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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2-94965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13:22: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本物业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业主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所装修物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交回物业服务企业。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6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00—14: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在非施工期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接驳。

(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本物业必须佩带《天鹅湖9号装修人员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反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空调、通讯、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如有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物业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物业。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物业时,因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施、设备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天台装修规约: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天台的装修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的载荷。严禁在天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如需搭设花架的应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以不影响相邻关系及物业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超过单层楼层高度为原则。天台装修必须做好防漏、排水措施,在确保防漏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严禁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外墙面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3、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即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本物业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物业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物业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物业内的花果,践踏草坪。

6、不得在本物业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物业。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2_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发布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

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

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

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

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

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

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

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

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

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

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

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

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

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

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物业垄断小区装修涉嫌犯罪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的恒立心海湾花园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各有一名人员受伤被送往医院。业主们质疑物业公司垄断小区的装修,物业公司则表示是根据物业法来规范装修(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物业公司副总郭江称,“根据物业法有关规定,管理处(物业)有权对小区业主的装修资质和装修方案进行审批,管理处建议业主购买开发商原厂家生产的材料,是为减少不规范的材料,确保楼盘保值升值。”

事实上,中国内地至今并无物业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与业主装修相关的条款只有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无物业审批业主的装修资质和装修方案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业主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要求其及时整改。业主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可见,相关法规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指定业主家装修材料的权力,更没有授权其垄断小区的装修。物业公司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物业公司不过是以所谓的物业法为由强迫业主购买自己指定的装修材料,以牟取暴利罢了。与一些物业公司躲在“楼霸”背后分成的做法不同,恒立心海湾花园的物业公司连遮羞的面具都不要了,直接就赤膊上阵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垄断小区装修市场的物业公司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面对反客为主,肆意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公司,公安部门理应介入,依法惩处,打掉其嚣张气焰。如此方能让物业公司长点记性,别总是变着法地从业主口袋掏钱,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而房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将无视物业管理法规、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公司清除出物业服务市场。

第四篇: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

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

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

(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

施工人员。

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施工能力》证明。

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

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

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

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

(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

(四)开工和竣工日期;

(五)造价,支付方式;

(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

(七)保修内容和期限;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日期;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合同分包)

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

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

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

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

物业管辖范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

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

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

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

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

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电话。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

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

立面。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责任)

住宅装修的设计人员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

纸上签字盖章。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进行技术交底,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装修企业责任)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委托本企业施工的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二)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保证住宅装修

工程质量;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

(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

岗。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

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夜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

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材料质量)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

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相邻居民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相

邻居民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中出现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公众利益和

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

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室内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

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

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

防渗漏至少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

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

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无照无证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收费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法收取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危及住宅安全和使用的赔偿)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及公共利益或者损坏节能设施和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导致他人物品损坏的,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

企业责任的,由装修人向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设计、施工的处罚)

装修企业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予抵制而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予以1千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不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设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擅自改装管道和搭建的处理)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以及变动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装修人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文明施工的处理)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任)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造成室内

环境污染超标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赔偿,但装修人自行采购的除外。

第四十条(对渎职行为的追究)

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到对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以及有关投诉、举报,因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四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五篇: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72号文件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1.2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1.1.3 本实施细则率先在国家康 居示范工程和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执行,其他新建城镇商品住宅可采取分地区、分阶段的方式逐步全面推行。

1.1.4 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根本目的在于: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方针,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效率,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1.1.5坚持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路线,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6 住宅装修产业链框图。

1.2 住宅开发

1.2.1 住宅开发单位必须更新观念,建造全装修住宅,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销售成品房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

1.2.2 住宅装修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正确定位,装修档次和标准应和住宅本身的定位相一致。在标准化、通用化的前提下,力求多样化。

1.2.3 加强住宅装修组织与管理。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运用公开招标形式优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和高科技含量,创出装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新水平。

1.3 装修设计

1.3.1 住宅装修必须进行装修设计,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

住宅装修设计是住宅建筑设计的延续,必须将装修设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并强化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住宅装修设计应在住宅主体施工动工前进行。

1.3.2 住宅装修设计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多方听取意见,细化设计方案,做到符合人体工程学,适应不同的结构形式,功能合理齐全,环境舒适卫生,造价适宜不高,贴近业主的实际需要。装修简洁化,装饰个性化。

