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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2-92167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3 12:55: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乡(镇、街)村(社区)姓名:

一、填空(每空3分,共30分)

1.《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相适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3.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到202_年应当

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

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500元。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4.民政主管部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和残疾军人等特殊群体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

一个子女。

6.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制度,防止或者

减少出生缺陷婴儿,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

综合干预为重点的一级预防工作,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可以开展二级预防工作。

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

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

得早于20周岁。

9.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0.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人口的发展要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X。(每小题3分,共30分)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确立的。

(√)

2.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人口计生部门考核。(X)

4.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人口信息。(√)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

6.公民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其按本条例规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视为本人的生育行为。(√)

7.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8.领取再生育证明怀孕后,无医疗机构证明终止妊娠和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再生育证明作废,五年内不再发给再生育证明。

(X)

9.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只要再婚后不再生育,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10.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

关证件。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并在B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A.15B.30C.60D.90

2.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事实迁移人员,在现居住地生活C以上要求生育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根据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执行现居住地生育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A.三个月B.半年C.一年D.二年

3.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的一、二、三级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每月分别享受不低于C元的生活补贴。

A.1208040B.15010050

C.300200100D.360240120

4.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B天。

A.7B.12C.14D.1

55.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A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天。

A.30、7B.30、10C.60、7D.60、10

6.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其中,放、取宫内节育器,分别休息A天。另外,放宫内节育器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A.

2、1B.

1、2C.

2、2D.

3、2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C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日。

A.90、30B.90、20C.60、30D.60、20

8.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D以外的行政处罚。

A.没收财产B.罚款C.通报批评D.限制人身自由

9.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C,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A.乡规民约B.管理办法C.自治章程D.处罚决定

10.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C起施行。

A.202_年9月1日B.202_年9月1日

C.202_年9月1日D.202_年1月1日

四、案例分析(10分)

张良和王燕婚后生有一子,后离婚,儿子归张良。王燕后与李刚再婚,李刚原有一对双胞胚女儿,两人组成四口之家未再生育;赵丹原婚姻存续期间抱养一子,离婚后归男方刘国,刘国未再结婚生育。赵丹与张良结婚后生育一女。张、王、李、赵为城镇户口,刘为农民。请简要回答:五人是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或农村奖扶政策,为什么?

答:王燕符合,因为王燕再婚前只生育一个男孩,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所以符合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李刚不符合,因为李刚生一对双胞胎,也就是两个孩子,他为城镇户口,所有不符合奖励条件。

刘国不符合,因为刘国未生育过子女,虽然抱养一个子女,但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条件。

张良不符合,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张良共生育两个孩子,还是城镇户口,所以不符合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赵丹符合,赵丹再婚前后共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_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从何时开始的,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推行”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推行,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6、什么是基本国策?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结合我国情况,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

7、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9、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10、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1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1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何意义?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19、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是指通过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避开正当程序、行贿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为什么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必须严格管理,从严审批?

因为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需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而且它的实施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以及生育

政策等问题,可能影响家庭、甚至社会的稳定。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哪些?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24、为什么说,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十分之一,其中处于育龄期特别是已婚育龄人员占很大比例,其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于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整个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什么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26、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7、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0、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

(1)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2)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3)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

(4)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32、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3、《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老、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5、计划生育工作者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工作成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36、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将长期并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预计每年净增人口在800万人到1000万人之间,总人口到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任何认识上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造成生育水平的反弹,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央决定,必

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这是在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实际需求,总结30多年计划生育成功实践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决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施行?(A)

A、202_年9月1日

B、202_年10月1日

C、202_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B)

A、男20周岁、女18周岁

B、男22周岁、女20周岁

C、男25周岁、女23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在什么会议上首次提出的?(C)

A、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

B、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

C、1982年党的十二大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什么时间发布的?(B)

A、202_年9月1日

B、202_年12月17日

C、202_年1月1日

5、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照顾再生育一孩条件的夫妇,是否必需经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生育(A)

