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解释管理办法
附件
1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规章制度解释工作,确保规章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公司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各单位对其制定发布的制度进行适用解释时均应遵循本办法,所属单位直接执行本办法,不再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解释”是指公司本部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规章制度时,因制度条文规定不明确、有歧义或有争议时由制度规定的解释主体制定的书面的具有与制度同等效力的说明。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章解释主体
第五条 规章制度在制定发布时规定的解释部门为该项规
章制度解释主体。
第六条 规章制度属于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且制度中明文规定多个部门均具有解释权的,具有解释权的部门均是该制度的解释主体,对于该制度的适用解释必须由具有解释权的部门经充分沟通协商后联合作出。
第六条 解释主体应当加强规章制度适用的检查和评估,主动发现规章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规章制度适用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章解释的类型和形式
第七条解释分正式解释或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指解释主体依职权以书面对规章制度适用做出的说明。属于对规章制度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具有普遍适用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补充规定,适用要求,应当以正式解释进行说明。
正式解释与被解释的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解释主体部门工作人员对如何适用规章制度进行的口头说明。
第八条正式解释的形式分“补充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式。
规定是指为完善规章制度,对已有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具有普遍适用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性质适用要求补充制定的规定。
解释是指解释主体依职权对已有规章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如何适用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说明。
批复是指基层单位就本单位具体事项如何适用规章制度进行请示时,解释主体依职权作出的指示、说明或答复。
决定是指单纯废止已有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解释”、“批复”作出的通知。
第四章解释原则、内容
第九条为确保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促进实现制度建设目的,解释必须遵循规章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必须与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考核奖惩、责任追究要求保持一致,不能悖离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突破其适用时间和规范领域范围作出解释,更不能以解释的方式随意加重惩罚,如需变更考核奖惩、责任追究条款,应以修订制度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规章制度解释必须包含解释目的、对象、依据、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五章解释的体列、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解释可根据实际需要设条、款、项、目,其序号格式遵循规章制度的制定体例。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解释由解释主体部门起草,经法律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发执行。
第十二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须征求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解释不得以部门文件印发,必须以公司或单位文件印发。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制度时,有不明确的事项需要上级给予说明的,应当以正式文件报请上级明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法律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时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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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xx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劳动用工情况,依照劳动法制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劳动合同
第一条:公司劳动用工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条: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条款:
1、公司名称、地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公司法人或法人代理依法与五年内将退休的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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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10年以上工龄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书面要求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改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将劳动者书面要求备案备查)。
第四条:公司法人或法人代理依法与招聘合格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法人或法人代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是指连续在本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或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渎职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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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公司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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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曾经为公司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及时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十条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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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第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照第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依照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依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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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第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标准的二倍。
第十九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30日应以书面形式与工会代表一起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如无法送达可采用特快邮件送出或登报告知,工会及人事部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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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西藏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新员工报到通知
各位新员工:
经研究,西藏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新录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定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举办。现将新员工报到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到事宜
(一)报到时间
2012年7月14日至15日
(二)报到地点
本次新员工培训主要在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进行,另有部分新员工需赴藏跟班培训,请各位新员工认真对照附件确认自己的报到地点并按时报到。
苏州报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599号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
乘车路线:
1、乘飞机到上海浦东或虹桥机场:乘机场大巴到苏州乐桥或乘坐动车到苏州火车站,转乘出租车到达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
2、乘飞机到无锡机场:乘机场大巴到苏州,转乘出租车到达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