1.3.3 住宅装修设计必须执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厨卫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符合净模数的要求,在设计阶段就予以定型定位,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

1.3.4 积极推广应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科技含量,取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1.4 材料和部品的选用

1.4.1 建立和健全住宅装修材料和部品的标准化体系,淘汰技术落后、性能差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和部品,开发和发展住宅装修新材料和新部品,进行标准化、系列化、集约化生产,实现住宅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的现代化。

1.4.2 住宅装修部品的选用应遵循《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

1.4.3 实施材料和部品配套供应,形成成套技术。不但要求主体材料和辅助材料、主件和配件配套、施工专用机具配套,而且要求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文件配套,做到产品先进有标准,设计方便有依据,施工快捷质量有保证。

1.4.4 材料与部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经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测试,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和节水的最新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责任进行投保;生产企业通过ISO9000或ISO14000系列认证。

1.4.5 材料与部品采购体现集团批量采购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

1.5 装修施工

1.5.1 住宅装修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施工。

住宅装修应积极推行工业化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1.5.2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相应措施,有效控制装修施工。

1.5.3 加强质量管理,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争创优质工程。严把材料和部品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5.4 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6 工程监理

1.6.1 住宅装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开发单位与所委托的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6.2 装修工程监理的目标是: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预算、查验装饰材料和设备、验收隐蔽工程、检查工艺作法、监督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助甲方验收装修工程。

1.7 质量保证

1.7.1 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1.7.2 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1.7.3 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装修管理

2.1 资质管理

2.1.1 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住宅,由住宅开发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全过程,不允许购房者个人聘请施工单位自行装修。

2.1.2 开发单位要严格选择装修设计和装修施工的单位。

(1)根据建设部建设[202_]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装修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具有上岗证书,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3)由住宅开发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

③有固定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工种齐全,主要技术工人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④装修施工前,应办理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

(4)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③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④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⑤不得损害居民和开发单位的权益;

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规范和规则。

2.2 质量管理

2.2.1 工程监理单位或装修质量监督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理,严格执行每道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制度,以保证对施工质量的控制。

2.2.2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报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保证施工进度。

开发单位应根据工程汇总表和预算额按时支付费用。

2.2.3 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

2.3 合同管理

2.3.1 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制式合同,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全装修标准的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和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2.3.2 住宅开发单位应在和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合同,合同中包括全装修的套餐选择和标准装饰材料等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并规定实施中应贯彻全装修住宅的思想,实行工业化装修方式。装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室内装修的功能

(1)室内空间的美化功能。主要包括:①造型艺术处理;②照明艺术处理;③材料的色彩,材料的质感。

(2)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①空间的竖向分隔;②空间的水平分隔;③空间的有效使用;④室内外空间的相互渗透。

(3)结构及设备的隐蔽功能。①土建饰面层的保护;②水暖电管线及设备的隐蔽和保护;③防渗防潮的措施。

(4)住宅物理性能的提高。①提高保温、隔热、隔声、防尘性能;②提高防火、防跌、防滑、防晒性能;③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

3.1.2 设计步骤与思路

(1)确定标准

配合开发单位通过市场调查研究,结合装修的流行趋势,明确销售对象,确定装修标准。其装修水平至少应达到购房者所期望的档次和标准。

装修一次到位应在土建施工开工前,确定装修设计方案,由开发单位优选队伍,统一组织,采用工业化的集成方式加以实施。装修一次到位应建立在通用化的设计基础之上,其前提是规范化的有序管理。

装修的多样化,可表现在不同套型平面采用不同“菜单”的差异上,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装修方案,强调在同一档次上的统一性和均好性,同时通过设计引导消费者向装饰个性化方向发展。

(2)提前衔接

建造全装修住宅,首先要实施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一体化。土建设计方案确定后,装修设计单位就应提前介入,针对住宅套内的平面布置、设备及管线的位置,提出相应的装修方案图,两个方案相互补充完善并进行调整。重点解决土建、设备与装修的衔接问题,解决界面的联系,真正达到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为装修的工业化生产打下基础,改变土建、装修相互脱节的局面,使室内空间更趋合理。

