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县水保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生态治理项目建设,“两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保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股级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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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生态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000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支部会议、局务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局党支部会、局务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局务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支部会、局务会议题由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股室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二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三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来源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1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98人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同志,以及出席解放军纪检工作会议的同志列席了会议。全会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回顾了1995年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部署了1996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尉健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在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李鹏、乔石、李瑞环、刘华清、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及武警部队的负责同志。全会认真学习、讨论了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的国内外环境中,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我国要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关键在于把党建设好。深入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水 1平和领导水平;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抓住时机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战胜一切困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指导意义。
全会回顾了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情况,指出,各级党委、政府更加自觉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特别是中央及时正确地处理了王宝森的经济犯罪和陈希同同志的严重错误,并决定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审查,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狠抓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执法执纪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以更强的声势、更大的力度向前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自律意识不强,工作力度不够;一些腐败现象还在发展,有些不正之风纠而复生等。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
全会指出,1996年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的格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1996年经济工作方针和任务落到实处,为“九五”计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要继续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来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落实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从加强财务管理入手,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弹。二是继续抓好清理违反规定乘坐小汽车的工作,着重建章立制,规范领导干部配车工作,并使清理下来的小汽车全部得到合理使用。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
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既要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又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在政治纪律方面:(1)维护中央权威,在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中央政令畅通。(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 2 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反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4)坚决反对和制止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传谣信谣等一切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必须及时严肃处理。
在廉洁自律方面:(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凡要求下属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2)要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地区、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地区、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属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3)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他们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要继续抓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等三项制度的落实;同时实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要继续加大办案力度,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骗税、套汇、走私、贪赃枉法,以及失职渎职和虚报浮夸的案件。要组织力量,采取执法监察、专项检查等方法,深入到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承发包等领域,揭露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三,纠风工作要继续把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作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公路上的收费站卡,实现在国道、省道上基本无“三乱”现象。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仍以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 3 小学校的收费行为。要继续抓好已明令取消的减轻农民负担项目的落实,狠刹巧立名目向农民集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使用非法手段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要依法严惩。要认真清理预算外资金,清理“小金库”,坚决制止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对公款私存、损公肥私、化公为私、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各部门、各行业都要确定1996年纠风的目标和重点,纠正自身存在的突出不正之风。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存在的财经纪律松弛、经济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实现。
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按照中央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经党中央批准,在坚持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以下五项制度:(1)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2)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3)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4)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健全反腐败工作领导机制。要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继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要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理想信念教 4 育、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遵纪守法观念,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逐步健全防范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为他们创造必要条件。
全会指出,今年是实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第一年,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都很繁重。努力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从维护和发展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坚定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深入、更有效。
全会号召,全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取得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绩,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稳定作出新贡献。
相关
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第六款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四篇:“三重一大”制度
怀远师范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县委、教育局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提高领导班子科学管理水平,经学校行政会、校务会集体讨论拟稿,提交教代会审议、修改并通过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等等;
2、学校评选各类先进、教师奖惩等等;
3、急、难、特、突发事件的处理;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7、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及中层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学校预算安排。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支出款项。
3、学校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制定及其调整。
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有些事项需经党支部会议和校务会议分别审议,党政两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支部委员出席党支部会议;有些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校长审核决定,事后再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是,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依照有关规定,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一般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2010年8月25日
第五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四个不直接分管”机制在这里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事项的制度。
1、不直接分管财务。中心大额资金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不直接分管项目招投标。“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已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项目等商务活动。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地区采购中心招投标,一般物资采购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
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包括哪些具体的责任内容?
答:从责任主体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贯彻中央和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等许多方面。
从宏观上看,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地位、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等。从监督地位上,纪委拥有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地位;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从监督方式来看,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委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
如何理解落实党委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什么是党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
(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二、个别党组织的负责人讲“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也有的讲“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这些说法对吗?
这些说法明显是在主体责任的认识上存有误区。现实中,确实有个
别领导干部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落实起来一手硬一手软,正如您刚才提到的两个方面误区,需要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首先,党委(党组)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
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做亲自执行和推动的工作,“只挂帅不出征”不行,只重业务不抓党风也不行,要自觉承担起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其次,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委自己 的事,不能务虚,必须务实。老老实实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是各级党委党组理所当然、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
三、作为一级党组织,如何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履职尽责?
重点是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提高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上级部署要求上来,自觉地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政治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二是明确责任分工。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完善工作机制,逐级逐层传导主体责任,下级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三是加大对纪委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经常听取同级纪委的工作汇报,分析和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四是上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考核机强化结果运用,确保主体责任“落地”,防止制度“失灵”、“空转”。
四、如何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司监督职责,突出抓好主业委、政府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力度。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要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强力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执纪检查和惩戒问责力度。要完善高效顺畅的反腐败案件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下级纪委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案件查办领导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严明审查纪律,坚决纠正跑风漏气、违纪违规办案行为。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究,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在党组(党委)中不允许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确保专司监督职责,突出抓好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