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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小论文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1-96690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8 19:5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决策小论文

关于我国行政决策水平的思考

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这就决定了它在整个行政管理中起决定作用。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有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实际出发,设定目标,制定与选择行动方案,做出决定的活动。目前我国行政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行政决策观念陈旧

(二)行政决策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权限划分不清

(三)行政决策组织机构不尽合理

(四)行政决策监督主体职能分工不明确

(五)行政问责制的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二十一世纪是不同学科融合的时代。信息技术与“知识经济”的发展必将导致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重新构建。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对我国的行政决策体系作出新的思考——如何提高我国的行政决策水平。

(一)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

1、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和协商决策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化、民主化的行政决策模式。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得到科学的决策方案,也就不能为集中决策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样,如果没有集中,就可能出现无政府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了科学的决策方案,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和协商决策制度。其一,建立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其二,完善协商决策制度。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科学的行政决策程序,能保证科学的决策结果,反之,则会影响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核心就是规范决策的程序化。从提出问题、调查研究到咨询论证、信息公开和听证、最终集体决定或民主决定,都以制度为依据,程序化地运行。为此,只有制定出重大决策程序相关的各项制度,将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体制的构成要素才能合理的介入决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大决策刁‘能在程序中严格执行,才‘能更好地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二)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1、构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与民众的制度化联系网络平台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人民代表则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他们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在各界、各地区、各民族、各阶级和阶层中享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来自人民,平时同原选举单位与选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基层群众的要求和意见等可以通过他们反映给国家决策者。

2、改革信访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头堡’,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为了保持社会的动态稳定,必须建立起调节、调整利益关系的社会安全阀机制。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因为其上述特征而可以形成一种恰当的减压安全阀机制。

3、完善社情民意调查分析机构

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还需要有专门的调查机构,专职负责收集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各行各业群众的基本情况和意愿。从纯粹技术的角度讲,专业的调查与分析可以保证所获得信息的真实程度,以及对信息进行筛选的科学性。目前,国家统计局内设有三个调查.总队,即农村经济社会调查总队、城市经济社会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负责调查这三个领域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但从总体上看,这种调查的范围还只是局限在经济社会情况方面,没有将其他诸如市民心理、群众意愿、人民的心声等指标概括在调查范围之内。因而,作为宏观决策依据来说,这种调查还是不完整的。为了给各级决策机构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全面的社情民意,必须尽快建立并完善社情民意调查分析机构。

(三)完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促进公民参与决策、监督决策,以及决策的社会讨论,从而实现透明决策,这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反映人民要求的参与性政治体系中,人们履行服从法律的义务同有效参与是齐头并进的。这两者互相促进,维护着体系的稳定。”只有政治生活的透明,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决策之中,刁一会避免各种“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等现象的发生;才能避免重大决策缺少监督而导致失误的现象发生;刁‘能充分保证广大群众参与决策,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

(四)实行行政决策责任制

一个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必然离不开决策者对决策负责的制度。实行行政决策责任制有利于使决策过程更民主、更科学,也有利于决策者审慎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实现权责一致。国外行政决策的问责制已经比较完备与成熟,建构了权力问责、媒体问责、民众问责等全方位的问责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对行政决策权力实行了有力的监督,对过失权力和决策失误进行了责任追究。

第二篇:第九章 行政决策

《行政管理学》练习三(第九-----十二章)

第九章行政决策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解决在实施决策的过程中出现的而一时又难以查清原因的问题的决策方案,称为()。

A、临时方案B、追踪方案C、应变方案D、积极方案

2、为了弥补或完善决策而制定的决策方案,称为()。

A、积极方案B、追踪方案C、临时方案D、应变方案

3、为了实现目标而制定的方案,称为(),这是构思和设计的主要方案。

A、应变方案B、临时方案C、积极方案D、追踪方案

4、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

A、专家咨询系统B、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

C、信息支持系统D、领导决策系统

二、多项选择题

1、从决策的风险程度来讲,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A、确定型决策B、理性决策C、风险型决策 D、直觉决策 E、不确定型决策

