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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见习期与试用期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2-102035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00:29: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见习期与试用期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而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转为人事部门编制的国家干部;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可见二者并不矛盾。如果出现同时约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情形,则在试用期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满后的见习期则适用人事部门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两者一为劳动法律制度,一为人事制度。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篇:企业只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而不能约定见习期

企业只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而不能约定见习期

目前,有不少员工反映自己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中又有1-6月不等的试用期,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找到见习期的相关规定,问企业的做法是否违法。可以肯定的是,企业只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而不能约定见习期。

见习期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标准如下:试用期如果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就是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签订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不管岗位是否变动,试用期只允许约定一次。现在很多企业单位和大学毕业生约定见习期一年就是变了法地骗人,是用见习期来混淆试用期。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2千,则试用期工资不得超过1600,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工资待遇不低于这个就不违法。

此外,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试用期上做文章,试用期成了白用期,这一点必须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试用期满了就是进入了劳动合同的正式期限,有人问试用期满后单位为啥没给自己转正,实际上是不需要单位给你转正,你已经自动进入实质劳动用人期限。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出示证据。这个举证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这一个月期间你的考业绩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去自己主张才可以,这样一来试用期才不是白用。

最后强调的是,试用期满后才缴纳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也可能你工作20天,因为不合格被单位解除了,但是20天的保险工作单位必须予以缴纳,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

第三篇: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最近几年来,为了提前抢夺人才,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也纷纷主动开展实习生计划。但是,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调整。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无论对于应届毕业生还是对于社会人员与用人单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都适用。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合同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中既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因此,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见习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之内,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厅不予受理这方面的争议。

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因此,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由于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试用期都要短于见习期,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劳动合同随时可以解除,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由于试用期结束,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由此可见,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第四篇: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范文]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近期发现很多应聘毕业生在应聘时,对于公司实习、试用等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发生混淆,这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作一个解释。

一、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二、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

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决定是否规定试用期,双方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例如,对某些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双方认为不必通过试用期而可以直接录用,则可在合同中不规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具有极不稳定的特点,如果规定过长,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有关法规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实际中,有不少企业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以内,而试用期一律要求规定为3个月(或以上)。这样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有关劳动法规精神的。

3、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中,有一些企业觉得在试用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还没有正式确定关系,签了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会增加麻烦,因此不愿在合同试用期签订合同,而只有在试用期满后决定正式雇用时,才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建立

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录用),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合同的做法,既不利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如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均无明确规定,也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迟迟不订合同,导致劳动者被无期限地“试用”下去。

4、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某职工被一企业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厂工作一个月以后,该职工对厂里工作不满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该职工单方违约,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交纳违约金,否则不同意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经劳动仲裁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只有在试用期满后才能发生效力,企业以劳动者单方违约而要求予以赔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四、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希望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首先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予以拒绝,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即使双方同意延长,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且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劳动者还应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企业规章,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二,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第三,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合工作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接受。

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借试用期为名,把求职者当作廉价劳动力,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其内容。如能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证最好。

六、应聘者如何度过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工单位考察择业者是否称职的时段,也是择业者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管理水平和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合意的时段。因此,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是必要的,而对于择业者则是重要的。因为能否顺利通过试用期,决定着你是在此岗位上就业还是改行再择业的大问题。那么,择业者到底该如何做好呢?

首先,要尽量缩短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外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往往倾向于延长试用期;而择业者,特别是那些高素质的择业者并不需要那么长的试用期就能掌握本职的职业技能,因而希望缩短试用期。

如果择业者发现试用期过长对自己不利时,可以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并在用工合同上写清楚:你将在试用期内尽快掌握有关工作技能,如达到某种量化的指标,用工单位则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另外,在面试操作时,你尽可能大胆表露自己的才能,以证明自己无需太长的时间就能胜任工作。事实证明,如果你的职业能力确有长进,那么尽快结束试用期对你是有利的。

第二,不要轻言“离开”。对于择业者来说,试用期内无论有何挫折,只要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放弃这个单位或工作,就必须努力巩固自己在目前已经获得的岗位的立足地。

因为争取到试用期,表明你已向成功就业迈出一大步,特别是对于那些热门职业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择业者在原则上应该珍视初次争取到的试用期。当然,通过一段时间的上岗实践,你发现自己确实不适合从事某一职业,那你就应该果断地转换工作或单位。不过,除非你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应干满试用期再离开,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第五篇: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实习、见习、试用,三者该如何区别,相关法律规定又是什么,许多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对这个问题基本是一筹莫展。其实,许多刚入行的HR者们,也未必了解的相当清晰。下面,我就这个问题,整理下以前的资料,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根据202_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三、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四、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

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决定是否规定试用期,双方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例如,对某些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双方认为不必通过试用期而可以直接录用,则可在合同中不规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具有极不稳定的特点,如果规定过长,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有关法规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中,有一些企业觉得在试用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还没有正式确定关系,签了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会增加麻烦,因此不愿在合同试用期签订合同,而只有在试用期满后决定正式雇用时,才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录用),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合同的做法,既不利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如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均无明确规定,也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迟迟不订合同,导致劳动者被无期限地“试用”下去。

五、应聘者如何度过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工单位考察择业者是否称职的时段,也是择业者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管理水平和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合意的时段。因此,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是必要的,而对于择业者则是重要的。因为能否顺利通过试用期,决定着你是在此岗位上就业还是改行再择业的大问题。那么,择业者到底该如何做好呢?

首先,要尽量缩短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外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往往倾向于延长试用期;而择业者,特别是那些高素质的择业

者并不需要那么长的试用期就能掌握本职的职业技能,因而希望缩短试用期。如果择业者发现试用期过长对自己不利时,可以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并在用工合同上写清楚:你将在试用期内尽快掌握有关工作技能,如达到某种量化的指标,用工单位则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另外,在面试操作时,你尽可能大胆表露自己的才能,以证明自己无需太长的时间就能胜任工作。事实证明,如果你的职业能力确有长进,那么尽快结束试用期对你是有利的。

第二,不要轻言“离开”。对于择业者来说,试用期内无论有何挫折,只要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放弃这个单位或工作,就必须努力巩固自己在目前已经获得的岗位的立足地。因为争取到试用期,表明你已向成功就业迈出一大步,特别是对于那些热门职业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择业者在原则上应该珍视初次争取到的试用期。当然,通过一段时间的上岗实践,你发现自己确实不适合从事某一职业,那你就应该果断地转换工作或单位。不过,除非你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应干满试用期再离开,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最后,在试用期里还要注意:一要尊重领导、师傅,团结同事;二要少说多做,乐于接受领导和师傅的批评和指导,切忌不懂装懂,大胆妄为;三要遵纪守法,在试用期内因违章违纪而被辞退将会影响自己的前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见习期与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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