3、乘火车到苏州:火车站出口乘出租车到达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或火车站出口马路对面乘38路公交车到三香公园下、乘88路到客运管理处下,沿劳动路到达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
拉萨报到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北路19号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乘车路线:
1、乘飞机到拉萨贡嘎机场:乘机场大巴到拉萨市娘热路民航局,转乘出租车到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或从民航局门口向北步行至十字路口处右转直行至西藏电力有限公司(600米左右)。
2、乘火车到拉萨火车站:火车站出口乘出租车到林廓北路19号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二)需提交证件
1、学位证
2、毕业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报到证(派遣证)
5、户口迁移证
6、就业协议等
二、体检
报到后安排常规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三、报到联系方式
1、苏州
地点: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能培训中心联系人:吴磊***
陈坚***
2、拉萨
地点: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国朋***
四、其它事宜
1、新员工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进藏,到所分配单位后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从学校(或家庭住址所在地)到苏州、苏州至拉萨单程路费。
2、飞机票按照火车票硬卧中铺标准给予报销。
3、注明另行通知的学生请保持电话畅通,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电话通知。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
2012年7月4日
第四篇: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电工是指在农村从事10千伏以下配电网运行维护、农村供电营销服务,由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农电工队伍是公司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的生力军。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依法规范公司各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农电工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灵活用工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电工管理工作实行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分公司三级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管理职责
(一)按照《关于明确农电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工作职责界面的意见》(辽电人资〔2010〕169号)精神,人力资源部按照省公司《劳动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依据各地供电公司劳动定员及实际用工情况,会同农电工作部定期组织测算、核定并下达农电工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二)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各地市供电公司农电工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的批复情况,负责拨付经费到各市供电公司。
(三)省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农电工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专业政策指导。
(四)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是农电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电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农村电网维护费成本中的农电工工资、社会保障标准核定;负责制定农电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组织农电工招录及手续审批工作。
第六条 地市供电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电工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二)负责所辖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报批及岗位配置工作。
(三)负责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工资总额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的招聘录用工作,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县(市、区)供电分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农电工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农电工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农电工的工资、奖金的发放、人事档案管理、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提出当地农电工用工需求计划和用工调配意见。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电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日常社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作业界面与岗位工作
第八条 农电工可从事的作业界面的范围:
农电工原则上可从事所辖供电区域内农村10KV以下电网的运行、检修、维护和营销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农电工岗位原则上可从事以下工作:
(一)负责指定范围内的抄表、催费和用户服务工作;
(二)负责用电咨询、业扩报装及报修受理等工作;
(三)负责收费、开据、日常营销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10KV以下电网巡视、维护和修理,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及用电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招聘与解除管理
第十条 农电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供电事业和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心,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电力基础知识和电工基本技能;
(三)经培训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技能等级证》、和《上岗证》的人员;
(四)新录用的农电工聘用年龄不超过28周岁,身体健康,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对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电力专业的大专及以上的毕业生可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省公司核定的农电工定员总量,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农电工需求计划,包括工种和用工人数,经地市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农电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农电工作部。
第十二条 按照省公司批准的农电工用工计划,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统一组织农电工招— 2 —
聘工作。各地市供电公司按照省公司招聘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地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农电工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农电工岗位基础管理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并进行岗位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电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农电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农电工本人,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同期满不需要再续聘的人员;
(二)农电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
(三)农电工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或调考,成绩不合格者,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待岗一年后,经培训考试仍不合格的;
(四)农电工按季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农电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3 —的。
第十七条 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属地规定的时限为农电工办理以下转移和结算手续:
(一)按规定结算应该支付的工资和补偿金;
(二)转移农电工人事档案;
(三)转移或结算社会保险;
(四)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所聘用的农电工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全日制农电工劳动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劳动合同订立后须到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农村供用电的工作性质,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对所聘用的农电工采取全日制、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管理方式,并依法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农电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本人业绩考核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新招聘的农电工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农电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试用期岗级工资确定。