A、必需经过批准

B、不需要批准

C、以上两种都可以

6、何种对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C)

A、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B、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孩子出生到14周岁止

C、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到14周岁止。

7、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C)

A、缴纳罚款

B、缴纳滞纳金

C、缴纳社会抚养费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B)为主。

A、户籍地管理

B、现居住地管理

C、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

9、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什么地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A)

A、15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30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C、30天内,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10、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如发现租住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要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计生部门报告。(A)

A、必需

B、不需要

C、无所谓

二、多项选择

1、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 是(A、B、C、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B、《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C、《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D、《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内容是(A、B、C)

A、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B、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C、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B、C、D、E)。

A、稳定低生育水平

B、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C、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D、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E、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4、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些(A、B、C)

A、晚婚、晚育、少生、优生、B、男女平等

C、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

5、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何奖励(A、B、C、D)

A、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

B、、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免费技术服务

C、享受独生子父母奖励金

D、农村独生子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奖励50元等政策

6、、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晚育是(B、C)

A、女方年满25周岁生育

B、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

C、女方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7、公民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哪些奖励(A、B)

A、延长婚假

B、延长生育假等其他福利待遇

C、奖金

8、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哪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A、B、C)

A、避孕药具的发放、孕(环)情监测;

B、上(取)环、人流及引产;

C、输卵(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A、B、C、D)

A、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B、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生育

C、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10、早婚、早育有哪些害处(A、B、C、D)

A、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青年男女,身体的各个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给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B、早育对胎儿的生长不利,分娩时易发生难产及并发症;

C、早婚夫妻年龄小,对子女哺养、教育等心理准备不足,不易处理好各种生活中的矛盾

D、对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不利。

11、外来流动人口不交验、补办婚育证明的,可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A、B)

A、给予警告,B、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C、拘留15天

三、判断题

晚婚是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1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是103-107之间。(√)

四、案例题

1、某镇某村钱某、浦某,两人各生育一孩,钱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浦某离婚时孩子判给原配偶抚养,两人于202_年2月登记结婚,202_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孩。问题:

1、该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合法?

2、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不是合法生育。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200题

39.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求哪些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规定: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0.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既有社会科学的内容,又涉及到自然科学的知识,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2)基本国情;(3)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4)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6)生殖健康与生殖保健科普知识;(7)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经验和先进典型。

41.国家计生委从1998年起开展了一项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它的名称是什么? 婚育新风进万家。

42.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些内容?

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4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1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 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45.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为什么强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这是因为,一方面,广大群众是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手术的接受者一般是健康人群,所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遵守有关规定,以热情的服务、精湛的技术、高尚的医德为育龄群众服务。

4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47.什么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 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的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48.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目的是什么?

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目的是: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四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河口镇中心寄宿制完小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专题讲座

时间:202_年5月22日 地点:学校操场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施行?(A)A、202_年9月1日 B、202_年10月1日 C、202_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B)A、男20周岁、女18周岁 B、男22周岁、女20周岁 C、男25周岁、女23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在什么会议上首次提出的?(C)A、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 B、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 C、1982年党的十二大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什么时间发布的?(B)

A、202_年9月1日 B、202_年12月17日 C、202_年1月1日

5、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照顾再生育一孩条件的夫妇,是否必需经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生育(A)A、必需经过批准 B、不需要批准

C、以上两种都可以

6、何种对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C)A、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B、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孩子出生到14周岁止

C、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到14周岁止。

7、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C)A、缴纳罚款 B、缴纳滞纳金

C、缴纳社会抚养费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B)为主。A、户籍地管理 B、现居住地管理

C、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

9、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什么地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A)A、15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30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C、30天内,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10、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如发现租住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要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计生部门报告。(A)A、必需 B、不需要 C、无所谓

