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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2-112466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1 01:13: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

吉人社联字„202_‟46号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

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

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第八条具备条件的省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市州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申报设立见习基地,委托档案管理或人事代理单位可向委托或代理的人才中心申报。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

第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负责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签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第十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并填报《吉林省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对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的,各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可按规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见习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吉林省生源,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意向的应届、历届高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到生源地政府人才中心进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同时提出见习申请。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既可在档案存放单位提出见习申报,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提出见习申报。申报时出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本、身份证并进行见习登记。

第十四条见习生要接受见习基地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完成见习任务。见习生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获得见习生活补助和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各级人才中心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审核、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市州人才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八条省、市、州人才中心建立见习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条件;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对接会和网上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为见习供需双方搭建交流平台。

第十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对见习供需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后,由见习基地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双方签订见习协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之前,由省、市、州人才中心共同对见习生进行见习前的指导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见习期间表现,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省、市、州人才中心结合见习基地鉴定为见习生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见习

工作责任制。省、市、州人才中心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就业 高校毕业生 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_年9月9日印发

第二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附件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办字〔202_〕5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88690926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证书管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_年3月18印发-1-

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定)委员会评审(定)或用人单位聘用所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管理。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政策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和水平,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紫色)、副高级(红色)、中级(绿色)和初级(蓝色)四种。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和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同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证书办理程序为:各评委会在例会评审结束后,要按照全省职称部署意见,提交相应评审结果核准材料。经集中公示无疑异后,核准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交由各评委会统一发放。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粘贴防伪标识,交由各评委会加盖本评委会印章及经办人印章后发放统一发放。

由市州评委会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当地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通过人员信息,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打印资格证书,加盖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后发放。

2.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县(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证书办理程序为:各评委会在例会评审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公示并核准备案。经公示后无疑异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人员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3-

证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打印,加盖本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章,粘贴防伪标识后,返回各县(市)发放。

3.转正定级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为: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建立本地区、部门转正定级人员数据库,凡由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均录入数据库。

各市(州)于每年12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汇总报送有统一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等必填内容的转正定级人员信息表,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各市(州)统一打印,加盖本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章,粘贴防伪标识后发放。

省直部门转正确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据信息由省直各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转正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并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后,交由省直部门发放。转正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由省直部门统一打印并加盖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后发放。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库。从202_年开始,凡是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定及经各地区和省直部门认定所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4-

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信息直接录入信息管理库,并逐步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遗失,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的程序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手续和材料须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2_〕78号)有关要求办理。

八、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从202_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解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王立春事迹材料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立春个人事迹材料

王立春,男,中共党员,农学博士,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研究员(二级),吉林省资深高级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玉米耕作栽培与作物施肥研究工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30余项,取得成果26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二等奖8项;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著作3部。主要业绩如下:

一、努力拼博,锐意创新,取得多项重大研究成果,为吉林省增产百亿斤粮食做出了突出贡献

王立春同志始终坚持科研任务来源于生产、科研工作服务于“三农”的原则不动摇,深入农村生产第一线,针对农业生产现状,脚踏实地、因地制宜开展研究工作。

本世纪初,我国粮食生产出现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总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四个连年减少”,粮食生产能力连年滑坡。吉林省同样面临此问题,粮食总产徘徊在400亿斤,单产波动较大,稳定增产困难。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启动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连续三个“五年计划”在粮食主产省设立丰产高效技术集成与示范课题,王立春同志是“国家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吉林区项目首席科学家,他组织全省

相关科技人员进行攻关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成果,为吉林省玉米单产由399.8公斤/亩提高到500.0公斤/亩,粮食总产由本世纪初400亿斤阶段水平跃升到现在的700亿斤阶段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对玉米丰产高效技术的研究,揭示了玉米超高产生理机制,基于玉米超高产理论,构建了春玉米超高产栽培技术模式和春玉米丰产高效技术体系,连续4年刷新我国春玉米产量纪录,创造了春玉米雨养条件下亩产1183.49公斤的全国纪录,实现了玉米百亩连片全程机械化超吨粮田目标。该技术体系在吉林省广泛应用,累计示范推广7775.7万亩,增加经济效益46.93亿元,促进了吉林省增产百亿斤粮食目标实现,推动了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本项成果202_年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2_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通过对黑土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的研究,明确了黑土肥力退化机制及肥力演变规律,构建了黑土培肥技术模式,提出了黑土养分可持续调控技术体系,提升了黑土区玉米生产科技水平,促进了黑土资源可持续利用,该技术累计示范与推广4537.2万亩,增加经济效益61.7亿元。本项成果202_年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2_年获农业部中华农业科技一等奖。

通过对玉米吸肥特性的研究,揭示了春玉米营养遗传规律,明确了玉米营养遗传与母本的正相关特性,提出了按品种营养特性施肥新技术,在测土施肥基础上,实现了作物因品种高效化施肥,使作物施肥技术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化肥

