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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含五篇)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2-103718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6 01:06: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㈡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㈢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随意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 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_年修订

稿)(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2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03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04 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05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不修订,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实施办法内容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继续适用)

01号 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_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_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十六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_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见附件1);

(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2_年修订)》(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_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202_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23号)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

2.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选址意向书(1份); 3.拟办企业为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总部公章);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广东省外评审取得的,需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下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一)(1份); 2.在有效期内的同意该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相关批复原件(1份);

3.拟办企业相关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4.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须是由申报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8.拟办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该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在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且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5.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变更企业负责人,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8.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平面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和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10.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持证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距有效期届满不足1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时,需递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附件三)(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距上岗证有效期届满至少30日以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自有的房屋产权,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8.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持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距有效期届满六个月以内的应同时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营业人员情况表; 4.企业药品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经营的需冷藏的药品目录;

6.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目录(如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要附相关批文复印件);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8.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12.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属于省委托我市实施的事项,该内容不是本许可事项必须规定的内容,为了方便申请人,一并在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直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及依法举行听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5年。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第四篇: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严把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理》、《食品安全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审核、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发第二类和直接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零售)审批以及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条 本规范第二条所列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由窗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窗口所有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都应在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餐饮服务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许可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现场审查的项目均应立即办理。

第五条

窗口前台负责行政许可和审批申请材料的受理。前台岗位设置工作人员2名,每周一轮换,当班的一周内不参加现场检查,在受理材料时要认真做好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和规范。后台岗位设置工作人员2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交前台办理,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开具《药品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系统进行收件登记。

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窗口负责组织对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现场验收或审查,餐饮服务许可在机构改革结束前,现场审查由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七条 现场验收或审查的程序

(一)检查组成员到现场后,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申请企业来意。

(二)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告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宣布检查纪律,听取申请企业筹备情况的简要汇报。

(三)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成员根据组长分工,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相关现场验收或审查标准,逐项严格进行审查,记录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束后,组长对检查组成员意见进行汇总,作出现场检查结论。

(四)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在听取企业的陈述后,拟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

第八条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组认真填写相应的现场验收或审查表、现场检查笔录和《药品监督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记录》,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定。

第九条 首席代表对检查组的现场检查意见和不需现场检查的即办件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办理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交前台人员制证;对不予许可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前台人员办理退件。第十条 许可证的发放在窗口进行现场送达,并填写《药品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执》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一条 窗口将每周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后,于每周星期五移交相关处室,由处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最终由处室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中,如遇特殊情况时,需及时请示局领导批示后,方可办理。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并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能正确理解和掌握验收或审查工作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准确运用于验收或审查工作实践;

(二)在执行验收或审查工作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标准,排除外界因素干扰,公正客观地做出验收或核查结论;

(三)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行 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游览或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报销核查工作的任何费用;

(五)对验收或核查结果和企业的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六)验收或核查工作期间不得携带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现场审查人员行政执法遵纪情况反馈表》交管理相对人填写,并告之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表寄送局纪检监察室。

第十五条 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结果在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已许可单位进行复核,督察现场检查员有无违反现场审查标准进行审批和其它违规、违纪的现象。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违反验收或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单位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经核查证实企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等违规问题的,将不予其许可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房产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商品房预售许可

02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03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01号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收纸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告知买受人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承诺。(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5、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定或换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6、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确认或换发的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停缓建工程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凭证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0、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且经备案管理的预测报告(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和楼盘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2、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登记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3、海口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备案登记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5、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表;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预售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注: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材料:(1)变更项目主体名称的,提供工商、规划、国土、城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项目名称的,提供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项目建设情况的(包括批建方案、面积、层数),提供规划、房产测绘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3)变更项目地址的,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可在市房产局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发证(网上审批,可随时查阅审批情况)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若商品房尚未预售完毕且未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预售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2号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不限数量,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章程(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验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物业管理专职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公司各项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标准(物价局批准收费备案资料)及公司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度。

备注: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除《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外,其他材料须用A4纸(210×297mm)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和页码: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装订一份)2.营业执照; 3.原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5.验资报告

6.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7.劳动合同;

8.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9.其他。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政务中心房产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窗口受理 →初审→ 科领导审核→ 局领导审批→ 同意的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此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3号许可事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仅能选聘一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

2.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条件

3.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 4.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营业执照和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5.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分期开发的,其前期项目物业管理已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

五、申请材料

1.《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

2.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建筑规划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4.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且分期开发的,应提供该项目一期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的资料及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

6.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该申请表格在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 审批→ 同意的核发《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没有时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承担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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