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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计划管理规定[范文模版]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2-71160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3:53: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计划管理规定[范文模版]

关于房地产公司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目的为实现房地产公司整体年度计划,加强各部门工作衔接与配合,提高执行力,使工作计划能更加准确的体现绩效目标,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和调整,及时汇报,确保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职责

项目公司:以满足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保证开盘销售为依据,组织编排整体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整体施工、售楼处),定期分解制定项目周、月、年工程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设计部: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编排提供相关方案、图纸的设计计划,配合项目公司、外联部、合同预算部、采购部、精装部完成相关图纸的配合,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外联部:根据公司整体年度经营指标,满足项目公司、销售等部门的工作节点,编排“五证”的办理计划,定期分解制定证件办理的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合同预算部: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编排相关工程施工单位、设备采购招标、经济合同签署、预算结算等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营销管理部:综合项目整体计划,编排营销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物资采购部: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和出图计划,编排物资采购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精装部: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和出图计划,编排精装修施工及安装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质监部: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编排现场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三、计划的编制

1.编制流程:根据公司战略,由各部门计划负责人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年、月、周工作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运营管理总部审核、备案,作为年度、月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2.编制办法:由各部门计划负责人根据公司战略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二次分解落实

每月、每周的工作计划,并明确到相关任务责任人,周计划工作任务必须能够支撑月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支撑年度工作计划;计划任务要求描述简洁,可提交成果(电子版、纸质版文件或证件等),规定完成时限,责任明确到人;总结时要客观分析滞后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及需匹配的相关资源。

3.审核办法:运营管理总部收集各部门的年、月、周工作计划后,以年度计划为依据,从

计划任务的匹配情况、完成情况等角度审核,并与各部门计划负责人进行沟通。

4.提交流程及时间:年度工作计划,由当年年度末各部门筹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在第二年的工作目标与计划会议上,根据公司的总裁的要求,再次修改经金力达常务副总确定后提交至运营管理总部;月度工作计划于每月28日17点前提交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周工作总结及计划于每周五17点之前提交。

(三)计划的实施

1.计划前期控制

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到人,部门负责人负全责,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表单进行反馈。

2.计划实施控制

各部门负责人定期组织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2)接口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专业部门主动协调解决。

(3)如果专业部门协调未果,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4)公司各种例会制度也是协调解决接口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计划的考核

考核流程: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检查、评估、控制、考核体系。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同时,各部门月度考核由部门负责人给出建议成绩,经金力达常务副总经理复核确认后,上报运营管理总部,待总裁审批、备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核发月度绩效奖金。

考核办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全年项目计划监控表及计划监控表。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一的报表为依据。年度计划应以月为单位,运营管理总部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对出现的问题,各级部门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及考核意见,年底进行全面考核。月度计划应以周为单位,进行评估、小结,适时监控,月底进行考核。计划的考核将从多个维度来进行考量,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上交的及时性、计划实际完成情况、计划补救措施等。

五、计划的调整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公司计划一经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员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可调整计划指标,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金力达公司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整(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运营管理总部签署意见后,报总裁签批、备案。属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调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十天申请。调整某专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六、相关表格

附:《周/月部门计划监控表》

《全年项目计划监控表》

《计划调整申请表》

第二篇:房地产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

(一)、销售计划

1.在每初或上一末,公司由销售部牵头,其它部门配合编制销售计划。

2.销售计划的内容:

1).总销售量、阶段性销售额及资金回笼计划;

2).各项目年销售量、阶段性销售额及资金回笼计划;

3).各项目宣传推广计划及营销费用计划;

3.编制销售计划的依据:

1).董事会批准的开发计划

2).公司资金情况及市场情况

3).技术、工程部门提供的项目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4.销售计划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若有重大调整需向董事会汇报经

批准后方可变更,一般性的调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实施。

5.末或项目售磬,做好统计总结工作,汇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二)、销售月度计划

1.在每月初或上个月末由销售部向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提交销售月度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2.销售月度计划包含的内容:

①月度售房计划;

②月度资金回笼计划;

③月度资金支出计划;

3.销售月度计划的编制依制:

①销售计划;

②宣传推广计划;

③上个月的销售情况及本月的销售推广调整办法;

④已签合同及付款状况统计;