二、多项选择

1、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 是(A、B、C、D)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B、《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C、《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D、《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内容是(A、B、C)A、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B、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C、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B、C、D、E)。A、稳定低生育水平B、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C、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D、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E、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4、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些(A、B、C)A、晚婚、晚育、少生、优生、B、男女平等

C、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

5、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何奖励(A、B、C、D)A、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 B、、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免费技术服务 C、享受独生子父母奖励金

D、农村独生子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奖励50元等政策

6、、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晚育是(B、C)A、女方年满25周岁生育 B、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

C、女方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7、公民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哪些奖励(A、B)A、延长婚假

B、延长生育假等其他福利待遇 C、奖金

8、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哪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A、B、C)A、避孕药具的发放、孕(环)情监测; B、上(取)环、人流及引产;

C、输卵(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A、B、C、D)A、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B、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生育

C、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10、早婚、早育有哪些害处(A、B、C、D)

A、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青年男女,身体的各个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给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B、早育对胎儿的生长不利,分娩时易发生难产及并发症;

C、早婚夫妻年龄小,对子女哺养、教育等心理准备不足,不易处理好各种生活中的矛盾 D、对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不利。

11、外来流动人口不交验、补办婚育证明的,可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A、B)A、给予警告,B、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C、拘留15天

三、判断题

晚婚是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1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是103-107之间。(√)

四、案例题

1、某镇某村钱某、浦某,两人各生育一孩,钱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浦某离婚时孩子判给原配偶抚养,两人于202_年2月登记结婚,202_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孩。问题:

1、该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合法?

2、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不是合法生育。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1、“三个一”的领导机制: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一齐抓,“一票否决”。

2、计划生育“三为主”:即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3、计划生育“三结合”:即①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商品经济相结合,②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③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开展生产服务,以帮助农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为目标开展生活服务,以指导农民少生优生为目标开展生育服务。

4、“三个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对人口实行目标控制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抓计划生育不变。

5、计划生育“一法五规”:“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五规”即①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③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④《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⑤《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即通过建章立制,创建依法行政、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计生网络组织作用,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的工作机制。

7、人口与计划生育“二十字”新的管理机制: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8、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安居乐业,持续发展。

9、“五个落实”:即计划生育做到人员、职责、报酬、阵地、设施五落实。

10、男性参与:生殖健康,除了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外,还包括男性的生殖健康,应积极动员和引导男性的参与。

11、“四大工程”:即①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②出生缺陷干预工程;③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④“五期”教育工程。

12、人口政策:国家为干预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人口的发展及人口过程新规定的行动准则。当前,中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区别情况对不同地区、不同人口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限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农村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夫妇,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大力开展生命科学和优生学的研究,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教育上把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作为方针,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了防止有遗传疾病患儿的出生,国家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适于结婚的疾病患者,不准结婚或生育。改善人口结构即遵循人口出生的自然规律,或者加强对自然规律出生人口的手段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的性别保持在正常比值以内(100:106)。

13、我省现行照顾安排二胎生育政策: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③夫妻双方均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④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⑤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⑥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夫妻双方是农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①男到独女家落户的;②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③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④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女孩的。(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不适用后款①、④项)

14、奖励扶助政策:这是国家开展的对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部分家庭,实行每人每月奖励50元的政策(人/年600元)。

15、奖励扶助的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年满60周岁。

16、符合政策生育(计划内生育):按照当地人口计划和生育政策规定安排而生育子女的,称为符合政策生育或计划内生育。符合政策生育分一孩、二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是反映依法结婚后的初次生育;符合政策生育二孩是指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安排的时间的第二胎生育。

17、非政策生育(计划外生育):是指不符合当地生育计划和生育政策规定、未经安排而生育的行为。非政策生育的范围包括非政策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三孩以上各孩的生育。对于非政策生育,国家规定了各种处罚办法,包括征收社会抚养费和不享受《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等。

