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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1-83219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1 00:31: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东方名苑广大业主

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目前,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通知东方名苑团购房单位,要求各购房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户型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剩余房款按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滞纳金。

通知称,这一决定是由东方名苑建设领导小组做出,那么,我们所有购房户要问,领导小组的领导们,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具体内容你们仔细阅读了吗?里面的条款内容对所有购房户公平吗?

众所周知,东方名苑为团购房性质,土地为2003年由六局委购买,委托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并由全体业主垫资建设。项目于2012年10月就开工建设,目前业主已垫付超过50%房款。但项目的进展却不容乐观,其中发生许多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如建材丢失、楼房失火等,这些情况与广大团购房业主通告了吗?开发商准备隐瞒我们到哪一天?我们这个小区开工建设的时间,正是建材市场行情不好的时段,所有的建材价格几乎降至低谷,但我们的房价却在一涨再涨,这个问题你们与所有的团购房业主解释了吗?如今在所有问题都未明了,你们却急匆匆要求大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将不签订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团购房业主的身上,你们觉得合适吗?是不是将所有业主的智商都归为零?你们还有公平可言吗?

就目前情况来看,所有的事情已本末倒置,事实已经是所有团购房业主任由开发商宰割。

目前部分业主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提供的合同样本,发现该合同缺失公平性,存在众多对团购房业主不公平的条款,设有欺诈陷阱,因此我们所有团购房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我们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予以公示,让所有业主都能清晰看到所有内容并作出正确的判断: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说明”条款第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我们所有业主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我们的合理全法权益,在不公平条款未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所有业主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滞纳金,因为出现这种后果是由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来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证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规定要求向所有业主公示,不得以不签订合同就不让看合同进行推脱。

四、经过认真比对安阳市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他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其存在众多对广大团购房业主极为不公平的条款,我们要求有如下几条,要求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了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业主,我们要求直接和出卖人(即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委托代理人。

2、合同“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03月0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24日。

东方名苑小区的开工日期是说改就可以改的吗?我们在交第一次房款后就破土动工了,为什么合同上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我们要求按实际开工日期进行填写。

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08月24日,这个竣工还仅仅是主体工程完成,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一个主体工程的建设就耗了近三年的时间,你们不觉得小区的竣工时间拖延太久了吗?其他由开发商垫资的商品房建设时间也不过两年,何况我们业主垫资的团购房呢?最初我们团购房时,单位告知大家说是2015年06月交房,而且现实情况也是在2013年底时所有楼房均已封顶,但目前却变成了2015年08月24日主体才施工完成,请给大家一个说法。我们要求施工完成时间按最初约定进行更改。

3、合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规定房屋单价均价订为3300至3500左右,与最初约定增加过多。

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承诺:“团购价格采用综合建设成本加10%利润加2%企业管理费构成”,那么作为业主我们要求审计所有成本来确定房屋价格并向所有业主公示,且审计全程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由广大业主来推选,不能由开发公司和团购单位指定),并经全体业主代表签字认定。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让所有业主来承担,如房管局提前交房款的利息、建材失窃、楼房失火等,这些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均不能计算在建设成本内。

4、合同“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计算。

东方名苑小区的各户型建筑面积与此次签订合同时均有较大增加,请解释面积增大的原因,是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了,还是其他原因?实际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每个小区均如此,但一般也就差异个

一、两平方,为什么我们这个小区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如此大的差异?开发商应将面积及测绘过程进行公证。

5、合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承办公积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手续的材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须在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通知(含书面、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公积金贷款所需一切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申请的贷款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获得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并将款项汇入出卖人帐户的,买受人则应当在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拒绝提供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此条款不公平,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期限太短,违约责任仅仅有买受人承担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要求修改。所有业主均希望越早交房越好,不会无故拖延办理手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是由我们业主决定的,这样产生的逾期违约责任不应由买受人来承担。

6、合同“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时间规定为60日内,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

与其他商品房相比,逾期时间过短,其他商品房规定为60日内,而该合同内为90日,要求变更;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比例较高,其他商品房规定为每日万分之0.5,而该合同内为每日万分之一,要求变更。

7、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2、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例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变更、政府强制命令、因区域供电网络无法保障本合同中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电等原因)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

4、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

该条款极为不公平,要求按业主的意愿进行修订。

首先,东方名苑小区在我们交首付时就向各位业主承诺为2015年6月份交房使用,而现在却定为2016年10月31日前,拖延太久,要求修订日期,为2015年10月以前,否则出卖人应按日给付各位业主延期交房费用每日每平方0.5元。