①土建设计宜选用净模制,用模数空间包容部品群;②土建设计宜选用定型门窗洞口系列。尽量避免使用刀把门,为后装房门、做门套提供便利条件;③水、暖、气等设施管道系统应集中定型定位布置,竖向管道宜综合设计应固定在轻钢龙骨支架上,形成定型的预制管束,逐层吊装对接后包敷。水平管道可利用地石垫层、吊顶布置,或采用布管矮墙连接管束中的竖管和洁具;④强、弱电线路,最好采用独立的布线系统,以便维护、更新线路和增加、改变用电点位置,从而避免影响其他部品和装修面层的完好。

(3)部品集成

设计人员应了解材料部品的规格、式样和品质,以及生产厂家的加工能力和安装方式等,通过组合先在图纸上加以集成。尤其是厨房、卫生间的设备配置,必须通过排列才能确定空间的各种尺寸。对于非标准装修的部位,要进行尺寸实测。工厂加工,现场组装,要求装修设计为现场的快速组装创造接合条件,尽可能减少手工加工的环节。

(4)提供图纸

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

设计单位应向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①装修施工详图(包括水暖电附属专业图);

②设备部品清单;

③概算。

开发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以下竣工图:

①套型(套内)平面图及使用面积;

②选材和设备配置使用说明书;

③设备接口位置和接口图、套内面积。

装修设计图纸作为必备资料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对照图纸进行验收。

(5)指导施工

首先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间,以引导装修工程按一个标准全面展开。样板间应以交付给购房者时的实景为主,以带个性化装饰为辅,真实地反映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房的内在质量。

设计人员要配合开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

3.1.3 装修的环保原则

室内装修必须十分重视环保及防污问题。要在选材、施工用料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1)节约资源

①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②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提高外墙外门窗的气密性。

③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

④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照明新技术。

⑤节约用水,要强制性淘汰耗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器具,选用节水水嘴和节水便器。

(2)减少室内空气污染

①选用环保型装修材料。

②选择无毒、无害、无污染环境、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和部品。宜采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的材料和部品。

③使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④防止成品家具对室内造成的污染。

3.2 住宅功能空间设备配置推荐标准

3.2.1 商品住宅装修必须达到购房者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从装修入手,整合提高住宅的品质,达到相应等级的舒适程度。

3.2.2 住宅功能空间的推荐标准:

(1)住宅功能空间推荐标准

标准

室内空间等级 设备名称

电视插口 电话 空调专用线 电热水器专用线 电源插座 信息插口 主卧室 普通住宅 1 1 √ 3组 1 中高级住宅 1 1 √ 4组

高级住宅 1 1 √ 5组

双人卧室 普通住宅

√ 2组

中高级住宅 1 1 √ 3组

高级住宅 1 1 √ 4组

单人卧室 普通住宅

√ 2组 1 中高级住宅√ 3组 1 高级住宅 1 1 √ 3组 1 起居室 普通住宅 1 1 √ 4组

中高级住宅 1 1 √ 5组

高级住宅 1 1 √ 6组 1 厨房 普通住宅

3组

中高级住宅

4组

高级住宅 1 1 √ 5组

卫生间 普通住宅

3组(含洗衣机插座)

中高级住宅

√ 4组

高级住宅 1 √ 5组

餐 厅 中高级住宅

1组

高级住宅 1 1 √ 2组

书 房 中高级住宅√ 3组 1 高级住宅 1 √

4组 1 其余设备 给水设备 用水量200升 300升人?日 热水管道系统 采暖通风 散热器(空调机)北方地区采暖如用电

电器设备 电表5(20)A 10(40)A(特殊设备选型用电量,设计定)负荷6000W以上

注:这里将住宅分为:普通住宅、中高级住宅、高级住宅。普通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级商品住宅;中高级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A级商品住宅;高级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AA级商品住宅。

(2)厨房、卫生间部分

标准

功能空间 设施配置标准

厨房 普通住宅 灶台、调理台、洗池台、吊柜、冰箱位、排油烟机(操作面延长线≦2400mm)(防水防尘)吸顶灯,配置厨房电器插座3组

中高级住宅 灶台、调理台、洗池台、搁置台、吊柜、冰箱位、排油烟机(操作面延长线≦2700mm)、消毒柜、微波炉位、厨房电器插座4组,吸顶灯(防水、防尘型)

