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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2-112022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8 13:2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实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制度外,现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只要结合实际来制定健全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实处。

第二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精)

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 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 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 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

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在当代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1、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大家都承认我们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如何寻找这一途径?健全行政程序是必然选择。因为:其一,实体不能取 代程序。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按一定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它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空间,指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形式;时间,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时间及其相互间的顺序。如果没有程序,实体规定就等于零,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实体,正如没有形式也就没有内容一样。我们所颁布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因为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尤其重要。其

二、对法律价值的评价,不能仅从实体内容本身去评判,而更应从程序方面去判断。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评价。其三、一切实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例如,法律赋予税务官员一定的减免税实体权力,是必要的,但它又可能给税务官员带来贪污受贿等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不能靠削减其实体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要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来解决,例如公开减免税条件,监督审批环节等。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非普遍性行政行为可由一定范围适用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进行,一般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 内容。这需要立足于制订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例如,《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检查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于这一法律规定,被检查身份证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权利,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公安人员承担了程序义务,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如果公安人员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为被撤销的理由,从而对公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二是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通过制订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机关受到严格的监督,不致于失职。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公民就有权力要 求该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答复的程序权利,该机关就承担了一个月答复的程序义务。如果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实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 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 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 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制度外,现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只要结合实际来制定健全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实处。

第三篇:朝阳县农机局202_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朝阳县农机局202_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2_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机工作全局,按照县政府202_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要求,以农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宣传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农机行政执法队伍为基础,针对农机行业管理特点,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开展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现将全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农机工作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大量农业机械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机部门是国家购机补贴等惠民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实施的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涉及广大农民朋友的具体利益,也承担着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我们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我们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的目标,把依法行政工作融入到农机化工作中,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努力把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落实制度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 1

开展工作并抓好落实,认真开展政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绩和突出问题。在工作机制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三、突出重点,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局机关要全面履行其职能职责,做好股与股及三个事业单工作,按照县政府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和取消、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要求,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许可)实施办法,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运行机制。健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变相恢复已撤销的行政许可项目。明确办理时间和责任人并对外公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信息,编制、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本部门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增强,公信力。完善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务外网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价、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3、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继续安排对《农机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农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纳入对职工的考核。每年学习不少于4次。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

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形成全局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农机市场清理整顿,加大对农机购机补贴监管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省农机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处罚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做好执法人员资格证换发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做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6、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扩大评查范围和内容。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检查,逐步减少执法层次。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二〇一一年一月

第四篇: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年,在XX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XX市农机局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XX市202_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完成了农机依法行政工作任务。根据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对202_全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进行了总结。现将我局202_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局领导班子把农机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局长韩德怀任组长、副局长张权任副组长、各科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机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3月初,安排全年工作时,局班子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202_年农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二、认真学习农机法律法规,强化服务意识

农机执法部门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农机执法工作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XX市、XX市、XX县、XX区、XX区、XX县等农机部门以“三法一条例”即《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两个工作规范为主要内容对农机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XX县农机局对农机执法人员开展实施“百千工程”教育,要求农机执法人员进百村,入千户,将服务意识落实到为民服务工作当中去。

三、深入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公示行政执法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市农机局行政审批职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XX市农机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内容包括市农机局行政审批的职能、权限、责任、执法标准、监督办法等,包括拖拉机行驶证牌照核发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承办科室、分管领导、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承诺时限、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2、部门内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内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与二级执法机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建立完善了评议考核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农机执法人员坚持集中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以增强考评的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目前,按照《关于对202_农机工作目标考核验收的通知》,市农机局组成三个考核组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包括依法行政在内的有关重要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一旦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责任追究。

3、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行政处罚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市农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行政处罚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保了其在农机执法过程中得到认真贯彻落实。202_年,我局未发生因执法违法、徇私枉法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重大事故、事件,没有收到行政复议案件。

4、严格执法证件年审工作,严把执法证件审验关。在农机执法证件的审验过程中首先对农机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然后有依法行政办公室进行初审,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核,最后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存在无执法主体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建立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率100%;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率100%。没有出现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在全市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导致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执法人员学法制度。为使大家学习有的放矢,我们印发有关法律、法规复习题160余题,通过学习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明确了执法程序。在工作中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树立了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良好风尚。

2、坚持依法办案、亮证执法。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运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办案件做到了不超越管辖和职权,保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无行政执法违纪案件发生。

3、为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对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建立了个人档案。

六、认真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

成立了XX市农机局“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领导。按照制定的具体措施每月到市农机总公司巡回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坚持学法制度,积极进行法制宣传