利用率提高了10-13个百分点,达到了节本增效、降低污染的目的。该技术累计示范与推广367万亩,增收节支达2.90亿元。本项成果于202_年和202_年分获农业部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和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通过对新型耕作技术体系的研究,提出了“苗带紧、行间松”合理耕层构造,阐述了固根防倒机制,明确了合理耕层构造对土壤水肥供应状况的改善作用及对作物根系生长发育的影响,建立了以深松改土为核心的低耗高效耕作技术模式,通过留茬播种、行间深松,解决了秸秆还田困难、土壤肥力下降、阶段性干旱、风蚀、水蚀等问题,实现了高产高效与可持续发展。该技术累计推广1400万亩,增收节支达14.84亿元。本项成果202_年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针对吉林省西部地区干旱严重,玉米水肥利用效率低,产量稳定性差等问题,王立春同志主持开展了玉米膜下滴灌高产高效施肥技术研究,该课题取得的成果“吉林省西部地区玉米大垅双行膜下滴灌、增密提墒、肥料随水分次精确施用的技术模式”,既解决了水分不足对玉米高产的限制,又节约了肥料用量、提高了养分利用效率,开创了吉林省半干旱区玉米亩产超吨粮的新纪录。

针对吉林省中部地区玉米一次性施肥面积增加,施肥技术不合理,肥料利用率低,施肥效益下降等问题,王立春同志带领课题组开展了玉米肥料高效施用技术研究,建立了玉米肥料分次合理施用技术模式,研制出高秆作物施肥机,解决了玉米生育后期机械化施肥的技术瓶颈,农机与农艺融

合,实现了玉米节本增效的目标。

二、情系三农,爱岗敬业,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了专业技术研究工作,王立春同志还积极探索适合吉林省省情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办法,他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通过培训讲座、编写教材、现场指导等多种途径把最新技术及时传到农民手中,加快了成果的转化速度。在技术推广过程中,把组建农业合作社、建立科技示范户工作作为新技术转化的切入点,抓好典型,以点代面,通过农业合作社对新技术的集成和展示应用以及科技示范户传、帮、带作用,加快了新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由于在技术普及推广和“三农”工作中的突出表现,他先后获得农业部先进农业科研人员、全国农业科技推广标兵、十大科技传播人物、“十一五”国家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先进个人、全国粮食生产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等荣誉称号。

三、热爱祖国,无私奉献,为农业科研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王立春同志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守法,勇挑重任。任职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土壤肥料研究所所长期间,他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经过几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了所里科研课题少,经费不足,开发工作连年亏损,人才流失严重的局面,使研究所面貌焕然一新,科研经费超过千万元,开发实体创收年利润达百万元。202_年以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土壤肥料研究所、综合所为基础,吸纳相关学科,组建农业环境与资源研究中心(202_年后更名为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王立春担任中心主任至今。他带领全体职工,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构建了以玉米为主,其它作物为辅,相关配套研究与其相适应的学科体系,打造优秀创新团队,并使研究所挤身农业部“十五”、“十一五”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综合评估“百强研究所”,专业排行进入前三名,奠定了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研究所在全国同行业的领先地位。

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多次受到党和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先后被授予“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等多项荣誉称号。202_-202_年连续九年被评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先进工作者标兵”,202_-202_年连续四次被评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优秀共产党员”,202_年被选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带领的团队于202_年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工人先锋号”。

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学术造诣深厚,获得相关部门和同行的认可

王立春同志科研工作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高,业务能力强,多次参加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

对作物栽培与土壤肥料方面研究细致深入,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主持了多项前瞻性的研究项目,研究中积极探索、思想解放、勇于创新,解决了多项科研与生产难题。

王立春同志作为吉林省农业科技领域知名领军人才,作为一线农业科技专家,每年深入农村生产实际100多天。受到全省农业科技界和广大农民的称赞。

在玉米栽培和作物施肥研究领域,王立春同志作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玉米栽培岗位科学家,东北区专家组长,负责东北区春玉米15个实验站研究示范等工作。先后在国家和省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参)编著作3部。协助省农委编制吉林省“玉米双增二百”和“吉林省粮食增产模式攻关”实施方案;参与《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协助省科技厅起草《“十二五”吉林粮食产业科技工程》玉米产业部分;参与国家科技部、农业部相关涉农规划与工程的研讨与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了一名农业科技工作者在吉林省的“三农”工作和粮食生产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王立春同志以广博的知识,严谨的学风,卓越的学术成就在学术界赢得了很高的声望。目前担任的主要学术职务有:全国玉米栽培学组成员,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科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耕作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农机推广协会会长。被聘为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省

科学技术厅专家顾问组成员,吉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兼职教授。他长期担任《玉米科学》、《水土保持学报》、《吉林农业科学》等学术期刊编委。

第四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_]49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2_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2_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2_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2_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二、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自愿参保人员从202_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2_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2_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中:缴费满15年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按实际计算比例。

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1.000,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0.600。

三、待遇计发

(一)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按我省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2_〕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实际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000”,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计发。

(四)到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

四、工作要求

(一)为保障未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各地于202_年9月底、12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_年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厅。

(二)严格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审核原始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文件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做好未参保群体的身份认定、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审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参保人员建档、归档,确保信息完整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金征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扩大基金征收范围,拓展基金增收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具有城镇户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养老保障全覆盖重要步骤,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事办好。各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报告。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有需要原文的朋友可留下邮箱)(有需要表格的请选中相关表格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图片另存为”后保存文件,可打印相关表格。)

附表:

1、1994年以前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 2、1995年以后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认定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第五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_〕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工参保政策,妥善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效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2_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2_〕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2_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2_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2_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2_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2_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2_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2_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2_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2_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2_〕41号、赣人社字〔202_〕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2_〕41号、赣人社字〔202_〕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4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的附件.rar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_年8月9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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