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警务公开发言稿
警务公开发言稿
去年六月,公安部作出决定:在实行多年的“两公开一监督”等警务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照《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警务公开能够从根本上预防公安违法违纪的产生,能够有效的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的执法监督,近年来,我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警务公开,建设务实高效的公安队伍,以建立更便民、更高效的服务型警务,更公开、更透明的阳光型警务,多沟通、多交流的互动型警务为目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实施警务公开
警务公开是建设民生警务的重要保障,为建设更便民、更高效的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警务公开内容及职责、义务。高度重视警务公开工作的开展,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副职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开展这项工作。小组对公开内容、范围以及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本着与岗位职责相对应的原则,确定警务公开具体标准,完成时限和保证措施,确保各警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警务公开纳入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中,与转变公安工作作
风、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从而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丰富公开内容和途径,全面推行警务公开
规范内容,公安工作业务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在警务公开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及要求公开内容,具体内容有: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
我所计划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者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多角度督查,确保警务公开取得实效。
我所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同时,从多方面加强警务公开落往实处的监督检查:一是对警务公开及运行过程实施全过程督导,按照“谋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过程监控,二是通过听、看、查、评进行考量,将警务公开内容列入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以此确保警公开各项任务落在实处。
第二篇:警务公开内容
警务公开内容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是掌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2、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拥有下列职权:
1、依法对违反公安法律法规的公民或组织,采取行政、刑事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
3、遇紧急情况,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4、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五)、人民警察的权利。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3、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4、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5、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6、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六)、人民警察的义务。公安民警应尽下列义务: 1、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八)、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类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法职权。1. 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6.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规定。1.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对于110报警和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2.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3.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 破案。破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4.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一个月。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四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十一)、公民出国(境)申领护照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将下列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将审核同意的材料交省辖市公安局审批; 4. 由省公安厅颁发护照。
(十二)、办理户口。
1.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持下列证件向婴儿常驻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外生育结论证》 2.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后,凭《死亡医学证明》和居委会出具的《死亡登记介绍信》,死者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由其亲属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因参军、出国、逮捕、劳教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入伍通知书》、《出国护照》、《逮捕证》或者《劳教教养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报领新证。
(3)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十三)、110报警、救助范围:
1.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绑架人质、爆炸、盗窃等犯罪活动的;
2.发生聚众闹事,酗酒斗殴,哄抢公私财产,械斗、侮辱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
3.犯罪分子作案后尚未逃离现场,有可能将其抓获的; 4.遇有治安灾害事故的;
5. 遇有其他需要人民警察进行紧急救护服务的; 6. 需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
(十四)、110接、出警基本运行程序。
1.接警及指挥。110报警服务台坚持24小时值班,并根据报警求助内容向有关单位下达出警指令;
2.出警。各110出警点在接到出警指令后,一级警区5分钟内到达,二级警区10分钟内到达,三级警区10-20分钟内到达现场。
3.处警。先期到达的民警将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开展制止犯罪,控制事态,追捕罪犯,救治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
(十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传唤(传唤证或口头)、讯问、取证、裁决、申诉。
(十六)、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限。
1.治安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3.治安处罚应出具的法律手续:治安处罚应出具治安处罚裁决书,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同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十七)、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发生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
(十八)、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1.检查范围: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上述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到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安全检查申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器材、设施配备和管理情况;(3)灭火疏散预案;(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安全检查的时限和要求: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
