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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违规举报奖励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2-72894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3 09:45: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警车违规举报奖励办法

肃南县公安局文件

肃公督[2010]09号

各科所队室:

现将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 问题举报奖励办法》转发你们,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全体民警。

附件: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举报奖励办法

肃南县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

违规问题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增强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意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警车违规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根据《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截止2010年11月30日),向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本省公安机关警车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和涉案车辆违规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二条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0931-8535450,0931-8816479,9441-4500(专线),传真:0931-8535461、电子信箱:83312726@qq.com,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8号(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并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三条举报人向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的问题,经核查属实,根据举报时效、2举报线索、案件核查情况等,按照查出问题的多少给予举报人1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四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未携带警车准驾证驾驶警车的;

5、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6、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7、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9、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的;

10、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违法扣留、扣押的;

2、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无法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无关的;

(四)省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同一“违规问题”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通知到指定地点查验举报人身份信息后,当场兑现奖金。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受到奖励后,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其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时应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

4托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时,代办人也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时,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如故意或无意泄漏举报人身份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市州公安机关专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4-28 【生效日期】2010-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条第八条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举报奖励办法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假行动,有效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范围内奖励举报和打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受理举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向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提供查处该行为有价值线索和证据的为举报人。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必须安排认真核实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举报事实确认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对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或所举报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要及时答复举报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五条 举报有功视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确认的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级举报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并能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一一认定有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间接取得,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有部分物证,但未经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或一同性社会现象反映。

第六条 举报奖励以奖金形式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价值信息的,按照多人联名举报办理。

同一案件多人联名举报,奖励金额按举报的人数平均发放。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举报奖金按以上标准发放:罚没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罚没款的3%予以奖励;罚没款5—10万元的案件按罚没款的5%予以奖励;罚没款10万元以上按罚没款的10%予以奖励。第八条 举报奖励要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受理举报;

二、执法机构安排查处;

三、作出处罚决定后按第七条计算奖金总额。

第九条 举报人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保护举报人的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除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触外,不得出现在其他程序中。违反保密制度,使举服人造成伤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举报奖金由举报奖励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表彰本系统打假有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所需经费从举报奖励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三条 表彰打假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 元、2000元、1000元、500元。打假奖励所需经费从举报奖励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发放:

程序:

第一条 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办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推荐]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

(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件。

(二)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申报举报奖励资金。

(二)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奖励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奖金。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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