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_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_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_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_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_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山东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
第一项
对202_年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项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项
副省长张建国与各市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四项
省长姜大明讲话
此次会议主要是总结202_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2_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要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水上交通、海洋与渔业、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搞好安全生产培训。要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公益宣传,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提高高危产业的准入门槛,强化企业的自查自纠,抓好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搞好安全宣传文化建设,全面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应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四届党代会。
202_年1月30日
潍坊会场
一、对潍坊市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二、要求:
1、强化监管责任,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2、各企业要建立自检制度,从领导到职工提高安全认识。
3、做好安全社会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安全标准。
4、做好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5、行政执法上下功夫,打非治违,对所查出的非法行为严厉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寿光会场
朱兰玺讲话:
1、做好省、市安全会议精神落实,从认识上克服节后安全松懈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好化工企业开车前的检查工作,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继续推行一岗双责制度。
3、道路交通做好五整顿、五加强工作,对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
4、校车安全常抓不懈,学习研究新的校车管理制度。
第三篇:山东××矿业集团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山东××矿业集团
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山东××矿业集团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首”理念,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一、二次集中行动,深入开展了第一季度“一通三防专项项整治活动”、第二季度“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六月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强化人本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素质,以员工素质保安全;突出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防治水等安全重点,狠抓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和“双基”建设工作,以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保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实现依法保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促进了集团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上半年,集团公司消灭了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共安全生产原煤××××××吨(截止202_年6月27日),实现了安全生产双丰收。
1-6月份公司及三矿共迎接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4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26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检查1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12条;泰安市煤炭管理局检查9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50 1
条;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检查一次(未出具检查笔录);×××煤炭工业管理局管理局检查29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365条;安监办共陪同检查44次,组织检查49次,查出问题140条。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检查查出问题7条未整改完成外,其余问题已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完毕。
山半年集团各矿共受到主管部门检查罚款3
次,共计罚款7万元,其中××煤矿罚款2次,共计罚款5万元,××煤矿受到罚款一次,罚款2万元。××煤矿受到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停产整顿处罚一次。
1-5月份三矿共计划生产原煤生产原煤×××
××吨,实际生产原煤×××××吨,完成计划产量的××××。计划掘进进尺××××米,实际完成掘进进尺××××,完成计划进尺的××××。
按照集团公司《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
见》的部署要求,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为活动主线,实现集团安全工作季季有主题的规划,以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把不同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融入各项活动中,不断强化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一季度“一通三防专项整治” 活
动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胜利实现安全生产开门红。
通过活动的开展,各煤矿进一步健全了“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完善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认真排查和治理了
各类“一通三防”隐患,提高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二季度“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
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结合 “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开展,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胜利实现上半年安全生产。
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专业化管理,提高机电运
输管理水平,夯实矿井机电运输安全运行基础,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实际情况,自202_年 4月20日至6月30日开展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整治活动。
通过六月份 “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技能比武”、“ 安全签名”、“安全征文”、“演讲比赛”、“现场处置预案演练周”、“学标准、学规程、提素质、促安全”等活动,不断提高了员工安全素质,规范员工行为,打造特色金阳集团安全文化,夯实安全基础。在一季度安全大好形势的基础上,保证二季度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实现了全矿安全生产双过半。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各煤矿在安全工作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文件精神的时贯彻学习的力
度不够。
2、矿井安全生产绩效逐级考核不能严格按照集团公司
要求在矿井内部推行,考核过程中有不严不细的现象。
3、“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个别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小。
4、“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很严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不细,造成发生了2起轻伤事故,分别是××煤矿采煤二区4月23日中班放炮事故,××煤矿采煤二区5月2日中班顶板事故,两名同志受轻伤。
5、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与其他先进单位
相比,差距还很大,仍需下大力气向深层次发展。
以上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
下半年安全工作继续围绕集团公司《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总体安排开展工作,总体规划如下:
(一)奋斗目标。
坚决杜绝重伤以上人身责任事故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三矿保持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价A级矿井和省级“双基”建设先进矿井。
(二)具体安全工作安排。
按照我矿安全工作“季季有主题”规划,三季度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三次集中行动。主要是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标准化调度室”、“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全面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迎接好泰安市煤炭局7月上旬公司组织的检查验收。四季度开展“奋战四季度,实现安全年”活动,全
力打好四季度安全攻坚战,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继续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标准化调度室”、“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工作,迎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
具体开展好七项工作:
1、继续抓好矿井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防止骄傲自满和松懈麻痹的现象,以零起点的精神,把过去的作为镜子、作为动力,抓好今后每一天、每一时和每一分钟的安全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双基”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双基”工作。进一步完网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健全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双基”工作责任,把安全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有机结合,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基础,全面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流矿井。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第一责任和员工的教育培训,做到员工安全教育不断线,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4、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一个办法”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责任,认真实施安全规划和措施,使安全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争创“本质安全型煤矿”。
5、强化“”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防止
工作流于形式,二是避免工作不负责任和失职,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得到发现和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6、继续坚持安全检查不断线。把党政工团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坚持“小题大做”抓安全,凡不符合作业规程的,坚决予以制止,凡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坚决停产、挂牌督办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强化安监队伍建设,努力建设精干、高效、求真务
