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从供应链角度理解保理业务逻辑
从供应链角度理解保理业务逻辑
供应链融资不管怎么做,回款的控制是优先要考虑的重点,回款控制首先要得到债务人(买家)的配合承诺,而且这种配合由卖方、买方和供应链公司共同达成协议,否则回款控制就只能看卖家(融资人)的信用了,如果融资方实力较弱,供应链公司会要求抵押相当的不动产。供应链公司在采购方面有量的优势,从而掌握一定的议价话语权,能为客户争取到更低采购成本和更经济物流服务。
在单保理操作模式下,以供应链金融的逻辑进行风控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理融资定向用于支付采购款,如果融资方现款采购一般有价格上的折让优惠,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保理商锁定应收账款买家回款收回融资。对保理商来说,没有买家资信信息,无异于赌运气,买家的信用风险通过卖家传染给保理商,因此,获得买家资信信息,在买家间接授信额度内,控制卖家的保理融资额度,便可有效控制买家信用风险。暗保理之所以风险太大,是因为它离开了买家的配合,类似供应链融资没有买家配合一样。
在传统供应链融资中,控制的多是赊销回款,而在互联网供应链融资中控制的还有现销收款。供应链融资期限可以从计划采购日开始,直到货物出售完成日,而保理期限最长只能是从货物已出售的应收账款形成日到赊销约定回款日,而货物未出售前的时期被排除在保理期限之外。供应链做的是仓单、存货或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做的是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转让。保理是否可以接合供应链的操作方法,完全控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在大数据分析的前提下控制风险呢?我认为保理要解决贸易真实性、应收账款确权和控制回款,这是最好的方法。这种风控模式下,保理商的风控人员很容易提前预知风险的发生,启动退出机制,减少对客户的伤害。
与单保理不同,标准的国际保理是基于买家信用的双保理模式,在卖家尚未向买家发送商品前,卖家通过保理商协会的成员对买家进行尽调或征信,核定授信额度后通知卖家,卖家依此额度发货,然后保理商买断这笔应收账款,到期买家直接支付货款给保理商。其中,核定授信额度的保理商一般在买方所在地(国),给予保理融资的保理商一般在卖方所在地(国),后者一般会在融资后把应收账款最后转让给前者做再保理(它们在合作前会协议好利益分配),因为前者是买卖双方信用额度的核定者。供应链融资授信机制与国际双保理差不多,供应链融资规模主要取决于核心企业的实力,卖方的实力只能是增信作用。
当然,国际双保理在我国当前环境下肯定是没法操作的,保理商一般在应收账款形成之后,而不是像国际双保理那样在应收账款形成之前介入,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只能做有追单保理的关键原因。相反,我们的供应链公司却是介入在买卖贸易之前,这使得供应链金融相对保理来说更接地气,更早在我国出现。当前,还是有很多企业根本不知道保理商是何方神圣,对他们的贸易活动能提供什么样的帮助,更不知道他们要怎么做才可以让一笔交易具有保理融资功能,所以,保理的风险管理模式要达到国际保理的安全模式(即保理授信前置的模式)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企业从认识到主动接受保理服务,再到对保理认知上升一个大台阶,最后达到企业主动配合保理商进行信用管理,实现保理业务风控前置合作,即企业让保理商提前介入其与下游客户之间贸易授信管理活动,我想,这才是中国保理真正的未来面目吧!现如今,我们有些保理公司正在强化风控部门的保理风控方案设计能力,估计没几个会想到要在买卖双方贸易前期对买家间接授信(它需要买家信息支持),最多只能做到在买卖双方贸易前参与他们协议的签订,见证发送货物(提供服务)、对账和应收账款的形成。风控若能这样来做,信用风险就可控多了。
第二篇: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
(一)什么是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应收帐款为质押来办理短期授信融资的业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保付代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2、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产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销售收入连续稳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3、依我行客户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较高等。
(五)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按合同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贷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2、应收方的基本情况说明等。
(七)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期限、费率
1、国内保理业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核准发票金额90%。
2、国内保理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期限。
3、国内保理业务利率与一般贷款相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逐笔收取管理费。
(八)国内保理业务办理
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有关手续。银企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明确回款账号。对《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应收账款受让清单》、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中应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九)国内保理业务的还款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中归还融资。
第三篇: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个人账户结算单。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2.11应收账款资料:(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调察。
6、实地尽职调查
实地尽职调查需落实双人调查制度,包括项目经理及风险经理的调查工作,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和记录。
7、风评会上会
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对项目进行全方位阐述,风评会成员进行意见表决,得到最终结果由负责人宣布项目是否通过。
8、签订保理合同
融资企业法人以及保理公司负责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正式签署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9、应收账款转让操作
我司与融资企业共同前往买方企业,需在买方企业财务科办公室与买方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要求买方企业在我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本过程会由我司业务人员全程拍摄留作证据,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0、中登网登记
由风险经理在央行中登网上登记完整的保理业务买方卖方名称以及业务对应的相关发票等,避免业务二次质押引起纠纷。
11、业务放款
我司将在合作银行设立保理业务虚拟账户或者对卖方现有账户进行监管,同时放款至合同约定账户。
12、利息及 保理服务费收取 融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应付利息和保理服务费用按月度或季度打款至保理公司账户。
13、在保理约定结束期限前一周提醒买方企业还款
可由项目经理通知买方企业或双方企业提前筹备资金并提醒最终还款期限。
14、买方按照合同金额足额回款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合同金额全款一次性打款至保理公司账户,结算剩余的资金由保理公司退回至融资企业账户。本次保理业务结束,开始着手操作下一步业务。
第四篇: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
-2-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通过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独立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因财务因素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六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综合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非经有权审批机构(有权人)审批,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七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根据额度使用方式分为单笔单批和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项下额度可循环使用。经办经营机构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八条 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供应商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买卖双方任一方征信信息。
第二章 国内保理业务职责分工
-3-第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总行评审部、内控合规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办经营机构同为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指导、审查、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各经办经营机构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本机构保理业务的统计和按总行相关要求进行上报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撰写、修订、解释国内保理产品办法,组织对客户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国内保理产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管理买方管理额度。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区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营销、拓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评审部以及各有权审批机构按照授权权限,负责国内保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岗,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监控与检查,并对发现的各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第十四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负责在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总行内控合规部或分行法律审查岗按照权限、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非标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币种、期限、费率