高级住宅 灶台(带烤箱)、调理台、洗池台、洗碗机、搁置台、吊柜、冰箱位、排油烟机(操作面延长线≦3000mm)微波炉位、电话、电视插口、厨房电器插座5组、吸顶灯(防水、防尘型)卫生间 普通住宅 淋浴、洗面盆、坐便器、镜(箱)、洗衣机位、自然换气(风道)吸风机、电剃须等电器插座3组,吸顶灯(防水型)镜灯

中高级住宅 浴盆(1.5m)和淋浴器、(蒸汽房)洗面化妆台、化妆镜、洗衣机位、座便器(2个)、排风扇(风道吹风机、电剃须等电器插座4组,电话(挂墙式分机)接口

高级住宅 浴盆(水按摩)和淋浴器、(蒸汽房)洗面化妆台、化妆镜、洗衣机位、座便器(2个)净身盆、换气扇、红外线灯、吹风机、电剃须等电器插座5组,电话接口、顶灯、镜灯 注:不含整体浴室

3.3 商品住宅装修防火与安全

3.3.1 住宅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及1999年局部修订条文等规范相关条文。住宅装修设计安全因素要把防火设计放在首要位置。

3.3.2 商品住宅装修防火等级:分为高层住宅及低层、多层住宅两个等级,高层住宅为一级防火,低层、多层住宅二级防火。

3.3.3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见下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3.3.4 高层住宅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高层住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床罩 家具包布

普通住宅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B2 高级住宅 A B1 B2 B1 B2 B1 B1 B2 B1

注:本细则中,中高级住宅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由设计人员视情况确定。

3.3.5 低层及多层住宅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低层、多层住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等级 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普通住宅 B1 B1 B1 B1 B2 B2 B2 高级住宅 A B1 B1 B1 B2 B2 B2

注:高级住宅中含中高级住宅

3.3.6 住宅内部常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见下表:

住宅内部常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材料类别 级别 材料举例

各部位 材料

A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顶棚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墙面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B2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地面材料 B1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B2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装饰织物 B1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B2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其他装饰 材料

B1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指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B2 经阻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3.3.7 商品住宅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升级使用措施:住宅内部装修应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如不能达到以上标准,则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3)当低层、多层民用建筑需要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材料等级可在3.3.5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3.3.5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8 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规定及消防措施:厨房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可考虑安装烟感及喷淋设备。

3.3.9 住宅内灯具安装部位装修材料规定: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3.10 住宅内灯具安装要点:

(1)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如设绝缘隔热物,以隔绝高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

(2)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而必须采用瓷质灯座。

(4)镇流器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建筑构件上,否则,应用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5)碘钨灯的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玻璃浮、石棉、瓷珠)制成的护套,或采用耐热线,以免灯管内高温破坏绝缘层,引起短路。

(6)功率较大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嵌入式灯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对引入电源线加以保护。

(7)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悬挂的其它物件,一定要解决好构造安装牢固可靠。

3.3.11 装修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完好性,对结构主体不得拆改。

3.3.12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不得影响其使用和标示。

3.3.13 住宅设计中阳台荷载最小,装修设计不宜扩大其原有功能,地面不宜铺设石材。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

3.4 装修对室内环境的控制

3.4.1 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以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室内物理环境质量标准

目 指

≥1%(室外全天空光照度与室内距窗1米高天然光照度比)光环境

照明

起居厅及一般活动区 30LX 70LX 卧室、书写阅读 150 LX 300LX

床头阅读

LX 150LX

餐厅、厨房

LX 100LX

卫生间

LX 50LX

楼梯间

LX 30LX

声环境 空气隔声 撞击隔声

分护墙、楼板≥40dB 50dB 楼板≤75dB 65dB

热环境

(按不同气候区别)

冬季 采暖区 16℃ 21℃ 非采暖区 12℃ 21℃ 夏季 <28℃

3.4.2 改善室内热环境措施:

(1)装修设计应妥善考虑散热器的位置及散热效果,不应把散热器包严封死,影响室内热空气的对流。提倡采用先进采暖技术,或选用美观、热效高的新型散热器。

(2)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门窗安装节点,严格门窗安装规程,确保室内的气密性。