实、清正廉洁的安监队伍。坚持安监员在现场就事论事抓问题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精细化管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为实现全矿安全奋斗目标把牢第一关、站好第一岗。
第四篇:安全生产情况
云南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_安全生产总结及202_安全生
产目标报告
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报送202_工作总结和202_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规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现将202_安全生产情况及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2_安全生产情况
(一)、集团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202_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所约定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均已达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一落实到位。
1.截止目前,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均已达标。具体如下:
(1)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为0;(2)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0;
(3)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为0。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工作职责。(1)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安全环保部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各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测。(2)加强安全生产领导。
我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王晓云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并设有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效强化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保障安全生产顺利开展。(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促进安全生产,公司安全环保部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各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公司从人力(成立安全环保部)、财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物力(加大现场整改力度,规范生产现场)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力度。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减轻职业危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定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重视现场整治工作,如进行危险源点标识等。制定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严格贯彻实施。
(6)及时做好安全月报告及事故报告。
为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处理与回顾,明确事故管理职责,落实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公司在针对集团公司要求所形成的报告外,在公司内部亦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奖惩。
(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1.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任务。具体如下:(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环保部拟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过程中,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沟通,明确责任主体。(2)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为有效监控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安全环保部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整改,保障生产安全。
(3)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我公司安全环保部正着手准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外部考评及申报工作。(4)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公司设有运营保障部、技术中心、研发部等。有力保障了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安全生产能力的稳步提升。
(三)、工作现场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检查人员每日均对各车间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并建立相关台账。对安全生产程序、生产设施、消防器材、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登记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二、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引导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贵在循系渐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作为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促使各部门、车间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和目的,清晰掌握标准规范,有效执行管理标准、现场标准和操作标准。并于202_年4月通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外部申报考评。
(二)、强化精细管理
我公司车间作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加强教育培训,重在预防;强化精细管理,重在细节;强化过程管控,重在监督。我们要把精细严实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安全管理全过程。
(三)融合应有实效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共性,也有差异,我们将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不断融合,相互促进,最终达到降低安全风险、减少职业危害、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的体会到,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也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我公司综合实力的基本条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持之以恒,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并固化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特此报告
云南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部 202_年11月5日
第五篇: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即“一岗双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及各权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 则 第六条 各权属单位均应成立安委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权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置:
各权属单位均应设置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管理1对的一类服务区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2对及以上的一类服务区应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二类服务区及各服务区一线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加油站、超市、客房、餐厅、汽修厂等)应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公司其他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各单位生产经营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为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
第八条 各权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以下所指各单位包括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所有员工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有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列明相关条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出资子企业发生分立、改制、资产及人员划转等情况时,在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程建设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与承包方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中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辖单位、各部门(含公司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三)各单位(无下属单位的)、各部门(含公司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与全体员工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涉及单位主营业务的安全操作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各权属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还可包括:
(十)重大(要)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梳理,并对规章制度做出补充规定,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资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一)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费用随同项目提取或随同部分高危业务提取的,其管理机关或其他非高危业务统一按照每名职工每年500元标准和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扣除已计提费用的项目部人员和高危业务从业人员)计提,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
(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的单位,统一按照每名职工每年500元标准和企业在册职工人数计提,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违背“三同时”的项目不予审查或报批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使用。
第五章 安全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安全生产任务,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综合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听取和审议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安全生产现场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近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当前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下步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会议组织单位应设立签到薄,注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内容。
与会人员应本人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召开视频、电视或电话会议的,会议组织单位应在签到薄上注明参加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视频和录相、录音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在检查本部门业务的同时检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各基层单位、岗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岗位的安全生产自查。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是指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的全面安全检查。