第二十一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出现劳动合同无法执行时,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时,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要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要加强农电工台账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农电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由于未经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而引发劳动关系纠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要求,省公司对农电工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督察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省公司系统内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
第六章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农电工的工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按政策从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 4 —
第二十六条 农电工的薪酬标准按技能等级和岗级确定,农电工按月计酬,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电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农电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人手中,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要依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农电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为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农电工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农电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农电工检查身体,切实保障农电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各供电公司要有计划地组织农电工的岗前培训、待岗培训、转岗培训、技能培训以及各种专业培训,经常检查农电工的持证上岗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供电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农电工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研究培训大纲,策划岗位培训方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农电工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二条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统一组织对全省新招聘的农电工进行岗前培训及拓展训练,并负责组织开展农电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应为农电工建立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农电工人事档案材料应包括企业招聘时个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在人事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一)招聘农电工时,本人应提供个人申请书、健康证明、个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情况证明。招聘过程的考试、考核材料和录用审批手续。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月、季、考核材料。
(三)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四)奖、惩材料。
(五)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及转正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郊区)供电分公司要健全农电工信息资料,作为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省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6 — 本办法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物力集约化管理工作要点
附件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物力
集约化管理工作要点
2015年物力集约化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物资工作会议及公司三届一次职代会暨2015年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依规、从严治理,提升物力集约化水平为主线,以夯实基础管理、强化全程管控、提升工作质效、加强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严谨作风、严明纪律、严密流程、严格监督为手段。围绕公司发展建设战略目标,持续提升公司物力集约化管理水平。
一、持续加强物力集约化管理基础建设
1.持续完善物力集约化管理体系。围绕公司发展建设战略要求,以“集中、统一、精益、高效”为目标,按照“五位一体”协同机制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物资核心主要业务全面落地,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各项业务标准流程;加强对地(市)、公司业务宣贯与工作指导,对照体系建设目标,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成果经验的提炼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控力度、持续提升物资供应保障能力、加快仓储标准化建设、强化风险识别与防控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信息化的基础支撑作用,持续提升公司物力集约化管理水平。
2.深化物资通用管理制度学习。按照总部关于职责、流程、制度、标准、考核理清职责定位,学习、宣贯国网公司36项物资通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执行统一工作标准,在供应链全业务的制度体系下,确保物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各项业务衔接有序。
3.加强物资管理全过程保密管理。不断强化保密意识,对物资管理全过程各环节保密事项、各岗位风险点,明确保密职责和责任主体,落实保密责任到人。制定完善保密要求和措施,建立保密工作巡查工作制,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纳入物资管理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保密意识。
4.开展招投标档案管理专项清理工作。认真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采购活动文件材料归档整理移交管理细则》开展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清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满足“归档及时,资料完整,永久可溯”的要求。确保采购全过程资料记录在案、有据可查。
5.编制“十三五”物资管理专项规划。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认真总结分析“十二五”物资规划成效,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组织并完成好“十三五”物资管理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持续提升集中采购全过程管控能力
(一)加强协同,持续提高计划管理与刚性执行。
6、大力推广标准物料和固化技术文件应用。按照“选用为主、编制为辅”指导思想,考虑西藏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发挥好电网物资固化标识编码的管理指导作用,及时跟踪总部固化标识编码编制情况,做好采购计划审核把关,提高公司固化标识编码应用成效。
7、实施采购计划规范性管理。提高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采购计划管理进一步向前段延伸,通过主动服务,促进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与物资采购计划的协调匹配,形成采购计划与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有效衔接。
严格执行总部下发的招标批次安排,加大批次外采购与紧急采购的管控力度。
8、完善采购计划管理机制。对各批次上报的采购计划建立闭环管控机制。建立每批次采购计划的通报考核力度,完善并细化通报内容,在批次中通报各单位在技术文件编制、设备选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采购计划在前端的指导性,加快公司计划上报完整率、及时率、准确率等各项指标的提升。
9、开展除办公用品外的其他零星物资超市化采购试点工作。对一些单价低、规格型号多的消耗性物资、零星物资、劳保用品等采购困难,容易流标的物资。可借鉴内地网省公司成熟经验,适时开展其他零星物资超市化采购试点工作 10.提升综合统计分析能力。加强物资全供应链业务数据收集、统计分析,注重业务间的关联性和系统性,通过统计分析,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促进科学决策。
(二)加强招标采购全过程规范管理
11.坚持集中采购全覆盖。认真按照2015国家电网公司和西藏公司采购计划和目录要求,以统筹为基础,兼顾灵活性,综合考虑项目特点、物资属性和资源配置,严格对应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合理安排归并招标采购业务,不断提升公司集中采购规模效益。
一是加强采购规范性。严格按照总部“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二是推进集中采购全覆盖工作。强化综合计划和预算“硬约束”的要求,将涉及采购支出的所有项目,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全面实施零星物资超市化采购、零星工程及服务框架协议或定点采购,满足公司规范、快捷、择优确定供应商。物资采购集中管控范围保持100%,服务集中管控范围达到95%以上。