2、从决策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讲,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A、直觉决策B、经验决策C、理性决策D、个人决策E、集体决策

3、从决策对象的结构性程度来讲,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A、理性决策B、直觉决策C、非程序性决策D、科学决策 E、程序性决策

4、从决策主体采取决策的方法上来讲,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A、经验决策B、集体决策C、理性决策D、科学决策E、个人决策

5、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应该包括()。

A、领导决策系统B、行政评估系统C、专家咨询系统D、信息支持系统E、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

6、决策方案一般有()。

A、长期方案B、临时方案C、追踪方案D、应变方案E、积极方案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B8、C4、D

二、多项选择题

1、ACE2、DE3、CE

4、AD5、ACDE6、BCDE

第十章行政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执行过程的第一阶段是()。A、准备阶段B、总结阶段C、协调阶段D、实施阶段

2、整个行政执行过程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最为关键的阶段是()。A、协调阶段B、实施阶段C、准备阶段D、总结阶段

3、行政控制过程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A、确定控制标准B、衡量成效C、纠正偏差D、行政指挥

4、平行沟通是一种同级部门或同事之间的信息沟通,亦称()。

A、网上沟通B、横向沟通C、无反馈沟通D、纵向沟通

5、()沟通不宜采用命令或指示的沟通形式,而只能通过协商、合作的办法。A、上行B、网上C、下行D、平行

6、行政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工作的第一步是()。A、确定评估对象B、选择评估标准C、明确评估目的 D、培训工作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A、准备阶段B、控制阶段C、实施阶段D、协调阶段E、总结阶段

2、行政实施阶段的环节主要包括()。A、行政协调B、行政控制C、行政沟通D、行政评估E、行政指挥

3、根据控制的范围划分,行政控制分为()。A、微观控制B、分散控制C、集中控制D、宏观控制E、分级控制

4、通常有四种信息被领导者用来衡量和评估实际工作效果,它们是()。A、口头汇报B、集体汇报C、个人观察D、书面汇报E、统计报告

5、行政控制的控制对象有()。A、行政工作人员B、组织绩效C、信息 D、工作E、财务

6、工作控制是对具体执行工作的各方面的控制,它包括()。A、质量控制B、标准控制C、成本控制D、程序控制E、计划控制

7、按沟通的线路划分,行政沟通可分为()。A、单向沟通B、非正式沟通C、双向沟通D、网上沟通E、正式沟通

8、按沟通的信息流向划分,行政沟通可分为()。A、上行沟通B、平行沟通C、下行沟通D、双向沟通E、单向沟通

9、行政组织中的沟通存在的障碍主要有()。A、信道障碍B、组织结构障碍C、心理与语言障碍D、职位与专业障碍E、接受障碍

10、行政组织内部的协调可以分为()。A、层级结构的协调B、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 C、人际关系的协调D、转变政府职能E、各种资源的协调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B3、C4、B5、D6、D

二、多项选择题

1、ACE2、ABCE

3、AD4、ACDE5、ABCDE6、ABCDE7、AC8、ABC9、BCD10、ABCE

第十一章行政监督

一、单项选择题

1、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称为()。

A、社会监督B、事前监督C、事中监督D、法制监督

2、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法律或实施决策、计划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

A、现场监督B、专案调查C、工作报告D、跟踪监督3、1987年颁布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于批准之日起的()日内报送国务院各十五份。

A、十五B、三十C、四十五D、六十

4、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日内将其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五份报国务院备案。

A、十五B、三十C、四十五D、六十

5、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监督方式。其内容包括:要求监督对象报送审批材料、审查和批准(含不批准)三个基本步骤。

A、事中B、事后C、事先D、全面

6、对监督对象未构成犯罪,仅构成违反政纪的案件,由()调查处理。

A、党的纪律检查机关B、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C、行政监察机关D、检察机关

7、对监督对象构成犯罪的案件,由()追究刑事责任。

A、党的纪律检查机关B、检察机关

C、行政监察机关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8、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由()给予处分。

A、检察机关B、行政监察机关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9、对涉及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国家公务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则只由()给予政纪处分。

A、检察机关B、行政监察机关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10、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则只由()给予党纪处分。