领导带头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全市农机系统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负责抓,执法人员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局长办公会议坚持定期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星期五下午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学xxx省、市有关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及有关农村、农业、农民方针政策,并每月出两期黑板报宣传依法行政有关内容。及时上报有关依法行政的信息。积极宣传依法行政工作,在今年3月的法制宣传日期间,我局制作了2块宣传板面和1条横幅,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亲自带队,在鹰城广场进行了集中宣传。

20**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努力,争取取得更好的成绩。

第五篇:环保依法行政问题初探

我市环保依法行政如何突破困境初探

加强环保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眉山”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眉山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和谐眉山的重要保障。当前全市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总量减排、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环保依法行政已刻不容缓,如何突破环保依法行政困境已经成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我市推进环保依法行政现状

202_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发后,全市环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明确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几年来,通过不懈努力,环境管理逐步走上依法办事正轨,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全市环保部门单独设置法制机构3个,设置兼职法制审查职能机构3个,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不断充实法制工作人员,落实法制工作经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市环保系统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制度建设,加大学习培训力度,采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集中培训、选派培训、开展专题讲座、学习讨论、案

例分析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充分提高了环保行政执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深刻认识,依法行政意识得到不断增强。

(三)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市环保部门切实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合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调研表明,全市环保部门在做出重大事项决策时,都能事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力促进了环保行政决策更加科学、规范和透明。

(四)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全市环保部门积极倡导“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通过开展案卷评查、行风评议、办案能手评选、执法规范年等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较大提高了行政效能。

(五)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全市环保部门建立了完善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复议及应诉制度、业务培训制度、行风监督员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理制度和责任追究等20余项制度,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行政监督机制得到较大完善。

(六)行政调解机制初显成效。全市环保部门大力开展环境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工作,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不断涌现好的经验和 2

做法,有效发挥了行政调解职能作用,大量环境矛盾纠纷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全市环保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和一定成效,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各区县推进环保依法行政还不平衡,与法治建设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职权机构设置不尽完善

全市环保行政部门设置行政职权科、队、股29个,其中环境监察执法机构7个,行政审批、许可机构18个,法制审查机构4个,除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全部设置到位外,行政审批、许可、法制审查机构设置不尽完善,比较混乱,混岗混编、权责不清、岗位虚设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法制审查机构设置很不健全,岗责不明确,个别区县环保局甚至没有法制审查机构。我市区县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职权机构设置不尽完善,力量单薄,一个科室、大队要同时应对市局几个口径的工作,一个行政执法人员要兼任几项环境执法工作,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比如,青神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编制为4人,而实际从事环境执法业务的仅有2人,而这2人除要承担全县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任务外,还要对口应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导致依法行政效率和质量受到制约和影响。

(二)行政岗位人员配置不到位

全市行政执法岗位核编129个,其中市局22名,东坡区23名,仁寿县22名,彭山县17名,洪雅县16名,丹棱县14名,青神县15名,而实际在岗人员55人,其中市局13人,东坡区11人,仁寿县6人,彭山县11人,洪雅县3人,丹棱县5人,青神县6人,大量在编人员被抽调到其他科室开展工作,仅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就有6人被抽调到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工作,其他区县也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岗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全市环保系统共有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89名,其中35岁以下的54名,占60.6%,35岁~45岁的25名,占28.1%,45岁及以上的10名,占11.3%;大学文化程度的58名,大专文化程度的25名,中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6名,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占总数的93.3%;环境、法学专业人员25名,非环境、法学专业人员64名,环境、法学专业人员仅占28.1%;参加专业执法培训并执证上岗位的85名,占总数的95.5%。

部分环保行政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随意行政,方式简单,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肤浅,执行法律法规程序不规范,证据意识不强,自由裁量把握不准,行政执法素质与当前环境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严重缺乏既懂法又熟悉环保业务的行政工作人员。区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存在较多不规范的问题,比如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有的只凭一份谈话笔录就处罚;一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条

文,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有的甚至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条文。

除市、区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专业对口性较好外,行政许可、审批和法制审查工作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不熟悉企业的工艺流程、污染治理工艺,不熟悉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很难适应环境管理工作需要。

(四)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严重不足

基层环保部门行政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普遍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还存在装备差、工作经费难保障的严重问题,大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同时,大部分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滞后,监测设备严重缺乏,专业人员少,监测水平受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五)依法行政力度不均衡

我市环境执法力度有较明显的不均衡性。就总体而言,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一定相关性。