12.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程序。完善并固化采购工作流程,强化物资部门管理职能与过程监督,理清物资部门、专业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职责界面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文件签字制度,确保事事有人负责。强化采购前期准备。完善招标文件范本,着力加强招标文件审查发布、采购方式及评审规则确定过程的管控及审核。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严格专家推荐程序,严控指定专家比例,落实评标专家出席次数规定。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减轻专家抽取困难的压力,以弥补西藏公司评标专家人员不足,形成远程评标长效工作机制。
13.加强评标过程管控。加强评标现场组织管理,评审过程严格落实采购规则刚性执行,坚持澄清、否决投标事项及其他事项评标委员会集体决策机制;督促专家独立评审。加强评审结果审核。发挥法律、监督保障作用,充分尊重法律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和异议处理等相关环节的法律意见,确保采购全过程依法依规;高度重视监督人员意见建议,持续改进招评标薄弱环节,完善采购决策机制。明确参与招标采购相关环节的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并督促落实。认真组织招标文件审查会议、评标委员会会议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强化采购重大事项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明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持续完善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4.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持续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评价工作,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范,将西藏、青海两家招标公司纳入规范管理,加强指导与考核,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支撑水平,提升招标采购工作质量。
三、全力提高物资供应保障能力
(一)持续完善物资供应业务管理
15.加强物资供应计划集中管控。加强物资管理同各专业的沟通协调,建立“物资计划协同管控机制”,努力解决各专业物资需求同全年的各个招标采购批次不对应,建立物资供应需求计划同各专业的里程碑计划相一致的物资供应计划。建立物资供应计划月度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各专业及项目单位开展沟通和协调,逐步杜绝多方催货现象,确保供应计划的专业性、规范性、准确性。实施“三单一函”催交催运流程,以“物资供应计划调整函”的方式,与供应商达成“因需求计划变更,导致合同履约变更”的物资的供应计划变更约定,并实施“发货通知单、预警单、考核单”催交催运流程,严格开展物资供应计划的执行工作。
17.提高物资供应服务管理。严格开展物资现场到货验收工作,全面规范物资到货验收程序。扎实有效发挥物资调配中心的作用,实现物资供应全过程监控预警,建立周预警统一通报机制。加强全区物资系统仓储信息统一共享,管控全区跨单位物资调配。贯彻落实物资供应服务理念,实现物资供应全过程管控目标。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
18.加强重要设备驻厂监造和质量抽检。强化物资质量监督措施。按照“三个百分之百”全覆盖的原则,继续加大抽检力度,优化抽检策略,拓展抽检范围,充分发挥监造抽检、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入网运行等阶段质量监督成果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质量问题对内对外通报力度和应用力度,对内加强与招标采购联动,对外加强与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联动,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19.深化质量监督成果应用。建立质量监督信息平台,加强全寿命周期物资质量问题信息收集,完善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库,将质量监督成果应用到供应商绩效评价、招评标采购过程,促进供应商建立质量问题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
(三)加强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
20.结合实际完善核实周期和标准。结合2015年国网公司常规重点工作月历工作安排,适时集中开展一次西藏区内供应商复核。全面应用国网颁布的核实标准,为评标提供更加准确客观的信息。
21.积极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和不良行为处理。完善供应商绩效评价机制,积极开展供应商分级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绩效评价和不良行为处理等工作,加大结果应用力度。建立供应商信息收集和黑名单制度,对供应商参与招投标、合同履约等活动中的依法合规性实现有效管控。22.充分运用供应商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强供应商服务中心建设并发挥作用,规范供应商服务中心业务管理,提高供应商服务中心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严格物资供应规范管理
23.加强物资合同签订管理。坚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化合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加强新版物资合同文本应用,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及时率、准确率达到100%。加强物资合同履约管理,重点加强供应计划、图纸交付、生产发运、交接验收等关键环节管控,重点跟踪、协调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付。严格物资合同变更管理,加强变更审批手续,规范新增合同物料价格确定、审批流程。
24.严格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加强“一单一评价”应用,加强供应商资金断裂风险防范,未运抵现场且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一律不予资金支付。
25.强化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固化废旧物资处置流程,坚持所有废旧物资均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竞价处置。严格废旧物资处置全过程管控,加快废旧物从申报、鉴定、批复、评估到拍卖处置等每个环节的工作速度。形成废旧物资处置常态化机制。
四、持续开展仓储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仓储规范化管理
26.继续深化清仓利库及库存“一本帐”。按照物力集约化的要求,继续深化清仓利库工作,有效落实“利库”责任,实现降本增效。各级物资公司(中心)要与本单位财务、运检和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共同开展工作,仔细核对实物与账面是否相符,落实“一本账”管理要求,严禁“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现象发生,确保库存物资“账、卡、物”一致。
27.开展拉萨中心库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定额储备机制。2015年上半年完成拉萨中心库3#库房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推广方案。进一步建成功能齐全、规格统一、管理规范、满足电网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电力物资仓库。坚持“先利库、后采购”原则,严格执行并运行两级平衡利库机制,确保盘活利库常态机制运行有效。深化物力集约化管理,提升库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库存物资周转,建立科学、合理、先进的库存物资储备定额。
五、健全物资管理风险防控体系
28.深入推进物资督察工作,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建立物资督察常态工作机制,与法律、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沟通与联络机制,共同开展协同监督工作。深化监督体系建设,按照依法治企的要求,从法律风险、专家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点出发,建立物资从务监督体系,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29.建立廉洁从业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系统从业人员廉洁守则》,规范约束物资从业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利益关系人行为。加强物资从业人员廉洁教育,督促开展覆盖全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培训。建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约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谈心谈话。
六、加强物资队伍建设
30.加强物资队伍作风建设。持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抓工作落实、抓管理闭环,严抓严管,履职尽责。畅通各层级沟通渠道,提升服务基层意识。努力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适应公司建设“两个一流”的工作要求。
31.提升物资队伍履职能力。落实“依法治企、创新发展”工作要求,坚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完善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加强专业技术和物资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培训,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引导物资系统人员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持续提升物资队伍从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2.加强物资队伍廉洁自律教育。物资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强化“一岗双责”,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组织物资系统全员开展廉政教育培训,提高各岗位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开展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加强自我约束,守纪律、讲规矩,提高认识、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碰底线和红线,确保干事、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