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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1-75646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21:43: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在“两为两争”、“三联三创”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 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级提供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优教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及学习资料实行免费,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第六条 村委会对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对凭证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三个月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者,补助营养费20元。

第七条 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和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除给予大会表彰、通报表扬等精神鼓励外,对当年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20至50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先的个人给予30至5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八条

对按政策法规规定可再生育一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给予500元奖励(证实无生育再发资金);对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和有特殊贡献者,除给予上述奖励外,还在生产项目、资金借贷、劳务就业和宅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先照顾。

第九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考入重点院校的,村委会给予400至6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进行2至3次慰问。

第十一条 青年结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和优生遗传检测。

第十二条 青年结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

第十三条 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批、发放《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报镇政府备案;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市计生局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批准后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将检查时间、地点通知受检人员,受检人员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在三天内主动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计生专干。

第十五条 知情选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已生育一孩的建议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夫妻一方建议首选长效节育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其他避孕措施。每两年组织一次妇科疾病查治,建立《生殖健康档册》。

第十六条 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七条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后外出,自觉接受现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外出半年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一年参加一次孕检。流入的育龄妇女,同样遵照本公约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议书》、《新婚夫妇晚育协议书》、《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协议书》、《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协议书》、《未婚青年外出联系协议书》,对违反协议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外,分别收取100至500元的违约金。对违法生育者,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作公开检讨,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名群众代表、5名党员代表、11名指导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收支、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 如村委会不能按公约履行义务,必须向村民作出解释和补偿,违法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监利县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监利县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切实抓好我村的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村民代表大会协商通过,特订立如下公约:

一、孕检对象

1、所有符合生育条件并领取《生育证》的对象,必须每季度按时参加镇组织的孕检。村委人负责每次检查提前10日通知对象及亲属。

2、外出对象原则上应回乡面检,也可以到当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检查,并开具有效证明,证明要求有本人相片和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公章、钢印,否则无效。一般不少于二次面检。

3、对象一次不参加孕检的承担违约金200元,不参加面检的,增加违约金100元。二次不能参加孕检的承担违约金500元,并取消其生育资格。

二、结扎结象

1、所有已生育二孩的结扎对象,在满月后一个月内应主动上站结扎。村委会负责对象满月后通知其上站结扎,并承担结扎开支费用。

2、外出对象由家属负责通知,原则上应回本县结扎,也可在当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结扎后,寄回由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手术证明。

3、对不能按期上站结扎的对象,除负担违约金200元外,结扎费用开支全部由本人承担,在外地的对象,由镇、村安排专人寻找,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强制执行,由此而开支的所有费用由对象承担。

三、常规三查

1、所有已生育一男孩,已生育一女孩但未到间隔期未发准生证的,以及有结扎禁忌证的都属于常规三查对象,每季度必须按时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妇检。

2、村委会负责每次检查提前10日通知对象及家属。、3、外出对象可以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检查后开具有效证明,要求有相征,有钢印,否则无效。

4、对象一次不能参加检查,承担违约金100元。、四、上述三种对象外出打工时,都必须及时报告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委托亲属为其负责人,计生对象的亲属应接受委托,并负相关责任。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本村已婚育龄夫妇要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诚信保证金,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所签订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处理。

八、本《公约》自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九、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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