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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打分表(合集五篇)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2-53304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16:04: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打分表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打分表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2、36——50周岁5分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第二篇: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六、工本费 人民币50元。

七、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八、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周五下午1:00-4:30(国定节假日除外)

下载表格请点击www.teniu.cc

第三篇: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2、申领《居住证》,应由闵行区教育人才中心审核后向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三、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或到教育中心领取);

3、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合同离截止日期还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

4、退休人员办理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六、受理地点

闵行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七莘路400号5号楼102室)联系电话:54956626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续签须知

一、续签主体

由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60日之内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申请续签人员所有信息未发生变化的)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居住证表格可在网上下载或到教育中心领取;

2、居住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个人收入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或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养老保险证明(可以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www.teniu.cc打印后由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大专学历须提供近期三个月税单)。

三、申请续签的人员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1、单位变化的,提供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聘用)合同,以上资料都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新单位需符合关于单位申请条件的规定。

2、原劳动(聘用)合同已到期(有效期不满半年)的,需提供新的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长度一年以上,有效期半年以上);

3、住所发生变化的,需按对住所证明的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3)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租房租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子女超过16周岁的还需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四、续签方式

续签人或聘用单位向原受理点(首办地点)提出续签申请

第四篇:国内引进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知

国内引进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知

一、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身体健康,在沪工作单位同意,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的国内人员。

二、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填写聘用单位;

2、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事业法人证复印件;(人事教育处提供)

3、单位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派遣协议;(人事教育处提供)

4、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验证结果原件;持有《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原件的当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无需学历、学位验证;

5、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6、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随员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验原件);

7、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1)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办证中心二楼 39989518)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集体宿舍证明,包括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写明亲友关系及租住书面证明并加盖居(村)委公章原件;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三个月内有效(持有《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原件的当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供);

9、非应届生需提供上一家单位的工作证明或退工单原件;

10、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11、申领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应当在一年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6个月以上)(验原件);岗位协议书(人事教育处提供);

1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13、随员配偶和子女须提供:

随员配偶:学历、学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三个月内有效)。

随员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当地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学龄儿童还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四、申领程序

1、填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进行学历、学位验证;

3、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个人部分);

4、交人事教育处审核并出具有关证明;

5、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和聘用单位介绍信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6、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注:在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者可通过伯乐人才网http:///查询审批结果

7、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办理《居住证》相关费用(工本费50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五、学历、学位验证部门及地点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近汉中路(周期:一般五个工作日;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递交材料和领取认证结果共需去2次)

2、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嘉定区福宁弄88号(周期:一般一个月;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递交材料和领取认证结果共需去2次)

费用:学历、学位每份80元

六、受理部门及地点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近汉中路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3、嘉定区受理点: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嘉定区福宁弄88号

七、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3、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周一~周五9:00~17:00。(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咨询电话及网址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325113112、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695303823、咨询网址为

九、图象信息采集须知(嘉定受理点)

1、时间:每周二下午2:00~4:002、地点: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二楼图象信息采集室(嘉定区福宁弄88号)

3、穿深色有领衣服(不可穿吊带衫);需抱婴儿拍照时,父母穿浅色衣服。

十、其它

1、领取居住证后,本人应及时携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副联复印件到聘用单位办理社保。

2、按市有关规定,社保缴纳时间应不早于居住证签发日期。

3、聘用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聘用(劳动)关系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单位。

第五篇: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导师 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

2、一般地区 0分

第六条(附加分)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打分表(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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