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云南普洱考察地理标志商标汇报
泰安市工商局农业品牌建设情况汇报
泰安地处鲁中山区,多样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丰富的物种资源,为我市品牌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商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把服务农产品品牌创建列为全局重点任务,坚持“夯实基础、提升总量、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商标工作思路,努力服务大局、突出亮点、开拓创新,重点开展了驰著名商标及地理标志申报、5S基层商标服务模式和品牌工作指导站经验推广、农产品及泰山茶品牌创建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经济转型升级。全市农产品注册商标2774件,农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17件。泰山赤鳞鱼、泰安煎饼、泰安大白菜、宁阳蟋蟀、泰山板栗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19件,实现大幅增长。去年山东省肥城桃开发总公司被省工商局评为“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系全省十个示范单位之一。
一是以“5s商标服务体系” 为依托,大力推进乡镇品牌工作指导站建设,夯实商标兴农工作基础。针对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点多面广,企业和农民商标意识总体较为薄弱的实际,我们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工作重点,找准商标品牌工作与基层政府、企业和农民需求的共振点,探索县(市、区)工商局与乡镇政府联合建设品牌工作指导站。品牌工作指导站立足5个支撑点(即5个S,1、Sense,即商标意识树立;
2、Surrounding,即商标氛围营造;
3、Steering ,即商标注册指导;
4、Standard,即商标规范使用;
5、Striving,即驰、著名商标争创),通过制定本区域品牌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实施宣传培训、协调部门关系、商标数据信息采集录入、商标事务指导、创牌策划引导和商标维权等措施,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各方共同参与、配合联动的有效平台,对农产品品牌创建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省工商局曾专门在泰安召开了全省商标监管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市政府也批转了我局《关于加强全市重点乡(镇、街道)及园区品牌建设的报告》。“5S商标服务模式” 被评为“202_-202_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十件商标大事”,成为山东省唯一入选事件,是泰安商标工作迄今为止的最高荣誉,省工商局牛启忠局长、市委李洪峰书记和市政府闫新建特邀咨询先后作出批示予以肯定。截止目前,全市共创建品牌工作指导站32处,覆盖了40%的乡镇。泰山区省庄品牌工作指导站立足辖区特色,重点指导帮扶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品牌创建。省庄辖区已有“亚奥特”乳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全镇10户茶叶生产企业全部拥有了注册商标,有的企业还申请了多件茶叶注册商标,形成了以“津口”、“碧霞湖”为龙头的茶叶商标品牌梯队。二是大力扶持农产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制定了全市驰(著)名商标发展规划,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派专人“一对一”指导企业整理完善申报材料,并积极向国家局、省局汇报推荐,提高了驰(著)名商标申报的成功率。近年来,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敏感,食品行业驰名商标认定难度增大的情况下,我市成功认定了山东光大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育”植物油和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的“亚奥特”乳制品2件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市农产品驰名商标达到4件,占全市驰名商标总量的20%。农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达到17件。
三是加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力度。积极挖掘地理标志潜在资源,引导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派专人指导申请人收集史志、地理特征资料,帮助申请人获得主管部门批文,指导申请人制定检测标准和管理规则,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新突破,2年全市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7件,总量达到19件。东平县工商局在申报“安山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考虑到申请人是农民协会,商老庄乡政府资金也比较紧张的实际情况,不仅帮助其搜集、整理、印制申报材料,还组织了协会、乡政府人员赴高青县学习“高青大米”地理标志成功运作经验,先后四次派专车到省局、国家局提报材料,“安山大米”地理标志注册后,东平县工商局还积极开展项目推介,引入中储粮集团对安山大米从收购、加工、包装到销售一条龙产业链运作,带动了农民增收。岱岳区工商局通过在天平工商所、范镇工商所设立泰山茶品牌工作指导站和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指导站,促进了全区农产品商标品牌的发展。仅202_年岱岳区就新增“徂徕黄金梨”、“泰安煎饼”、“泰山板栗”、“泰安黄芽白菜”、“泰山大白菜”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品牌工作取得新的成果。“徂徕黄金梨”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岱岳区徂徕镇果树农民经济协会推出了统一的外包装,提升了包装档次,加大了品牌宣传力度,举办了徂徕黄金梨品鉴会等市场推广活动,使徂徕黄金梨得到了更多追求品质的消费者的认可。徂徕黄金梨市场价格也由过去每市斤1.5元,提升到每市斤9.5元,地理标志富农增收的效果充分显现。
四是大力扶持泰山茶产业发展。认真落实《泰安市泰山茶产业振兴规划》和泰山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精神,把泰山茶作为重点行业加以扶持,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支持泰山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放宽泰山茶市场准入、开展品牌创建以及维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202_年,全市新登记泰山茶生产企业2家,泰山茶生产企业达29家;新登记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12家,全市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54家;全市茶叶注册商标申请量17件,获准注册39件,总量达419件。针对泰山茶外包装标识和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组织人员走访茶叶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近百家,对全市茶叶商标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在岱岳区天平工商所设立了泰山茶外包装点评展厅,对企业商标使用和包装设计逐一提出规范性建议,向泰山茶生产企业反馈整改建议36条,提升了泰山茶企业的创牌护牌意识。从泰山茶产业的发展现状出发,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泰山茶”品牌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此市工商局积极担当,通过协调市农业局、市史志办和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搜集整理了泰山茶历史记载、特定品质等资料,由市政府出具了推荐市泰山茶叶协会为申请人的推荐函,现有关材料已报至商标局。
以上是我局在农业品牌建设中的一些做法,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同时也恳请普洱市的领导将你们好的经验做法传授给我们,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有力的推动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文模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三篇:薏米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
“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薏米生产、经营,提高薏米质量,维护和提高“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沙薏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营者属于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
发展技术协会,商标权属于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
后,均可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福建省仙游县行政区域内(东经117°48'-118°36',北纬25°48'-26°24')的4个乡镇,即龙华镇、大济镇、鲤南镇和赖店镇。仙游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20℃,年日照1935.5小时,年太阳辐射总量4622.6MJ/m2,热量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熟的生长需要。年降水量1300-2300㎜,无霜期230-340天,大气中的负氧离子丰富,空气新鲜。境内以丘陵为主,盆地、河谷错杂其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农业生态环境,其自然条件适宜金沙薏米的生长。
第六条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薏米的特定品质腹沟深,粒园,含固形物多,煮熟时汤浓。一是颖果腹沟深,粒园,含固形物多;二是具
有“糯、甘、稠”的品质特性;三是富含薏苡脂、薏苡素、薏苡仁多糖,药性强;四是营养丰富。含蛋白质16.2%,脂肪4.6%,糖类79.2%,及磷、钾、钙、维生
素E等多种微量元素。一般在7月中下旬即大暑前后5天播种,小雪后3-4天
收割,株高1.2-1.5米。分蘖力强达11支以上,穗位高约65cm,着穗节数5-6
节,单穗总粒数约100粒,结实率86%,百粒重10.2g左右;具有颖壳薄、粒大、盈满、色白、质地纯厚,抗病、抗倒伏、耐旱的特征。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金沙薏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仙游县金
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后,在2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
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无偿使用“中国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
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
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
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
2、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
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
3、“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
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是“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薏米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薏米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
术协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为保证“金沙薏米”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
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
权等行为发生,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
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非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
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
标的,或者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时违反本规则,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
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必要
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仙游县金沙
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
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
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四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30类 商品/服务项目: 米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teniu.cc)。
第五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小文档网推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