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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剖析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1-52281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03:4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海地产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剖析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条 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1.定义

1.1 1.2 需方:指协议条款中明确的采购指定货物的一方。

供方:指根据本合同文件被需方接受、为需方生产和/或供应合同文件指定货物的企业或商号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其职责是否包括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由需方单独决定,供方无权反对。总承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方可授权总承包人行使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职责,供方无权反对。分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或经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委托的总承包人选定的、需要使用本合同指定货物的、或与货物贮存、安装、使用等有关联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需方委托的、供方无合理理由反对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系统测试机构。

制造商:货物及其不可分离之附件的生产厂商,不特指货物在其中加工、生产的工厂。

工厂:货物在其中得以加工、生产的场所,包含工厂地址、厂房、工具、机械设备、人力、管理等含意。

定金:需方在合同生效后、货物交付或加工、生产前支付的用以担保需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充当已付货款。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预付款:支付定金之后,货物交付之前,或主要货物交付之前,需方支付给供方用于加工、生产等费用的款项。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为已付货款。1.11 货款:在货物交付之后,需方支付的按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的应付款项(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定金或其一部份、预付款或其一部份此时已视为货款。在合同文件中,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不论支付与否,货款支付亦可以含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意思,视上下文而定。

2.合同文件

CC/1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采购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供方向需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生产/供货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需方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需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需方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需方已接受或认可。供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需方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货期、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供货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可在采购合同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由供方提供、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等资料(以下简称供方资料),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由需供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板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标准,而不论该样板是否由供方生产或提供。

标准、规范、供方资料、及样板之间如有差异,不论四者在协议条款中如何排序,需方均有权指示供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3.数量和单价

3.1 数量

采购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在需方确认供货完成后,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如合同货物由供方专门为需方生产(该类货物下称“订制货物”),则供方

CC/2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对于非订制货物,需方若减少采购数量,则无需补偿供方任何损失;需方若增加采购数量,应根据增加数量的多少参照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与供方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需方增减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

对于订制货物,需方有权在暂定数量基础上增减百分之十五(15%),而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供方在生产或采办之前或在供货总量达到采购清单暂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时,应向需方详细了解需方实际需求数量量,否则造成的供方无法按期供应充足货物或造成供方货物积压,需方不负任何责任。3.2 单价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货物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运输、保险、供方自行组织的货物检测试验、经销、关税、商检、国内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供方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和本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在限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费用。不论需供双方按照3.1款确定的数量与清单暂定数量差异大小,单价亦不再调整。3.3 供方回购超供货物

如供方实际供货量(供货经需方同意并已验收交付)多于需方实际需求量百分之十(10%)以内的,则多余货物供方应按合同单价全数回购,并负责装车、运输、保险等费用。3.4 订制货物供货数量增减超过百分之十五

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减少百分之十五(15%)以上,则超减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在议标时确定,或于发生时商定。但无论如何,补偿总额均不得超过按合同单价和超减数量计算的供货款额。

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增加百分之十五(15%)以上,则超增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适当延长供货期限,但超增部份的货物单价不变。延期的长短由双方商定。

4.计量规则

4.1 结算数量

所有货物的数量均为交付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承包人所统计的数量,任何于生产、运输、供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合同结算数量。

CC/3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4.2 计量单位

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一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

以立方米、平方米、延长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立方米”、“平方米”、“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以公斤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性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

5.质量标准与等级

5.1 质量标准

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第2.3款规定,此外应符合供方质量等级所指称的标准。5.2 质量等级

对于所供货物,供方如有众多的质量等级,则应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主动标明或说明,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供方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序列中所处的级别。供方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未说明货物质量等级的,则需方有权认定货物质量等级为供方生产的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此外应符合第2.3款的规定。5.3 样板

需要用样板来验收货物的,双方应签署样板若干件,其中需方至少保留两(2)件。双方的签署人必须在协议条款中列明,以保证签署的样板为双方所认可。

6.货物的安全性与环保性

6.1 安全责任

供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因货物的安全问题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价款总额。6.2 安全隐患

CC/4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货物在贮存、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供方应在投标及议标时向需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贮存、安装、使用指示。如于货物交付时说明,需方有权拒收,而需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货期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6.3 货物的环保性

