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南省宪法 (全文文档)
湖南省宪法
序言
湖南全省人民,为增进幸福,巩固国基,制定宪法如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
第二条 湖南省,以现有之土地为区域。
第三条 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继续住居本省满二年以上者,皆为本省人民。
第四条 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五条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界及之区别。无论何人,不得以人身为买卖之目的物。
第六条 人民有保护其身体生命之权。
身体之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受何种限制,或被剥夺。
依法而受限制,或被剥夺时,不得虐待,或刑讯。除现役军人外,凡人身自由被剥夺时,施行剥夺令之机关,至迟须于24小时以内,以剥夺之理由,通知本人,令其得有即时提出申请之机会;被剥夺人,或他人,皆得向法庭请求出庭状,法庭不得拒绝之。
人民有要求受适当法庭迅速审判之权除依戒严法规定外,不受军法机关之审判。
凡行为,必于其实行以前,已经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审判时方得以犯罪目之。
人民受法庭审判时,非正式宣告判决有罪确定后,不受何种刑罚之执行。
人民不受身体上之刑罚。
第七条 人民有保护其私有财产之权。
人民之私有财产,依法律认为必要时,非给以相当之价值,不得收为公用。
人民之私有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没收,及其他处分。
人民之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之科罚、捐输,或借贷。
第八条 人民有保护其居宅之权。
人民居宅,不得驻屯军队。但战时依合法之程序,的驻屯之。
第九条 人民之身体、住宅、电话、文书,及各种财务,除经本人允许,或依合法之程序外,不受搜索、检查。
第十条 人民限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政府不得对于何种宗教,予以不平之限制,或特享之利益。
第十一条 人民在不抵触刑事法典之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国画、印刷,及其他方法,自由发表意思之权,不受何种特别法令之限制,或检查机关之侵害。
第十二条 人民不抵触刑事法典之范围内,有自由结社,及不搞武器平和集会之权,不受何种特别法令之限制。
第十三条 人民或人民之自治团体,有购置枪支、子弹,以谋自卫之权;但
须经官厅之许可登记。
第十四条 人民有营业之自由权;但为保障重大之公共利益时,须受法律上 之限制。
第十五条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除省法律别有规定外。在本省内,无论移住何县、何市、何乡,有与该地 人民同等之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十七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法院如违背诉讼法规,延不审判,人民得提起惩戒之诉。
第十九条 人民有请求救恤灾难之权。
第二十条 人民依法律,有选举、被选举、提案、总投票,及任受公职之权。
公职员之任免、保护,及惩戒,以省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教育之义务。
义务教育以上之各级教育,无分男女,皆有享受其同等利益之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有下列各种义务:
⑴纳租税之义务⑵服兵役之义务
⑶担任名誉公职之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人民之一切公私权利,及义务,不得以宗教信仰之故,而生变 动
第二十四条 外省人之居住营业于本省者,与本省人受同等之保护。
第三章 省之事权
第二十五条 关于下列各事项,省有议决执行权:
⑴省以下之地方制度,及各级地方自治之监督。⑵省管制,官规官俸,及官史之考试。
⑶省法院之编制,监狱及感化院之设立,及司法行政之监督。⑷各种职业团体之组织,及关于劳动之法规
⑸制定本省税则,募集省公债,及订结省政府有负担之契约⑹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⑺省公产,及营造物之处分
⑻各级学校学制,及与教育相连属之事项⑼矿业、农林业之保护,及发展
⑽各种公共实业,及关于实业之法规
⑾省以内之河川、道路、土地整理,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
⑿省以内之铁道、电话、电报支线之建设;但为谋交通行政之统一,联络省际商业之发达,及应国防上之急需,国政府之命令,得容受之⒀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⒁省警察行政事项
⒂卫生、及各种公益慈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其他关于省以内之事项,在与国宪不相抵触之范围内,省得制 定法规,且执行之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受国政府之委托,得执行国家行政事务。但因执行国家行政所生之费用,须由国政府负担。
第四章 省议会
第二十八条 省议会,以全省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凡有选举权之人民,称公民。
第二十九条 省议员之名额,以人口为比例。每人口20万,选出议员一名,但不满20万之系,亦得选出议员一名。
第三十条 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女,年满21岁以上,于调查选举人资格以前,在湖南继续住居满2年以上,有法定住址,无下列情事之一者,皆有选举省议员之权:
(一)患精神病者。
(二)被剥夺,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者。
(五)营不正当业者。
(六)未受义务教育者,但义务教育未普及以前,以不识文字者为限。
第三十一条 公民年满25岁以上,无下列情事之一者,皆有被选为省议员之权:
(一)现役军人
(二)现任官史
(三)现任宗教师。
(四)在校未毕业之学生。
第三十二条 省议员之选举,及省议会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
第三十三条 省议员任期三年。从当选之日起算,至满三年之日为止。