18、新生人口政策符合率:是指新出生人口中符合政策的人数占总出生人口数的比例。

符合政策新生人口数

新生人口政策符合率= _________________×100%

新生人口总数

19、非政策生育二胎如何处罚: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0、非政策生育三胎、四胎如何处罚: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21、国家工作人员非政策生育如何处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属《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属第(三)项情形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 处分;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五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工资,不得评为先进,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困难补助等。

22、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如何处罚:依据非法收养子女个数,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政策生育的同等标准处罚。

23、如何优惠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①为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办理养老保险。②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的子女从小学到初中毕业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③招工、招干、招生和“农转非”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④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凡到独女和双女户落户的,经济上享受所在村村民同等的待遇。⑤农村在宅基地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享受两个人的份额。⑥年满60周岁可每人每月领取50元的奖励扶助金。

24、人口素质:人口素质亦称人口质量。反映的是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思想道德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

25、两种生产:是指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

26、基本国情: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27、生育观:是指人们对待生育行为的看法,它对人口再生育有着影响。在社会主义社会,生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树立新的生育观,自觉地将自己的生育行为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密切结合起来,使人口有计划地发展。

28、生育文化:是指人类在婚育繁衍方面所形成的观念、风俗、习惯、道德和制度等。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每个社会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生育文化。

29、优生优育:优生就是让父母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优生分为两种:一是预防性优生,即预防遗传缺陷和先天性疾病,减少不良个体的产生。它包括婚前检查和指导、妊娠早期保护、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围产期保健等,这是从选择配偶、结婚受孕到分娩,对整个生殖过程进行科学监督。二是演进性优生,即着重促进体力和智力上优良的个体繁衍。它是用遗传工程技术开展工作,用分子生物学和细胞分子学深入研究、修饰和改造遗传物质,控制个体的发育方向,使后代更加完美。

30、婚育观念:人们对婚育问题相对稳定的看法和主张,包括两性观、婚姻观和生育观三个方面交互作用的思想意识体系。婚育观念有传统婚育观念和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之分。婚育观念对人们的生育行为有直接的影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目标就是要使人们树立新婚育观,从而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31、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在出生前,在母亲的子宫内便发生了的发育异常。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变形缺陷,即异常压力作用到胎儿身体的某部分所产生的形状改变;二是裂解缺陷,即胎儿身体某些部分在发育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正常组织的外伤;三是发育不良,即胎儿身体某部位的某一种组织的发育不良;四是畸形缺陷,即胚胎早期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身体结构发育异常。

32、优生监测:运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对适合人群开展知识宣传与技术服务,主要针对遗传性疾病还包括环境污染、药物使用不当以及不良生活行为有可能造成新生人口缺陷的育龄人群进行监测,从面达到提高新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33、手术及时率:三个月内实际落实手术与期内应落实手术数之比。

三个月内实际落实手术人数

手术及时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期内应落实手术数

34、“三查”:是指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病、查环、查孕服务。

35、“三查”率:期内实际三查人数与期内应三查人数之比。

期内实际三查人数

三查率= ____________________×100%

期内应三查人数

36、性别比: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通常用每100名女性人口相对应的男性人口数来表示。106左右是国际上公认的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

37、孕前型管理:孕前型管理是指把思想工作和避孕节育技术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的管理。

38、避孕节育措施的主要种类:上环、女扎、男扎、皮下埋植、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套、避孕药膜等

39、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的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41、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反映没有疾病或不虚弱。因此,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42、生殖健康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①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②有生育能力;③可以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目;④夫妇有权知道和获取他们所选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避孕节育方法;⑤有权获得生殖保健服务;⑥妇女能够安全妊娠并生育健康的婴儿。

43、“五期”教育:五期是指15~19周岁的男女青少年的青春期;到法定婚龄准备结婚的未婚男女青年的新婚期;已婚无孩和按政策要照顾生育夫妇的孕产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夫妇的育儿期;妇45~55周岁,男50~60周岁的中老年期。