(2)检查后两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上述场所和活动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4.凡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相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第三篇:警务信息公开
浅析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制度运行现状(2011-03-30 13: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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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公开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警察职权有关的事务和活动并置于社会、权利人关注和监督之下的一种制度。自1999年10月份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从启动到逐渐完善,历经10年时间,已经成为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但是,就全国警务公开工作运行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不足,各地也面临着不同的困境。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理论做支撑,另一方面也源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从警务实战的角度出发探寻警务公开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指导公安机关严密、规范地操作警务公开工作。
一、推行警务公开所取得的积极效果
警务公开是对警务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其在规范人民警察权力、规范警务行为、提高警务效率、和谐警民关系等四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警察权力。公安机关具有社会管理的一定权力。实行警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权力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进而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因此,警务公开是实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公安部规定,从2006年开始,笔者所在的大庆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讯室、候问室和监控室建设,24个分县局内部全部实现了数字化监控。从人民群众或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公安机关起,就告知其有权拷贝或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从来到走整个时段的监控录像。在此期间,首问或办案民警的服务过程、执法过程就处于全面、全程、实时监控之下,有效预防和监督滥用权力行为,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行使权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警务行为。推行警务公开,群众知晓了公安机关管哪些事、不管哪些事,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由什么警种和部门解决。进一步而言,人民群众还知晓公安机关在解决自己问题时,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该怎样合理地解决。群众心里有了“底”,同时也帮助和促进公安人员依法办案办事,产生了规范警务行为的良好效果。
以推行办案公开制度为例。笔者所在的公安局严格执行警务公开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如积极推广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公开调解、公开裁决,推行行政拘留公开听证、劳动教养聆询庭审和律师会见制度等。2005年11月以来,在劳动教养案件聆询庭审中,律师介入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0%,家属和社会群众旁听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
(三)警务公开提高了警务效率。公安机关的效率是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面,效率低下,久拖不决,就无从谈起执法的公正和严格。实行警务公开,能够使警务活动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和监督,规范办事办案行为,转变办事办案态度,加快办事办案节奏,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这些成绩的综合显示是对
警务公开促进警务效率提升的最好例证。
笔者所在的大庆市公安局为全面提高警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在内部于2006年组织编写了《大庆市公安局警务工作规范》,不仅为民警的执法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提升了执法工作效率,也为内部督察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在外部坚持对群众投诉实行24小时受理接待制度,坚持通过接访、走访、回访、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警务公开的意见、建议。2005年以来,先后8次召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座谈会,组织警务监督员深入执法一线明察暗访。召开警企座谈会59次,收集企业代表和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62条,同时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36件。
(四)警务公开密切了警民关系。推行警务公开前,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群众对此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影响和损害着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支得不到人民群众支持和协助的公安队伍,不可能在社会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取胜。实行警务公开后,公安机关在命案侦破工作中,绝大多数破案线索是由人民群众提供反映的。通过测评显示,自2005年至今,笔者所在市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3%以上。笔者所在市的警务公开工作,现已全部实现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内容、服务时限和服务设施的统一,在条件允许的单位建立了电子屏触摸系统和电子屏幕显示系统。在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陆续推出了代办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委托办理等多项便民措施,如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市局治安支队组织人员赴上海、山东等地为3000余名本市籍群众采集人像。通过警务公开,公安工作赢得了群众的衷心拥护和鼎立支持,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二、当前警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警务公开经过实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行使警务知情权的最为有效载体,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度。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等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讨论。
(一)警务公开与群众缺乏互动,回应性差。警务公开本应是双向互动反馈机制,即公开主体依职权公开,管理相对人可申请公开。也就是说一方面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采取公报、通告、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类警务信息,让人民群众获取和了解、参与、监督警务活动的运行情况。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警务信息。如果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但是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整体警务公开活动依然处于“我公开什么,你就看什么”的状况,仅从网上公开的情况看,也只是录入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处罚程序等基础性信息,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结果类信息很难发现。很少留有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栏目,此种情况何谈申请公开?!