其次,将区域供电网无法保障划入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明显不合理,是在为出卖人不作为找借口,此条款应删除。

再者,第4项中何为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如遇困难、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是说明你这个出卖人没有能力来承担该小区的建设,说明你的资质存在硬伤,说明你在为你的无能来找借口,强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8、合同“第十一条 交接”中,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并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房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买受人未办理手续的,《交房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动转至买受人。条款中再一次体现了出卖人仅为自己利益着想,想方设法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的意图。出卖人必须保证、确认买受人收到《交房通知书》,买受人验收房屋达到交房的条件后方可进行交房。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不得作为通知买受人的一种方式,交付时间也不得以《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来计算,将房屋风险责任自动转到买受人更是无稽之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9、合同“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处理。

此条款更加不合理,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在附件三内容中各标准约定不合理:(1)、公共部分交房标准未注明电梯情况、车位及地下室情况;(2)室内部分交房标准中门窗未注明品牌,未标注真空玻璃,未注明阳台封闭情况、使用材料情况。这些情况必须在附件三的各相应标准中详细说明,与最初设计不相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我们均拒绝签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来承担。

其次,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我们所有业主要求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即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并赔偿买受人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0、合同“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规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

2、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协商处理。

此条款明显存在欺诈陷阱,强烈要求修改。

首先,水、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但不能使用,业主难道可以不使用水、电就生活吗?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若三年、五年甚至十年都无法通气怎么办,到时我们找谁去申诉?电梯压根就没有提及,到时我们每天步行上、下三十多层楼吗?公共道路与绿化未提及,难道我们一直生活在泥泞中吗?车位、地下室未提及,难道我们买了车位、地下室也不能使用吗?因此业主要求达到的使用条件更改为以下内容:(1)水: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2)电: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3)天然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4)电梯: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5)车位、地下室: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6)社区内公共道路与绿化在小区建成6个月后投入使用。

其次,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那是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的,我们业主不同意与你协商处理,要求出卖人不仅按相关标准完成,还应赔偿买受人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

11、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规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赔偿买受人损失。

此款项不合理,我们业主要求作以下修改:若买受人选择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0%赔偿买受人损失;若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必须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2、合同“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中,规定自出卖人公告告知买受人办理手续期限期满之日逾期不办理的,将从公告告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此条款不合理,要求更改。若由于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标准等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买受人拒绝办理手续,难道也包含在逾期的行为内吗?很明显,这是不公平的,条款应改为“从办理完商品房交接手续算起计算保修期”。

13、合同“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中,规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5、本项目除公共设备系统及其专用房屋,未出售、未公摊房屋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公共区域的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

6、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户外广告位、广告规划设置权、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不能影响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

此条款更加不公平,我们业主出资购买的楼宇屋面和外墙面难道任由物业公司随意破坏吗?我们出资建设的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合理吗?我们出资建设的楼宇难道任由出卖人在我们窗户外设置广告吗?因此,我们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修改为:第1、2项中仅保留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去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第5项中未公摊房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区域经营权及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第6项该商品房所在小区户外广告位、广告规划设置权、经营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不能影响买受人的正常生活使用。

14、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此条款不合理,我们业主不接受,要求更改为:按下述第2种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5、合同“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中,所列规定存在更多的不公平、不合理项目,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及证书应缴的契税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各自承担,在出卖人通知一周内,买受人需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合理,通知一周内不合理,我们业主要求更改为30日内。

其次,规定“(1)中央空调的使用,业主需与东方名苑地温空调投资商签订供热供冷协议,房价中不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该投资部分所有权归投资商所有”存在欺诈。

最初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就已经注明房价中包含:设计中土壤源地能中央空调系统、雨水及中水回收系统、太阳能热水及照明系统、智能化管理系统、采用住宅水、电、燃气、空调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大量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绿化用水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并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这些投资我们所有业主已经全额支付,哪来的房价中不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这分明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故条款中“房价中不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该投资部分所有权归投资商所有”应改为“房价中包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该投资部分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如果经过招标,有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免费安装投资该设施,那么我们的房价应该重新计算,扣除相关部分费用。

第三,规定“(2)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利„,双方一致同意由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相关争议”不合理,要求进行修改。