44、“五期”教育内容是:青春期,刚步入育人期,需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启蒙教育和青春期的生理卫生知识、恋爱婚育观的教育。新婚期,是婚育的开始,新婚期人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主要进行新婚卫生、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教育。孕产期,是婚育年龄段的第二个时期,已婚妇女即将成为母亲,主要进行孕期保健知识、育儿知识教育。育儿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主要进行育儿常识教育。中老年期,即将退出或已退出育龄人群,但他们仍对计划生育产生影响,对其主要进行中老年期保健知识和教育子女实行计划生育的灌输。

45、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新的婚育观念和科普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中去的活动。

46、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范围是:全国城乡,千家万户。

47、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重点是:面向群众传播新的婚育观念和科普知识,要使群众能够听到、看到、学到、想到、议到、做到。

48、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生少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49、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的人口。《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的“流动人口”则具体指“本省离开常住户口地和外省来本省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公民。学习、就医、参加会议和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

50、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①提高认识,依法管理;②理顺体制、明确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职责;③深入调查,搞清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④实行分点管理,条块结合;⑤宣传教育,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⑥解决好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51、石泉县流入人口管理“七个一”:即一季度查验一次户籍地《婚育证明》,填写一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一份计生管理合同,每季度开展一次“三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每一个已婚育龄妇女建立一套计生生殖健康档案,对情况不清的对象利用微机提供一次信息查询。

52、石泉县流出人口管理实行“六个一”:即落实一个联系人,流出前签订一份计生管理服务合同,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度寄回一次“孕检”证明,建立一套档案,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3、一证管多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54、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优质服务的范围从进入青春期到退出育龄期的全过程;服务的内容涉及到婚姻、优生、优育、避孕、节育以及生殖健康等诸多方面;服务的方法是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引导基层服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并且逐步将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计划生育工作好坏的主要依据。对于各级计划生育干部来说,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就是要树立“服务”意识,把群众作为服务对象,将群众的需求与国家的政策统一起来,把“为群众服务、使群众得益”这一思想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使广大育龄群众从过去被动地执行计划生育转变为做计划生育的主人,自觉、有效地参与和实施计划生育。

55、我县何时被确定创建国家计生优质服务县的:我县是202_年年底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创建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的。

56、创建全国优质服务县的任务目标: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达标的创建工作基本思路,经过两年努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宣传教育经常,行政执法规范,优惠政策落实,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队伍稳定,服务阵地健全,综合服务优质,质量稳步提高的基本标准。乡镇全部达到“六好”标准;90%的部门达到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新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96%以上,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县标准。

57、创建全国优质服务县对乡镇和部门的标准要求是:乡镇全部达到“六好”标准,部门达到合格单位标准。

58、“六好”乡镇标准:即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

59、合格单位标准:①落实好“三个一”领导机制;②定期开展好本部门、本系统育龄职工的生殖健康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积极配合社区或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③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④完善部门计生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时向社区申报育龄妇女孕情及人口出生情况,建好育龄妇女档案;⑤加强单位公、私房的出租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⑥完成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60、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节日:1980年5月2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99年12月12日世界60亿人口日,10月28日男性健康日,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各单位及干部职工需了解掌握其它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第一讲

学习目的:通过辅导学习,使大家能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家对计划生育立法的意义。

学习内容:本次辅导内容分四个方面,一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着重点是什么;二是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四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热点。地 点:学校会议室 主 讲 人:计生专干——许利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 1.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

我国三十多年来推行计划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30年来少生3.38亿,为国家、家庭和社会节约了7.1万个亿消费支出,同时为国家节约了6.9万个亿的装备支出)。但是长期以来,国策无国法,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和根本的利益意志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广大群众的生育行为得不到有力的规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计生部门也因无国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偏重运用政府权力,淡忘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长期依靠地方立法开展工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7章47条。

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等。第2章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3章是生育调节,国家明确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生育政策授权于各省制定。湖南省原有14条生育政策基本不变,个别条款用字稍作改动。

