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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202_.6.19)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2-114123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6 13:12: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202_.6.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杭政办函[202_]168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2_〕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训练的目的认定一批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且具备相应带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组织大学生在见习基地进行实践性训练,积累职业经验,提高岗位技能,实现顺利就业。

二、见习训练的对象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生源大学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毕业学年从毕业生离校前一年的7月1日起计算。

三、见习训练的期限

见习训练期一般为3-6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参加见习训练的杭州市区生源大学生可将见习训练期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至1年。

四、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

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申请条件:

(1)符合杭州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5个;

(3)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

(4)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6)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行政介绍信;

4.单位简介;

5.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书;

6.见习训练计划和带教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三)见习基地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见习基地,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见习训练的组织实施

(一)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申报。

见习基地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大学生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岗位推出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见习基地新增见习训练职业或工种的,还需申报该职业或工种的见习训练带教计划,未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和学员不享受该职业或工种的各项见习训练补贴。

(二)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发布。

见习基地根据年度见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在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大学生就业创业网)上及时发布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并自行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三)见习训练学员推荐与报名。

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根据合理匹配的原则,推荐大学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训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也可通过网络、洽谈会、学校推荐或自荐等方式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杭州市区生源大学生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四)见习训练协议签订。

面试合格后,见习基地应在1周内与见习学员签订《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签订后1周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见习备案手续。见习训练需要延期的,由见习基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训练延期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只签订见习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经见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终止见习协议。

(五)见习训练成果鉴定。

见习训练结束后,由见习学员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并对见习基地提出评估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见习基地对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和见习效果等情况进行考评,对完成见习训练计划且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

六、见习训练补贴

(一)见习训练补贴的项目、标准。

1.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计算。每位见习学员只享受1次见习训练补贴。

2.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半年50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支付。

3.见习基地的训练费补贴。专业技术类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为150元/人·月。招收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申请训练费补贴;招收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见习训练结束后,如与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

4.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非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与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奖励。

(二)见习训练补贴的申请、审批、拨付。

1.申请。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花名册;

(2)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发放凭证;

(3)见习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区生源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4)毕业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复印件;

(5)《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

(6)《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7)《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

符合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或一次性留用奖励条件的,还应同时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2.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拨付。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经费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见习基地。

七、招用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持《证明书》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凭《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证明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单等材料向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6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助与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留用奖励。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八、见习训练的委托管理

建立政府购买见习训练服务工作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将部分见习训练跟踪服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授予其“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机构”称号(以下简称跟踪服务机构),签订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跟踪服务协议),并购买其提供的服务。

(一)申请跟踪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人力资源管理资质;

2.具备开展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工作的条件;

3.配备3名以上熟练掌握见习训练政策及相关业务流程的专职见习训练跟踪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动态掌握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见习学员对见习效果的评价和见习训练结束后未留用学员的就业去向;

2.建立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台账,定期开展见习学员留用率、非就业流失率、未留用学员就业率和见习训练满意度数据分析;

3.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见习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4.协助开展见习训练基地评估检查工作;

5.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三)跟踪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跟踪服务机构资格:

1.被证明不胜任跟踪服务工作的;

2.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且不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检查、不按要求整改的;

3.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跟踪服务费等行为经查实的;

4.未经许可,将跟踪服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履行的。

(四)跟踪服务的购买。

根据跟踪服务协议约定的价款购买见习训练跟踪服务,购买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跟踪服务机构每半年申请1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协议;

3.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花名册。

九、见习训练与企业实训的衔接

将大学生实训基地中符合见习训练条件的单位认定为见习基地,做好见习与实训的衔接工作。

(一)统一见习基地的认定。相关部门对符合见习基地认定条件的各类实训基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梳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见习基地,归口各相关部门管理。规模较小的实训基地可采用“打包”的方式,以其管理机构的名义申报认定见习基地;不符合见习基地认定条件的实训基地或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仍按原模式开展工作。

(二)统一资金拨付程序和渠道。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各类实训基地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可向各自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应的见习训练补贴。

(三)统一补贴标准。凡符合见习训练补贴条件的实训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四)统一统计口径。各部门承担的实训任务按原口径上报,其中符合见习训练补贴条件的,按见习训练口径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五)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工作碰头会作用,协调见习训练有关问题。见习基地所在企业以订单方式委托大学生创业实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含)且培训后与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凭订单培训协议复印件、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培训发票申请见习训练补贴。

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见习基地日常检查与年度评估考核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检查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日常开展情况,及时进行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开展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考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师资队伍、计划落实、见习实效等内容进行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授予“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示范单位”称号;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见习基地督促及时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和连续两年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足15个或年度见习训练参训学员不足8人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3年内不再认定。杭州市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一、其他