全市环保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上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区差异,处罚方式多以警告、限期整改为主,罚款行政处罚极少。以对给予环境违法企业罚款行政处罚为例,202_,全市环境罚款行政处罚案件数为0;202_年全市环境罚款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是:市级15件70万元,东坡区0件,仁寿县0件,彭山县3件6万元,洪雅县1件0.5万元,丹棱县0件,青

神县4件15万元,从上表明,个别区县几年来甚至连一件罚款行政处罚案件都没有办理过,全市依法行政力度存在明显地区差异。

(六)环保依法行政难的问题还在较大程度和范围内存在 1.对家庭作坊式违法排污执法难。绝大多数农村畜禽、渔业养殖、泡菜加工家庭作坊式业主未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废水未作处理直排外环境,尽管多年来基层环保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但因业主环保意识不强,抵触情绪大,使得执法成本大大增加,执法效果也大打折扣,通过各种办法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2.对偷排污染企业执法难度大。部分中小规模以下企业由于受市场行情影响,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承担过大污染治理成本,经常各种偷排手段来规避环境监管。

3.对小“三产”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难。一些小“三产”企业规模小,点多面广,生产工艺落后,无证经营生产,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经常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游戏,执法检查难度大。

(七)环保依法行政培训和宣传工作不到位

环保依法行政培训还存在模式单

一、内容不够全面、考核机制不健全等较多问题。虽然近几年来,我市环保部门相继组织近200人次参加国家、省、市、区县组织的各类培训,但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类似培训缺乏有效考核认定标准,培训内容、方式与环保依法行政实践结合性不强。另外,环保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工

作基本上只停留在环保系统内部,对市级部门、区县党委、政府及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环保法制宣传工作基本上还是空白,对社会公众环保法制宣传还只局限于“五五”普法日、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有限,宣传效果不明显。

(八)环境污染司法救济困难

1.受害人起诉难。由于讼诉主体受限、举证困难以及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在起诉环境污染者时困难重重,给环境司法造成了很大障碍。

2.受害人举证困难。现行法律虽然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受害人相对于排污者来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很难取得受害事实相关的证据,而且环境侵害明显化过程较长,不同时期受害症状也不一样。

3.诉讼时效过短。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对超过3年的环境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然而该规定显然是与环境侵害的特征不相适应的。

三、原因分析

(一)环境立法滞后

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加大了环境立法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与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颁布制定了近30部环境保护法律、60余项行政法规、800余项环境保护标准。但

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立、改、废工作相对滞后,离环境管理要求还存在差距。

个别领域缺乏实体环保法,环保程序法规定较少,一些实体环保法操作性不强,给当前的环保依法行政造成困扰。比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对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污染”却未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废污染防治法》无配套的实施细则;《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对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对应处罚条款;《标准法》规定,企业排放污染物浓度超出国家强制性排放标准即违法,即“超标即违法”,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实施处罚的必要前提是该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这显然与“超标即违法”的原则相矛盾。

(二)地方行政干预还不同程度存在

个别区县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少数领导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局部经济效益,不按程序和规定盲目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纵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利用职权向环保部门施加压力,致使环保依法行政受到较大阻碍。比如,某县县政府准备引进一个高污染企业,为使企业顺利进行该县产业规划园区,县政

府某领导多次打电话、约见该县环保局领导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该企业环评审批提出不合法要求,致使环保部门面临巨大压力。

(三)环境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1.“查处分离”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尚未全面开展。目前全市的环境行政处罚中除了市局实现了查处分离,其他区县现场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都未实现全面分离,增大了现场调查人员工作量同时也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无法受到监督。

2.重大案件审议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区县环保局对重大案件审议制度执行不到位,不按案审程序进行审议,个别区县甚至没有建立重大案件审议制度,采取局内勾兑、个人独断进行定案,导致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无法受到监督。

(四)环境管理体制不科学

在我国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下,环保部门上级对下级只有业务指导关系,而人事、行政经费、装备配置管理却在各级政府,使得地方环保依法行政主动性受到牵制。

环境执法权保障力度不够,比如,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因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往往行政相对人不按期履行,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则需该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两个半月或更长时间后(如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才予受理,致使环保执法不到位,环境违法行为经常处于持续状态。

环境依法行政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各执法部门协调难以开展。《环保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于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各执法部门很难形成合力,时常发生对本部门有利的事情 “打篮球”,无利的事情“踢皮球”的现象。比如建设项目需要立项审批时,有意绕过环评审批,建成后产生环境污染,就把问题推给环保部门。又如,在噪声环保、农村环保、饮用水水源保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等方面,都存在着部门环境执法的不协调现象。

