10年有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及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例如:张林五,男,1980年2月3日出生。1996年5月6日因多次抢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生效后,被送往执行机关进行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另外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减刑,后人民法院依法促成和议庭审理,经查证减刑情况确实属实,符合减刑的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2年,张林五实际服刑8年。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体现了国家对一定期限服刑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宽大处理政策,对于激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特点是提前解除对犯罪分子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2)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司法机关才能考察并准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确定是否是其适用假释,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判决的稳定性和适用假释的严肃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累犯以及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性条件。对未成年犯罪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的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的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笔者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况、量刑责任及刑罚的设置出发并加以分析,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犯罪之后适用更恰当的刑罚有所裨益。参考资料 [1]、高铭暄 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86-90页。
[2]、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49页。[3]、陈兴良《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年6月第一版17页
[4]、刘家琛、孙琬钟著《中国新刑法实务全书》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74年第一版本29页 [5]、(美)特拉维斯-赫希(著)吴宗宪、程振强(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40-50页《少年原因探讨》。
第五篇: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
会所关注,预防未成年犯罪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更被广大从事教育和法律事业的人所研究。近几年,我在从事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中,通过调查、走访、与未成年被告人谈心中,深刻地感受到,从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地能够看到家庭教育的失误以及家庭本身存在的问题给他们带来的危害。
《三字经》里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庭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则是他们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的家庭环境,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中,涉及到三名从十五岁到十七岁的在校学生。平安夜这天,这几个孩子酒后将一个他们认为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打成重伤。整个案件的审理使三个家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什么分别成长在不同家庭的孩子,却站在了相同的被告席上呢?被告人甲,生长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在父母的眼中,理想和幸福就是过城里人的生活、有花不完的钱。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孩子因有自卑感而表现的倔强、好斗。被告人乙,家中的宝贝,缺乏独立的性格和生活的能力,比较懦弱,对“厉害”的同学言听计从。被告丙,父亲是一个不务正业的人,因一次车祸,被判刑入狱几年,母亲没有文化,更不懂得管教孩子,父亲的影响和母亲的疏于管理,孩子便可想而知了。
另一个案例是居住在北京近郊的两名未成年人盗窃铁路器材。案件移送到我院后,采取多种方式与家里联系,但始终没有家长的消息。经走访,我们了解到两个孩子的情况极尽相似---年龄很小,父母离异,母亲改嫁,父亲长时间离家,根本不管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孤独的孩子慢慢结成伙伴,寻找有“刺激”的事去干。长年的偷盗、抢劫,已经成为了成熟的坏小孩。
对这些孩子,我“恨”不起来,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非“自学成才”,“没有未成年的犯人,而只有未成年的父母”。家庭、父母是难辞其咎的。分析起来,每个家庭由于情况的不同,导致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亦不同:
一、农村家庭未成年人辍学情况严重。
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70%是来自我国的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仅占20%。在我国约占总人口65%的农村地区,教育状况令人堪忧。一方面,偏远地区大多数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够维系全家人温饱和少量的未成年人教育的开支。生活的贫困加之无法预测的家庭变故,导致大量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另一方面,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孩子或是被留置在家中托付给老人抚养,或是随打工的父母辗转于城市之间,或是成为流浪儿,过早的步入乞讨者、打工者的行列。伴随着大量农民工人口流动,造成大量家庭成员分居,家长对子女教育、抚养的传统消弱,家庭降低或失去了在防止少年犯罪方面所起的中心作用。另外,在目前农村未成年人父母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还较高的情况下,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他们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宁可把钱用作超生罚款也不愿意让孩子多读书。而对于子女的教育方法则更是简单化,暴力化。生活在农村贫穷家庭的孩子,自身具备的知识和教育不能使他们承受过早进入社会后带给的压力,他们往往愚昧、野蛮、做事不计后果,内心较自卑、孤僻、内向,甚至敌视社会,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为了生存,往往铤而走险。
二、缺陷家庭对孩子的影响。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和谐的家庭空间有助
