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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5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2-65848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21:10: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要进行婚前检查并到乡(镇)政府办领《结婚证》。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模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新型婚育观,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必须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年满21周岁,并持有乡计生办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凡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妇,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申请书,由村委会上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报县人口局审批发证,做到持证取环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杜绝无证生育和非法生育。

4、生育子女后,本人要及时、准确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妇女在3个月内落实放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夫妇,一方必须在60天内落实结扎手术。

5、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优先优惠政策等知识培训,每季度及时参加乡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并接受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6、打算离开居住地30日以上的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乡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出管理对象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定期在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按季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有效环孕检证明。

7、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村委会要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相关服务。

8、对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以工代赈、少生快富、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普惠政策中,优先安排“两户”并按政策予以优惠。

9、本公约由村民大会通过,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不履行本公约各条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本村已婚育龄夫妇要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诚信保证金,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所签订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处理。

八、本《公约》自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九、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爱国守法、家风文明、身心健康、少生优生、勤劳富裕

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家居整洁、明礼诚信、奉献社会

计 划 生 育 村 民 自 治 公 约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本公约,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并

互相监督。

1、认真学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知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2、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树立关爱女孩、诚信计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全面实施利益导向“四大工程”,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口优化发展、家庭幸福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

3、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私婚和非婚生育。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要全部参加免费婚前检查和婚前教育培训。

4、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凡申请生育的夫妇,要按照程序申领《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意外怀孕的应自觉终止妊娠,不抢生超生。

5、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当月凭《出生医学证明》主动如实向自管小组或村专干申报出生情况,落实户口申报“一卡两证两核”制度。

6、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子女的夫妇应自觉在三个月内根据自身生理状况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7、育龄妇女要积极参与优生促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三大”优质服务工程,环孕检对象每年应主动接受2—4次检查服务,自觉配合乡、村、社、自管小组的随访服务,切实提高健康水平。

8、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离开本县在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外出前落实流出人口“三轨并行、分层管理”和“八个一”制度;到流入地一月内,主动向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交《婚育证明》,自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自我管理信息点的服务管理,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每半年通过网上反馈或信函回寄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报告单》,切实做到“十个清”,达到“双百工程”要求。

9、严格遵守打击“两非”规定,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随意终止妊娠,不藏匿、包

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和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拒绝、阻碍、侮辱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

10、实行“双向承诺、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诚信计生机制,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诚信计生服务管理协议书》,村民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主动接受服务管理,提升村民自治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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