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勉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工程实施方案
留旗营村
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工程的实施方案
各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
育家庭关怀和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我村开展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创业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典型引路、基地带动、项目扶持、部门包抓”的思路,通过“送物资、送技术、送资金、送项目”等方式,全面开展牵手计生家庭创业活动,着力帮扶一批有愿望、有
能力、有知识、带动能力强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扶持他们
逐步走向富裕,进一步体现村支部、村委会对广大计生家庭的支持和帮助。
二、实施对象及数量
各组要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进行全面摸底,对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中的贫困家庭,县上将在创业项目中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帮助计生家
庭在养殖、种植业、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经济,使受助家庭经
济收入明显提高,生产生活明显改善。
三、实施步骤
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工程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
12年12月结束,共分宣传摸底、组织实施阶段。帮扶项
目采取一年一小结、两年一回顾、三年见成效、常年跟踪服
务的办法,依照年度计划、分阶段适时推进。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村上成立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创
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总支书记殷金水担任,副组长村委
会主任刘敏担任,成员:田小丽、付秋娥、王艳平、李小兰、何秀云、卢慧敏、张丽荣、吴小娟、任启霞、王利芳、陈桂
英。各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
农村计生困难家庭创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2、强化督促。各组要把创业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
考核的主要内容,列入计生工作的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
检查创业工程的实施情况,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
落实。再创业工程运行中,各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帮扶对
象早日脱贫。
周家山镇留旗营村党总支、村委
2011年12月1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创业工程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县计生局档
(二)勉县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工程任务分配表
村名2011年任务
春风村1户
春光村2户
黄沙村1户
新光村1户
留旗营村1户
联丰村2户
柳丰村 1户
柳营村 1户
明星村 2户
团结村 1户
红光村 2户
弥陀寺村 2户
周家山村 1户
娘娘庙村 1户
留旗营村 2户
合计 17户
第二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50%的标准计发。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
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同时享受的项目除外)。
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不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
(一)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父母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配偶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③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只确认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为奖励对象。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已依法享受夫妇双方奖励费的,在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前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转入其户籍地享受奖励。
④夫妇一方或双方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⑤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须按非婚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且按规定领取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纳入奖励对象。
⑥再婚家庭夫妇双方累计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不论再婚前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均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但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在60周岁后可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⑦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他子女在1周岁前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夫妇,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奖励对象。
⑧独生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2008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已年满16周岁的,自2008年1月起按新标准继续发给奖励金。其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发给特别扶助金,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下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且女方年满28周岁:
①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④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3)生育政策试点的地方,不能以试点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确认奖励对象。
(4)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的,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标准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方可纳入奖励对象;其他情况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确认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即可纳入奖励对象,不必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手续。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证)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双女绝育家庭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除外);
③依法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 ④夫妇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2)双女绝育家庭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根据当时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够当时生育政策规定间隔或女方不到规定年龄的,不能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②女方年满30周岁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③先生育后收养的,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按《收养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其他收养情况即使做了绝育手术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④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不论是否为绝育的一方,都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⑤夫妇离异后,不论其女儿判随哪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未再婚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做绝育手术的一方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⑥对符合当时生育二孩政策规定,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如生育二孩时女方年龄或两个女孩的间隔时间均符合规定要求,且做了绝育手术,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3)“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4)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不再落实绝育措施;自行做了绝育手术的,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照平均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级(不包括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资金总量控制,分类分段实施,鼓励及时采取绝育措施”的原则制定。“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
(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山西省境内户籍;
B、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C、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②按照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伤、病残的时间确认。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农村夫妇,都确定为一次性补助对象,原有的“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和“女方年满45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③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并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二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下同)残疾标准,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过去参照国家民政部〔1989〕优字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国家民发〔2004〕195号《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不再执行。
④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满49周岁;
C、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②具体确认条件
A、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49周岁,且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B、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子女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本条所称生育或收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生育或收养行为。