若未还款,出卖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无权收回房产另行出售,故要求进行以下修改:删除“有权行使以下权利”后括号内“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第2项“出卖人在接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3年内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买受人所付房款扣除出卖人代偿款项、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后退还买受人。”;第3项中改为“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行使追偿权的,双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规定“

(三)交房前„未付清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要求在合同中删除“包括但不限于”。第五,规定“

(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本小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公开招标时,必须征得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才能确定物业公司。

第六,规定“

(八)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会所和地下车位产权归出卖人;小区幼儿园单独核算成本,产权归出卖人;买受人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仅指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合理、不公平。

既然所用土地归全体业主,那么这片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另外,我们购买了地下车位,不是购买的使用权,如若购买使用权,我们每月向出卖缴纳一定的租金即可,何必要购买呢?所以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地下车位产权也应归买受人所有。

第七,规定“

(十一)买受人确认:买受人在本合同中所注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由出卖人根据本合同向买受人转达信息的约定地址。出卖人向上述地址以特快专递发出或以电话方式通知的讯息一经发出,即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如因买受人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但未书面通知出卖人而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送达买受人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合理,要求删除。

第八,根据东方名苑项目最初向我们做出的承诺,我们广大业主要求增加条款“天然气、暖气、太阳能、水、电初装费由出卖人承担。”

希望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在制定合同时公平一些,不要再做一些文字游戏,我们广大业主在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之前是有权拒绝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必须由出卖人承担。

再提醒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一下,你们是安阳市房管局的下属单位,安阳市房管局职工的房款你们早收了两年,挪用也是你们的行为,给付利息是你们的意愿,不要企图将这一部分开支强加到我们其他业主头上,收起你们卑劣的手段。对待所有的业主要一视同仁,目前房管局的购房户还未进行换票,这次我们不会再轻易上当,我们签合同必须在所有房管局购房户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承担。

所有团购房业主

同意以上修改意见的业主签名:

第二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范本)

【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快乐人家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 建筑区划座落: 广元市快乐村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安置房 第三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及收益分配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及年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无权行使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知晓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对已送达业主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成票。

(六)为提升小区品质,保持小区整体美观,规范小区管理。第五条 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

(一)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的标准分段累计向物业企业交纳违约金。

(二)同时业主按时交纳能耗费用、车位场地占用费和车位清洁及设备维护费。

(三)本项目各项收费均未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费用。

(四)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应支付费用。

(六)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实际用途合理使用物业,具体如下: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

(二)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当地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建筑外墙不得随意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预留位置安装;无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企业指定位置安装;禁止将空调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六)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放物品;

(七)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备;

(八)商铺户外未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污管道,不得经营餐营业。第七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阻挠物业的维修养护造成损失,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申请并经同意,并按期恢复原状;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五)物业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第十条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

(一)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自业主购房时签字生效。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业主签字:年月 日

第三篇:交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的文件

交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的文件

房屋建筑完成之后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及时通知购房者收房。因为只有购房者最终签署了《入住交接单》,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业主,开始美好生活的新一天。作为准业主的您,要留心以下收房步骤和方法,才能顺利领到钥匙,入住自己的新房(见上图表)。

收房第一步:关注收房通知

购房者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了解收房的事宜:

第一:开发商以挂号信的形式进行书面通知

按照您之前留下的联系地址,您会收到开发商寄来的挂号信通知。挂号信内一般包括收房通知书、当日收房流程图、收费通知单等文件内容。仔细查看收房通知书内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牢记收房时间,按时去收房。

第二:售楼人员电话口头通知

在没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如果您着急了解情况,可以直接打电话向当时销售楼盘给您的销售人员咨询情况,如询问收房时间、面积是否有变、需要交纳的费用等。

第三:开发商在报纸或网络上发布收房信息

有些开发商会提前将收房信息刊登在当地报纸或房产类网站上。因此,在临近收房期间,您应该多注意当地报纸新闻和房产网络上的信息。

小贴士:临近收房日期间,一定要勤问、勤关注!收房第二步:准备收房所需提供的业主材料

购房者应在收房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内(通常是30天左右),带齐收房当天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收房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原缴交房款收据等单据、购房合同等,到开发商指定地点(一般是楼盘现场)办理收房入住手续。

误区:很多购房者以为收房日期不是特别重要,也没什么可准备的,反正钱都交了,到时候拿钥匙入住就可以了。其实,如果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已实际交付了房屋。