用于生产货物的各种材料,其放射性和有毒气体、气味释放量必须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工程验收时,货物的环保性能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工程交付使用后至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前,亦必须通过使用者个人和使用机构的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环保标准,则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货物更换、重新施工、修复受影响部位或系统、以及对使用者健康的损害等。

7.货物的所有权

7.1 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

供方对所供货物必须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或经销权,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有义务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在货物交付后,有第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则由此造成需方卷入产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及经济损失的,概由供方负责。需方保留一切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损失。7.2 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

如供方所供货物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的,造成交付给需方后的货物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因此引致需方的直接损失,由供方承担;引致需方的间接损失,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

8.供货计划

8.1 约定供货计划

供货计划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供货。8.2 分批供货

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供方分批供货。分批次数和每一批次供货数量由需方决定,但除最后一批次外,此前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不得少于一辆运输工具所能合理承载的经济数量。在此条件下,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与时间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和供货计划合理地确定。8.3 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

CC/5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尽早书面通知需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需方如认为供方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合同或指示供方执行需方新的供货计划。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其他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4 供货计划延迟

需方如需将供货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供方;如需将货期提前,则必须经供方同意。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只要提前一(1)个月及以上发出,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不承担责任;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仅提前一(1)个月之内发出,且计划延期在三(3)月以上,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8.5 供货计划延迟限制

如需供双方未就供货计划延迟期限签订补充协议,则需方对供货计划的延迟最长不得超过一(1)年。8.6 供货计划提前

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8.7 通知

双方有关货期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不少于三(3)天发出。在发出通知之前,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对方。

供方可将某一阶段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但每次发货前应履行通知义务。8.8 需方检查供方履约情况

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供方不得反对。如供方为货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供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

9.包装与运输

9.1 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在投标时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货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及安全责任应如同货物本身之安全性及安全责任一致。

CC/6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9.2 特殊包装

特殊的包装要求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且供方在投标时未说明的,则包装方式按同类企业常规的包装标准执行。

9.3 运输方式

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运输到达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工地。需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供方视察时一致。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大型运输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需方亦不保证。

10.货物保险

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等风险,需方概不负责。

11.货物的验收与交付

11.1 卸车、搬运、堆放

如无特别说明,供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按需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

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供方应将运输工具停靠在距需方指定的工地出入口五十(50)米以内的地方或停靠在工地内任何适当的地方,具体位置由需方指定。11.2 委托验收

需方可以委托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代为验收,需方的委托应采用书形式。经受委托人签收的货物方可向需方结算。11.3 验收与拒收

验收标准将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和采购合同条件第2.3款执行。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需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接收,供方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如未于当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11.4 交付货物的更换

已交付货物在接收之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供方有义务免费更换,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货期及需方使用时间上有所延误。在双方约定的更换期限内,该类货物在退

CC/7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还供方之前,其损坏、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不适合试用、或一经使用即不可再用、或一经使用而改变其外观、性能的货物,在试用或使用之后不得退还供方,但属于货物质量缺陷的除外。

12.质量保证期与质量保证金

12.1 质量保证期起计日期

如无特别说明,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需要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质量保证期限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2.2 质量保证期限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同类企业的一般性或公认的规定执行。12.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需方可于支付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已交付的各批货物结算价款的质量保证金。12.4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需方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仅行使保管职责,并无使其增值的责任。在质量保证期间,供方应免费为需方更换有缺陷之货物。如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之货物,需方可自行采购同等或同类货物替代,所需费用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回,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则其差额部份将成为供方所欠债务向供方追讨。12.5 质量责任之延伸

因供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需方修复受影响部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3.货款支付

13.1 一般付款条件

如双方未在协议条款中专门约定,则货款支付数额及期限规定如下: 每批货款支付分为两次:第一次为八成货款,即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八十(80%);第二次为该批或累计各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定义为临时质量保证金,其支付条件为:已实际使用的货物数量(需经业主指定的总承包人或使用该货物的分包人认定)超过实供货物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后,其超过80%的部份货款,按实申请、支付;供方的申请间隔期限为一(1)个月。支付期限按下述规定。

CC/8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每批货物交付后,由供方向需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详细说明交付货物的日期、品种、规格、数量、价款及需方或其受委托人验收证明文件等。需方于收到供方付款申请之日起十四(14)天内,将本批货物应付款项支付供方。