(3)装修设计宜通过设置百叶窗或多种窗帘来反射、吸纳阳光,从而达到降低或提高室温的目的。

(4)空调机的室内机安装位置要考虑最佳效果。外窗可附加风扇,加强空气对流。提倡增加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3.4.3 改善室内声环境措施:

(1)铺设架空或有软垫层的地板、地毯、半软质的橡胶地板、软木复合地板,减少固体传声。

(2)提倡采用隔声优良的门、窗和分室隔墙。

(3)提倡墙面贴墙纸、墙布,悬挂装饰物达到吸声效果。

3.4.4 改善室内光环境措施:

(1)尽量采用自然光改善居室卫生指标。

(2)装修设计宜采用浅色及低反射系数的材料,以提高室内亮度,同时避免过强的阳光影响购房者的工作、休息。

(3)通过窗帘的设置,将直射光线变为漫射光线,改善透光系数,调节室内明亮程度。

(4)人工照明应选择恰当的光源及灯具,照度应符合3.4.1表光环境照明部分的规定。

3.4.5 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1)住宅穿堂风,通风排气烟道和通风设施是保持空气净化、防止空气污染的有效设计,装修时应充分利用,不应破坏。

(2)为避免燃气热水器排出有害气体对人的影响,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采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3)设有空调和采暖设备的房间应增加补充新风的设备或安通风窗,减少空气的滞留。

(4)装修应避免形成通风死角。厨房、卫生间宜装排气扇及门下装百叶,形成负压,有利于空气流动,有利于换气。

3.5 住宅电器线路的装修设计

3.5.1 配电线路应有完善的保护措施,且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配电箱内的开关均采用功能完善的低压断路器。每栋住宅楼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配电用保护管采用热镀锌钢管或聚氯乙烯阻燃塑料管,阻燃塑料管的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氧指数不大于27)。吊顶内强电严禁采用塑料管布线。

3.5.2 电气线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暗敷配线,导线采用绝缘铜线,表前线不应小于10mm2,户内分支线不小于2.5mm2。厨房、空调分支线不应小于4mm2,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与照明电源分路设计,电源插座回路设有漏电保护,分支回路数不少于6回。采用可靠的接地方式,并进行等电位联结,且安装质量合格。主要电气材料设备具有出厂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电源插座均采用安全型。

3.5.3 导线耐压等级应高于线路工作电压,截面的安全电流应大于负荷电流和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层应符合线路安装方式和环境条件。

3.5.4 线路应避开热源,如必须通过时,应做隔热处理,使导线周围温度不超过35℃。

3.5.5 线路敷设用的金属器件应做防腐处理。

3.5.6 各种明布线应水平垂直敷设。导线水平敷设时距地面不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不小于1.5m,否则需加保护,防止机械损伤。

3.5.7 布线便于检修,导线与导线、管道交叉时,需套以绝缘管或作隔离处理。

3.5.8 导线应尽量减少接头。导线在连接和分支处不应受机械应力的作用。导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要牢靠压实。大截面导线连接应使用与导线同种金属的接线端子。

3.5.9 导线穿墙应装过墙管,两端伸出墙面不小于100mm。线路接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每伏工作电压1000Ω。

3.5.10 考虑到智能化的发展,要为住宅智能化布线安装预留线路。可以隐藏在可拆卸的压顶线、挂镜线、踢脚线中,便于更换。结合装修平面设计,在各功能空间内预留数字视频、信息网络接口,且位置恰当。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对不同等级商品住宅规定的智能设施标准示于下表。在装修时应考虑各信息点的布线到位,以满足用户方便使用的要求。一般应与智能化设计的集成商共同研究确定。

商品住宅性能等级的智能系统设施

商品住宅等级

智能设施

高级 中高级 普通 智能设施 ▲ ▲ ▲

设置出入口及周边安防报警和电视监控系统 ▲ ▲ ▲ 设置电子巡更系统 ▲ ▲ ▲

设置可视对讲与门控系统 ▲ ▲ ▲

水、电、燃气三表户外计量,有供暖温控、计量设施 ▲ ▲ ▲

设置供电、公共照明、供水、消防、车库等公共设施的电视监控系统 ▲ ▲

设置物业管理计算机局部网络系统 ▲ ▲ ▲

设置有线电视网、高速宽带数据光纤传输、交互式数字视频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

设置购房者内安防和紧急呼救报警系统 ▲ 装修实施

4.0.1 住宅装修一次到位的具体实施步骤(表4-1)应围绕全装修住宅精心组织每个阶段的工作,努力解决传统做法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4.0.2 表4-1到4-3以工程实例为样本,可以在实施中参照执行