第三十四条 省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由议员互选之。
第三十五条 省议会,自行集会、开会、关会。
第三十六条 省议会每年开长会二次,于每年3月1日、9月1日开会。
常会会期,为两个月;但遇有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省议会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省议会遇有省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动议,或省长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但会期不得过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 省议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之事项。
(二)议决预算,及决算案。
(三)依本法所规定,选举官史。
(四)受理人民之情愿。
(五)提出质问书于省务院,或请求省务员出席质问之。
(六)对于省务员之全体,或一员,得为不信任之投票。
(七)省长有谋反、贿赂,或其他重大犯罪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被弹劾之厅长,须即退职;退职后,由监察厅提起公诉。
(八)高等审判厅长,及高等检察厅长,有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得以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被弹劾之厅长,须即退职;退职后,有检查厅提起公诉。
(九)省务员及审计院长,有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被弹劾之省务员,或审计院长,须即退职;退职后,有检察厅提起公诉。
(十)对于其他各种官史,有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得组织查办委员会,查明咨请该主管官厅详辩之。
第四十一条 省议员,在开会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省议会之许可,不受 逮捕、审问,及监禁。
省议员在开会期内,被逮捕监禁时,逮捕监禁之机关,须于24小时以内,将逮捕监禁之理由,通告省议会。
第四十二条 省议员,在任期内,不得为官史,及兼任有给之公职。
第四十三条 各选举区,对于该区所选出之议员不信任时,得以下列方法撤 回之:
(一)由原选举区公民百分之一以上连署提议,经该区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
(二)由原选举区内之县议员、市议会、乡议会议员,总额过半数连署提议,经该区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
第四十四条 省议会,得以下列方法解散之:
(一)由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连署提议,经全省公民总投票之过半数可决者。
(二)全省县议会过半数提议,呈由省长交全省公民总投票之过半数可决者。
(三)省长以省务院全体之副署,提出理由书,付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
第四十五条 依前条及五十二条第二项,解散省议会后,须于三个月内,召集新省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议会两次。
第五章 省长及省务院
一 省长
第四十六条 省行政权,由省长,及省务院行使之。
第四十七条 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
第四十八条 依本法规定之本省公民,年满三十五岁以上,在湖南继续住居满五年以上者,得被选为省长。
第四十九条 省长就任时,须于省议会,为下列之宣誓:
某某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省长之职权,谨誓。
第五十条 现职军人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本职,方得就任。
第五十一条 省长任期四年,不得连任。但解职四年后,得再被选。省长满任前三个月,须举行次任省长之选举。
第五十二条 省长未满任以前,得由省议会提议,交公民总投票表决,令其退职;省议会提出此项议案时,须有议员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之可决,方得成立。
前项议案成立后,省长即停止其职权之行使,公民总投票,对于前项议案,多数可决时,省长即须退职;多数否决时,则省长回复其职权,省议会即须解散。
第五十三条 省长缺位,或因事故不能执行其职务时,由省务院长代行其职权,至新省长就职之日,或省长再行事时,为止。省长缺位时,即依本法第四十七条所定之方法,选举新省长。
第五十四条 省长应于满任日解职;如届期新省长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时,省务院长代行职务。
(一)公布法律,及发布执行法律之命令。
(二)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
(三)任免全省文武官史;但本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四)遇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之同意,得宜告戒备;如在省议会闭会期内,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于下届开会时追认之。
戒备期内,本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效力,得暂受限制;但经省议会认为无戒备之必要时,应即宣告解备。
(五)遇必要时得召集省议会临时会。
第五十六条 省长执行前条各款之职权,皆须由省务院长,及主管之省务员,副署负责。
二 省务院
第五十七条 省设省务院及下列各司:
(一)内务司
(二)财政司
(三)教育司
(四)实业司
(五)司法司
(六)交涉司
(七)军务司
省务院以各司之司长组织之;各司司长皆为省务员。
第五十八条 各司之组织,及司长之选举任期,以省法律定之。
第五十九条 各司司长,由省议会选举二人,咨请省长,择一任命之。
省务院长,由省务员互选一人,呈请省长任命。
省务员去职时,省议会须于省务员去职之日起,十日内选出;如省议会在闭会期内,须于开会后十日内选出之。
省务员如有溺职,及其他违法行为时,省长得罢免之。
第六十条 省务院设政务会议,以省务院长为议长;各省务员皆列席,议决施政方针,及关涉各司权限争议之事件,对于省议会,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政务会议议决之结果,须由省务院长,报告省长。