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但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甚至离婚或者因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发生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就会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缺失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妻子一方面受到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压力,一方面还要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时间、精力的有限,使绝大多数单亲家庭或者再婚家庭往往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温暖和呵护,往往会背离家庭。加之少年人活泼好动,思维活跃、好群聚,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对孩子的影响。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这些家长信守的是棍棒底下出孝子,也不乏有“望子成龙”之心。一位来京打工的家长,孩子由于经常转校学习不好,父亲便常常打骂孩子,孩子后来发展到逃学被学校劝退,父亲一气之下将其绑在家中,孩子趁机逃跑后不久便因犯盗窃罪被抓。这样的家长并不少见,他们对孩子只有严厉,缺乏必要的关爱与理解,鞭挞子女的自尊和人格,使子女的心灵受到摧残,感到恐惧,引发子女的逆反心理,与父母心理隔阂,感情阻塞,相互对立、互不信任。家庭缺乏温暖,他们就会选择到社会上寻找同情和温暖,甚至选择了离家出走,这就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2、溺爱教育,忽视能力培养。
“爱子不教不为爱,教子不善不为教”。随着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父母视孩子如宝贝,对子女百依百顺,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家长没有教育孩子如何适应社会,他们对孩子生活上的关心远远大于对心理上的关心,对孩子生活技能、专长的培养远远大于对孩子思想、道德方面的培养。甚至对孩子出现的错误包庇,使孩子是非观念模糊,养成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一旦在生活中遇到波折,就会显得脆弱、悲观绝望,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而步入歧途。
3、单方面的期望,忽视子女的心理健康。
很多大人都头疼,如何管理现在的独生子女。事实上,家长认为对他们的孩子都倾注了全部的爱。大人们的普遍做法是,给孩子报很多的辅导班,甚至节假日也排满。而他们平时忙于工作,孩子的学习归老师、孩子的生活归双方老人或保姆。而他们最关心的是子女的学习成绩,还要给他们制定更高的目标,却忽视了子女心理上的压力、忽视了与子女正常的沟通。子女心理上的问题得不到父母的关爱、理解,或者是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形成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4、父母行为不良对孩子的影响。
父母的为人处世、言谈举止、人生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一个恶母,一个
偏私的母亲,对于孩子是最可悲的领导者,会播下不幸的种子”,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狭隘与自私、功利与市侩的品行以及存在的赌博、酗酒、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家”虽然只是个小圈子,但如果我们的父母不给予他健康的人格,不教给他们正确认识广阔世界,面对垃圾的侵蚀,年轻的心灵只能是被摧毁。这里,我给年轻的父母几点建议:
一、打造自身形象,让孩子感受生活的阳光。生活的道路充满荆棘与坎坷,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是富裕、还是贫穷,父母们担负着生活的重担,但首先家长应以乐观的人生态度面对生活,以高尚的道德品质自律行为,感染孩子树立健康的人生理想,在贫穷中立大志,在逆境中学会坚强,在坦途中曾长才智,成为一个自尊、自强、自力的孩子。良好的环境帮助人成功,恶劣的环境使人窒息。父母要努力创造宽松、和谐的家庭环境,这样,才能培养身心健康、性格开朗的孩子。
二、针对孩子生理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教育。孩子在大人的眼里,往往被当作是附属品,个人财产一样,家长们往往忽视孩子的生理发展的不同阶段,心理产生的变化。有一个有趣的调查:孩子在很小的时候,他们常说:“爸爸、妈妈说„„” ,上学后他们常说:“老师说„..”,再大一些,他们常说:“我说„..” 十四五岁后他们挂在嘴边的:“他说„„”,从这些口头语我们就能看出孩子从依赖型逐渐转变为独立型和社会型,11岁至16岁的孩子,往往处于青春期,人们惯用“离经叛道”来形容之一时期的孩子,他们思维大多片面,很容易偏激和固执,其行为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往往视冒险为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潇洒,认执拗为坚强,家长应及时地给以引导,对孩子出现的问题,例如:学习不好,打架,不听话,看一些低调的影像等等,不要焦急、更不要不知所措,首先要理解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变化,采用适当的形式输送给他们理解的信号和生理知识的援助,给孩子应有的地位、权利和尊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切忌采用粗暴的方式,过度唠叨更是大忌,那样他们会坚决地不接受你的意见而站在你的对立面。
三、转变观念、注重孩子的素质教育。翻翻字典,“素”在古代称洁白的生绢,又解释为事物的基本成分、本色等含义。从这层意义上讲,每个孩子,虽然在哇哇落地时,就象白纸一张,但从本质上说,每个孩子是不一样的。我们的家长不要象追时髦一样,别人学什么,自己的孩子就要学什么,我们应该挖掘的是孩子的固有的东西,有针对性地引导孩子发展自己所长,如果一味要求孩子学其不爱学的东西孩子就会感到乏味,而产生厌倦情绪,一旦形成压抑或逆反,他就会寻找吸引他的乐趣或刺激。此时很容易因心态扭曲而产生危险倾向。所以,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引导而不是强迫,对孩子的爱好要给予欣赏和鼓励,不要因孩子学习成绩就放弃,将其推入社会。
四、注意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及时寻找解决途径。俗话说,近来者赤,近墨者黑。孩子不会永远在父母身边,他们要进入学校,要接触社会。学校附近的网吧、学校的校风、孩子在学校结交的朋友等等都影响着孩子的成长。“昔孟母、择邻处”,家长不能把管理孩子的责任转嫁给学校,应细心的关注孩子所处的环境。要关注孩子的最好朋友及相关背景。大量的事实证明,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交上了坏朋友而被“拉下水”的,所以一旦发现孩子的朋友中,有有过偷盗、抢劫、酗酒、吸烟、赌博等习惯和经历的坏朋友,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方式阻止。不要简单的斥责,要了解原因。因为在学校中往往会有一些“小霸王”,欺负小孩,扰乱课堂,小错不断大错不犯。而多数胆小怕事的孩子会出于安全的需要服从领导、同流合污。如果是这样,家长必须及时与学校交涉,必要时转校或变换居住地,使孩子脱离恶劣环境。
五、家庭要主动接受社会、法律对家庭的监督与指导。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一些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对孩子的教育出现问题而难以解决时,不要回避,要主动寻求社会的力量。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很多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表现出无奈和绝望,但通过法官庭后一段时间的帮教,孩子的思想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与父母的关系的到了恢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大事,学校、社区、司法等部门会不同程度给予家庭以监督和指导,而父母不应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姑息迁就,包庇袒护,更不能任其发展、自暴自弃,应主动寻求帮助,配合做好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