A、党的纪律检查机关B、行政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监督的主体是()。

A、公民个人B、各民主党派C、各社会团体D、新闻机构E、政协

2、依照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行政监督可以分为()。

A、事中监督B、法制监督C、社会监督D、事后监督E、事前监督

3、事中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A、侦查监督B、职务犯罪监督

C、跟踪监督D、专案调查E、现场监督

4、下列属于一般行政监督工作报告的有()。

A、临时报告B、综合报告C、专题报告D、报告E、工作简报

5、一般行政监督中,审查的形式主要有()。

A、独立审查B、事中审查C、事先审查D、联合审查E、事后审查

6、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权包括()。

A、检查权B、建议权C、调查权D、行政处分权E、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

7、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辅助职权包括()。

A、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

C、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 D、行政处分权 E、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

8、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A、工作监督B、法律监督 C、侵权犯罪监督D、政治监督E、渎职犯罪监督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D

3、B4、B5、C6、C7、B8、D9、B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DE3、CE4、ABCDE5、BCE6、ABCD7、ACE8、ABD

第十二章 公共财政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预算中占主导地位的是()。A、市级预算B、县级预算C、省级预算D、中央预算

2、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A、税率B、纳税人C、税法D、税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生效的日期是()。A、202_年1月1日B、202_年5月1日 C、202_年10月1日D、202_年1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不同的政府级别,公共预算可分为()。A、经费预算B、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C、公共投资预算D、地方公共预算 E、中央公共预算

2、预算草案审核的主要内容是()。A、政策审核B、体制审核 C、指标审核D、技术审核E、经费审核

3、税收的基本特征有()。A、服务性B、无偿性C、政治性D、固定性E、强制性

4、按照税制结构的单一性与复杂性来划分,可分为()。A、单一税制B、增值税 C、个人所得税D、复合税制E、农业税

5、按照税收的征收办法或税额的确定方法,可分为()。A、印花税B、定率税C、房产税D、配赋税E、耕地占用税

6、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A、中央税B、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C、农业税D、地方税E、个人所得税

7、在我国,根据国家职能的区别,将财政支出区分为()。A、国防费B、行政管理费C、经济建设费D、社会文教费E、其他支出

A、签订采购合同B、选择采购方式 C、确定采购需求D、履行采购合同 E、效益评估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C

3、C

二、多项选择题

1、DE2、ABCD3、BDE4、AD5、BD6、ABD7、ABCDE8、ABCDE

第三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X财[202_] 13号

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财政所、各园区财税与金融处:

现将《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

附件:

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机构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机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

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行政复议法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摘要】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1 9 4 6年美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但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只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从上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具体可整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本文结合实际,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公平正义高效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结合其具体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行政实践设计了不同的且富有特色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内容,并体现出良好的适用效果。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但直至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在其中纳入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听证程序。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亟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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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听证程序作为司法制度的“舶来品“最早单独在我国1 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正式确立下来,事实上从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一直都有听证制度的方面的有益尝试。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表明听证制度虽然是西方民主宪政的产物但同样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精神,受到宪法的保护,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为行政听证提供了深厚的宪法与法理基础。如果说《行政处罚法》是移植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那么我国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精神的细化,98年实施的《价格法》极大地发展了听证制度。

《价格法》明确了消费者在价格活动中的地位和参与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参见该法第23条)后来的《立法法》明确地把听证确立到行政立法领域。该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听证会是不是必经的法定程序,是不是对法规效力产生影响等硬性的规定,却是近年来立法上少有的成熟和进步。