C、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扶助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夫妻,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女方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须按照《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06〕14号)的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2、扶助标准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以户为单位统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从女方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此扶助标准,不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康复,其父母年龄在49至60周岁之间的,执行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在60周岁以上的,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直到亡故为止。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各类奖励扶助金。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2)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A、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是农业户口;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B、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离异或丧偶须出具《离婚证》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C、“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和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D、户口待定待落的人员和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E、本人及配偶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认定
1973年以来的生育行为须符合下列规定情况(对只生育过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但不符合当时生育间隔或女方年龄限制规定的家庭夫妇,可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A、1979年10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
B、1979年10月1日至1981年5月11日期间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生育二胎者间隔须在3年以上);
C、1981年5月12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收养子女的,女方须年满30周岁),且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
D、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
E、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二、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两个孩子的年龄应间隔4周岁。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须年满30周岁);
F、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须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证手续;
G、1999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认定 A、该条件包括三种情况:a、夫妇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b、夫妇曾生育子女不属上述a条规定,因子女在周岁内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c、夫妇因不育(孕)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或因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曾生育过一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或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且后一个子女在前一个子女死亡一年后出生并死亡,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B、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再婚夫妇现存子女累计计算。
C、本“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条件中的“收养”特指曾有过生育史夫妇的收养行为,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以前合法收养事实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子女关系,并且要分别由村委会和5个以上与本人无任何亲戚关系的其他人做出书面证明或签字。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以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收养两个孩子(残疾儿童除外)的不能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D、双方年满49周岁以后再婚的老年再婚夫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各自子女数分别计算确认;49周岁以前再婚的夫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E、没有婚姻史或没有生育史的,均不能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④“年满60周岁”的认定
“年满60周岁”指必须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的,只确认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另一方待符合年龄条件后再确认。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不论公历、农历,全部视作公历,不再变更。
2、奖励扶助标准
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夫妇双方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确认程序和汇总上报
为了简化程序,规范化管理,以上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办法以及申报表、花名表、汇总表、公示表等仍采用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5〕6号)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表格,在申报表奖励扶助类型当中增加“
6、国家特别扶助对象”一栏。审核和汇总工作,均按照“4+1”奖励工作流程和时间统一进行。
三、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发放形式
(一)资金来源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2、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按5:4:1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资金管理及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5〕27号)要求严格执行,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四)各级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本方案印发后,《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晋人口办发〔2004〕19号)、《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运城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特殊情况的请示〉的复函》(晋人口办函〔2005〕1号)、《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晋人口办函〔2005〕8号)、《关于适当放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的通知》(晋人口办发〔2005〕2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人口发〔2005〕20号)即行废止。凡此前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第三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申办人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四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思考
提高奖励扶助标准自然是增加奖励扶助金的数额,这一点没有异议。如何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范围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通过在奖扶调查和核实过程中的实践,在听取部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笔者在此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是将农村只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目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所以在调查核实阶段特别注重调查申报纳入奖扶对象的子女是否亲生子女。只要不是亲生子女,无论是合法收养还是非法收养的一律不纳入奖扶范围,引起了收养子女家庭的不满。普遍认为反正他们只有一个孩子,为什么亲生的给奖励,收养的就不奖励,并有人多次到县人口计生局和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理论;有的老人怕收养的子女找借口不孝顺或不负担养老义务,从收养的孩子懂事之日起就避而不谈其是收养的,一直说是自己亲生的。通过审核人员耐心细致负责任的调查,将收养的秘密揭开后,反而引起了部分家庭的不和,虽然是极少数,但也给农村的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对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些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收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又规定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且社会抚养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当养父母年老时,就应象其他自己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户一样,享受到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更何况,奖励扶助金是由政府出资、财政保障,不是计划生育一家的事,将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何时纳入、怎样纳入、需要办什么手续,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和自己生育子女的一视同仁。只要户口本上显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就直接和其他人一样按程序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是符合条件但提前生育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而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应在一定条件下纳入奖扶范围
按照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奖扶对象的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户。我国的一些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在不同阶段对农村规定了具体的照顾生育二胎条件,如山区只有一个子女,平原丘陵第一个子女系女孩,农村中男到女家落户,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等。为完成人口控制目标,又规定了具体的生育间隔。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有一部分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农民却违反生育间隔规定提前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了第二胎。其实他们本来有可能是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这当然主要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但也不排除有我们工作不到位,宣传、办证不及时,极少数人为乱收费达不到目的故意不给符合条件的人办证,让内生变外生的因素。现在有的省市在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取消了生育间隔,甚至还有人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二胎夫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这就给在一定条件下将符合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本可以内生却外生的人群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创造了机遇。应在适当时机将这部分人纳入奖扶对象范围。条件是必须按当时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领取了结论证。提前生育的还应按提前生育的年数相应推迟享受奖励扶助的时间,第二个子女必须是女孩。
三是条件成熟时将第二个子女是男孩的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也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做到男孩女孩都一样,只要实行了计划生育,在你年老的时候,国家就有可能奖励你。
以上只是自己的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第五篇: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