如单批货物价款少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则需方可以不再为此批货物单独办理付款手续。如供方将多批货物汇总作一次付款申请,则付款申请应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之后。

八成货款的付款数额为其结算数额乘以百分之八十(80%)再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定金(如有)或一部份定金、预付款(如有)或一部份预付款后的余额,需方将以志明供方正式名称的转帐支票支付供方,而不论供方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入帐。供方在取得需方转帐支票时应向需方提供销售发票,但供方的发票金额应不扣除质量保证金。需方将向供方开具质量保证金收据,该收据将于需方支付质量保证金或其余额时收回。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供方可向需方提出付款申请。需方将于收到付款申请后十四(14)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13.2 付款地点

如无特殊说明,付款地点为需方办公地址。13.3 债权抵销

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销供方按本合同和其他有效合同应付给需方的任何款项。

14.货物检测

14.1 约定检测

货物检测的方式、费用按供货清单中规定的项目、内容执行或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14.2 未约定检测

如上述两个文件中未有规定,而需方要求检测的,则按下述条款执行: 检测项目由需方按货物的性质决定,供方无权反对。

检测机构由需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需供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供方可以提出合理的反对,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检测适用的标准、规范按第2.3条执行。

CC/9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14.3 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之收费标准应经需供双方认可。

如检测结果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亦不免除供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如检测结果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因检测工作耽误的货期应作相应顺延。

15.货物使用说明、培训及售后服务

15.1 使用说明

供方应于货物交付后使用前向需方免费提供中文版本的货物使用说明书,详细阐述现场加工、施工、使用需注意的事项。15.2 培训

如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及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培训,培训费用由供方承担。15.3 售后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使用故障,供方应在四十八(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

供方未履行上述条款,需方将随即发出书面通知,以传真和挂号邮件的方式通知对方。自传真发出后的四十八(48)小时内未能响应及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的,需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使用故障。

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售后服务按供方承诺执行。15.4 无需说明书或培训

对于普通货物无需介绍使用说明或提供培训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

16.双方责任

16.1 需方责任

16.1.1 对供方提出的书面要求或通知,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给予答复。16.1.2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审批供方的付款申请,并付款。

CC/10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16.1.3 在首批货物到达之前,为供方指定货物堆放场地或介绍验收人员及其职权;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应安排好卸车人员。16.1.4 由需方安排卸车的,卸车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卸车,不得拖延。16.1.5 选择独立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时,通知供方到场监督。16.1.6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需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装运地点验货。16.2 供方责任

16.2.1 供方需按供货计划供应货物,过早送到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或给予堆放场地但不办理接收手续。16.2.2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应通知需方到达装运地点验货;对于付款期限以发货日期起计,而供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则该笔货款支付期限将自货物交付之次日起计。16.2.3 货物到达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需方。

16.2.4 在交货地点,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需方验收货物。16.2.5 供方如无卸车责任而自行卸车的,则由供方承担货物损坏风险。16.2.6 供方应对需方仓储条件提供意见,并指导需方堆放货物,以免货物储存期间受损。

17.合同转让与分供

17.1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17.2 分供

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合同货物交由其他厂商生产,亦不得交由供方的其他工厂生产。

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合同货物。

18.违约责任

18.1 付款延误

CC/11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18.1.1 合同规定有定金支付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18.1.2 合同规定有预付款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18.1.3 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供方应得数额之货款,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供方应得数额货款扣减应分摊充任货款的定金和/或预付款后,以每天千分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或下一批货物之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供方只能选择一种方式。18.1.4 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质量保证金之余额,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保证金余额以每天千分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18.1.5 付款日期为供方领受付款凭证(支票、汇票等)、或双方约定以债权抵销货款时债权转移之日期。如在需方通知供方领取付款凭证后,而供方未能及时领取付款凭证,则造成付款延误的责任由供方承担。18.2 货期延误

18.2.1 因供方责任造成货期延误的,供方应按该批货物价款以每天百分之一(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或按该批货物价款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计算赔偿金再加需方及总承包人因此受分包人索赔的损失赔偿需方。18.2.2 如货期延误严重(任一批货物货期延误达该批货期的百分之五十(50%),或累计导致总货期延误达百分之三十(30%)),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供方应将需方所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还需方,此外按18.2.1款规定赔偿需方损失。18.2.3 货期截止日期为供方交付、需方接收货物之日期。如供方按需方要求供货而需方未能按期验收货物,则由此造成货期延误的责任由需方承担。18.2.4 需方按11.4款验收货物,而后发现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数量超过该批货物百分之五(5%)的,如供方更换货物时间超过七(7)天,则超过的天数视为该批货物货期延误的时间,需方有权按上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3 质量缺陷

