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长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工农路街道长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的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开、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众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接受街道计生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协助社区居委会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是:
(一)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促进和谐社区的构建与发展。
第九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三)代表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社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社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居民自治机制。
(四)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社区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预防性病艾滋病等其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流动儿童、空巢家庭、贫困农民工关爱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本社区居民。
第十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需向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批准,可成为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一)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二)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了解本
协会工作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协会有关服务及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反映群众诉求;
(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
第十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批准,给予表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修改和通过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
(三)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规划和财务决算、预算;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9——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社区会员代表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居委会委员、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讨论发展新会员入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时,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上报本协会,视为自然更换。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正、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等会议;
(二)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副会长履行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以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协会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即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状况、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要创造条件建立宣传服务活动阵地,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
方针。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计划生育经费中拔付;
(二)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四)会员缴纳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执行市、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如需终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_年0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印染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新城办事处印染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简称印染厂计生协会。
第二条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陕西省安康市地方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第三条 在新城办党委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团体。
第四条 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职业、地域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第五条 是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会的地方组织,承认《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围绕新城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在维护全社区居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
(五)落实好奖励扶助政策,深入持久地开展计生惠民工程。
(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七条 印染厂计生协会发挥会员参与、协调、监督、配合、服务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篇: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由本辖区内外来人员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是广大外来育龄人员学习、交流、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对群众团体的要求,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四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是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两级协会领导下,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助手和依靠力量,是沟通外来育龄群众与当地管理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是为计划生育服务的群众团体。
第五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表达和维护广大外来育龄群众的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
(二)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她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能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或态度不好。
第六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宣传、服务的作用。
(二)向外来育龄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外来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解决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外来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方针”。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要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外来人员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务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权选举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组织
第十一条协会要团结全体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育龄群众,要有一位群众中有威望,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善于为群众服务,能团结和发挥理事会作用的会长,会长由社区居委会书记担任,有威望的外来育龄群众之一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担任。
第十二条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
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由本辖区内外来人员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是广大外来育龄人员学习、交流、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对群众团体的要求,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四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是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两级协会领导下,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助手和依靠力量,是沟通外来育龄群众与当地管理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是为计划生育服务的群众团体。第五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表达和维护广大外来育龄群众的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
(二)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她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能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或态度不好。
第六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宣传、服务的作用。
(二)向外来育龄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外来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解决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外来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方针”。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要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外来人员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务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权选举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组织
第十一条 协会要团结全体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育龄群众,要有一位群众中有威望,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善于为群众服务,能团结和发挥理事会作用的会长,会长由社区居委会书记担任,有威望的外来育龄群众之一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担任。
第十二条 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三角线社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XXX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XXXX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环市街道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共__镇(街道)党工委、__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的全街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四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六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众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七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恩平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领导,接受恩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各级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法人地位,指导和支持各级创造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实现全街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第十一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常住本镇(街)的公民或组织、单位、履行一定的手续,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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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反映群众诉求;
(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和通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计划生育协会发展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计划生育协会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要求,选举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视情况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五)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由理事会选举不少于20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其行政级别的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领导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的职责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的工作提供服务,负责落实决策机构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
(二)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
(三)加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办事机构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辖区(社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为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镇(街道)、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依据本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方协会的工作指导。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聘任专(兼)职秘书长,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
形成风尚。
第三十七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社区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经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本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审计规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__镇(街道)办事处备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__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