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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2-101913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2 01:1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并报市政府、卫生部备案。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除受理、延续/变更、补正、延期、注销、撤销、听证等程序性文书外,沿用原专业许可文书。

第九条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行政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许可类别+许+许可性质+字+ „年份‟+序号,如:京卫食许受字„202_‟1号。

第十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许可申请并要求退还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审查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是审查人员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如申请人未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按照相应的卫生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流程表,适用于申请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放射等卫生许可事项,并兼做行政许可审批表。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审批表,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填写的文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法律、法规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三条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专业法有规定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中写明专业法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中,第(一)项承办意见由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第(二)项至第(五)项由法制机构承办人填写;第(六)项由法制机构或执法机构或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审核意见由相应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卫生行政机关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记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

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规范中“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回执”使用执法文书中的相应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卫监发[1992]第14号文中所列文书。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化管理,便于许可信息的即时统计、分析、公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行政许可工作相适应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倡使用电子版许可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_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行政许可证件可证件撤消决定书

第二篇: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并报市政府、卫生部备案。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

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除受理、延续/变更、补正、延期、注销、撤销、听证等程序性文书外,沿用原专业许可文书。

第九条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行政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许可类别+许+许可性质+字+ „年份‟+序号,如:京卫食许受字„202_‟1号。

第十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

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许可申请并要求退还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审查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是审查人员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如申请人未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按照相应的卫生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流程表,适用于申请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放射等卫生许可事项,并兼做行政许可审批表。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审批表,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

决定时填写的文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法律、法规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专业法有规定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中写明专业法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中,第(一)项承办意见由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第(二)项至第(五)项由法制机构承办人填写;第(六)项由法制机构或执法机构或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审核意见由相应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卫生行政机关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记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规范中“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回执”使用执法文书中的相应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卫监发[1992]第14号文中所列文书。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化管理,便于许可信息的即时统计、分析、公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行政许可工作相适应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倡使用电子版许可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_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4.专家评审)期限延长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许可决定期延长10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1.变更;2.延期)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1.变更;2.延续)。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由于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他原因(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 许可证/证号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第四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2_〕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笔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有核查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笔录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经过以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内容包括: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不成立的,应详细说明具体程序、依据和理由;

(三)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包括许可的范围、期限等;

(四)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江西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江西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林业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委托设区市林业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 林业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十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林业行政许可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南昌市林业局202_年作出的第36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应编号为:赣洪林许字[202_]036号。

第十二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四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十七条 文书使用纸张为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页边与文字区尺寸为:上白边(天头)宽25mm;下白边(地脚)宽25mm;左白边(订口)宽30mm;右白边(翻口)宽25mm。

第十八条 文书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是厅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是林业行政服务中心、承办机构、会办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核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核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一面纸不够的,可续页。有照片、绘图可附于笔录后。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听证 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依据有关程序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听证公告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即将举行的听证事项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举行的听证进行全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报告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 法定除外期间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为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进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这些程序所用时间排除在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之外,不计入实施期限,而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条件时,呈送领导决定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五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十六条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撤销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注销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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