第4章是奖励和社会保障。第5章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6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7章规定了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法的实施时间。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着重哪三个方面(即依法行政,奖励保障,技术服务)

依法行政: 这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而言的。该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摈弃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突击活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二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三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奖励保障: 规定了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待遇。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六个方面的规定。

技术服务:《法律》第5章从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内容及保障措施。国务院还公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以之配套。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等方面来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同时还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第二讲

二、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1.《宪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②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②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③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④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生育应纳入家庭计划,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这样就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证了计划生育的推行。

3.《收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② 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②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③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④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⑤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⑥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定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劳动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②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③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刑法》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B超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人口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

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核心内容。

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 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继续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禁止非婚生育和多生育。

(一)生育政策

第21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 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23条 除本条例第22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两款规定。

(二)奖励政策

(1)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条例第30条)①符合晚婚年龄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0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②符合晚育年龄(是指女方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③符合照顾生育规定条件并经批准后,“未生育”的一方生育时可享受以上奖励;④“延长”是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⑤奖励的假期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工资奖金照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奖励(条例第31、32条)证件名称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领取对象:一身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男女公民。具体情况分为:①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③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④双胞胎及多胞胎不得领取。奖励标准:①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按实际年数领取;②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双方分别领取(双方一个单位的领取40元以上);③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按照条例第31条规定办理。

(三)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对“超生”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叫“罚款”?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因此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公民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形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追究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所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同于“罚款”。这里必须要认清楚:从过去的超生罚款,到后来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乃至目前《法律》中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名称的改变,法律责任没有变,而是加重了公民依法生育的责任。对未按时(1个月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法生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所以社会上某些人认为缴了钱就可以生孩子的观念是错误的。

2.哪些公民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公民再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公民发生以上六种生育行为的,应当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国务院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朱总理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要全部上缴国库。

征收标准 该《办法》第3条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主体 该《办法》第4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缴纳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滞纳金的标准 该《办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规定(条例第44条)。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省条例规定了社会抚养的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及抚养费的管理要求。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缴费期限和滞纳金的标准。期限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滞纳金的标准是: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

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领取生育证生育孩子的处理规定(条例第45条)。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省条例第26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省条例第44条规定基本标准的20%缴纳社会抚养费。

5.其他法律责任 ①条例第46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44条的规定处理;②条例第4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人口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是指: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③条例第48条规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6.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人口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八项权利 ①依法生育的权利;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③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④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⑤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⑥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⑧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六项义务 ①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③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⑤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第三讲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焦点

现行生育政策没有放宽。社会上流传讲“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放宽了”,“只要交了钱就可以生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目前存在问题:一是未来人口还要继续增长30年,二是性别比失衡,三是就业压力大,四是基础教育差,五是城市化进程在加快等)

① 中国人口仍然要继续增长30年

202_年底中国人口为12.85亿,如果202_年上半年净增人口400万,则中国现在的人口总量估计应在12.9亿左右。在202_年底或202_年初,能达到13亿左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就直线下降。到1998年,中国人口自增率第一次下降到9.14‰,202_年进一步下降为6.95‰。考虑到城市化和农村非农化的影响,也考虑到中国青年初婚年龄的推迟,中国人口的自增率还有下降的余地。这样,中国未来每年平均净增人口有可能会降低到800万之下。

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现在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仅仅为1.22。这不但大大低于2.1的人口更替水平,而且还低于日本(202_年为1.3)和韩国(202_年为1.5)。大体来说,中国现在的总和生育率水平与大多数欧洲国家差不多。不过也有人口学家对此数据持有保留态度,而将总和生育率认定在1.8左右。多种预测表明,假如将中国现在的总和生育率认定在1.8的情况下,中国人口的峰值可能在本世纪30年代中期到来,峰值大约在14.8亿左右。也就是说,中国人口仍然要继续增长30年,估计净增加将近2亿人口。