第十五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第十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期限,根据供应商行业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0日。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分为管理费、融资费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费按不低于应收账款授信金额的0.125%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费:融资时按融资额计收从发放日至到期日的资金价格,融资费率按不低于我行当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按融资额计收自到期日至收回日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回
-5-收的余款中扣收,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率按人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三)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第四章 叙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我行对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对应买方均应采取严格评级、审慎准入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含)级以上。
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A-(含)级以上。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级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A级以上。
(二)交易风险排除原则。我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
-6-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
(三)比例控制原则。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80%。在我行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扣还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余额(如有)方能返还给供应商。
第五章 对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及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以下称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应收账款的范围:
(一)供应商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政府部门或其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或提供服务的背景。
(二)供应商(至少在保理融资发放前)已履行了对应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并至少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基础贸易合同、收货证明、发货单或完成验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期日。在正常付款期内,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给予买方一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
(六)原则上不接受涉及特许经营、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七)原则上不接受尾款、预付款、纯提供服务或劳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八)原则上不接受软件开发等质量标准不易确定或验收周期长于30日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九)不接受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不接受供应商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一)不接受基于不合法的合同、寄售合同、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作为应收账款。
(十二)不接受建筑企业以带资承包方式承建政府项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三)对于因承接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如劳务费、材料费等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无法从应收账款中区分的,原则上不得接受。
(十四)其他我行认为不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六章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买卖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方非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双方为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三)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是另一方的债务人。
(四)买卖双方间目前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为我行的客户,信誉良好,所属行业正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销售渠道畅通,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过去两年内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较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且有一年以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四)叙作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的,卖方注册地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大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且稳步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非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采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采购部门)、事业单位,年收入必须在20亿元以上。
(三)在行业中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四)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五)买卖双方(或获得授权的子公司)至少一方注册地应在经营机构所在地。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要求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
(一)买方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我行能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买方信息;
(二)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三)信誉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且连续2年无不良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记录;
(四)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含其获得授权的子公司),注册地必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如果买方为事业单位的,一般限定为三甲及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国家、省市级重点院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具有较强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基础的事业单位;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的买家,除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采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采购部门)、事业单位外,其年收入必须在100亿元以上。
(六)如果买方为政府机构的,必须是县级(含)以上的政府机构,同时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我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与放款
第二十五条 授信申请
凡是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条件的,由供应商向经营机构提出单笔授信申请或综合授信额度申请,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近三年财务数据等(如果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
(五)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六)需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二十六条 授信调查
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应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
(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他债券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付款方式,以及互相间履约情况,买卖双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特别是买方对供应商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买方是否卷入法律诉讼。
(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七)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4-第二十七条 调查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其中:
(一)确定融资款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买方预付款、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 如基础贸易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保理期间为自《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一定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如基础贸易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基础贸易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宽限期。但保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对经办经营机构的调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同意后按我行授信权限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审批,审批时须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有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无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买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情况有无发生不良变化。
(二)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交易商品的情况。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基础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供应商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等。
(四)提交的基础贸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对因提供服务等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其交易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买方管理额度
(一)对于多个供应商叙做的保理业务同为一个买方的,总行对该买方实行额度管理控制。针对同一买方的保理授信业务均纳入买方管理额度控制范围内。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参照对商票核心客户管理额度控制方式进行,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核定,纳入总行公司银行部“保理买方管理额度控
-16-制名单”进行名单式管理(分行授权权限内可参照本条确定保理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但应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二)买方管理额度,是指我行主动核定的、供应商可针对同一买方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最高额度。
(三)经营机构拟叙作保理业务的,如买方未在我行取得买方管理额度,经营机构应在向评审机构报送授信材料的同时,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
(四)经营机构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的,应提交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主要业务情况、近三年财务数据、行业分析(重点说明买方在全国或本地区的市场地位,提供行业信息来源)、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如果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并说明信息来源。
(五)买方管理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买方管理额度到期后,由主办行重新发起管理额度申请,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买方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六)在买方管理额度有效期内,买方资产经营状况或者行业发展前景等发生变化时,需要调低、调高或叫停管理额度的,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可主动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
-17-管理额度,主办机构也可根据买方实际经营情况向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管理额度。
(七)买方管理额度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分行由分行公司银行部)、主办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帐,集中管理。
(八)首次申报买方管理额度并实际叙作该买方项下保理业务的经营机构,为该买方的主办行。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及放款
国内保理业务单笔授信或综合授信额度获批准后:
(一)额度通知:国内保理业务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根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向供应商发送《重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件2)。
(二)签订合同:
1、经营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件1)。
供应商还应与经营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见附件10),由经营机构接受供应商委托,将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予以登记。
2、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经办行应双人上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4)送达买方,并
-18-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当面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如供应商收款账户(即保理专户)为已开立在经办经营机构的账户,无需要求供应商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1);如供应商收款账户不是开立在经营机构的账户,则应当要求供应商将收款账户变更为在经营机构开立的账户。供应商应会同经营机构双人上门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应载明供应商对买方应收账款的总额、付款期限以及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为供应商在经营机构处的保理专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营机构收存。
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应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件5),同时要求供应商预留经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蔽型),授权经营机构在国内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4、办理综合授信业务项下保理时,经营机构不必再与供应商逐笔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仅需与供应商重新填
-19-写《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1)),并将其作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
5、综合授信项下每一笔新增的保理业务办理时,经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额度管理与使用:
1、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单笔额度或授信项下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及回执;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2、经营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检查融资比例、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等。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的情况下,按照我行放款权限及流程办理放款手续;由会计部门按照有关制度办理放款。
(四)放款后:经营机构将基础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0-书》及回执等按我行信贷资料管理规定归档,并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件6),确保信贷统计与会计账目相符。
第八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一旦发现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国内保理额度使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买方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跟踪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执行情况、买方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有无其他经济纠纷等,一旦发现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或商品交易出现纠纷对我行债权或融资可能构成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对该买方新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及追回国内保理收购款项等措施。
(三)保理业务均须开立应收账款回收专户(保理专户),保理专户是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在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开立。在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供应商的名义在经营机构开立,供应商应出具承诺函,保证保理专户的唯一性,需经营机构同意方可变更保理专户;但隐蔽型国内保理发生符合供应商回购情形时,保理专户则应为以经营机构名义开立的我行账户。
(四)经营机构应加强对保理专户管理,对其销售回款进行有效监控。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供应商立即进行账务核对;每月月末,对有业务发生的保理专户,应与供应商进行账务核对。
(五)针对公开型保理业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授信期限,每季度或每半年双人上门与买方对账。