附件1:年月度销售收入计划表

注:此表每月2日前交财务部一份。

(三)、营销费用计划

1.营销费用计划按项目的不同时期可分人项目总营销费用计划、项目阶段性营销费用计划,也可根据营销活动不同时间跨度统计出公司总的营销费用计划及公司月度营销费用计划。2.营销费用计划的编制依据:

①宣传推广计划;

②上个月的销售情况及本月的销售推广调整办法; 3.营销费用计划的内容:

1)销售现场计划

a.售楼处企划、设计、施工、布置;

b.小区内及工地围墙、看板、指标等P.O.P设计、制作; c.售楼处图表、模型、效果图、道旗等装饰物的设计、制作; d.多媒体影片(电视片)之企划、撰写、设计、拍摄、制作; e.2)广告计划

a.报纸广告企划、设计、文案、印刷、刊出; b.杂志广告企划、设计、文案、印刷、刊出; c.电视、网络广告企划、设计、文案、印刷、刊出; 3)宣传促销计划

a.楼书、套型图、会刊的企划、设计、文案、印刷;

b.DM、海报、请柬、慰问函、贺卡、信封、刻字等的企划、设计、文案、完稿、印刷;

c.促销活动(如推介会)的策划、设计、布置等; 4)其它项目

a.销售人员名片、名牌、制服、培训等; b.代理公司的酬金; c.其它。

4.销售月度费用计划需于当月三号前提交公司资金协调会批准通过后实

施。

附件2 :年月月度销售费用资金需求计划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并于每月2日前交财务部一份。

第三篇: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____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____规定,报____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____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____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____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____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____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____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____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四篇:材料计划管理规定

RZLWCL重庆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规定

物资计划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材料计划管理,确定材料管理的控制目标,提高材料管理工作效率,指导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使用等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1.材料计划成本

1.1 项目承接前公司商务部门必须投标报价书,计算各种材料预算数量和投标单价,确定材料成本收入。

1.2 项目承接后项目预算员必须根据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计算材料预算数量,并与投标阶段对比分

析,确定项目的材料计划消耗数量,公司器材部根据计划采购单价确定计划成本。

1.3 项目预算员根据每月计划形象进度,计算每月材料消耗计划数量,项目材料员根据计划采购单

价确定月度材料计划成本。

1.4 项目材料员会同项目相关人员,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项目材料管理策划,确定主要材料控制目

标和控制方法。

2.材料采购计划

2.1 材料总体需用计划

2.1.1 项目各专业工长根据项目进度,在开工前编制总体需用计划,经项目预算员审核后项目经理

批准,项目材料员汇总后提交公司器材部审核,公司器材部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为项目材料提供的总体控制依据。

2.1.2 总体计划必须明确物资名称(统一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技术要求)、数量及进场时间等。

2.2 月度物资需用计划

2.2.1项目部各专业工长每月20日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技术措施

等编制月度材料需用计划,提交项目预算员审核,报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物资部门汇总后报公司器材部,公司器材部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为项目月度控制依据。

2.2.2 月度需用计划必须在总体计划范围,如有变更或超出总体计划范围,必须进行说明并附相关

单据。

2.3 月度采购计划

2.3.1 项目材料员根据项目部提交的月需用计划,根据库存和进场时间,进行平衡后,编制材料采

购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公司器材部,公司物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实施采购。

RZLWCL重庆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规定

2.3.2 已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计划,由公司器材部根据月度采购计划组织材料进场。

2.4 计划调整

2.4.1 由于施工生产变化和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加投入或新增加物资,项目工长必

须及时报“物资调整计划” 并说明原因报送项目材料员,项目材料员严格核实,及时编报“追加物资需用计划表”并说明超量和增补原因,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后,报送公司器材部,公司器材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

2.4.2公司器材部必须随时掌握材料计划、进场和使用情况,做好计划台帐、计划与供应台帐,建

立计划与供应预警机制,尽量避免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当计划供应量已完成而项目还有需求,或项目计划完成工程量有所减少时,应立即联络项目材料员进行原因分析,督促项目补报“材料需用追加计划”或“材料需用减少计划”,并根据追加、减少计划调整供应节奏和数量。

2.5 紧急计划

项目紧急情况下需要的物资,由使用工长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项目材料员组织采购;紧急情况下采购的物资可以不签署合同,不组织招标,相关人员必须保存相关记录,口头或电话批准的必须在事后补充手续。

