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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最终5篇)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2-110727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4:0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200613)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

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6、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打架斗殴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负担医疗费用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0、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受理

1、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四、行政复议审理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案件承办人应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进行全面审理,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向双方、第三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

2、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调查取证。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

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五、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报请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承办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公章,在法定时限内按规定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受送达人。

六、行政复议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2_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2_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2_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1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于202_年1月24日将《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有争议,却对发证时确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只字未提,足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2_年11月2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三)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系国家林业局于202_年2月8日下发,其中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很显然,该《通知》规定可以撤销的仅仅是指通知下发之日已办理林权登记和已发放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已发放的林权证。申请人持有的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在《通知》下发之后(202_年12月25日)发放,其不属于该《通知》所规定的可撤销林权证的范畴,更何况被申请人在决定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林权证系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和发放。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决定,显然无法可依。

三、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被申请人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核发,由申请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在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林权证后,即便是有人对林权证提出异议,也应属林地权属纠纷,依法应当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而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人民

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XXXXX市人民政府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人202_年3月4日

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345

住址: 西乡塘鲁班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_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_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手机照片基础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 点、事实。”,刘三手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表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该行政行为不成立,是自始无效的。据此,申请人不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时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因此申请人在知道处罚决定60日内提出申请,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

南宁市公安局颁布的《南交管201001》号文件,开展“市民参与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只要有市民提供驾驶员违章照片即可获得奖励。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进行舆论的声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市民的照片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上是不合法的,在执法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南交管201001》号文件效力上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对于此项文件的效力、出台的目的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申请撤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做出的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刘阳

202_年4月15日

附:《》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第四篇:行政复议申请(例文)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性别:年龄:岁职业:农民 住址:

申请人:性别:年龄:岁职业:农民 住址:

被申请人:***畜牧兽医局

地址:****路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畜牧兽医局202_年7月17日所作**牧草罚[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牧草罚

[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申请理由:

一、草原使用者主体错误。

1999年,牧场村委会研究并召开村民集体大会讨论,将村民定居点南约300亩的荒地(每人2亩)分给农业组村民,使得农业组村民在原每人5亩责任地的基础上变成每户每人7亩地,所分得的土地已在村民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自1999年分配到户以来,部分村民已将分得的2亩责任地种植多年,还有部分村民因无种植能力一直闲置分得的2亩地至202_年。所以申请人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与村里14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至今任然在做土地改良。

因此土地使用者是村里的14户人家,并不是****村委会,如需退还应退还给草原使用者即村里的14户人家。

二、不应处以**万元罚款。

申请人所承包的地块周围土地已经种植农作物多年,可**市畜牧兽医局偏偏对申请人的地块进行处罚,明显有失处罚的合理性。申请人所承包的是同村农业组14户村民的责任地,农业组种地、牧业组领牲畜这是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在1999年将居民点南约300荒地分给农业组几十户村民的原因。

申请人所承包土地的利用仅仅只是种一些作物,看一下一下改良效果,草料性质用地没有改变,反而改良后更加适合草料地,申请人计划202_年将全面种植草料,因此申请人对承包土地的破坏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市畜牧兽医局根本没有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所作的处罚金**万元决定明显错误。

三、镇政府和村委会也有明显管理过失,也应处罚。申请人只是个普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国家禁止非法开垦草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知晓。202_年4月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后,改良土地直至202_年种植作物,村干部或镇干部是知晓的,从202_年申请人承包土地至今没有村干部或镇干部前来做工作,或作草原保护普法宣传,致使申请人受到误导,自接到**市畜牧兽医局处罚决定后,申请人也

多次找村委会干部和镇政府干部协商解决,村委会和镇政府也没有制止申请人的开垦行为,导致处罚决定的发生与村委会和镇政府的管理缺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处罚决定并没有提起对村委会的处罚。

四、处罚文书制作有瑕疵,无成文时间。

申请人收到的**市畜牧兽医局处罚决定书后,发现处罚决定书最后一页日期上没填写时间,一个国家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成文时间,使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日期代表着此文书发生效力的时间,没有日期的处罚决定如何让申请人确认此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

综上所述,**市畜牧兽医局所作**牧草罚[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1、草原退还主体错误;

2、不应处罚金;

3、因镇政府和村委会监管缺失和宣传不到位没有提及和处罚;

4、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因没有成文日期是否有效,共四处错误。现申请人虽然在所承包的土地改良投入资金、人力已经很多,现仍未产生收益,仍处于改良过程之中,但是申请人原意就是将所承包的地改良好并恢复草料地性质,同村包括村干部在内与申请人相邻草料地依然在种植农作物,无人或相关单位前来管理制止,一个村就唯独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作为草原监管机关的公信力何在。作为普通农民的申请人只知道有地就种、使荒地变绿,因为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管理缺失,致使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管理作用何在。因此申请人对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恳请复议机关撤销**市畜牧兽医局的博市牧草罚

[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上级单位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复议范围

(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⑵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⑵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⑴罚款;

⑵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⑶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⑴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⑵不予抵扣税款; ⑶不予退还税款;

⑷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⑸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四、所需资料

1.《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1.接收复议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 ⑴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对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⑵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⑴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⑵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⑷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 的;

⑸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②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⑹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⑻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7.终止复议

⑴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①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第6点第⑴、⑵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⑤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⑵申请人在税务决定做出之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没有书面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岗要写明申请人口述的撤回申请的理由、时间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⑶对申请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意撤回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制作和监督执行

1.审理结束后,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2.税务行政复议环节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税务 行政复议岗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分别送答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税务行政复议岗负责提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参见税务行政赔偿工作规程)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最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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