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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精选多篇]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1-66230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8 21:47: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乡纪委的业务指导下,行使监督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村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及事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党组织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

会会议的;

(四)乡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第二篇: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主 任:

委 员:

村民监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1、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

2、村民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3、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

4、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各项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广播发布、图册资料等形式向农村群众公开,并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工作要制作工作流程图,放置在村监委会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1、会议通报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大情况需要讨论时,应及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

2、质询制度。在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村“两委会”负责人应对近期村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介绍,并接受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质询:对“两委会”、村干部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过失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质询。

3、述职测评制度。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

4、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提请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对村级财务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对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督促和监督;对其他村民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事项,村“两委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5、村民监督委员会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除接受乡镇指导管理外,还应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信任度测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信任票达不到会议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第三篇:最新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1.村监督委员会在村委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4.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

(1)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2)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3)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第四篇:村民监督委员会)

中共xx市委

xx市监察局文件

xx市财政局

x市纪发[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

全面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财政局: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x办字〔2009〕9号)精神,大力推进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已基本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172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9%,基本做到了全覆盖。但工作上还存在个别县、区和乡镇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推进措施不够有力,个别村“两委会”对村民监督委员会不够理解、不够支持,部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不够规范,监督作用发挥不

够充分等问题。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建设、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一项根本制度,对于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不但十分重要,而且极其迫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x办发〔2010〕1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同志(x市办字〔2010〕102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认真贯彻《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认真贯彻执行省纪委等4委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x市财办会【2010】14号)精神,积极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凡村级财务未纳入乡镇农

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和隐瞒收入纳管不彻底的村,其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主动工作,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村级财务收支及时或彻底纳入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如村委会拒不纳管或有意隐瞒收入纳管不彻底,村监委会有权提出质询或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二、切实落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审权。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审权是《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的一项重要权限。为落实这项权限,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实行村级财务支出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会签制度,即村级所有支出票据均应由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才能报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干部胡支乱花等不廉洁行为,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监审权和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建议权真正落到实处。监委会主任认为支出不合理不应签字确认的,应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在征得2∕3以上多数委员同意后形成正式决议记入监委会工作记录,并以监委会名义向村委会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防止个人说了算,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核

把关,对没有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实践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监委会主任当“好好先生”,使会签制度流于形式,监审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一种是监委会认识不到位,对村集体合理的支出不予签字确认,影响村集体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审权是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落实这项职权对于村民监督委员会全面发展职能作用意义重大。各县、区、高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省、市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支出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会签制度,确保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打折扣,落到实处。要积极会同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会,对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进行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传达省、市文件精神,提出要求,明确责任。财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会签制度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负责对会签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将于2011年5月份左右

对各县、区、高新区贯彻落实本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

xx市财政局

主题词:农村工作

监督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财务管理通知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制度(精选)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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