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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厅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2-84699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5 00:4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省厅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关于省厅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与市局原规定的不同之处

1、省厅的规定中明确了违法、犯罪记录的概念和内涵。违法记录指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犯罪记录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2、省厅的规定中明确不列入违法记录的特殊情形:

(1)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2)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3)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它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3、省厅的规定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4、省厅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款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事由:

第八条第五款中,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它情形。

5、省厅的规定中对公证机构办理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证的,要求由公证机构派员调查。

6、省厅的规定中对受理后的办理时限作了调整,正常情形下应当是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也就是10个工作日。

7、省厅的规定中要求将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整理形成档案,永久留存。

8、省厅的规定中对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并附了两种格式式样。其中式样一是针对单位申请人出具的,式样二是针对公民申请人出具的。

第二篇: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定稿]

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派出所:

法律、法规、规章本人以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第__条___款项的规定,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特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证明。

本人自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承诺:该证明仅限于执业资格审查用途,不作他

用,并对使用证明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地。

申请人: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篇: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 申请人范围: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申请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条 证明批准程序:

(1)派出所依据本规定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必须经所领导审核批准,经办民警不得擅自对外出具相关证明。

(2)派出所受理出具证明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遇有复杂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证明主要内容: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辖区居民***有违法犯罪记录。

(2)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发现辖区居民***有*条违法犯罪记录:

*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年*月*日因***违法被***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年*月*日因***违法犯罪经***劳教委批准,予以劳动教养*年;*年*月*日因***吸毒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个月;

*年*月*日因***卖淫/嫖娼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收容教育*个月。

第六条 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经办民警认真调查核实,以确保证明事项的准确性。

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2)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明依据的,经办民警应当予以协查,不得借故推辞,并根据协查的结果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无法得到被证明对象有效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律文书文本时,经办民警可提供线索口头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3)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4)对被证明对象未满16周岁期间,因轻微违法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下的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记录,不列入证明事项。

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不列入证明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民警不得违反规定对外出具证明,因擅自违规出具证明引发投诉或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违规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是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

书》、《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格式文书见本暂行规定附件1-4。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有关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应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四)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申请的期限。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_年1月12日

第五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因xxx个人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经xx警综平台查询,公民xxx,性别xx民族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xxx,在我辖区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暂未发现无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否决事项,无参与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无非法上访记录。

特此证明

Xxxxx 年 月 日

关于省厅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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