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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五项制度[五篇范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1-92338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4 18:44: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五项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确保食品来源的合法性,把好食品质量准入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由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以下证件,且做到每年复核不得少于一次。

索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3、注册商标复印件;

4、质量认证标志复印件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宣传以及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证明。

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票证或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

三、进货查验: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质量自检: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批发企业需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零售企业需建立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在本市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票证,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

三、建立并如实开据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一票通票证。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票证。

五、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七、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方式: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六、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促进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郑重承诺:本店(超市)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以上禁止性行为完全遵守。

三、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主动向购货人出具发票证明,并告之以下内容:

1、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和食品名称、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

2、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承诺,投诉或联系电话。

四、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经营者可凭发票证明兑现承诺,根据购货人的要求退换食品或退还货款,若造成安全事故,主动承担相关法责任。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质量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升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和增加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利川市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强化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食品质量安全和履行法定义务作如下承诺:

一、食品质量安全和履行法定义务承诺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和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次检验报告和索取《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建立并执行销货记录制度。销售食品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大批量的食品时,主动向购货者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全面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

(三)建立并执行食品卫生制度。经营的食品做到分类陈列,随时保持店面干净、整洁,配置必要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和工作服。

(四)食品经营者应设有食品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检查,对临近保持期的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并在管理档案中做好检查记录。

(五)建立并落实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销毁制度。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坚决不卖。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报告等制度。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并建立公示档案和公示记录簿。

(七)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做到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安排其从事食品经营。

(八)建立消费者投诉接待处理制度。认真负责地接待,并及时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置。

(九)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做到标签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不经营销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

(十)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其它各项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二、责任追究

(一)接受工商等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履行其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二)如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愿意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五项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方案附件二

第一项、食品准入规范制度

一、食品进入市场规范

(一)标准准入

在本市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协议准入

1、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各区局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人在食品准入安全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法定约束力来促进权利人双方切实和充分履行食品的安全准入行为。

2、推行协议准入模式。可大力推广“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引名扶优、引厂进店”等经营模式,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提升供货档次,规范进货渠道,扩大安全食品市场占有份额,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票证准入

1、进货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商品经销者供货凭证备案备查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四)食品备案。实施备案的食品首先从直接关系市民日常消费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入手,逐步完善。可采取直接备案、引导备案和强制备案三种方式实现。

二、食品质量监督规范

(一)系统监测。市局按照“市放心食品工程”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各区局开展市场监测,针对特殊时期和突发事件安排临时监测。

(二)信用监管。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市局信用体系建设。对食品安全信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食品的,拒不提交或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食品有效凭证等索证索票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违章、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提交市局信用体系作“不良行为”公示,其投资行为将受到限制。

(三)联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市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外埠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分兵把口,形成执法合力。

三、食品退出市场规范

(一)强制退出。工商部门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害的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其退出市场流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协议退出。当事人无法履行、不履行或违反食品安全准入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自动退出市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限期召回。经营者对其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限期召回的义务和责任。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报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保管并封存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同时按消法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给予退货或换货。

(四)无害化处理。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有害食品,按照法定程序、指定地点、特定方式予以无害化处理。

第二项、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建立制度。所有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资质备案。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三、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四、检查授权文书。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检查。

五、厂家直销备案。冠以“厂家直销”的经营者,必须将有关的进货证件复印备案。

六、参照执行。食品经营者可结合本制度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的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七、工商检查。工商部门应检查经营者的食品进货验收情况,对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的,督促并指导其尽快建立。

第三项、市场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实施范围

在市场等流通领域销售的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食品。

二、索证索票实施程序

首次交易资质备案。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再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三、索证索票要求

(一)定型包装食品的索证索票

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卫生、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监制的有关凭证及厂家出具的合格证明。

(二)生鲜食品的索证索票

1、蔬菜:厦门蔬菜农残检测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水果参照执行。

2、肉品:厦门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肉联厂出具的当日有效的过磅单。

3、水产品:厦门市渔市场检测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销货清单。

4、禽类及其制品:厦门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5、熟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送货清单。

(三)粮食及其制品(面制品、豆制品)的索证索票

粮食生产、加工厂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有厂家印章的送货清单。

(四)容易识别的食品暂不实行索证索票。

四、索证索票的公示

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五、索证索票的责任

进货方是索证索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有义务依照食品安全准入合同约定,对在市场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实行索证索票义务,并协助经营者履行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抽查,并督促其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第四项、食品备案制度

