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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大全)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22-71160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3:54: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大全)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1、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生育服务证件等事宜的办结期限。一般事项要当即办结;需延期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2、《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和《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3、对计划生育政策咨询,要当即答复,特殊事项咨询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

4、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时限要求的事项,严格按要求的时限尽快办结。

5、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处理。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暂时不予办理的,应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2、遇特殊情况需请示后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要向办事人说明暂不办理的原因及何时、以何种方式办理。

3、经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将有关手续和材料补齐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办理)。

4、计生办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因不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而造成群众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忠于职守,优质服务。热情待人,文明办公,秉公执法。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坚决查处乱收费和管理不规范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3、实行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开展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好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

4、及时解决各种举报和投诉案件。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取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和投诉,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种意见和投诉,三日内进行查处,五日内答复。监督投诉电话:县人口计生委3105068;3105702;8512197;乡计生办8718466。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知情权。

二、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及时提供免费生殖健康基本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服务电话:

三、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主动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群众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四、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胎生育服务登记。

六、落实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尽力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七、通过公布县人口计生委维权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等方式,畅通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诉求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人口计生局电话:3105068;8512197;3105702。

八、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1、信访人员为第一接访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录、四分析,做到文明接访。认真详细记录来访者所上访的理由及事项。

2、信访人员及时处理来访事项。根据来访者反映的情况,能当面答复的,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3、信访人员应及时掌握来访情况,协助有关科室认真处理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篇: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2

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服务人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中心的服务窗口在办理便民服务事项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或上级要求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二、限时办结的事项包括:

(一)服务对象向窗口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其它服务事项;

(二)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窗口的工作事项;

(三)领导批示由窗口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规定或承诺了办理期限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规定或承诺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其它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或上级要求的期限内办结。由多个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中心确定一个窗口牵头,并明确各窗口的办理时限。

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算起。行政审批决定、证件的制作、颁发或送达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算起。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服务窗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六、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问责追究。

七、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定期报告镇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单位。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林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林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林业局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林业局依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以下工作的办结或答复时限做出规定。

1、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2、木材、林副产品运输证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3、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在15日内办结或答复。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5、林权证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3个月内予以登记,申请区政府颁发林权证书。

6、征占用林地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7、林业刑事案件查处:一般案件调查取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复议决定更正行政机关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8、林业行政案件查处:一般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9、群众来信来访答复:群众来信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对来信来访立案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情况复杂的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领导指示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对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林业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的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要对外公布本单位、本科室的办事权限、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原因,不按相关科室、单位告知的时间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相关科室、单位按期办结。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有关科室、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办公室投诉。

第十一条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一经查实,依照《甘州区林业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加强医院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院内外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医院各科室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党支部办公室、医院办公室等行政职能科室对所负责的代拟文,必须在领导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办的各类文件、请示、通知或电话等,要在当日内完成拟办意见或告知有关部门、当事人;领导交办的事,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回复有关领导。

2、财务科对查询票据、要求复印发票存根的当天给予核实并提供复印。

3、药械科:卫生材料采购,收到申购单后,常用卫生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非常用卫生材料一周内购回入库,并通知使用科室认领。接到医疗仪器的维修报告,1小时内作出反应,尽可能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维修项目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向相关科室说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

4、后勤科:

(1)急需物资电话申报,30分钟送货到位;

(2)常规物资,上午报计划下午送货到位;

(3)非常规物资,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或组织实施。

(4)水、电组接到维修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反应,原则上当天完成,紧急维修15分钟内到现场。主管领导批准的改造、安装项目,原则上在批准生效后48小时内完成。

(5)大电网停电,及时通知各科室做好应对准备;突发停电,接报后20分钟内发电并输出使用。

(6)接到电话报案、火警、监控电视发现案情,保卫人员1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定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科室负责人或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凡没有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失误的,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因本科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咨询)人答复的;

(三)超过办结时间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办结时间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咨询)人的。

七、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是指医院各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贻误公共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公共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医院各科室部门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应予受理、受理不能按时办结的;

3、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超过服务期限的;

4、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

6、对上级领导部门、主管部门及医院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7、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经常迟到、早退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9、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

10、对公共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

11、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12、其他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情节较轻的,科室给予责任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责任人本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本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直接给予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本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一年内被全院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两次及以上的,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予以降级。

4、离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5、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按照医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错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情节较重,需给予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由办公到报院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公共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4、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篇:环保局限时办结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明确部分和个人的工作任务,努力改善局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局整体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切实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考核有序、运行通畅”的环保运行机制。现对全局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如下:

一、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规章,并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县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项目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呈报。