2.6 甲供材计划

如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各专业工长根据月度工程进度编制需用计划经项目预算员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批准,由项目材料员汇总报公司器材部门和甲方供应部门,作为物资进场依据。向业主提供的物资进场计划不得超过业主结算的数量。

3.采购资金计划

3.1 项目材料员根据总体需用计划,编制月度采购资金需用计划。

3.2 项目材料员根据月度采购计划,编制月度采购资金需用计划。

第五篇:房地产制度管理--资产管理规定

1.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资产”)的预算计划、购置、保管等有关管理工作及示范单位、样板房财产处理办法。

(1)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设备、用具、工具等,具体范围详见附注;

(2)低值易耗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资料、物品,具体范围详见附注。

第二条本集团的财产实行实物负责人制,各级单位行政部门设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财产负责管理,资产使用人对本人使用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人负有监督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责任。资产使用人遗失资产的,需按折旧价给予赔偿;如遭抢劫或偷窃的,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及主管管线领导审批(附公安部门证明文件),酌情处理。

第四条集团的财物应用于集团工作,不得作私人用途。

第五条资产采购,应在集中招投标指定公司购买,未指定公司的,应货比三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格低廉。

第六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用品纳入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范围,按《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见本管理办法第四章)执行。

购置计划及申请

第七条集团的资产购置实行计划预算管理。

(1)各地区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需将下一本地区公司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报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房地产管理中心将地产板块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汇总报集团领导核准;

(2)集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3)每年6月份集团总部及各地区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原审批程序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进行一次中期调整;

(4)预算计划批准后,应抄送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监事会等管理部门,便于监督执行。

第八条采购

(1)集团总部各部门的资产采购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公司的资产采购由各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

(2)预算内(外)资产采购应填写“预算内(外)资产采购审价表”,经集团或地区公司审核部审价确认方可采购;

(3)10万元或以上的资产采购需报集团招标管理中心招标,并按集团与中标单位所签的合同向中标单位购买;

(4)资产的购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要列明品种、规格、单价、数量,不能只填上总金额。

第九条计划外资产购置申请

集团总部各部门、地区公司各部门、二级公司在申请临时购置资产时填写“预算外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写明购置物品目前数量、申请数量、申请理由、申请预算、人均使用率等,经集团或地区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小件低值易耗品(单价300元以下,总额1000元以内)在行政预算费用内由各二级公司掌握使用。

低值易耗品范围具体包括:电话、电饭煲(厨房用)、验钞机、保险柜、消毒碗柜、饮水机、MO机、BB机、电风扇、空气净化器(除湿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视机、VCD机、DVD机、录像机、照相机、对讲机、考勤机、MODEM等。

资产领用及造册管理

第十一条(总)资产管理员应对新购入的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设置资产管理台账和按使用部门建立《资产管理明细表》。

第十二条各二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账以记载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与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资料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若使用部门属二级公司,资产管理员应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资产上,并应与其所经管的资产管理账保持一致,若使用部门属于集团总部各部门,则由总资产管理员喷字或做其他标记。

第十四条资产领用(包括新购、调配)操作程序:

(1)集团总部(地区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资产:

领用时应填写“资产领用签收表”一式二份,由(总)资产管理员签名确认。一份由(总)资产管理员将相关内容输入资产管理台账及使用部门的资产明细表后存档;如为新购资产,另一份随同发票到出账的项目公司财务部入账。

(2)二级公司使用的资产:

领用时应填写“资产领用签收表”一式三份,一份资产管理员自留入账、存档,一份随发票转到财务入账,一份由资产管理员转地区公司资产管理员入账、存档。

账务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各部门使用资产,由集团财务部按其分配办法,将发票转入有关项目公司入账,集团总资产管理员按其分配办法登记入册备案。

第十六条由公司购置但在公司以外使用的资产(如手机)按固定资产手续入账,经办人视为使用人。

第十七条资产入账规则

(1)为便于资产管理,下列品种资产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固定资产范围具体包括:冰箱、电脑、手机、复印机、空调、刻录机、汽车、摩托车、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脑、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音响、点钞机、绘图仪、专业软件(2000元以上)、电瓶车、冲击钻等。