(一)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按《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2_〕74号)同时废止。

(三)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篇: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增强大学生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提出如下意见。

一、见习训练的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目的。经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认定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提供适当岗位建立见习训练基地(简称见习基地),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对大学生开展3—6个月的岗位训练,为大学生积累工

作经验、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应与见习学员签订《杭州市见习训练协议书》(简称见习协议)。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终止见习协议。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生源的大学生见习训练结束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其见习协议可延长至一年。大学生只能参加一次见习训练。

(二)工作目标。至202_年年底,在全市建立100家以上见习基地。202_年—202_年,每年确保组织5000名、力争10000名、杭州市区生源的大学生和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切实帮助他们实

现就业。

二、见习训练的对象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和认定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

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申请条件:

(1)符合杭州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

(2)有专设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人员、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和措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并提供

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行政介绍信; 4.单位情况介绍;

5.见习岗位的书面见习训练计划。

(三)见习基地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对提出见习基地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杭

州市大学生见习基地,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程序

(一)推荐。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合理匹配的原则,推荐大学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训练。

(二)签订见习协议。大学生面试合格后,见习基地应在一周内与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并将见习学员名

单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证书发放。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和市人事部门联合发给《杭州

市见习训练证明书》。

五、见习训练补贴的项目、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按照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计算。

(二)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半年50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支付。

(三)见习基地的训练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技术类岗位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为150元/人•月。见习训练结束后,对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对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

(事业单位除外)。

(四)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由见习基地向市劳动

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六、见习训练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次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照见习学员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对杭州市区生源的见习学员,应提供:(1)《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2)《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3)见习基地正式录用见习学员且符合申请留用奖励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

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4)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对非杭州市区生源的见习学员,应提供:(1)《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2)《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3)劳动合同;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5)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和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见习训练补贴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将见习训练有关情况进行记载,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在经费到位的5个工作日内将见习训练补贴拨付给见习基地。

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一)见习训练期间,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基地检查见习学员见习情况和见习基地带教情况。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要根据见习学员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学员要根据见习基地制订的见习训练计划、带教等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并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及《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对见习学员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见习学员,不予颁发《杭州市见习训练证明书》。

(三)对见习基地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为:

1.见习训练计划是否合理有效; 2.安排带教人员是否合理;

3.见习学员是否掌握一定的与见习岗位相关的技能。

(四)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见习学员填写的《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及评估结果,对见习基地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并摘牌。

(五)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申领见习训练补贴,并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

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篇: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2_〕7号)和《关于做好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_〕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_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2_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

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下同);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2_〕370号、杭财教〔202_〕799号)和《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2_〕469号、杭财教〔202_〕111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2_〕7号)和《关于做好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_〕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_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2_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下同);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2_〕370号、杭财教〔202_〕799号)和《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2_〕469号、杭财教〔202_〕1112号)同时废止。附件: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第五篇:大学生见习训练计划

大学生见习训练计划

一、训练目标

1.锻炼适应社会、自强、自立的能力;

2.通过实践,了解我司人员、货品及硬件设施进行管理、交际、沟通、合作团队等工作流程;

3.熟悉公司的品牌战略,设计元素,能独立进行品牌信息和相关元素的收集、设计和信息的整合;

4.通过各模块的学习,培养其在岗位的组织协调、岗位实操能力。

二、训练方法

1.利用一个月时间同合作院校对实习相关岗位的知识集中进行培训;

2.见习帮教(3至6个月)

1指定专人进行岗位指导; ○

2展开团队竟赛,训练团队协作意识; ○

3针对各见习岗位要求,开展有会对性的培训; ○

4帮教按月汇报见习学员成长情况,○见习人员按月汇报见习体会心得。

3.总结表彰

会同合作院校,对各见习岗位的大学生见习情况向院校作陈述,并对表现优异的大学生发放奖励和证书。

三、训练课程

1.由我司对学院所学课程进行摸底评估,并向见习学员讲述理论和实践的具体差别;

2.职业规划、职业操守、激励培训(公司)

3.服装设计、营销实操培训(公司)

4.管理与沟通、营销心理学、营销策划等(院校)

5.见习各岗位实践煅炼

四、考评机制及评估

1、学习培训机制

2、见习薪酬机制

3、考评机制

4、职业生涯指导及转正成为正式员工机制

五:附件

1.大学生见习带教老师资料

2.《店铺人才培养方案》

3.《高校合作协议》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202_.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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