(二)警务公开的范围过窄、内容缺乏针对性、重点不够突出。有的公安机关只是选择一些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对决策过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情况,对民警的投诉情况,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很想知道或了解的敏感问题,半遮半掩,避重就轻;有些地方的警务公开还仍然存在着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中不公开,枝节
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的现象,被群众笑谈为“无权无用”的全公开,有权有用的藏起来;还有的在警务公开中只图省力省事,不及时更新或者调整公开的内容,随意随便,使其所公开的内容陈旧过时,与正在进行的工作或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实质为走过场的警务公开。
(三)警务公开注重表面文章,不注重落实。有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警务内容公开而形式不公开,或警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或偏重于公开警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警务执行的环节和程序的公开。有的公安机关在“有求必应”,“有困难找民警”的口号下,公开承诺了许多不易达到的条款。只注重从形式上将公开的内容制成牌匾,贴挂于墙,印成手册,非常注重对“公开栏”、“意见箱”制作的规范程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能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内容。有的公安机关对警务公开工作既无责任追究制度,又缺乏监督制约措施,致使警务公开工作存在落实不认真、承诺过高和承诺不兑现问题,造成失信于民和工作上的被动。
(四)警务公开缺乏有效的制度作保障。警务公开自1999年经公安部提出后,立即在各地公安机关广泛推行,但是也表现出浓厚的政策性,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在一些地方,从其内容和形式的确定这一基础工作开始就存在着流于形式的可能性,即使刚开始时没有流于形式,但在向社会公开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地方没有践诺公开的内容或者有意识地没有去公开应该公开的内容。对此,在很多地方由于没有建立监督机制,所以缺乏从制度上予以约束的有效措施,结果极易成为走过场的空泛活动。
(五)警务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不清晰。虽然承载着全体人民对“阳光政府”渴望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使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但因其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与《保密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如果不能以开放的新思维及时修订,“保密”一词仍是剥夺公民合法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拒绝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理由。这一问题虽很少被人提及,但在实践中的的确确是影响着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警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警务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认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而已,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着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对警务公开研究的理论滞后。2005年春天,公安部法制局组织考察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参观考察警务工作。两个国家曾隶属于英国,至今仍为英联邦国家成员,其警务公开己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对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政府、公民对警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也很高。而在我国,对政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警务公开领域学者更很少涉及。同时,公民主观要求政务公开的意识尚处于萌芽、初始状态,更何况是警务公开了。学术界对于政务公开的探讨多是集中在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行政公开立法方面的介绍和评价,而对于政务公开的类型、范围、对象、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则不够深入,在政务公开以及警务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诸多的不一致。尤其是对于在分析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如何将发达国家实践过的成熟经验借鉴到我们的具体改革实践中的研究仍然存在误区,表现为要么是全盘“拿来主义”,要么是畏首畏尾,裹足不前。理论研究的滞后极大地影响并阻碍了包括警务公开在内的政务公开的实践。
(三)警务公开基本理念落后。理论研究成果的滞后直接影响到警务公开基本理念的落后。从警务公开的基本理念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警务公开是一种政府权力型,而科学的警务公开理念应为一种民众权利型。民众权利型就是把警务公开视为民主社会中民众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如何将我国警务公开从政府权力型转变为民众权利型,是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处于政府权力型层面,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常常以“内部资料”和“内参”等为理由拒绝公开警务信息或者使警务公开流于形式化、表面化,与警务公开的初衷相差甚远。此外,公民维权意识较低。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薄弱,意识不到自己具有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更谈不上行使和保障这些权利。当然这里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但从公民的主观原因上来分析,相当一部分公民还是缺少参与警务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警务公开运行机制不完善。从现实看,公安机关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始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遵循的是“能公开的就公开,不能公开的就不公开”这条模糊原则,尤其是在刑事执法方面,因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体制做保障,导致内部信息、宣传信息往往与应公开的信息混淆在一起。监督、评价体制的前提是要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所组成的框架和功能载体,就不可能实现监督和评价的有效性,有的公安机关即使公开了警务信息,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没有确立领导责任制,监督渠道和相应的监督机制检查措施。由于在制度上存在着缺陷,导致警务公开活动无论在公开的方式、范围、监督和救济上都与现代社会对警务公开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五)警务公开问责力度较弱。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是《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号),文件中只提到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在警务公开工作中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接受纪律处分。事实上,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公安机关不公开警务信息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而公众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发展的观点来看,警务公开措施要想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就必须从有震慑力的法律、法规开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使警务公开在贯彻执行上有法可依,我们期待它在追究警务公开工作中出
现过错行为的法律责任上,真正发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应有效能。只有这样,警务公开的连续性才能得到保障,真正使警务公开得民心,发挥其实效。
四、完善我国警务公开制度的初步构想
要将警务公开这项“民心工程”、“阳光工程”推向深入,激发活力,就必须针对警务公开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认真审视,全面思考。笔者仅从警务实战出发,就公安立法层面谈一下想法。
(一)建议《人民警察法》增加“公民享有广泛的警务知情权”条款。该条款内容可以表述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主动或依申请提供所有应当提供的警务信息;相关权利人可以轻易地发现或鉴别相关信息;信息清楚有条理,并为权利人所知晓;信息不应被隐藏,不被人操纵,也不应提供虚假信息;信息内容应便于权利人理解”。将“公民享有广泛的警务知情权”这一条款增加到《人民警察法》中,有助于加强对公民警务知情权的保护,切实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二)完善公安机关保密规章。修改公安部、国家保密局1999年2月2日印发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键是对保密范围、定密原则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因保密法中规定的不明确,借口保密而随意剥夺、侵犯公民的警务知情权。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笔者认为,可以在修改的公安机关保密规章中只确定下列五个方面做为公安工作的保密范围:①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②警务工作秘密,这部分秘密是警务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警务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于一定的人员知悉的信息,包括案情信息、警务工作运行的过程性信息、警务技术性信息等。③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时不能泄露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的确定,一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依据商业行为惯例;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商业主体合法的意思表示。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未成年人的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所在学校、社会关系等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⑤执法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隐私。
