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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5篇)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2-96975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01:4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涉及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涉及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局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提出须集体决定的议题和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开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材料。

(四)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参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内容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到本人。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事项表决。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是否进行表决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形式,可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决定;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

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七)作出决定。局长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八)形成纪要。已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应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

第十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第二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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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扣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班子会议由支部书记或项林场主任按各自的职责主持召开。书记、主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

3、林场主任、支部书记传达林业局精神,各部门参会人员共同发表个人意见,集体共同决定。

4、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5、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经集体研究,后再做决定。

第三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xxxx卫生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成院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院经济和医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全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院改革开放政策措施;

(四)职工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发;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医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医院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报告院职工代表大会。

(八)重大事项决定后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章议事记录规范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重大事项。

第八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院长报告。

第四篇: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计划;

(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裁定。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决策拟制单位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报告、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于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五日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2、局长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的办公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其他领导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讨论之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6、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局长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永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局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局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局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局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局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股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

2、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局领导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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