2、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的部署要求,根据安全专项活动、特殊时段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3、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地点上或内容上接近或重合时,应避免重复,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4、日常检查应执行“四级检查”管理制度,各权属单位生产经营部门、非生产经营部门每日检查1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周检查2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每周检查1次;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内安全检查范围必须覆盖到所有权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和工作现场抽查;各权属单位经营部门、非经营部门的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工作现场检查。每次安全检查首先要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坚持“规范化、专家化、求实效”原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标准》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出具问题清单,对当场无法立即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整改。受检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在问题清单或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表要由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备案。第三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报原检查单位。原检查单位要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 改合格,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的场所或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邀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危险源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下列信息变化时,应及时重新向安监部门和公司报备:
(一)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和环境等方面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变化的;
(四)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所需资金投入。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专人管理或专人负责;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三)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备案;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配备必要的监控、监测仪器和装置并及时校验,做好记录,实施动态监控;
(六)在重要设施设备或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发现缺陷或隐患及时整改,明确治理人员、整改时限、落实措施和必要的资金,重大隐患整治完成后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
(八)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九)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相关单位、周边地区公众安全的,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告知相关人员和公众;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应与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必要时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和周边地区的公众共同举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在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应当告知租赁、承包方,并明确各自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检测。重大危险源为危险化学品的,至少每2年评价一次;其他类型重大危险源至少每3年评价一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关停或经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后,报安监部门核销。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鼓励职工发现和社会公众举报,及时发现本单位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时,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延伸事故的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第五十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发现工作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监控整改的,有权向上级单位进行举报。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配套、长期保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或其他明确指出存在隐患的有效书面材料;
(二)单位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上报文件等资料;
(三)对事故隐患部位组织进行复查和评估、分析、研究及形成的结论等文件资料;
(四)单位已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报告;
(五)重大隐患审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六)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隐患排查治理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各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由公司成立专项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小组,对事故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助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由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五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建筑施工、危化品及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六十条 各单位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具有单位所在地省以上安监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具有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各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_),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六十六条 各权属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与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之间相互衔接,统一联动。
第六十七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或者岗位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经实施或演练发现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六十八条 各权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十九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 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七十一条 各权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十三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档案
第七十四条 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情况;
(二)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三)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五)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各种安全设施、器材台账。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二)安全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六)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
(七)考核及奖惩情况记录;
(八)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安全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存。
第十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照规定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越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公司接到报告后,直属单位一般以上事故和独立法人单位较大以上事故,应于1小时内向集团总公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九条 事故报告在工作时间内报至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及事故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时间报至值班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十条 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电话记录或保存好传真件,保持与事故报告人的联系,并迅速通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负责人,并直接受其领导,做好事故后续报告的内外联系工作,直至交接下一值班人员。
第八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九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织单位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九十二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九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批复文件,依照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考核部门应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分数,降低考核等级。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的,罚款金额由责任人员本人缴纳,不得从单位公款中列支。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考核成绩以检查通报为准。
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生产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定,与单位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挂钩。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另行制定,或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附件形式约定。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标准,报公司备案后执行。第九十八条 安全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评价打分。
(四)考核小组汇总各单位安全考核成绩,并形成书面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一百条 公司对权属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属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评先、提拔、晋级资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其它各权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_年1月11日发布的原《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