(三)制定《警务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其特殊性理解、贯彻此条例的立法意图,制定《警务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设置公安机关公开信息时应当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的程序性规范,并确认我国警务公开的制度框架、组织机构、目标体系、权力与责任运行机制、评估指标以及工作纪律和资源保障等,对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进行指导和规范,提高警务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证警务公开的专门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大庆市公安局法制处 任继全
第四篇:消防警务公开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申办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
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③上述第①、第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
①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③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四)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领,也可以自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http://www.teniu.cc网址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5)消防设计文件(原件,应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受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建设单位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七)办理程序 1.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2.交办
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
主责承办人应自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告,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要求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10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2.交办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3.组织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根据工程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组织由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灭火战训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验收。
4.综合评定
现场检查测试后,一般工程由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一起作出评定结论;验收小组进行的验收,应由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组织参加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对重大、疑难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组织集体会审或专家论证,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5.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并由协办人、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6.内部审批
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将拟定的验收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员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员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7.制作验收意见书
主责承办人应根据内部审批的决定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印章。
8.公告和送达
主责承办人应自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开,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要求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九)局部验收
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314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85%):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3.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80%):
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办公(抽查比例:75%)
包括: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5.住宅(抽查比例:70%)
包括:高层住宅、商住楼、多层住宅以及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
6.厂房(抽查比例:60%)
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厂房、车间 7.仓库(抽查比例:50%)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仓库 8.其他(抽查比例:40%)
(四)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管辖分工 1.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1)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高层住宅、商住楼;
(4)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洁净厂房;
718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1.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或依法被纳入抽查范围,并属于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范围和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判定检查合格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达到下列条件的,判定为检查合格: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八)办理程序 1.备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http://www.teniu.cc)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备案抽查材料受理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3.交办
备案抽查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4.图纸检查、公告
主责承办人按照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工作程序完成图纸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拟定检查意见,经逐级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抽查)
(一)备案及备案抽查办理依据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备案范围、时间和方式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单位也可以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自动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备案抽查。
(三)备案抽查比例
备案抽查比例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比例。
(四)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管辖分工
32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依据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申办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管辖分工
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申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各支队对管辖权限有分工的,按照支队分工明确支队、大队管辖权限)