因此,购房者自己就必须从收房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以及税费,需要大家重视收房通知书,积极准备收房材料,按照要求履行收房验房的权利和义务。收房第三步:审核开发商必须提供的材料

购房者在接到购房通知后,应该审查开发商的交房手续是否完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在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因此,验收合格的房子都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了这“两书、一表”,才能说明该楼经相关部门验收,并且合格。此时,应当详细察看“两书、一表”中的内容和验收部门的盖章,如有异议应该马上询问。

牢记:一旦签了《入住交接单》或类似文件,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因此,收楼前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两书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 齐全了,您才能签署入住单。但时下不少发展商交楼时,大多未能出具完整的文件,若您确实急于想收楼,在验收过《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永久水电、消防、电梯使用等单项验收合格证书后,确保项目具备居住条件,也可自愿收房。

收房第四步:争取先验房后收房

购房者当然希望按照先验房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的正常程序进行收楼,但目前发展商能让您先验楼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您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条,让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因为您已经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了字,等您进入房间后发现货不对板,与开发商争执起来也会软弱无力。也许一些负责任的发展商会积极的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善后解决,但也可能遇到无良的开发商不解决问题而一拖再拖,让购房者劳心劳力,这是不公平的。为了避免这种事件发生,工作室特向您提出几个妙招,让您能够更加稳妥地实施验房活动。

工作室小贴士:购房者可以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可采取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表明购房者在签署文件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认可,从而方便今后如发生房屋问题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购房者可以在房子盖好后上锁前去看,细节问题虽然不明显,但主要毛病已经能看个八九不离十了。

购房者可以跟开发商交涉组织集体看房,这样通过集体验房的形式,可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如果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与开发商交涉集中解决。

收房第五步:综合验收,对自己的家负责

在收房当日,购房者最需要了解的是国家专业机构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给予的标准审核。开发商必须按照规章要求,出示专业机构检验的合格证书,购房者才能够继续验房活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这些证书包括: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盖测绘队公章)《住户验房交接表》

《楼宇验收记录表》

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验房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所交付的房屋是不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检查墙体平整度,是否渗水、是否有裂缝;

仔细检查地面有无空壳开裂情况;

水电煤畅通情况和能否正常使用;

打开龙头查漏堵;

用万用表测量各个强弱电是否畅通;

验收下水情况。

工作室小贴士:在验收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发现有问题的地方,一定要在《验楼单》上详细注明,并同发展商或物业人员确定解决方案和解决日期,一般情况是15日解决。如果房屋问题较大,确实不能当时收房的,要详细写明不能收房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以明确责任。

在验收过程中,购房者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是不是都可以退房呢?那倒不一定。因此,购房者需要搞清楚,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要求退房。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四种情况可以退房:一是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二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三是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四是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购房者就有权利提出退房。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房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由开发商赔偿。

小知识:面积误差核算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当时签定的购房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牢记:套内墙体中的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也就是说,购房者只拥有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产权。

阳台建筑面积,封闭阳台按照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不封闭阳台按照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仅是安装防盗网不能按封闭式阳台计算面积。

收房第六步:签署《入住交接单》,成为真正的业主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办理入住手续:

换发票、缴交各项相关费用;

填写《住户档案表》、《入住协议》、《消防责任书》等表格。

关于收房后的其它仍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于物业:现阶段物业的电话比较忙,打10次能有8次占线,效率比较低,请做好心理准备。

关于水:若是用卡的水表,在插卡后会听到水表里有叽里咕噜的声音显示剩余水量为1.0后,说明水表认您的那张卡了,然后去买水才有效。

关于电:刚收房的楼电不稳定的可能性更大。

小知识:购房者要了解商品房保修期限和维修范围,这样在今后居住中,也能够更加舒心。

商品房保修期从购房者收房的当天开始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是: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为3年;

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为1年;

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为1年;

地面空鼓、裂缝、大面积起沙为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灯具、电器开关、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损坏为6个月;

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为6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购房者在收房时应看清开发商约定的收房时间,确定具体收房日期,然后找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楼约定,充分了解哪些费用是发展商必须交付的,而自己的权益有哪些,一旦对方违约又有什么处臵方法。

收房当天具体需要准备的材料: 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

已付房款及税费收据或发票

改动装修费用收据

供楼存折,并请打印至最近的供款期

现金或银行卡,交必要的费用,切记要正式发票及物价局批号

彩色照片(2张)

收楼通知书(上面开发商注明其他需要携带的资料)

工作室小贴士:各地有所不同,在去签约时提前询问,避 免走冤枉路!