传统装修方式和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对比

装修流程 传 统 装 修 做 法 装修一次到位 实 施 提 示 装修时间 由购房者自行组织实施。时间在毛坯房或初装修房交房后随个人入住时间而定,容易对周围购房者形成干扰。由住宅开发单位统一组织,时间在土建完成以后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对购房者形成干扰。住宅开发单位应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确定装修标准。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

装修设计 有的由装修公司设计,也有的没有专门设计。装修和装饰同时进行。装修设计和土建设计脱节,装修设计经常改变管线和隔墙位置。

统一对装修设计进行招标,对装修设计资质严格把关,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和土建设计相衔接和协调,将装修设计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土建设计,注意运用标准化、模数化和通用化,为住宅装修的工业化生产创造条件。将装修和装饰分开为两个阶段,装修风格简洁大方实用,着重解决功能问题。装修设计造价应和住宅本身的定位相适应,反映装修最新进展,使用新材料和新部品。装修设计的提前介入对土建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土建设计更趋合理。装修施工组织 多由规模较小的装修企业甚至马路游击队进行施工,无法对施工资质进行把关,与购房者之间缺少稳定的合同关系。

住宅开发单位组织对装修施工进行招标,对装修施工企业资质严格把关,优选信誉好、水平高和具有工业化生产住宅部品的企业完成施工。装修施工企业应择优选择一家总包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采购 购房者到装饰市场采购装修材料和部品,因为对装修产品不熟悉,无法保证产品的品质和环保要求。由住宅开发单位统一组织对装修材料和部品进行招标,企业有责任避免选用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集团采购大幅度降低装修材料和部品成本。

装修施工 交房时的初装修多被拆毁,造成大量的建筑垃圾和浪费。现场作业工作量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噪音大,精度差,工期长,工作环境差,危害现场工人身心健康,噪音影响周围购房者。甚至随意拆墙打洞、改动管线,给整栋住宅带来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建造全装修住宅,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施工速度,保证装修质量。装修监理 大多数无。由住宅开发单位选定监理公司进行装修监理。

质量验收 住宅开发单位交房时为毛坯房,由购房者自行组织装修和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推迟了购房者实际入住时间。建造全装修住宅,将土建与装修进行紧密衔接,并由住宅开发单位对质量首先进行验收。购房者可以对照样板间对所购住房的装修标准和质量进行验收。样板间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用于购房者参照验收,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保修、保险和维护 多数无法得到正常的保修和维护,无保险。由住宅开发单位和选定的装修公司对所有购房者实行统一的质量保证和保修制度,并可和物业公司协商维护。全装修住宅为保险制度在住宅装修中的引入创造条件。合理界定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者间的责任。厨房 交房时的初装修多被购房者拆掉,造成大量的建筑垃圾和浪费。

土建设计没有考虑室内空间的模数化和标准化,造成空间的浪费和布局不合理,管线位置没有结合室内家具和设备的布置。装修设计和土建设计同步完成并互相衔接,综合考虑烟道和管线对炊事流程设置的影响。由工厂定型生产各种标准化接口。重点解决厨房内各种管线的合理敷设问题,使用复合材料管线的暗埋应用技术;

改动管线可能带来防火方面的安全隐患。管线应采用新型复合管材,进行隐蔽和暗藏。为加强管道及管件的防腐性能,宜采用新型管材。a 给水管宜采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b 排水管宜采用UPVC塑料管,有压力部分应采用防腐焊接管;c 热水管宜采用铜管或PE-X管或PP?R管;d 燃气管干管应采用防腐无缝钢管,支管应采用PE-X管或热镀锌管;e 电线套管应采用阻燃塑料管或热镀锌管。设立集中管井于厨房的一角。厨房水平管线应设在橱柜的后面或下方墙角处;对远离集中管井的厨房废水,应设立单独的排水立管。排水管线和水槽与厨房家具的结合应严密不渗漏水。