(2)下列来源的资产不论是否超过2000元,是否可独立存在,均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1)成批或分散购入的办公家具(如大、中班台椅、柜、会议桌、沙发等);办公场地装修中所含有的空调;

2)样板房建造过程中购置的空调、冰箱、电视机、钢琴等。

财产调配

第十八条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可在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地区公司、各项目公司之间统筹调剂余缺全集团的资产。

一般情况,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可在本地区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公司之间统筹调剂余缺全集团的资产。各单位闲置未用的资产,应列明品名、规格、型号、原值、完好程度等情况,并书面上报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便行政人事部在地区公司范围内统筹调剂余缺。

第十九条资产调配操作程序

(1)二级公司之间资产调配,应通过地区公司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由地区公司资产管理员及双方资产管理员在“资产调配情况表”(一式三份)签名确认并各执一份,并在资产管理明细账上作资产变更登记,牵涉到按本细则“入账规则”规定入固定资产账的资产,列出清单报财务部门转账;

(2)地区公司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二级公司之间资产调配,除财务上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外,其他操作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并报出账项目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离职或工作调动的员工,必须退还其领用的全部耐用物品,如未交清者,人事部门不能开具调离证明。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交接双方应清查财产,列册移交,双方及总部资产管理员签字并经本部门经理确认。

第二十一条随同资产使用调动而无偿转移到集团以外(如××设计公司、××投资等)的资产,财务上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但总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明细账上应作资产变更登记,报出账项目公司财务部备案。

清查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各地区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每半年一次的抽样检查,检查前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应先进行自查。每年1月集团总部和各地区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上一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进行账实核对及使用情况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公司的清查结果须在1月15日前报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在1月30日前向董事会报告资产状况。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将清查工作的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集团领导,以备审批处理。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各项资产的正常使用,使用部门要经常对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损坏,需要维修资产的由行政人事部门安排,不得擅自请人维修。

第二十五条资产的维修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超出预算范围的维修费用。由资产使用部门负担。

报废

第二十六条资产丧失使用效能需要报废的,经查实并办理手续后,可以作报废处理。第二十七条资产报废审批操作程序

(1)集团总部在财务入固定资产账的资产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批后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出账项目公司财务及集团总资产管理员各一份),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交集团总部总资产管理员转呈有关技术人员审定、鉴定,确认该固定资产已丧失使用效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第一负责人、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废。财务根据审批结果作相应账务处理。

(2)地区公司在财务入固定资产账的资产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批后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出账项目公司财务及地区公司资产管理员各一份),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交地区公司资产管理员转呈有关技术人员审定、鉴定,确认该固定资产已丧失使用效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监、财务部总监、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废。财务根据审批结果作相应账务处理。

(3)未在财务入固定资产账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废时,除财务不作账务处理外,其他审批程序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关人员审查鉴定审批后,(总)资产管理员应作报废登记处理。

示范单位、样板房财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示范单位、样板房资产购置在其立项时列入计划并按《合同订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示范单位、样板房资产采购按《示范单位、样板房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示范单位、样板房资产实行二级登记,并按单元、房间进行明细登记,由项目公司行政部资产管理员管理,每季定期检查。现场管理员应每天进行检查,如发现丢失,应及时向行政部报告,填写“样板房低值易耗品报失审核表”报相关单位审核。

第三十二条如需拆除示范单位或样板房,二级公司应提前一个月作好拆除计划,并报地区公司主管营销、行政、财务副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二级公司在对示范单位、样板房作拆除时,应对所在财产进行清查,列出自留、变卖、转出集团统一保管的物品清单,报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核对、批准。

第三十四条鉴于家具流行趋势变化较快,原则上除自留外,其余作变卖处理,自留部分应写明理由,对组建家具进行拆除时,可请专业公司拆除及搬迁。

第三十五条对已批准变卖的物品,由二级公司列出清单,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召集审核部,财务部、二级公司进行评估,定出其残余价值。

第三十六条行政人事部发通知给各部门、项目公司,公布拟变卖的财产名称,进行登记认购,回收现金交财产所属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转出地区公司统一保管的物品,拆除前应先由行政人事部对每个物品单独摄影拍照,便于再次利用。行政人事部应将保管的物品,按名称、品牌、规格、价格、购买时间和原摆放单元等连同照片,建立详尽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再度建造样板房时,可向设计单位提供库存物品档案。

房地产计划管理规定[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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