遇有特别重大事件,得由省长主席于省务院,开特别联席会议;但此种联席会议,省长不得以省务员不能负责之议案,强制其议决执行。
第六十二条 省长所发之命令,及其他关于政务之文书,非经省务院长,及各主管司长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六十三条 省务员全体,或一员,受省议会之不信任投票时,即须辞职。
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四条 法律案,由省议会议员,或省务院,以省长之名义提出之。
第六十五条 法定之省教育会、农会、工会、商会、律师公会,及其他依法律组织之各职业团体,得提出关于各该团体范围内之法律案,省议会必须以之付义。
前项议案开议时,提案者得派员出席省议会说明之;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六十六条 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连署动议,或全省系议会及一等市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动议,得提出法律案,呈请省长咨省议会议决。省议会对于此项议案,如搁置不议,或义而否决时,省长应将该案及否决之理由,付全省
省议会议决之法律案,省长如否认时,须于送达十日内,将否认之理由,咨省议会复议;如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义时,应即公布之。
未咨省议会复议之法律案,到公布期限,即成为法律。
法律案于将近闭会期,咨送省长者,省长如否认时,得声明理由,咨省议会,于下届开会时复议之。
法律案咨送省长后,于省长否认,而省议会被解散时,得咨新省议会复议之。
全省系议会,及一等市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或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连署动议,皆得于公布期内,要求将已议决之法律案,展后两个月公布,两个月内即提交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 凡本法所规定,得由公民提案及须公民总投标票表决之事项,其提案,及投票之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章 行政一 财政
第六十九条 省之租税,依省法律之规定征收之。
第七十条 省之收入支出,由省库或代理省库之银行执掌之。
发款书据,须有审计院之签印省库方得支付。
省库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条 省会计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为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第七十二条 省长须于省议会开会后之五日内,将次年度之预算案,提交省议会议决。
省长得提出追加预算案,交省议会议决。
以省款经营之事项,非一年所能完竣,或其费用,非一年所能筹备,或因契约之关系,其负担不止于一年者;得经省议会之议决,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省议会对于预算案,得修正之;但不得增加支出,或增加新款项。预算案内之款项,经省议会决议后,不得滥用。
第七十三条 省长须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将前年度之决算案,提交省议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 省之财务行政状况,及省议会议决之预算决算案,省长须详细公布之。
二教育
第七十五条 全省人民,自满六岁起,皆有继续受四年教育之义务。为达前项之目的,得强制各地方自治团体,就地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开办应有之国民学校。
第七十六条 每年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案多出百分之三十,每年提出之教育基金,至少须占全省预算案多出百分之二;其保管方法,及用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十七条 成绩优良之国民学校得酌量奖励之。
第七十八条 成绩优良之职业学校,经省议会议决,得为添置设备之辅助。
第八十条 为达本法第二十一项之目的,省政府及各自治团体,须设特别基金资助贫困男女学童之适于中等以上教育者,其资助之方法,须以省法律定之。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得驻扎军队,或拒为军人住宅
三 实业
第八十二条 省有产业,非经省议会议决,不得抵押,或变卖之。
省内之天热富源,无论公有私有,不得变卖于无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八十三条 省政府经省议会议决,经营各种实业时,须依私人营业之组 织。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对于省内之私人营业,认为于公益上有必要时,经省议会议决,得以相当之代价,收归省有。
第八十五条 省政府对于私有营业之劳工赔偿、劳工卫生等,得依法律之规定监督之。
第八十六条 省政府对于私有营业之不正当竞争,或不公允价率,得依法律 之规定制裁之。四 军事
第八十七条 全省军务,为省行政之一部。无论平时战时,其管理统率依本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省长。
第八十八条 全省之健全男子,自满二十岁至满四十岁,依义务民兵制,平时合计,须有十二个月在军中服务。
义务民兵制兵役法,及编制,以省法律定之;但得设一万人以内之常用部 队。
中华民国对外国宣战时,本省军队之一部,得受国政府之指挥。
第八十九条 省内治安,省民共保之;省外军队,非经省议会议决,及省政府允许,永远不得驻扎或通过本省境内。
第八章 司法
第九十条 省设高等审判厅,为一省之最高审判机关,对于本省之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之判决,为最终之判决。
高等审判之下,设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第九十一条 省设高等检查厅,为一省最高之检察机关。
高等检察厅之下,设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第九十二条 高等审判厅长,及高等检察厅长,由省议会依法资格选举之。
选举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高等审判厅长,及高等检察厅长以下之各法官,均由省务院呈请任命之。
