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_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
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
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
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
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
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
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
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 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 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村民应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情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情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电话”,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2_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先、优惠等。
第十六条 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 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
第十九条:我村在美丽乡村建设户户路硬化不能超过一米,每户院坝硬化不能超过20个平方,户户路硬化征用任何家土地必须无偿让出,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私婚。
2、不得非法抱养、不得丢弃女婴。
3、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抢生。
4、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生育观念,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婚育新风。
5、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必须符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申请再生育的夫妇,应当首先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生育孩子后,本人要及时、如实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干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育妇应及时落实放环、皮埋等节育措施,生育二孩或多孩的夫妇,一方应及时落实节育手术。
7、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按要求参加环孕情服务。
8、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必须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定期在流入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环孕情服务,并及时寄回环孕情服务证明。
9、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村委会要为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相关服务。
10、《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执行,不履行《村规民约》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鉴定的《计划生育合同书》履行违约责任。
汪家坡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定稿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定稿
为搞好计划生育工作,随意时代的发展,村规民约中的很多条款需要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的实际,重新修订补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如下:
一、结婚、生育
1、未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青年,要自觉实行晚婚,结婚登记要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方可进行登记结婚。
2、实行晚婚、晚育、申请二孩的夫妇,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张榜公示,并上报镇区计生服务部门审批,方可生育。
二、移风易俗
1、提倡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2、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团结和睦,反对重男轻女的行为,男孩在家庭中具有同等地位。
3、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要带头克服封建思想,树立良好的人生道德价值观。
4、禁止婚礼、葬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原则。
三、奖励保障
1、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每年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志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每年救济补助100元。
4、建设项目施工优先安排,儿生子女户和双女家庭户子女。
5、母亲年龄在45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办理特困家庭补助。
6、晚婚、晚育的户不低于40元的物质奖励。
7、男到女家落户与本村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
1、非生育一孩或抢生二孩的,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2_元,违法生育二孩的,缴纳违约金4000元,违法生育多孩的,多生一个增加违约金7000元,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相应孩次缴纳违约。
2、违法生育的夫妇,追回已享受的各项奖励,并且取消享受的福利待遇。
3、对收取的违约金,用于奖励扶持、困难救助、计生宣传教育等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而导致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村委会签订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每半年向镇、村反馈环情孕情信息。
第十一条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需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房屋不得租用给无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私方出租房屋的三天内须向村委会汇报外来人员的一般情况包括计划生育及避育节育措施等,十天内须督促外来人员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逾期不交,屋主将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外来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为其担保,向村委会交保证金200元,直至交验计划生育证明为止退还,如外来人员出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应及时向村汇报,如私方出租户有隐瞒,包庇外来人员计划外孕的,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造成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的,列入本村计划外生育统计,停批当年建房和二孩审批;私房出租户除停批建房五年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村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村委会可给予出具并分别到民政、公证等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合法的收养人与本村村民同等享受一切待遇,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非法抱养者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XXXX元。
第十三条党员、团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必须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令写出检讨,并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凡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等手续,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必须与镇计生办签订协议书。
第十六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大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所有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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