听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纯粹的制度形态,而是观念的外化物,它本身是覆盖着一定价值要素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公正和效率是听证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西方的司法实践上看,听证程序具有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权,沟通行政管理双方关系,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和完善救济渠道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功能,正如皮纯协先生谈到的:“既然听证制度最早是由司法听证移植过来的,法院审理案件都是借助听政帮助现实公平,公正,那么行政复议这种准司法活动把听政制度引人进来,是顺理成章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体系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通过行政复议纠正其违法不当行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采取什么样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环节。现行《行政复议法》确定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主要考虑了效率的因素。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完备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情况下,仅靠书面审查,难以查明重大、复杂案件的案情,尤其在没有很完备的行政档案记录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很难根据不充分的书面材料作出决定,也就不能真正实现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的统一。据此,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很有必要。其理由是: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具有纠正行政、保障权益和监督行政的功能。其中,保障权益是最根本的。实践证明以不公开的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会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抗辩,也为“官官相护、“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不利于及时查明案情,从而使行政复议流于形式,不可实现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其次,《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从该条例

施行以来的情况看,通过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基本上做到了定纷上争、案结事了。因此,以书面形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已不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之上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质证程序和庭审的模式,在对起诉到法院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难于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再次,以书面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为主的做法存在不足和缺陷。因为在未查明案情的前提下就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致使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既将本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的矛盾扩大化,又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也降低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从上可见,以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其局限性,难予实现行政复议的目的。为此,亟待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行政复议听证是行政争议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行政复议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利于查明行政争议的事实真相

以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于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一个辩论和质证的过程,证据的采信与否,主要凭行政复议人员的主观判断,由此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而通过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让当事人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表达其意见和进行陈述,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提交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质证,展开辩论。这样,使各种证据材料在当事人面前得到充分展现,并就其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论证和辩驳,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提供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行政复议权公正的行使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都同属行政机关,申请人往往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疑虑,他们希望通过一种合理的程序对行政复议权进行控制和监督,设立听证程序正好满足他们的愿望。一是由于听证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这就使得行政复议权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恣意和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二是由于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基于听证结果作出,这就使得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听证查清案件事实,充分掌握证据材料、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避免主观臆断带来的偏差。三是由于当事人通过听证提出自己证据和主张,并相互辩论和质证,从而对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行政复机关做出

决定提供了依据。

(三)设立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还可以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接受性。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一些申请人如果不给其一个陈述意见的机会就作决定,会增加其抵触情绪,不断地上访、申诉,弄得身心疲惫,甚至可能倾家荡产。通过听证,当事人各方经过陈述事实和说理辩解的过程,既享有了定案证据的知情权,又使当事人之间通过沟通、疏导,使得行政复议决定易于被当事人各方接受,降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一)行政机关内部坚持行政裁决和行政听政职能分离原则

听政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性听政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政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在行政处罚中确立下来的职能分离原则,应该继续得以保留。

行政听证一项带有司法特色的活动,适用于一切司法规则,司法活动的特点是审判人是处于中立的地位,以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公正地裁决有关争议。

行政听证和行政裁判的职能分离保障了听证的主持人事前接触不到当事人,避免先入为主的个人偏见,最后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二)行政听证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中的组织模式问题思考

行政复议工作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法制机构完成,独立性不强,复议工作有时候形同虚设,成为粉饰性太平的门面。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建立和完善的听政制度也容易步入困境。在讨论我国应该选择何种听政组织机关模式,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建立相对独立,专司裁决的听证机构,即实行职能分离原则,由独立的行政机构组织听证活动,其好处是更能体现公正原则,组织听证更有率,更有利于监督。

应该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听证。建立完全职能分离的,相对独立的听证机构,在我国目前的具体条件还不具备;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听证,不必增设新的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对节约了执法成本;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听证掌握弟一手材料,有利于合法,公正,准确地做出行政决定。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条件看,应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听证,但行政机关内部要调查追诉,而且听证和裁决职能应当分离,同时应开始进行独立的听证机关的试点工作,从长远上看,还应该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我国应尽快实现从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制度到建

立独立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听证制度

扩大听证程序的范围

首先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法》弟42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属于听证程序的受案范围。但是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认为应当将限制人身自由纳入听证程序的受案范围,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社会影响上超过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更容易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所以更有纳入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必要。其次,应考虑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纳入听证程序当中,抽象行政行为的涉及到的相对人的利益较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更加广泛,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危害性,特别是在我国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产生过程缺乏民主性,首长意志化,随机性的情况普遍存在。