(四)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领,也可以自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http://www.teniu.cc网址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出示原件,提交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6.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提供原件,其他证明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加盖签订协议者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并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许可条件
728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由业务受理人员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火灾事故调查
(一)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二)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范围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小于5万元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三)火灾事故复核申请人范围
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均可以提起火灾事故复核。下列人员是火灾事故当事人:
132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1)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3)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其他时限要求
1.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3.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4.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或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一)可以申请公开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公开。
(二)提起申请公开的申请人范围
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公开,必须是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三)所需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有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及用途,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内容,并有申请人盖章或签名,有申请时间)。
(四)决定受理期限
对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办事依据等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等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进行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其他事项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可以公开的内容
1.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可以公开判定依据、判定记录、判定结果以及检验结果。
2.对火灾事故认定可以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
第五篇: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21世纪前夜,中国公共行政领域掀动了一场巨大的改革浪潮。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1999年的政务公开的全面实行将行政领域的改革进一步推向了前进。实行政务公开的理论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人民拥护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和人民群众参与、执行、决策和管理的政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是将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公安机关实行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部和河北省公安厅在1999年相继作出了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推进公安队伍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为主旨的警务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有力指导下全面实施。回顾几年来警务公开所经过的历程,有取得的成绩有力证明了警务公开这一步伐的迈出,为人们寻求有效推进公安机关民主化建设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制度的平台。
一、警务公开工作发展现状
自1999年警务公开实施以来,各个单位和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是搞好警务公开工作的前提。推行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难以避免的冲击到了旧的思想观念,触及一部分职能部门或公安民警的既得利益。因此,要搞好警务公开,首先要统一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对警务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警务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认识氛围和工作氛围。二是科学确定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这是搞好警务公开的关键。从几年来的警务公开的实践看,除公安机关机密不能公开外,公开的内容可以归纳为:⑴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的公开;⑵刑事执法内容的公开;⑶行政执法内容的公开;⑷警务工作纪律的公开;⑸其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的公开。一些单位和部门在警务公开中,还实行了服务承诺制度,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三是抓住要害部门、关键环节、突出问题,选准警务公开的切入口。要害部门一般是权力集中的部门,与社会、与群众接触频繁、有实权的单位和部门作为警务公开的要害部门着重抓好。所指的关键环节对整体公安工作和机关运转都联系紧密,把各个单位部门代表法律进行审核把关的权力实施过程作为关键环节,如交通事故认定,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等,实行办事制度和结果的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突出问题往往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针对公安工作中社会反响强烈、容易引发矛盾、容易产生以权谋私问题的方面进行公开。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把以上三点作为警务公开的突破口,带动力强,辐射面广,在群众中引起的反响也是强烈的。抓好这三点基本上就可以打开局面,促进警务公开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四是建立警务公开的监督体系,这是把警务公开落到实处的保证。在公安机关实施警务公开伊始,都相应地建立了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了警务公开投诉中心,并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群众为警务公开监督员,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民意调查,对警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伴随着警务公开的实行,各级公安机关多次对警务公开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群众的要求,是否符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是否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警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对公开的结果是否满意。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警务公开的开展。
二、当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存在问题
通过公安机关近几年的不懈努力,警务公开从形式到内容都日臻完善和成熟,但与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认识不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单位的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务公开的重大意义,仍然存在着不想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想法。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是走形式,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没有什么意思所以不想公开;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一切事情都按程序、规定办理太麻烦,自己给自己带“紧箍咒”,会加大工作量,所以不愿公开;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不仅会消弱手中的权力,还会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怕失权怕暴露问题,所以不敢公开,也仅仅满足于会议开了、文件下了、不下大力抓好落实工作。可以说,警务公开的实施有赖于广大民警对警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