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纪律处分规定
上海汇盈鞋艺二厂
员工纪律处分规定
一、政策。
为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必须有良好的工作表现。本纪律条例的制定,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最高利益。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
1.纪律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上诉的权利。
二、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违反工厂制定的行为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规定,查实后将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未经公司领导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物、记录或其他物品;
3.在工厂内赌博;
4.企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组织、社团或工会;
5.违犯任何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6.未获准而缺勤或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7.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
8.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9.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三、采取纪律处分的程序。
1口头警告。
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让其直接主管给予口头非正式警告;口头警告由受处分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口头警告由受处分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有关执行口头警告的情况。
2书面警告。
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而曾遭口头警告者,可让其直接主管执行书面正式警告。书面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两天内执行。《警告信》正本应交给受处分员工,副本寄交人事部门备案,部门主管也可保留一副本。员工所犯过的详情、处分的类别、以前口头警告的日期及将来再犯时的处分,均应在警告信中明确。上海汇盈鞋艺二厂202_-12-311
第二篇: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西交校学生﹝202_﹞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猥亵他人或侮辱女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公寓管理、社团管理、学术道德等方面,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纪律处分规定。归口部门依处分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本科生日常管理和本科生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管理、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考试、推荐免试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纪律处分,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网络教育学生纪律处分。
学生学术不端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等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人事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根据202_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修改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五)酗酒后违纪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
(三)视情节,取消推荐公派出国、出境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以及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其他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学习、生活秩序的活动,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或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不良校园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物品,或往楼下扔、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行为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查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物损失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因私自换装宿舍门锁或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等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含校园内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将学校所安排的床位出租给他人者,除追缴其所得租金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晚归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宿舍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或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干扰、阻碍师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借阅证及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或传播、藏匿,观看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黄色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盗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盗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方便或协助、制造条件,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管制刀具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动用、破坏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电动车等肇事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或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或非法侵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篡改学业成绩、数据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旷课者(含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4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达1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学院及时用书面形式汇报情况和提出处
理意见,送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及退学处理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还可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一般至当学年校历周结束日止。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不予以出具学习证明。无理拖延、滞留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悔改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做出书面评议,提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所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东北财大校发 [202_] 98号
关于印发《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学生 纪律处分 规定 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 202_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62份)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2_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既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种管理行为,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偏离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4.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适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下列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随身携带违反考试纪律要求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使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笔或者纸张、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轻的。
2.下列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地点工作秩序的;(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重的。
(二)考试作弊行为
1.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经核实为抄袭的;(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较轻的。
2.上述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不同处分:
1.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3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5至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4.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8至15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肇事者动手打人,而未致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肇事者参与打架累计两次或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打架且情节严重的,参照肇事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辱骂、殴打教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赌博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以各种形式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或者多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网络违法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留宿他人、或者留宿他人公寓等违反学校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校办公场所、餐厅等校园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以及发生其他有损社会公德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下列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1.在校内持有、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私自截留、拆启他人信件、包裹或其他的私人物品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有酗酒滋事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制造、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或侮辱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流氓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8.有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从事色情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发生应受到处分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多次犯错,屡教不改,受到学生纪律处分三次以上者,或因同一事由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如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款或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至少要包括以下步骤:
1.学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证据材料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通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听取违规、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学生处根据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上报的证据材料、院系处理意见及违规、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院系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建议,报学生处审批;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建议;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上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应当由学校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记载处分种类及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写明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和方式。
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并由本人签字。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处理结果要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有权进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原则上应在发现其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处分须满半年)或受处分一年后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解除纪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考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 毕业前留校察看期限未满的,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以解除纪律处分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不得参加免试研究生推荐,不得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关系按有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篇: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2_]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 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
(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
(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
(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规,性质恶劣,被公安部门依法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管理秩序的;
(二)利用手机、互联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或张贴、投递、散发等方式,散布违法言论或煽动闹事制造混乱信息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十一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行为的,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按考试作弊处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用于传递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三)请他人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的;
(五)组织作弊者;
(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侵害他人身心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三)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械打人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于聚众群殴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有伪造、变造印章、文件、证件、证明、档案、合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以偷窃、诈骗、冒用、挪用、贪污等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初次作案,且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二)结伙偷窃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替偷窃者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组织或参与赌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聚众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花草树木、家具及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违反试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其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教学科研、办公及休息等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或使用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或练习、演奏管乐、打击乐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在建(构)筑物、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校园道路、休闲区域、建筑物内,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饲养、遛放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违反计算机使用及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浏览、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损害身心健康等不良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开设网站;或未经批准,在网站中擅自开设BBS、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形式的服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中未经允许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活动,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校安排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的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负责做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参加的会议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对学生处分决定的公布范围。第二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当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给受处分学生送交处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及时送交受处分学 生本人,由其签字确认;若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的,由送交工作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其处分决定书送交同样有效;若受处分学生无法及时联系,其处分决定书公告 之日起7日以视为送交。同时学院将此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述中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独立学院以及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