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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2-111267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2 15:50: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考试卷

所在部门:姓名:成绩:(每空8分)共计100分

1:要强化瓦斯落实 2:要强化矿井管理 3:要强化瓦斯治理 4:要强化煤与瓦斯管理 5:要强化煤与瓦斯管理 6:要强化工作 7:要强化安全管理 8:要强化机电及安全管理(每空6分)

9:要强化煤矿瓦斯管理 10:要强化煤矿瓦斯投入 11:要强化标准 12:要强化责任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

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八)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九)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区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国家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地区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第三篇: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通知(全文)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2_〕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2_〕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第四篇: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一、企业总经理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宣传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或主持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企业瓦斯防治1 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负责协调、落实瓦斯防治的专项资金,及时消除重大通风瓦斯事故隐患。

4.审定企业瓦斯防治规划、计划和资金计划,确定瓦斯防治目标。

5.全面指挥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企业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规程、方案措施、文件、指示。

3、组织召开瓦斯专题会议,详细了解矿井瓦斯治理

工作进展情况。

4、合理组织瓦斯抽采工作,确保矿井正常抽采关系;规范抽放组织,严格“先抽后采”的治理程序。

5、负责组织矿井瓦斯防治方案、措施的讨论、研究,确认工作,落实矿井重大隐患的处理、检查、执行工作。

6、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及遵章守纪教育。

7、建立、健全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三、生产副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协助矿长对煤矿的瓦斯治理贯彻落实工作负责。

2、监督、检查矿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落实瓦斯防治工程执行情况。

3、抓好矿井安全生产及瓦斯管理工作,参与瓦斯治

4、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煤矿“三大规理分析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程”及瓦斯治理的要求组织矿井的生产作业。

5、关心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处理措施,及瓦斯治理工程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6、在抽采达标的基础上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矿井的生产工作。

四、煤矿总工程师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协助矿长对煤矿的瓦斯治理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法令及上级有关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决定、指示、命令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经常检查、督促落实瓦斯治理工程,对瓦斯治理工作做到管理到位。

4、每月根据矿井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月重点安全工作及措施,每季度组织并主持召开煤矿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从技术上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措施,解决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5、负责抽采平衡,采用经济、合理、安全的开采程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保证三量平衡和工作面的正常接续。

6、根据矿井具体情况,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提出革新、改造方案,主持采取措施推行新技术工艺,不断改善矿井安全状况和劳动条件。

7、负责领导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教育工作,主持组织计划矿技术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8、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情况,对不安全因素,不符合安全的设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五、煤矿生产技术科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在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做好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煤矿发展中长期规划,矿井、季度生产方案审查;编制矿井生产计划;参与水平延伸、采区设计、生产系统技术改造、重大技术措施审查,并提出有关安全措施,及时掌握井下采掘动态,为采掘工作面及抽放工作面作技术指导。

3、协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情况,每月提出下月重点安全工作及措施,解决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技术情况,对不安全因素,不符合安全的设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在“瓦斯治理”工作中主要负责抽采达标及采掘4平衡,在抽采平衡工作中做好各项数据的计算,保证抽采平衡。

六、煤矿通风安全科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矿井安全、通风工作。

2、督查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检查矿井重大不安全因素的处理措施,技措工程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技术情况,对不安全因素,不符合安全的设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认真落实矿井瓦斯、通风防火检查、洒水灭尘、地面安全检查等工作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报表,对各矿通风

工作负责。

6、督促、监督和指导矿井通风工作,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计划进行,保证矿井井下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从而达到通风可靠。

七、煤矿机电科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结合煤矿的安全生产进展情况,依照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安排好电、工、钳、修的保障工作。

2、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开展工作。

3、制定并执行各项用电制度和措施,严格特殊场所的用火制度。

4、积极组织煤矿机电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在瓦斯防5 治工作中合理组织调配劳动力,做到“保障有力”。

5、严格按照机电设备行业标准做好煤矿井下电器防爆管理工作。

6、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各项制度做好煤矿设备的检修、保养、测试工作。

第五篇:煤矿瓦斯防治基本知识

煤矿瓦斯防治基本知识

一、瓦斯

(一)瓦斯的性质

煤矿瓦斯是伴随煤层形成而形成的,是随煤而伴生的。主要成分甲烷(CH4)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的重轻,相对空气的密度为0.554。一般浮在巷道的上半部,独头巷道和顶板冒落空间处,渗透性强,不溶解于水,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能使人窒息。主要危害是爆炸。

瓦斯的燃烧、爆炸和使人窒息的条件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瓦斯在井下空气中的浓度(体积比),一般情况下浓度在5%以下不燃烧、不爆炸,但如果井下空气中含有其他气体或煤尘,爆炸限度可能降低到5%以下,浓度在5%-16%之间,遇火源会燃烧爆炸,其中浓度在7%-8%最容易引起爆炸,9.5%爆炸威力最大、最猛烈,浓度在16%以上不能爆炸,但可能燃烧,还容易使人缺氧窒息。当空气中瓦斯浓度大于50%时,能使人缺氧而窒息死亡。