现场测量尺寸现场制作橱柜,不符合家电模数标准和炊事流程的要求,加工周期长,成本高,产品非标化。根据装修设计,采购符合标准化、模数化和通用化要求的厨房设备,工厂批量生产。实现厨房设备商品化供应和专业化安装服务。成本低,速度快。厨房设备种类和色彩由购房者自行选择。重视整体设计,厨房家具设备和配件在尺度上要符合建筑模数和设计要求;

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

墙面砖和地板砖都在现场切割并磨砖对缝,材料不符合模数化的要求,精度差,浪费大 墙面砖和地板砖有可能根据设计的需要和模数化的要求进行批量化定型生产,提高功能的合理性,突出装修特色。

烟道采用成品烟道,有效防止倒灌和串味。

卫生间 建筑设计未考虑室内净尺寸的模数化,管线位置没有结合卫生洁具和洗衣机等的布置。室内设计和土建设计互相衔接,综合考虑洗衣机和卫生洁具的位置,由工厂定型生产各种标准化接口。

采用节水型和品牌卫生洁具。集团采购降低品牌卫生洁具的成本。

装修施工中经常无意破坏防水层,造成渗漏。装修施工和土建施工衔接良好,有利于提高防火防渗性能。防水工程和饰面工程同期完成。

回水弯在下层,检修不方便 管线采用新型复合管材(具体参照厨房),进行隐蔽和暗藏。竖管走管道井,回水弯在同层,检修不对其他层购房者形成干扰。竖管走管道井,卫生间楼板下沉处理,或设置管束或管墙。

墙面砖和地板砖都在现场切割并磨砖对缝,材料不符合模数化的要求,精度差,浪费大。墙面砖和地板砖可以根据设计的要求进行批量化定型生产,提高功能的合理性,突出装修特色。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考虑标准化模数化的要求,为工业化生产提供条件。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

整体浴室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减轻结构自重,提高工业化生产水平,减少现场作业工作量,极大地缩短施工周期,克服跑、冒、滴、漏的质量通病。用SMC一体化浴缸防水盘或浴缸和SMC防水盘组合、一体化洗面盆或洗面盆和台板组合、壁板、顶板构成的SMC整体框架,配上各种功能洁具形成的独立卫生单元。土建设计阶段开始选用整体卫生间定型产品,土建施工后期现场装配。木制产成品 原材料未经处理,含水率偏高,易变形。木材含水率经严格处理,达到企业或国家标准。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

以手工作业为主,机械加工为辅,加工精度差。以工业化机械加工为主,加工精度高,周期短。

现场作业噪音较大,对周围购房者干扰大。现场作业以拼装为主,噪音小,施工周期短。

现场制作的木制品,表面着色、刷漆,施工环境恶劣,施工条件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气味长期难以散尽,影响人体健康。由工厂提供木制产成品,在工厂完成着色、喷漆等工艺流程,现场用胶粘接。装修定货安装合同

地面 装修材料不适合地面设计保留的厚度,形成地面高差,甚至材料使用不当加大地面荷载,形成安全隐患。装修材料可由住宅开发单位提供有限的菜单,购房者在购房时进行选择。在装修设计过程中考虑到土建设计的要求,土建设计给装修设计选择地面留有余地。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

地面面材现场手工切割,精度较低,成本较高,材料浪费大。地面面材在工厂切割,精度高,成本低。

表4-2

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位置 项目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颜色 备注