(五)环保依法行政缺乏社会环境法治意识支持

1.排污主体环保意识不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批先建、“三同时”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在全市普遍存在。202_年,全市投资100万元规模以上新开工建设项目1524个,未经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就有1388个,高达91.1%;202_年,全市投资100万元规模以上新开工建设项目1725个,未经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就有1612个,高达93.4%。202_年,全市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有136个,未执行竣工验收的有95个,占69.9%;202_年,全市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有113个,未执行竣工验收的有88个,占77.9%。

2.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社会公众由于长期受“义务本位”影响,环境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待环境污染问题往往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加之缺乏公众参与环保的工作机制,使

得环保依法行政民主性受到损害,降低了环境依法行政效率和质量。

(六)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普遍较高,由于规模和技术限制等因素,污染治理成本已远高于其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这种情况下,污染严重的企业就会通过交罚款的形式继续排放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者甚至把罚款理解成环保部门对排污的认可。

(七)环境保护问责制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将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环境质量作为对地方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基层各级领导也确实引起了高度重视,但在环保问责机制落实上还不到位,对党政部门及领导干部实施考核时环保绩效权重不大,经济发展指标与环境质量指标不平衡。

四、对策研究

当前,我市环保依法行政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进程,影响了依法行政效能,为清除这些障碍,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质量和水平,实现环保依法行政目标,调研组经讨论研究,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环境立法

以“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环境立法的,修改完善环境执法法律体系,完善建立环境行政程序法,建立环境行政纠纷调解法,增强环境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为

切实解决“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为切实解决“环保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赋予环保部门执法强制手段。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环保监管体系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发展委、经信贸、国土资源、农业、卫生、水务、规划、住建、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关系,优化环保依法行政的外部条件,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努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环境执法检查,如实汇报本地区环保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政府对环保依法行政工作的批评监督,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环境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利解决本地区环保依法行政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三)加强环保依法行政队伍建设

1.要把好入口关,建立进入门槛和淘汰机制,保证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到环境管理队伍,把低素质人员淘汰出局。

2.要明确环保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能或交叉重叠或管理空白,杜绝遇事推诿或超越权限的情况出现。

3.要严格实施环境监管队伍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设置考核内容,比如环评审批考核与减排挂钩、排污许可与达标排放挂钩,通过考核奖勤罚懒,扬优抑劣。

4.要全面提升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采取开展环保专业知识讲座、集中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定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组织研讨典型案例、组织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环保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环境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切实加强环保依法行政保障力度

1.硬件方面包括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要随着环境监管工作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2.软件方面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尤其是地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把污染减排、生态保护、资源能源投入产出比等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作为主要政绩考核的指标,从制度上形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动力和社会氛围,为环境依法行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围环境条件。

(五)加强环保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建设

1.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建议试点“国家—省—县(市)—乡”四级环保执法垂直监管模式,废除环境管理双重领导体制,在乡镇设立环保工作机构。

2.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各行各业代表为环保部门行风监督员,定期征求意见,听取对环保工作的建议。对外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建立评议考核

制度,采取平时检查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评议考核不及格的人员,暂扣执法证件,责令其学习整改,达到要求的,恢复其执法资格。

3.建立健全环保依法行政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法律文书格式,对执法档案实施标准化管理,明确卷宗整理规范,做到一案一卷,案结卷结。

4.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在市、区县环保局成立重大事项联审联批工作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环评审批、重大环境案件的处理、重要环保专项资金等重大环保行政事项,提交联审联批机构会审,集体把关,集体决议。推行听证制度,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5.严格执法资格制度。全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履行执法职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对持有部颁证件的,环保部门应当统一向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对未取得上述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安排上岗执法。

6.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监督的信息化机制。不断创新执法机制,研制开发环境执法平台,探索网上受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信访纠纷、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审批、宣传教育、统计分析等工作,延伸行政执法工作网络,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7.严格落实“查处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执法权力运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纠正和查处不当执法和违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依法、公正、透明,对于没有完全落实的要进行督促完善,以强化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管。

8.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要制订涉诉执法人员处理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应对,创新解决方式,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9.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制定实施《眉山市环保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职责、管理程序、考核要求,适时开展自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准确、有效。

(五)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在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上下功夫,在强化对社会公众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上下功夫,使他们认识环保、理解环保和支持环保,有力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工作。

(六)健全环境监督机制

1.加强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加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环保工作和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纪检监察力度促使环境依法行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市、区县人大、政协机构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保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环保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既监督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也监督违法的和不作为的政府机关。四是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包括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批评,也包括对保护环境的正面宣传。

作者:申渊明

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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