18.3.1 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供方运输、保险等损失由供方承担;造成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3.2 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可以与供方约定折价接收,但供方必须明示该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及货物

CC/12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的潜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最终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8.3.3 如双方在货物折价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按前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质量责任或货期延误责任。18.4 供货数量不足

18.4.1 供方每批供货数量应不少于计划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缺额部份应在随后供货批次中尽早补足。不足百分之八十(80%)的,需方有权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4.2 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如货物总量仍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供货数量,则缺额部份应于七(7)天内补足;如不能于七(7)天内补足,则需方有权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5 合同转让与分供

18.5.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需方有权选择:

要求供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 终止本合同。

需方终止合同后,供方应将需方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还需方,并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

18.5.2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供方有权选择:

要求需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 终止本合同。

供方终止合同后,需方应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赔偿供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赔偿可于需方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

18.5.3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合同货物交由另一厂商或工厂加工、生产,则需方有权拒绝该厂货物。如供方向需方证明该厂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需方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接受该厂货物。货物质量的检测、评定等费用概由供方承担,且不论货物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18.5.4 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而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合同货物时,需方的权利和供方的义务同18.5.3项。

CC/13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18.5.5 因供方违反17.2款规定导致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6 不履行合同

18.6.1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的赔偿金。如需方已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则赔偿金在定金和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18.6.2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如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实际终止合同之日止计算的时间短于合同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货交付之日止)三分之一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的赔偿金;长于三分之一(1/3)的,应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基础上再按超过三分之一(1/3)的时间占合同货期的比例计取赔偿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18.6.3 合同终止之前已部份履行的,按合同规定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结算;未履行的部份,适用于上述两款计算赔偿金。18.7 不可抗力

18.7.1 不可抗力包括: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暴雨、暴雪等;

突发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爆炸事件、戒严等;

不可预见的人为灾难:核辐射、爆炸、飞行器坠落、沉船、陆地重大交通事故等。

18.7.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时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3)天内书面告知对方,同时需附有政府机关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一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18.7.3 发生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双方应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合同,如未能尽全力或怠于继续履行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在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时拥有决定权。18.7.4 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要受影响的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则另一方应同意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四(14)天内结算互负债务,不计孳息。只能部份履行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CC/14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18.8 所有权责任

供方违反7.1及7.2款规定,按下述条款执行:

18.8.1 导致需方涉入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法院受理、审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需方由此发生的额外支出)由供方承担。18.8.2 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使用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8.3 导致需方所有权被剥夺的,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及市场利息,此外按18.6.2项计取直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赔偿需方损失。

19.仲裁

19.1 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需方与供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促裁。仲裁的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9.2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

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成前、或需方终止合同前、或供方放弃本合同前进行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一方须遵从及继续遵从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及原则作出的任何与受仲裁问题有关的要求,直至仲裁人有所裁决为止。

20.合同效力

20.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供方履行完成质量保证期内责任,需方付讫剩余质量保证金后自行终止。20.2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4)份,其中正本两(2)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1)份;副本两(2)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1)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CC/15

第二篇:物资采购合同(通用样本)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外购合同样本)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删除)需方(以下称甲方):供方(以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下表列物资购销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物、数量、价款

1、表中所列材料均需在年月日到达工地(可约定期限)。

2、合同单价为(含税)到甲方指定卸货地点价格。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甲控物资以招标单价浮动计算公式为准)。

4、乙方按甲方书面计划供应,数量以甲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二、乙方对货物权利瑕疵的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售卖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法律纠纷及诉讼,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对供应的标的物的出让是其合法有效的行为。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乙方保证因权利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标及合同约定并提供相应产品质量证明书。

四、交货方式、地点及时间

交货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收货人以甲方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五、计量方式

按计件、检尺或称重计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包装物随标的物转移给甲方。乙方包装物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标的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乙方标的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标的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标的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七、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作为选项,根据标的物的供应数量、时间、付款等情况是否需要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元整。如乙方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前期货款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履行完供货义务且无违约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最后一批标的物交验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半年后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检验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随货同发必要文件,如: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化验单、出厂证、钢厂原始检斤单等。