(二)瓦斯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内,一般为5%-16%。②混合气体中氧的浓度不低于12%。③有足够能量的点火火源,既引大温度,一般是450度-650度。

(三)瓦斯的来源及积聚特点 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瓦斯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从采落下来的煤炭中释放出来的瓦斯。二是从采掘工作面煤壁内释放出来的瓦斯。三是从煤巷两帮及顶板释放出来的瓦斯。四是从采空区及围岩中释放出来的瓦斯。

煤矿生产过程中,井下瓦斯按它的四个来源不间断地向外释放,又被流过的风流稀释、带走,当井下风量不足或停风时,井下瓦斯浓度将升高,形成瓦斯积聚,高瓦斯矿井积聚的快些,有的几分钟就积聚到爆炸限度,瓦斯积聚只有快慢之分,没有积聚不积聚之别,简单的说,井下无风瓦斯就积聚,有风瓦斯就乘风而去,这就是瓦斯积聚的基本特点。

二、井下瓦斯的防治

井下瓦斯防治工作主要归纳为“十不要”、“八注意”。“十不要”:

1、不要随便开关局扇,以免造成瓦斯积聚。

2、不要随便敞开风门,以免风流短路造成工作地点无风。

3、不要堵塞风筒、风道,不让风筒脱落。

4、不要让局扇吃循环风。

5、不要擅自变动风筒、风障、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的位置和正常风流方向。

6、不要用扩散通风方式采煤、掘进。

7、不要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或者超限作业。

8、不要在无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无风区。

9、不要携带烟火下井,不带电作业,不放糊炮。

10、不要在回风流、无风或微风地点检修电气设备。

“八注意”:

1、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前,要注意先检查瓦斯,发现瓦斯积聚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有控制的排放瓦斯,送风时不要同时送采掘作业地点机械设备的电。

2、局扇风筒要维护好,注意不要有破口和拐死弯。

3、排放瓦斯时,瓦斯检查员应当在场,要注意检查瓦斯,撤出回风流中的人员并切断回风流中的一切电源。

4、放炮时,要注意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每次放炮都要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5、需要改变井下风流方向时,要注意测定风量,检查瓦斯浓度,使风流稳定,瓦斯不超限后才能安排工作。

6、掘进时要注意不留盲峒,暂时停工的盲峒不停风,长期停工的盲峒要打好栏杆,并设置警标或密闭充填。

7、探放时,要注意检查瓦斯,不超限后才能作业。

8、要注意识别突出预兆,遇煤体变软、变冷、放煤炮瓦斯浓度忽高忽低等情况时,要立即停电撤人并报告。

三、矿井瓦斯防治的基本要求

瓦斯是可防可治的,只要引起重视,煤矿瓦斯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一)明确责任,做到有人管事。

要成立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要满足瓦斯防治工作的需要。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

2、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掌握井下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证各采掘面每班有矿领导跟班,跟班领导落实“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4、“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应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完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至少2道联锁的正向和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应采用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行风和电、瓦斯和电闭锁、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分开)。

局扇通风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送风,使用2台局扇向同一个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禁止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头供风。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做到不失爆。

(三)严格检查,管好井下瓦斯。

要制定瓦斯检查制度,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实行矿井通风和瓦斯日报表审阅制,井下瓦斯牌板管理制,现场瓦斯情况实时监控制。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应当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采掘工作面必须要有专职瓦斯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坚持瓦斯浓度按0.9%断电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即班长、瓦斯员、放炮员都在场确认可以放炮)。

(四)建立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

所有矿井都要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一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地点,安装位置,安装数量,使用维修,调校必须符合要求,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及省政府的规定,确保当瓦斯超限后系统能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的功能。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按照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对煤矿在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五)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严禁超国家三部委批准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和组织生产。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视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四、瓦斯灾害的自救要领

1、发生爆炸的灾区人员要立即利用附近电话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发生灾害地点、时间、性质、范围以及被困人员情况。

2、发现事故的人员要利用各种方法迅速通知灾区回风侧的人员撤出。

3、灾区班组长应指挥本班(组)所有人员立即带好自救器,按照避灾路线退到新鲜风流地点待命或撤出地面,位于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风流撤退,位于回风侧或充漏有害气体巷道中的人员,应考虑这些巷道的状况及长度,撤出时间和自救器有效作用的时间等问题,选择最安全最近的路线撤出灾区,如果一时难以撤出,应就近进入避难峒室等候救援。

4、位于灾区内部的人员,撤出路线不明或较长较难不易撤出时,也不要惊慌失措,乱跑乱动,要沉着冷静,注意空气振动的方向,很快的背着振动方向卧在水沟一侧,用湿毛巾或湿衣服掩住口鼻及面部,利用水能隔火及溶解有害气体的作用,减少烧伤和中毒的危害,在空气振荡完全停止以后,要试探进入附近的避难峒室或独头巷道,并用材料、风筒布、衣服或矿渣等物品堵塞有毒气体的入口,等候救援。

5、灾区人员进入避难峒室后,要静卧休息,注意节约食物或饮水,节约矿灯电源,并要不断发出信号,便于救护队员抢救。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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