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正科级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今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 [1986] 26号、中办发 [1985] 67号、厅字 [1985] 340号、劳人薪 [1985] 22号和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按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经费来源。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各级财政负担。省将根据中央补助情况对市、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组织实施
全省的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各地的实施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实施。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退休费计发基数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2.退休费计发比例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5)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第三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
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5-12-08
{生效日期 }1995-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第五篇: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另外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基础上给予补贴。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退休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