② 性别失衡冲击不可忽视

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发展史说明,在不进行人为控制的情况下,出生婴儿的性别比都徘徊在102—107之间。在男婴死亡率高于女婴,男性青少年死亡率大于女性青少年死亡率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到婚龄段,男女两性的人口就基本处于均衡状态,不致引发婚姻挤压和就业等社会问题。如果超过了107的警戒线,就很难保证婚龄年龄段人口在男女两性间的均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8.47,到了1990年为111.70。如果说1985—1990年的出生性别比只是在111左右徘徊的话,那么,自1991年开始,就出现了递增的趋势。202_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2,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比率达到119.2∶100。这就是说,如果以107为最高警戒线的话,中国婴幼儿人口的性别比比正常值已经高出了许多。

前苏联、朝鲜等国在战争时期所造成的男性人口的损失,就给这两个国家的人口结构以非常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婚龄人口的婚配问题,更是难以协调。在人口基数比较小的国家,女性人口的短缺,可以通过跨国婚姻和女性移民来解决问题。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如此庞大的国家,女性人口的短缺,就很难以国际移民的方式觅求出路。原来有一种说法,认为女性人口的短缺,可以通过婚龄差的拉大来解决未来婚龄年龄段人口的婚配问题。但在婴幼儿人口性别比持续上扬的情况下,这种结构性和累积性的失衡,就很难设想“男性人口可以在比自己年龄小的女性人口中寻找配偶”这种解决办法的可行性。

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状况,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持续进行的。这种长期累积的青少年男性多于青少年女性的人口结构状况,已经形成了未来的婚姻挤压,如果再持续下去,未来这批中国青少年一代的婚恋问题,会成为让政府和老百姓最头疼的问题。

③ 小康社会前20年就业压力大

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前20年,中国的就业压力大。

在202_年年底,中国城乡共有就业人员7.3亿,比整个西方发达国家的4.3亿还多出了3亿。另外,中国每年的新生婴儿也将近有1700万左右。倘若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能满足劳动力人口增长的需要,那么,失业将长期困扰21世纪初叶的中国。

有预测表明,中国15~59岁人口会一直增长到202_年之后才会刹车。该年龄段人口,到202_年会增长到9.4亿左右,比现在的8.2亿要净增加1.2亿。这就是说,在未来的20多年间,中国将在克服现有失业人口和下岗人口就业问题的基础上,还得为新增加的这1.2亿人创造就业机会。因此,就业在建立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④ 基础教育亟需财政投入

中国每100人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只有4人左右,每100人中受过高中及中专教育的人口只有11人左右。中国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是比较低。202_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的文盲率为6.72%,意味着中国仍然有8500多万的人是文盲。在农村,受过高中文化程度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5.22%,受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的人口仅为0.61%。目前中国还有几百个县未“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农村初中的辍学率仍然很高。

因此,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应该将主要的教育经费投入到基础教育上来,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比重,而对高等教育则应实施市场化和产业化政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教育投入结构就是这样的模式。

⑤ 城市化进程加快

世界城市化历史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超过30%,那这个国家或地区就会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36%。在21世纪的头20年,城市人口的总量将会加速增加。预测表明,在202_年左右,中国总人口中将有一半生活在城市之中,在202_年左右,将会有56%的人口生活在城市,这时城市人口的总量将达到8亿,比现在的5亿再净增3亿人口。现在,大约有8000万到9000多万的农村籍劳动工人支撑着城市的发展。

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坚持长期的基本国策不动摇,保持生育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人口法》第2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江苏省现行的生育政策基本不变,还是原有的14条政策,个别条款稍有改动。对符合十四条生育政策夫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禁止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我国现行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率是1.60,202_年全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是1.85左右,与政策生育率比较接近。专家预测,考虑各种因素在内,到202_年全国人口将达15.5亿左右,人口开始零增长。

由此可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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