(六)以供应商名义开立的保理专户,必须由供应商及经办机构共同兼章管理。
(七)经营机构应专人对保理专户回款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发现买方付款方式及/或付款路径与业务要求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立即将买方所付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要求供应商立即将买方所付票据办理贴现或解付,并将贴现或解付
-22-所得款项付至保理专户,必要时应暂停对供应商融资及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到期催收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买方催收,在融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见附件7),请买方按时付款。
2、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要求其填写《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8)并备足资金。提前归还融资款时,会计部门办妥收款手续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废止或退还供应商并恢复供应商相应的授信额度。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营机构应敦促供应商协助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供应商及时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但在我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特快专递向买方寄发《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进行主动催收。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一)款2点处理。
3、原则上经营机构在融资到期日前不通知买方国内保理事宜,但当应收账款即将或已经出现重大隐患(如供应商无能力偿还我行融资款)时,经营机构须立即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当面取得回执或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4、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提醒买方到期按时付款。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一)款2点处理。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仍未收到买方准备付款信息的,经办行应督促买方尽快做好还款准备。
第三十三条 到账处理
经营机构如期收到买方或供应商付款后,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款项,余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如有)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若供应商已提前还款,则收回款项直接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
供应商与其买方约定以我行认可的票据方式结算的,我行应要求买方每次交付票据前通知经营机构(双人)与供应
-24-商一起前往取票,供应商收票后必须立即贴现并专项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或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我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纠纷处理
对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若供应商与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介入。如遇本办法附件1第六条所列回购情形时,供应商须对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经办机构应向供应商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见附件9)。
第三十五条 逾期处理
(一)国内保理到期后买方或供应商仍未付款,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逾期融资科目核算,并按照逾期贷款管理的程序立即进行清收。
(二)国内保理超过保理期间后,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供应商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保理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保理业务的界定。《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3.国内保理的基本运作流程。目前,国内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买销售商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行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偿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实质上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服务费用,所以成本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
其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也有相似之处。两种业务中银行都有追索权,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贴现是商业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销售商。贴现所反映的实质上是一种票据关系,实现的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其实现方式是背书,贴现中银行的追索权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的转移,其实现方式通常是转移发票副本及销售合同副本等。所以从交易的经济实质看,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融资利息费用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不应当比照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会计确认和处理。
3.账务处理时应分项核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以贸易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业务,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性质的金融服务产品,分别为:①保理商开展资信调查、额度审核、账户管理等劳务服务;销售商购买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管理劳务。②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提供融资服务(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还包括进行信用风险担保);销售商取得资金使用权,以支付融资利息为代价。
对于第一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对于第二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这种对服务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服务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项目,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销售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销售商的实际融资额,即保理商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估计的购货商到期无法支付的货款,即销售商到期要追偿给保理商的款项;“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科目与“预计负债”科
目相对应,核算预计无法收回的追偿款。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以后要按直线法在各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同上。2.保理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坏账准备”、“吸收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二)账务处理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 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3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666元(11 700-500-300-234)。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按以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取得短期借款处理,本金为乙银行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10 666元:借:银行存款10 666元;贷:短期借款10 666元。估计销售退回:借:其他应收款234元;贷:应收账款234元。支付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管理费用500元;贷:应收账款500元。
(3)按直线法摊销支付的融资费用,列支为财务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50元;贷:应收账款5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20元。(5)9月1日,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借:短期借款10 666元;贷:应收账款10 666元。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甲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按质押贷款处理:借:贷款10 6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666元。
(2)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其他应收款500元;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3)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资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应收利息50元;贷:利息收入50元。
(4)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贷款10 666元,其他应——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