第九十三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何方之干涉。
第九十四条 高等审判厅长,及高等检察厅长,任期八年;在任期内,非依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八款之规定,不得免职。
高等审判厅长,及高等检察厅长以下个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免职、降职、停职、减职或转职法官之惩戒处分,以省法律定之。第九章 审计院
第九十六条 省设审计院;审计院长,由省议会选举。
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院长之选举,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十七条 审计院长任期八年,在任期内。非依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九款之 规定,不得免职。
第九十八条 省经费之收入,个征收机关,须于缴纳省库时,报告审计院。
省经费之支出,须经审计院长,按照预算案,或临时支出之法案,核准等 印支出;与原案不符时,得拒绝之。
第九十九条 审计院,得随时调查各机关之收支薄据。
第一百条 审计院,对于全省各机关收支薄据之登记法,及报告程式,有厘订画一之权;此项厘订画一办法,由审计院长,咨请省长行之。
第十章 县制大纲
第一百零一条 县为省是地方行政区域,并为自治团体。
第一百零二条 县置县长;受省长之指挥监督,执行省之地方行政,及县之自治行政,且同时监督县以下之各自治机关。
第一百零三条 县长有县议会选举六人,交由全县公民,决选二人,呈请省 长择一任命。
第一百零四条 县长任期四年;但在任期内,如有溺职,或违法行为时,由省长免职,或县长议会弹劾,呈请省长免职;免职后,即依前条举行新选举。
第一百零五条 县长之资格、选举,及县行政机关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六条 县置县议会;议员人数,依县之大小酌定之;但不得少于十六人,至多亦不得过五十人。
县议会之议员,由全县公民直接投票选出之。
县议会之组织解散,及县议员之选举撤回,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七条 在不抵触省法令之范围内,县有先列各事项之自治权:
(一)县以内之教育,及与教育相连属之事项。
(二)县以内之道路、水利,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
(三)县以内之实业,及公共营业。
(四)县以内之警察、卫生,及各种公益慈善事项。
(五)县公产,及营造物之处分。
(六)其他依省法令参与县资质处理之事项。
前列各事有涉及两县以上者,得协议处理之。
第一百零八条 在不抵触省法令之范围内,县得制定县税,及附于省税之附加税,并他重公共收入,以充县自治事项之经费;但须受省政府之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县之收入支出,每年由县长详细公布之。
第十一章 市乡自治大纲
第一百十条 市乡皆为自治团体。
第一百十一条 省以内之都会、商铺,人口满二十万以上者,为一等市;人口满五万以上不及二十万者,为二等市;人口满五千以上不及五万人者,为三
第一百十二条 一等市,直接受省政府之监督。
第一百十三条 一等市设市长一人,由全市公民直接选出,任期二年。
第一百十四条 一等市设市议会,由全市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其选举及组织,以省法律定之。
市议会之议员,为无給职。
第一百十五条 一等市设市委员会,以市长为委员会长。凡市之行政方针,由委员会议决施行。委员会之半数,由市议会选出。其他之半数,由市长从各职业团体中择任之;委员会之委员为无给职。
第一百十六条 一等市市政公所之事务职员,由市长经委员会之同意任用之。
第一百十七条 一等市之公民,对于市之重要立法,有直接提案及总投票之复决权;其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八条 自治权:
(一)市以内之教育,及与教育相连属之事项。
(二)市以内之街道、水坝,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
(三)市以内之电灯,电车,煤气,自来水,及其他关于公益之营业。
(四)市以内之警察、卫生,及各种公益慈善事项。
(五)其他依省法令赋与,或由省政府委托市执行处理之事项。
第一百十九条 一等市受省政府之监督,得制定下列各种市税:
(一)房屋税。
(二)车马税。
(三)戏院及其他各种游戏场税。
(四)屠宰税。
(五)酒馆税。
(六)附于省税之附加税。
(七)其他税则得政府之许可者。
第一百二十条 一等市受省政府之监督,得募集市价。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二等市之组织,得适用本法自第一百十三条至第一百十七条之规定;但受县政府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二等市之自治权,得适用本法第一百十八条及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但以不抵触省及县法令为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二等市之制度,以省法律定之;但在不背本法之范围内,一二等市,得自定其制度,经省议会认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等市及乡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但得斟酌各地方情形,自定其组织,经省议会认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市乡之收入支出,每年须详细公布之。
第十二章 本法之修正及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公布后,每十年须召集宪法会议一次,议决实行修正案,交由公民总投票决定之。
经省议会议员四分之三,及全省县议会,及一等市议会团体三分之二,提出修正案,得召集宪法会议议决,交公民总投票决定之。
宪法会议之组织,因本法所发生之争议,由高等审判厅解释之。
第十三章 附则 令,与本法不相抵触者,仍得适用于本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宪未成立前,应归属国之事权,得由本省议决执行之。