一、备案目的

规范食品进货渠道,归集食品种类、品牌及资质证明等市场运行信息,提高食品来源透明度,增强食品安全监控的深度和力度。

二、备案原则

流通领域食品备案采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备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引导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食品实施强制备案。

三、备案信息的内容

(一)中文标明的备案食品名称。

(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及注册商标所有人。

(三)备案食品执行的标准。

(四)食品生产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五)备案食品规格标明的净含量、单位。

(六)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安全、绿色、有机等认证结果。

(七)生产企业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八)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备案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等。

四、备案信息的途径及要求。

食品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食品信息备案,也可自己备案备查。

(一)引导备案。在集贸市场流通的食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采集备案;大卖场、大型超市的食品由企业负责采集备案,并提交属地工商所核对、存档;食品批发企业的食品由该企业负责采集备案,并提交属地工商所核对、存档。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单位的引导,将其纳入食品备案体系;对不履行或不配合的单位应加强对其宣传教育,同时实施对其销售食品的重点抽检。

(二)自愿备案。零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可实施自愿备案。

五、备案信息的录入。

市局信息分局提供网上录入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工商所在对食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后,提交市局食品备案信息系统。食品备案信息通过局域网实现信息共享。

六、备案信息的处理。

备案的食品信息经市局授权后,由信息分局以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备案信息的责任。禁止虚假食品信息的录入,并实行“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对谁负责,谁提交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责任追究原则。第五项、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一、巡查的主体

市局、区局、工商所三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

二、巡查的对象 在流通领域流通的食品。

三、巡查的内容

(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食品进货凭证。

(三)食品注册商标。

(四)食品标识。

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需要表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食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是否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销售变质、实效的食品。

(六)说明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是否符合食品的实际状况。

(七)是否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巡查的做法

(一)督促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落实市场索证索票制度。

(二)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或简易检测。

(三)填写食品安全巡查记录。

(四)查处食品经营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五、巡查的反馈

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立即向上一级单位反馈,以便及时、有效处置,消除危害。

六、巡查的责任

实行“谁巡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食品安全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篇:五项制度

五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综治工作站全体人员办公会议,研

究社区、单位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二、值班制度:综治工作站要坚持每天有人值班,负责处理辖区

内发生的各项治安情况。在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等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明确专

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四、情况报告制度:要充分发挥巡逻队员、信息员、平安分会会

员等队伍的作用,广泛收集各项信息,对重要治安信息、群体性事件苗头信息等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社区、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综治办报告。同时,每月向社区综治工作站报告本月工作情况。

五、考核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年终对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工作业绩、遵守制度、执行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作人员的经济、整治利益相挂钩,以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四篇:五项制度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生产制度

(一)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佩戴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二)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确定无相关传染病,到相关监管部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需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男士不留长胡须,女士平日不染指甲。

三、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不能随地吐痰;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食品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从业人员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

六、食品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

七、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三)一、建立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采购食品原辅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辅料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使用数量等内容。

三、建立生产加工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生产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品种。

四、建立产品检验制度。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样检验。

五、建立销售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食品情况,并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以上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四)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科室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健康等不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篇:五项制度(202_定稿)

党员日常管理五项制度(202_版)

“三会一课”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

二、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

四、每季度为党员上一次党课。

党员积分制管理制度

一、对党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情况实行积分制管理。

二、以党支部为单位,分季度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评议,并确定党员积分,年终汇总积分。

三、党员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优先作为评先评优推荐对象;对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党费日”制度

一、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党费日”。

二、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政治生日”制度

一、党员“政治生日”是指党员入党的日期。

二、党员过“政治生日”由党支部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党员入党周年当天开展,也可结合“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多种形式按月集中进行。

二、党员过“政治生日”要突出政治性,可采取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重温一次入党誓词、组织一次集中学习、赠送一张“政治生日”纪念卡、开展一次关爱行动或其他特色活动等形式进行。

“主题党日”制度

一、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主题党日”,“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开展一次以服务为主题的“主题党日”。

二、坚持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突出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结合实际确定一个主题,围绕主题开展组织生活、学习教育、民主议事、积分评定、志愿服务、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规范整理一份党员签到表、一份活动记录表、一张活动现场照片、一份简要情况报告存档备查。

食品五项制度[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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