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收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险人户名下的银行卡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自有资金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2.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资金的损失;
3.非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于银行卡被盗用、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4.银行卡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的资金损失;
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6.与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人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第四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配偶被劫持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明或户口本;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提供的提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
公安机关追回的或歹徒对于其银行卡资金损失予以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给保险人,但不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第二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 配偶(见 7.1)及 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医疗事故(见 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9)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见 7.8)、跳伞、攀岩(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比赛(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见 7.1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见 7.14)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4.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3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6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
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7.1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7.2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7.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4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7.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7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7.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1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7.1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15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7.16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给付比例表 残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注6)75%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三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烧烫伤面积占皮肤面积百分比)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一
不少于8% 100%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头颈、手部)四
不少于20% 100% 五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层组织,甚至更深。
第三篇: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1);(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见7.16)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2.5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见7.17)的零时起生效。(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最多只能申请1次。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4.1保障成本(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职业类别决定。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保障成本收取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收取方式相同。4.2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见7.19)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保障成本收取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障成本。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障成本。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障成本。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宣告死亡处理;(2)未还款项;(3)合同内容变更;(4)联系方式变更;(5)争议处理。
7、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不包括从事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的汽车)。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0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1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12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3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4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6约定退还方式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7.17保障成本收取日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结算日;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扣除日。
7.18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9 保单价值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保单账户价值;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2_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四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银行卡,包括: 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以上银行卡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发行、管理。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障内容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通过银行柜面、或ATM机、或POS机盗取或转账,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我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丢失、被盗、被复制;
(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将银行卡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四条 请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72小时以内(含)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五)您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您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并由您或您允许的其他付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
被保险人和您的义务
第六条 请注意,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七条 您提交投保申请后,我公司将发送保险单给您,上面会载明您在投保申请中填写或选择的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信息。请保管好相应的保险单,以备查询或理赔使用。
索赔申请
第八条 当被保险人发现银行卡发生资金损失后,需尽快向公安机关和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损失原因证明材料等;
(四)与损失资金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五)银行卡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案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累计赔款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期间内,您或我公司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双方同意。如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退回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第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您】指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我公司】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被保险人】即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
【诈骗】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即造成您基于错误的认识对您的财物进行了主动交付或转移所有权。
【盗窃】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在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您的财物。
【胁迫】指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您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告知银行卡或密码、或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其中,暴力是指他人对您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您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仅有语言的恐吓或威胁不构成本保险中的“胁迫”。
第五篇: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条款
(平保发[202_]155号,202_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
一、残疾由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残疾由疾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交的应交各期保险费。
二、本公司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前述所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八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由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因被保险人残疾要求豁免保费的,申请人应提供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费的,申请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身故的,应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豁免的保险费。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第十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投保人未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已豁免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变更主合同的保额、交费年期、档次等。
第十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解除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于申请解除主合同的同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疾病〗 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三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患的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患的任何疾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