建立案件排他原则

听证的目的是通过听证获得行政决定的证据,因此应当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纪录听证过程中书面记载连同证据中的相关文件构成听证卷宗,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案件以外的未经过论证的事实或者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唯有这样才能维护听证程序的有序性,权威性,否则听证程序仅仅停留在形式表面,听证权也变得毫无意义。

(三)建立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的灵活听证方式,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选择正式听证方式还是非正式听证方式,要考虑以下方面:行政行为相对人私人利益;增加程序保护其他代替程序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相关的政府利益和给行政机关所带来的负担。笔者认为选择哪一种听证程序应该综合考虑,正式程序需要建立专门的听证会,严格执行听证的原则,步骤,方式和具体程序,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我国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但是正式程序花费大,时间长,不能真正地体现便民原则;非正式程序灵活多样,成本低,效率高,但容易简单粗糙,敷衍了事。从社会整体结构上看,制度的安排应当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统一起来,我国目前还是应该实行以非正式程序为主和以不公开听证为主的形式,对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非正式的听证方式,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调动起广大的社会大众和少数专家精英的作用,并经过论证的案件当作是经典保留下来,成为参考资料,或者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发生法律效力。总之建立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的听证程序的混合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体现和谐社会,节约性社会的思想方针。行政复议制度在诸多方面还有亟待完善之处,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处于方兴未艾之势,在理论和立法上还存在诸多障碍,相信通过社会

各界的共同推动,其将越来越进步和完善,极大地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民丰化,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l】杨海坤刘洋林《关于行政听证听证制度的讨论》《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4期

【2】皮纯协李素芬《行政听证在我国立法中的现状与完善》《法学研究》200 1年第5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第462页

【4】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一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与观念》《法学研究》l 996年第3期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2页

【6】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第214页

第五篇:行政决策案例

[案例三] “居住证**”

几天前,上海一家媒体报道:“10月1日起,到沪居住3天以上的非上海户籍的境内人员就要办理居住登记,申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这则报道被国内媒体广泛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跃成为网络热评新闻。这则报道共有近10个段落,而人们关住的焦点显然只在开头这一句话,意即上海出台新规定强制到沪3天以上的外来境内人员办证。

由这一句话引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为数众多,诸如“上海将实施居住证制,到沪3天以上须办理居住证”,“上海居住证制引发争论:管理不能牺牲自由”,“舒马赫要不要办上海居住证”,“居沪超3日须办证引来质疑”,“工作人员承认上海居住证制度存在操作漏洞”,“上海居住证暂住证将暂时并行,实施细节有待完善”,等等,至今仍在继续。

然而,我在查证了这个新规定的原文以后发现,这一句话是个错误报道。的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从202_年10月1日起实施,但是这个规定共33条中没有一处提到“3天以上必须办证”,因此报道中所谓“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在本市居住3天以上的来沪人员,均要„„”毫无根据。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10月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回答——“问:来沪人员是否都要办理居住证?答:不是的,由当事人自愿申领。”“问:短期来沪出差、旅游、探亲、访友是否也要办理居住证?答:不需要。居住证的申领对象是指签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登记执照,并有稳定住所的来沪人员。”

这个新规定的全文在网上查看并不难,甚至那个最初的报道中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因此这些后续报道和评论的出现不得不令人感慨媒体的浮躁。同时令人不解的是,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多次接受媒体的采访,多次含糊其辞,甚至有工作人员“坦承”3天办证“确实是一个操作上的漏洞”。

思考题:

1、结合案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谈谈你对户籍制度的看法?

[案例四] 政策失误政府不该如此“含蓄”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表示,上海市政府两个月前颁布的限期关闭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小店的决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从而含蓄地收回了一项新政策。上海数万家小饭店也因此“死里逃生”(据9月29日《南方都市报》)。与上海数万家小饭店的命运差不多,去年底郑州市物价局出台了一个文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使用的菜谱中必须标明饭菜主辅料重量规格,此规定在今年7月正式实施之后遭到质疑,同样未过多久,该局又出台了一个通知说,餐饮业经营者应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标价方式进行标价,从而也“含蓄地收回了”原规定。思考题:

1、你认为政府失误后,是否应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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