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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2-66235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8 22:12: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朱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朱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镇计生办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实行计生办主任负责制。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法律、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应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案、决定三分离。

(八)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而未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

4、应举行听证、当事人又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5、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未移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严禁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执法;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单独执法。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廉洁高效、接受监督、服务群众,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 1 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齐全、规范、文字清晰,归档立卷及时完整。

第八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征收)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征收、处罚合理恰当)过罚相当。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禁止任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为。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必须使用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填写规范制作与填写,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写。

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中,制作的行政(征收)处罚文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作出行政(征收)处罚决定后再补充证据和文书。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对违法行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时,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都必须实行罚款(征收)2 决定与罚款(征收)缴纳分离,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征收、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或私自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费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不得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八条 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 3 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自查方案

为了全面检查2011年上半年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20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乡人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月底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上半年工作进行自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自查方法

自查指标主要通过入户调查获取,部分指标通过报表或其它途径获得。本次自查通过现场调查和查看,调查时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底。

二、自查主要内容

1、依法行政

(1)违法生育立案率、处理率、社会抚养征收率完成情况;

(2)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

(3)半年非诉讼计生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件数;

(4)2010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率和中心户长报酬发放情况(分别走访3-5人核实);

(5)一孩服务手册发放、二孩准生证审批情况;

(6)单看2010年国家、自治区奖励扶助工作建档情况,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是否归类存放、兑现资金签字表。

2、统计准确率

(1)出生统计上报准确率

(2)村台帐、报告单与WIS系统数据准确情况

(3)节育措施上报准确情况

(4)死亡上报准确率

3、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1)2010年7月1日出生、人流人员的环扎落实情况

(2)2010年7月以来长效避孕措施未落实情况

4、奖励扶助摸底上报工作

(1)奖励扶助政策摸底上报工作:

(2)村人口学校基本设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氛围与活动开展情况。

5、孕情跟踪及统计帐卡规范管理。

(1)村室日常管理及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孕期随访服务和孕检等工作开展情况;

(2)2010年7月以来统计台帐规范使用情况,主要自查村统计合账、村孕环检记表及孕情跟踪情况。

6、流出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摸底建档情况;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情况;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况信息反馈及返乡孕检开展情况;

(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安排

本次自查由乡政府计生领导小组2名领导及计生分管主任共6人,组成自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四、自查时间:2011年3月至2011年3月31日

五、自查要求

1、全体自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安排,入户要做到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公正负责。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出现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元来没查出的问题和有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追究个人责任。

2、为确保自查质量,对弄虚作假的或凝问较大的村委进行不定期的返点。

3、本次自查纳入考核。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1年3月5日

第四篇: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Xx政发[2010]8号

关于印发《x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

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x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X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X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侯集回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镇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镇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2 对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镇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镇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镇长负责。

第八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 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镇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建设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司法所等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镇政府的决定,做好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和备案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信息,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反馈机制,做好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

(四)做好各类文书、文件及会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督办镇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协调与党委、人大、纪委及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

(七)负责政府重要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后勤事务,承担接待工作。

(八)负责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将信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进行跟踪督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九)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数据及其他资料的统计,指导、监督全镇统计工作,监督其他工作部门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残联、民间组织、侨联、侨务、统战、对台、宗教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镇的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婚姻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负责本镇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组织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5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委会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开展城市社区建设。

(四)负责本镇“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臵及管理工作;负责本镇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及改革。

(六)负责协助办理孤儿和社会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组织、协调实施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负责协助本镇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济工作;负责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臵和管理工作;负责镇区、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解事务。

(九)负责协调、指导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倡导敬老、助老、养老的新风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龄工作的全面发展。

(十)负责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十一)负责维护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规定给符合标准、手续齐备的残疾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侨联和侨务及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各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做好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联系及捐赠款物的审核监督工作,做好对宗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的方针、政策,保证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

(二)负责制定农业、林业、水利的发展及基础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研究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工作;

(四)承办我镇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五)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和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农业资源规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研究拟订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臵;

(八)承办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人大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人大日常工作,协助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会议材料的撰写及会议期间的有关工作。

(二)协助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好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了解辖区内的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受理代表的提案、意见和建议,并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三)负责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代表的变动情况。

(四)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群众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组织制订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它工作。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开展代表活动和做好有关代表工作,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镇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本镇人口发展计划。

(四)管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组织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五)加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并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六)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所,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七)负责本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第十六条 司法所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完善、巩固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

(三)管理法律服务所。

第十七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双管单位,适用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接受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八条 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东坝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镇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

(一)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跨镇区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

(三)三十人以上或五万元以上劳资纠纷的处理。

(四)需经国家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

(五)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

(六)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镇政府的管辖范围。

(二)属镇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镇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和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过错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一)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被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政行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法定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错误汇报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四)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五)过错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过错行政行为的人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六)镇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在镇政府内部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五)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六)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主观意愿(故意或过失)、过错的性质、过错的情节、危害程度及过错责任人认错态度等单独或合并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过错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镇政府先予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过错行为的主要发现途径:

(一)当事人以错案为由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理由中发现。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发现。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

(四)群众检举、投诉中发现。

(五)其他途径发现。

第三十三条 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评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考评采取工作部门自评与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邀监督员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评工作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用百分计分制,考评内容和办法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镇人大。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部门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考评的具体办法由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评结果应当在本部门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执法人员的依据。考评办法和考评结果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镇政府的有关奖励办法,依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四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主动接受镇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部门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实施要求

第四十五条 镇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新颁布的应由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

第四十八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镇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上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镇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制度上报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上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到政府办公室归档。各工作部门的其他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正、副两卷,正卷送至政府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五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制度 通知 X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17日印发

第五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处置和报告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处置和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案件发生后2、6、24小时内上报到县(市、区)、市、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省、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

(四)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五)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单项工作评先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六)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朱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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