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2-86479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8 12:29: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

【法规名称】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2_-01-21

【实施时间】 202_-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_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基本要求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审议,并能够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

(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决议、决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和本市区、县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项;

(四)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附议代表应当参加领衔代表组织的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附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之后形成的代表议案,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应当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转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可以直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送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转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提出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交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本次会议。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将代表议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内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代表要求在闭会期间处理的,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未要求在闭会期间处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代表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决定交付审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决定交付审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可以决定提请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交由有关机关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对常务委员会决定交付办理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具体方案、解决措施和时限等内容。

有关机关办理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报告

xx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审查情况的报告

(202_年1月5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xx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做关于代表所提交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审查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截止到1月5日上午10:30时,收到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共件,其中政法方面件,教育、卫生方面件,交通方面件,矿山管理方面件,环境保护方面件,地树微调方面件,其它方面件。对代表们提出的所有建议和意见,会后由乡人大主席团汇总研究后,交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各位代表,由于本次会议时间较紧,征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可能不够,有些干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还没有提到本次会议上来,希望各位代表在人代会闭幕期间,对乡人大主席团和乡政府、法庭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随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把我们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办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代表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注重调查研究,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

代表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与协助。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要求明确具体。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七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议案专用纸书写。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的决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转为建议。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

第十条 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议案。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致使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把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议案并案处理;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供关于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十三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节 建议的提出

第十五条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提出建议。

对代表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建议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提供其所知的事实依据或者线索。

第十七条 代表对涉及本人及亲属的诉讼案件的问题或者本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辩护人的诉讼案件的问题,不宜以建议的方式提出。

第十八条 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建议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议案和建议的内容,分别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依法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一节 议案的交办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后十日内形成有关议案的正式文本,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并将办理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议案办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办议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议案办理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议案办理的时限;

(四)对需要跨办理的议案,应当有分办理计划;

(五)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议案办理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议案时,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议案办理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议案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议案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跨办理的议案,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交办机关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自闭会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交办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次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议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

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工作,会同办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主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

主办单位与会同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交办机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本单位无力承办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应当采取座谈、走访、邀请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一般应当从交办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但是最迟不得超过五个月;需要及时办理的代表建议,交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明确答复代表;

(二)对所提建议已经制定办理计划的,先将计划内容答复代表,该建议事项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所提建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办理内容相应作出调整的,调整的内容和办理时间应当向有关代表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三十二 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建议办理情况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建议由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共同办理的,会同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属于政府系统的,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填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表》,并于十日内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或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议案的督办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建议的督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承办单位可以请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者听取工作汇报;也可以请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代表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出议案、建议和办理议案、建议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依 法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承办单位不重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承办单位贻误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承办单位对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和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其他议案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市各方面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_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200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5-27 【生效日期】202_-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

(202_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_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案;

(二)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三)选举候选人提名案;

(四)罢免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议事原案。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条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必须依法认真办理。

第二章 代表议案

第五条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代表议案。议案应有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签名。

第六条第六条 议案应一事一案,要求明确,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七条第七条 要求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及法规草案。

第八条第八条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选举候选人提名案、罢免案、特定问题调查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 对所提问题不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议案领衔人向大会作关于该项议案的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书面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大常委会。

交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议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一个月内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时,可邀请提出议案的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主席团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代表议案,说明理由后按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交办。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办理答复;会议期间办理有困难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于闭会后一个月内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收集、登记、分类,并在一个月内交办。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应一事一案,内容明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时间性较强的建议、批评、意见,应立即研究办理;涉及面广、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通过走访、座谈、面复或其他方式征求代表意见。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答复函,应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答复函应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备案。

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反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和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及时与会办单位沟通,会办单位应在两个月以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承办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应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列为述职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列入评议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大代表议案格式怎么写

大代表议案格式怎么写

任大代表议案从写作形式上属于表格式议案。因此,必须使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议案专用纸一般由六部分组成:议案文头、代表议案正文、处理意见、附注、附页、提议案人。

(一)文头

议案文头包括标注、题签、案由、议案领衔人、领衔人代表团、领衔人联系方式等。

1.标注。在标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之卜右上角是标注,有三项内容。

(1)序号。表明议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的顺序号。

(2)处理方式。交某一个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 意见。

(3)类别。即议案属于哪一种类。

2.题签。xx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纸。

3.议案案由。用极为简练的文字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4.议案领衔人。即联名提出议案的牵头人,第一名领衔人可以是一人。

5.领衔人所在代表团,般以地区为单位,如广东省代表团,衡水市代表团,农安县代表团等。

6.领衔人联系电话。即提出议案牵头人的电话。单位、住宅电话都应标出,以便于承办部门与之联系。

(二)正文

1.标题。人大代表议案标题一般用公文式两要素标题,即由案由、文种(议案)两要素,前加介词“关于”两字组成,如《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议案题目中的“制定监督法”是案由,文种是“议案”。

2.主体。人大代表议案正文主体,一般由议案缘由(立案理由)、议案事项、方案和审议要求四部分内容。

(l案由。即议案缘由,主要阐明提出议案的原因、依据和目的。即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要写得有理有据,简明扼要。(2)案据。即议案事项、议案的内容,是指所提出的审议事项,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具体地说,议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问题。

②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③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保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问题。④关于制定和修订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建议。⑤关于加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建设的重要建议。

⑥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方案。即解决问题的其体方案。代表提出对某一或某些问题的意见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使提出的问题可以尽快得到解决。方案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提出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也便于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时有的放矢。如果是法律法规案,应附有法律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

(4)审议要求。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惯用语“请予审议”。(三〕处理意见 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的意见。从实践看,代表议案能够列人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是极少的,绝大多数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的意见。所以在正文之后列人专门委员会意见这一内容,并要求写出具体时间。

(四)附注

议案专用纸特别提醒人大代表,要用钢笔写,字迹要清楚。最下面左下角是收到议案的时间。提交议案时间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截止日期前提出。

(五)附件

提交议案的同时要附上提请讨论的草案,作为议案的附件。

(六)提议案人

这里首先要填写提案领衔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然后在其后逐一列出联名代表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值得注意的问题:

1.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签名应当字迹工整,易于辨认,不能潦草。

2.代表的联络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