2、标的物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数量验收依据甲方书面发货通知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甲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3、抽样复测以甲方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甲乙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标的物不能满足甲方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标的物并解除合同,甲方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更换合格标的物,并在小时内将不合格标的物运出场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否则买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4、乙方送货时,由甲方指定的工地验收人员按实际验收数量签收,并填制甲方统一使用的三联单(主要材料验收单),此单据第一、二联留工地,第三联交乙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此验收单不作为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甲方出具验收单并不免除乙方对其标的物应负的质量责任。乙方凭甲方工地指定有效签字人的主要材料验收单作为结算依据;

5、数量异议交货当时解决。如有质量异议甲方应在发现标的物质量十天内提出,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日内处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手续。乙方于每月 20日前提供国家规定税务发票和材料验收单等必要文件到甲方结算,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甲方将不再补办。甲方在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当月货款,其中%货款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使用后天内无息付清。质保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标的物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2、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乙方考虑到甲方资金不到位的特殊情况,同意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延期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乙方保证有一定的资金能力及合理的标的物库存量,保障及时供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生产。

十、不可抗力

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客观情况;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便双方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此事件产生的影响,并在天内出具权威独立第三方证明文件,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或变更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十一、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1、在履行期间,应保证甲方所需规格的材料随时满足甲方需要,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持合理库存,必要时准备临时储备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统筹安排运输,确保设备、车辆和人员的正常运转,以满足按时、按质、按量安全地将标的物运到工地,不耽误甲方的正常施工; 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在供应环节(含装、卸及运输过程)中,要保证达到绿色环保要求,如因进料污染环境、噪音等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违约情形及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和数量将标的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工地达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逾期供货货物总值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所供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不能按甲方要求弥补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质保金,并解除合同;乙方所供货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无条件退货责任并无条件将所供的不合格材料清理出甲方场地;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发现因本合同中的货物质量原因而使工程受到诉损害,经有关国家部门证实后,甲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数量、规格和交货地点、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不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并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标的物的质量原因而使工程受到投诉损害,经国家有关部门证实后,甲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乙方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税务发票真实有效,如因票据等不合法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料款中加倍扣除。本合同的履行完毕,不免除乙方承担损失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5、合同签订后不允许债权转移和委托付款。

十四、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两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需方(甲方):(章)供方(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委托代理人: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第三篇:物资采购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关于砖块采购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建设育苗基地所需砖块的基本要求及价格:规格25mm×25mm,单价4.00元每块,共计1515块,合计金额:陆仟零陆拾元(大写)整

第二条运输条件:统一堆放,运到所需地点后堆放整齐,方便取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必须在2013年11月20日前交付砖块给乙方,砖块经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四条交货地点:运费由甲方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协商不成,仍按原条款执行。

2、如甲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乙方拒收,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4、乙方应在甲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此责任不因乙方已进行质量检验而免除。

5、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00元。

6、双方都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

│商品│商标│含量│计量│数│单│金│ 送取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牌号│规格│单位│量│价│额││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_________行业标准_________企业标准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 定金

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____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 交货验收

1.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 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_________,安装费用由_________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2.验收:对于货物的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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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价格调整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卖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卖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_______作为罚金付给买方。

第九条 付款

付款时间_________

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1)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收到货物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货款的20%),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的40%),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20%。

(3)_________

第十条 保险

1._________方应以_________方为保险受益人向_________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_________方指定的险种,并应使该保险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及维持该保险所需费用均由_________方承担。如因_________方未及时投保和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_________方自行承担。

2.保险事故发生后,_________方须立即通知_________方,并将受保险金所需的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及时交付给_________方。

第十一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二条 保证人

1.买方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买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向卖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买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保证人。

2.保证人根据《担保函》就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费用包括相关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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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4)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5)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五篇:物资采购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1

2(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卖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

2.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方自提产品未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6)买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卖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卖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

第十六条 声明及保证

1.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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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客观条件变化

1.买方如发生破产、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本合同因此不能继续履行时,卖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

2.买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买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3.卖方在参加买方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4.卖方决定不参加买方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买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第二十二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买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____天与卖方协商。

第二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

2.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3.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中海地产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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