2、拟定我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我县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报全县环保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区域和重点流域,大气状况质量状况。

3、负责对我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展利用活动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和报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区。

5、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或县城内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6、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充实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维护行业标准。

8、负责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县环境监测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

9、指导和协调我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机枪建设以及人事管理;组织我县环境保护单位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长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全局各项工作。

2、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本局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

3、批阅有关文件或函电,接待必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相关环境问题。

4、审定和签发本局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文件,履行局长权限内的各种审批手续和表决权,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5、指导副局长和各科室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上遇到困难问题。

三、副局长(副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和制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检查。熟悉分管股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创造性地指导分管股室的工作。及时掌握各分管股室的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有全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局长汇报工作情况。

四、局各股室职责

1、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处理、信息、秘书、档案、治安保卫、机要保密、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工作和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行政、后勤事务管理;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督办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备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2、项目开发股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指导并监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县环保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它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环境监察大队主要工作职责: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4、环境污染控制股主要工作职责:拟定和实施大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和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环境管理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负责组织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全县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推行清洁生产。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5、生态自然保护股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和重要区域、流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恢复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恢复计划、并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的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区复恳、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申报并指导管理各类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指导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环境标志产品及绿色产品的管理;参与全县生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6、县环境监测站主要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本辖区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参加制定本边区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编写本辖区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县级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及限期治理项目“三同时”的竣工验收以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现状等监测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认真负责地进行接待、答疑或指引的制度。

二、凡到本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办理公务及电话咨询业务事项(包括环境污染投诉)的,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三、局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当好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无论是本职工作内的事项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均要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听取办事人申述事由,在明确来意或咨询内容的情况下,负责地给予解答。

五、对属于自已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限时办结;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应当负责任地把当事人引导到有关处室或单位去,或者把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咨询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认真记录下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同志移交。

六、首问责任人或局系统其它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事群众,不得怠慢、冷落、不负责任,更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按县《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规范行政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服务行为,要求一次性解答办事人咨询事项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端正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三、工作人员要把承办业务工作的办事程序、办结期限、相关要求、联系电话等,制作成格式统一的《服务告知单》提供给前来办事者参阅,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四、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一次性解答投资者(办事人)所咨询的问题。按照告知服务单的内容,将需要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本部门的办事程序、办结时限一次解答清楚。

五、工作人员对属于其他县直机关职责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将投资者(办事人)引导到其他部门去。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县环保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涉及环保的有关工作中,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限时办结事项

类别

项 承办部门 办理时限(工作日)行政 服务 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项目开发股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项目开发股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项目开发股 6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污染控制股 15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环境监察大队 1

“三同时”项目验收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项目开发股

环境 信访 项目

环境信访案件查处 县环境监察大队 7

环境信访案件查处(转办)有关承办部门 10 环境 监测 项目 委托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15

送样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7

仲裁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7

监督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7

验收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15

三、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应在限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并向办事人做出解释。

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办事程序,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办事人。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的事项应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要防止重时限轻质量的倾向,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按限定的时间办结。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对办事者提供的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当场审查,确认其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即告知办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备案。

三、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查后,不能当时明确其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提交局专题业务会议讨论研究。

经局专题业务会研究确认申报项目、事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否定。在向办事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定原因,并做好备案。

四、环保行政许可否定报备的项目和事项,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

五、对不予受理或行政许可的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员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建档备查。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为端正行业风气,规范我县环保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改善工作作风,开辟权力监督的新渠道,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塑造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禁忌用语和作风粗暴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和越权行政。

三、严格遵守环保局《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以及各项环保业务程序中的各项具体规定。

四、实行公开办事原则。各责任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热情周到、清正廉洁地办理所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或日常环境管理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现象,做到受理、登记、转办、交付环节明确,审批手续齐备,资料归档规范,并接受监督。对办事者的技术、资料、数据负有保密责任,除经审批向上级部门报告外不得随意泄露。

五、服务对象举报或领导发现有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承诺的,经查实违反本制度者,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岗替代制度

一、各科、室、站、队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局长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并办理好交接。

四、局领导也实行同岗替代制,局长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代行其职责,副局长不在岗时应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局的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县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依法处罚、依法治理、依法许可、依法征收和管理排污费,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患、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5、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玷污环保形象的;

6、因工作过失对企业和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在行政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8、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9、违反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11、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12、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13、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合理建议和忠肯批评的;

14、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和我局有关规定的给予待岗和辞退的处理外,还要追究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的,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2、工作人员有失职种类中的第3种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失职追究

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效能建设中心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1、当年被投诉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对本股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人当年被投诉3次(含3次);

3、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股室在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方面的出现重大问题的;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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