收房当天需要查验开发商提供文件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它通常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区县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此文件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如装修、装饰注意事项;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等。

房产管理局或县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

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部门(如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最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管线如何走,哪些墙可以打,配电箱及配线箱的使用说明等

这些图纸购房者可带走复印件。

收房当天购房者需要签署的文件

验收交接单

法律意义在于表明购房者已经认可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验收房屋与签署《验收交接单》可以分别进行,验收房屋的时候一定要细致、有耐心,不要急于签《验收交接单》,也不要随便签署表示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文件。毕竟一旦签字,再举证推翻就比较困难了。

住宅钥匙收到书

法律意义在于表明开发商已经合法的交付了房屋。

钥匙不仅是大门钥匙,还包括房间门钥匙、楼层钥匙、邮箱钥匙等等,因此要仔细桩对数量。还要尽量避免在房屋验收之前就签署这份文件,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就要跟开发商据理力争。

购房者应当留存的文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对商品房保修的承诺,请您注意审查以下几项内容:

保修期起算时间: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竣工验收时间,一个是交付使用时间。房屋的“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之间可能相距几个月,现房更是可能相距几年,千万不要将保修期的起算点约定为“竣工验收时间”。

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有一个最低的标准,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是住宅工程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如果在验收房屋之前能拿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分户验收记录表》,就可以拿着它去验收房屋。

住宅使用说明书

管线分布竣工图

牢记:《管线分布竣工图》这张图对以后的装修、修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没有这些文件,一定要向开发商索取,最彻底的办法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约定由开发商提供。

各种缴费凭证

其中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和契税缴纳凭证关系到您的产权证的办理,尤为重要,如果交给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一定要明确约定领取缴纳凭证的时间。

前期物业合同和业主公约

楼盘至少在第一年要交给前期物业公司管理,约束前期物业公司的文件只有《前期物业合同》;《业主公约》则是维护业主之间关系的重要文件。

第四篇:业主维权倡议书

业主维权倡议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使用上倡议书的情况与日俱增,通过倡议书可以激起更多的人响应,在最大的范围内引人们起共鸣。那么你有了解过倡议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业主维权倡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广大业主:

你们好!

自入xx花园半年来,我对我个人的一些所见所闻及想法共同与大家交流探讨,小区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小区入口各式闲杂人等随意出入,无人盘查,业主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业主要求购买的临时出入证有何作用?

2、门禁系统一直没有启用,任何人都可以进入;

3、电梯经常性故障停修(达1个多月),且地面很脏,晚上响声如飞机轰鸣声;

4、电梯门头大理石、楼梯扶手损坏,进户门敲打变形严重无人问津;

5、小区自业主入住以来,发生过几起业主电瓶车被盗事件,但物业却置之不理。试问,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我们还有哪怕一丝一毫的安全感吗?

6、楼道地面长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大多数时间看见清洁工,她们就是在收扒垃圾桶里的纸盒等可卖钱的垃圾;

7、电瓶车通往地下车库等于冒险的旅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车库下雨就水漫金山雨停后无人立即排水?

8、装潢保证金至今没有退还。

9、木质防火已霉变,为什么有的楼刷漆?

10、电梯专门给装卸工运输材料,而业主却不能,试问要物管干嘛?

11、自来水两次浑浊?

以上问题我相信大家有目共睹,而且反映给物管至今没有落实,为了我们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我们强烈呼吁各位亲爱的邻居、各位亲爱的伙伴出来维护我们共同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积极配合业主自发组织的维权行动。反对物业所提出的'任何无理的收费动议,强烈要求物业公司尊重照法律法规所赋予我们业主的权利!如物业还是一如既往我建议大家团结起来重新招标确定物业管理公司。

同时,我们也应该做到理性维权,阳光维权,我们的维权行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杜绝暗箱操作。我们所有的业主在维权的过程中都应该做到文明、理智、合法、有序,这是我们行动的基础,这也能体现出每一位宏业人的优秀品质和素养!

维权路上,我们需要您的支持!

第五篇:维权案例

观后感

今天观看了一个视频: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1、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首先,前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是轻信可避免,并且希望死亡结果不要发生,也即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后者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听之任之,持放任态度。其次,前者对死亡结果认为可以避免,是有所依据的轻信;而后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时没有任何根据的。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其已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赵晶伦132224129

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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