客厅 地坪 实木地板 *** 90*900 金黄/暗红 可供客户选择 仿古地板 *** 500*500 墙面 乳胶漆 *** 浅黄

平顶 乳胶漆 *** 白色

过道平顶 乳胶漆 *** 白色

踢脚板 红橡木 *** 12*120 木色

灯具 多头吊灯 *** 白色

分户门 多木大门 *** 900*202_ 木色

门套线 实木 *** 木色

大门锁 *** 金黄

门槛石 大理石 *** 280*900 绿色

跃层扶手 实木扶手 *** 900高

台阶面 大理石 *** 绿色

开关、插座 *** 白色

餐厅 地坪 实木地板 *** 90*900 金黄/暗红 供客户选择 仿古地板 *** 500*500 米黄

墙面 乳胶漆 *** 浅黄

平顶 乳胶漆 *** 白色

踢脚板 红橡木 *** 12*120 木色

门槛石 大理石 *** 280*900 绿色

灯具 多头吊灯 *** 白色

开关、插座 *** 白色

主卧 地 实木地板 *** 90*9000 金黄/暗红 墙面 乳胶漆 *** 浅黄 供客户选择平顶 乳胶漆 *** 白色

踢脚板 红木橡 *** 12*120 木色

灯具 多关吊灯 *** 白色

卧房门 夹板木门 *** 720*202_ 木色

门套线 实木 *** 木色

门锁 *** 金黄

窗台面 大理石 *** 米黄

开关、插座 *** 黄色

客卧(1、2)地 实木地板 *** 90*900 金黄/暗红

墙面 乳胶漆 *** 浅黄 供客户选择平顶 乳胶漆 *** 白色

踢脚板 红橡木 *** 12*120 木色

灯具 多关吊灯 *** 白色

卧房门 夹板木门 *** 720*202_ 木色

门套线 实木 *** 木色

门锁 *** 金黄

窗台面 大理石(进口)*** 米黄

开关、插座 *** 白色

主卫 地坪 仿古砖 *** 300*300 土黄/浅蓝

墙面 瓷片 *** 280*330 白色 供客户选择平顶 铝扣板 *** 0.8CM 白色/蓝色

灯具 多头吊灯 *** 白色

卫生间门 夹板木门 *** 720*202_ 木色

门套线 实木 *** 木色

卫生间门锁 *** 金黄色

洁具 *** 白色 座厕为6升节水型

洗面盆台面 人造石 *** 灰白/绿色 供客户选择 门槛石 大理石 *** 280*900 绿色

开关、插座 *** 白色

客卫 地坪 仿古砖 *** 300*300 米黄/白色

墙面 瓷片 *** 200*300

平顶 铝扣板 *** 0.8cm 白色/蓝色

灯具 多关吊灯 *** 白色

卫生间门 夹板木门 *** 720*202_ 木色

门套线 实木 *** 木色

卫生间门锁 *** 金黄色

洁具 *** 白色

洗面盆台面 人造石 *** 灰白/绿色 座便器为6升节水型 门槛石 大理石 *** 绿色 供客户选择 开关、插座 *** 白色

厨房 地坪 仿古砖 *** 300*300 土红/浅黄 供客户选择 墙面 瓷片 *** 200*200*300*280

平顶 铝扣板 *** 0.8cm 白色

灯具 多关吊灯 *** 白色/绿色

门套线 夹板木门 *** 白色

橱柜 实木 ***

供客户选择 台面石 大理石 *** 绿色

洗涤盆 不绣钢洗涤盆 *** 双星

水嘴 洗涤盆龙头 ***

开关、插座 *** 白色

阳台 阳台地面 仿古砖 *** 300*300

阳台护栏 铝合金框全夹胶玻璃护栏 ***

阳台落地门 断桥式铝金中空玻璃节能门 *** 外(内)框黄(白色)玻璃白玻 意大利引进设备涂料美国杜邦 窗 断桥式铝金中空破璃节能窗 *** 外(内)框黄(白色)玻璃白玻

表4-3

全装修套餐选择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选择方案 选择意向

一 客厅、餐厅地面套餐选择 1、500*500规格**牌米黄仿古地砖

2、金黄色木制地板

3、暗红色木制地板

二 厨房地、墙面套餐选择 1、300*米黄色**牌仿古地砖配200*200白瓷片2、300*土黄色**牌仿古地砖配200*200白瓷片3、300*米黄色**牌仿古地砖配280*330白瓷片4、300*土黄色**牌仿古地砖配280*330白瓷片

三 次卫生间地、墙面套餐选择 1、300*米黄色**牌仿古地砖配200*300白瓷片2、300*白色**牌仿古地砖配200*300白瓷片

四 主卫生间地、墙面套餐选择 1、300*土黄色**牌仿古地砖配2800*30白瓷片2、300*米浅蓝色**牌仿古地砖配280*300白瓷片

五 卫生间洗手台面套餐选择

1、浅灰色**牌人造石

2、绿色**牌人造石

六近户门及房门套餐选择

1、白色艺**牌模压门

2、进口木皮饰面木门

七 厨房橱柜颜色搭配选择

1、浅绿色以与米黄色柜门搭配

2、浅绿色与白色柜门搭配

3、深绿色与米黄色柜门搭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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