第一百三十条 户口调查未完成以前,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暂缓施行;省议员之名额,暂以各县田赋为标准。凡田赋未满一万元者,选出一名;一万元以上六万元未满者,选出二名;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未满者,选出三名;十二万元以上十八万元未满者,选出四名;十八万元以上者,选出五名。其各县应选出省议员之名额,列表于下:
长沙四名 湘会三名 刘阳四名 醴陵三名 湘潭四名 宁乡三名 益阳三名 湘乡四名 攸县三名 安化二名 茶陵三名 宝灵三名 新化二名 武岗三名 新宁二名 城步一名 衡阳五名 衡山三名 安仁二名 耒阳三名 常宁二名 郝县二名 零陵三名 邵阳二名 东安二名 道县二名 宁远二名 永明二名 江华二名 新田二名 郴县二名 永兴二名 资兴二名 宜章二名 桂阳二名 桂东二名 汝城二名 临武二名 蓝山二名 嘉禾二名 岳阳三名平江三名 临湘二名 华荣二名 常德三名 桃源三名 汉寿二名 沅江一名 陵县三名 石门二名 慈利二名 安乡二名 大庸一名 南县二名 沅陵二名 虚溪二名 辰谷二名 淑浦三名 芷江二名 黔阳二名 麻阳二名 永顺二名 古丈一名 保靖一名 龙山一名 桑植一名 静县二名 粉宁二名 会同二名 通道一名 乾城一名 凤凰一名 永粉一名 晃县一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户口调查未完竣以前,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暂缓施行;省长之选举,由省议会出七人,交由前全省县议员决选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户口调查未完竣以前,本法第十一章所定一等市之组织,暂缓施行;但非遇意外事变,至迟须于本法公布后之一年内,将省内各重要都会、商铺人口,调查完竣;依本法制定一等市制度施行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省户口之调查,非与意外事变,至迟须于本法公布后二年完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国宪未成立以前,省政府得征收国税;但征收额数,与其用途,仍须编入省预算案内,经省议会议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依本法所定之初级审判厅,及检察厅,至迟须于本法公布后一年内,完全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公布后,须即由现省政府设立法制编辑会,拟定施行本法所必须之法案,于第一次省议会开会时,提出议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依法成立之第一届省议会第一次会期,不限于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法公布后,至迟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办理省议会,及各县议会,选举者议会及各县议会;选举完竣后,至迟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选举省长;省长选出后,临时省长应即解职;由正式省长依法组织省行政机关,本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即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现有军队未收束以前,本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暂缓施行;但至依本法所定正式政府成立之日止,须将军费减至省预算案多出二分之一;至邻近各省自治政府成立后之半年止,军费须减至省预算案多出三分之一;至国宪成立后之半年止,军费须减至省预算案多出四分之一;且须于国宪成立后,即为实施本法第八十八条之预备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立法、行政各机关,依本法成立时,原设之机关,应即发止。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法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可决后,公布之日施行。
第二篇:宪法相关
1、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2、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
认识到这一点,很艰难,也很痛苦;认识不到这一点,则是表象的,浅浮的,李慧娟事件也只能像各领三五天风骚的其它新闻事件一样,如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其个人名誉、尊严、职位的丧失与牺牲,也只能轻如片羽、无关紧要,失去它应有的启发、意义与价值。不妨,让我们再次回顾一下李慧娟事件:
去年5月27日,李慧娟审理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伊川县种子公司与汝阳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并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后来成了引爆“炸弹”的雷管——“《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很快,河南省人大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做出了反应并提出了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宣布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而李慧娟则是这样解释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这种无效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一种实体上的无效,并不是具体一个人去确认无效。”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2004年1月8日《每周邮刊》、25日央视“今日说法”等)。
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30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调出本法院的;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关于“种子案”的是非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结论是维持洛阳中院的原判。这更进一步说明李慧娟没错。洛阳中院对李慧娟的“初步处理”在媒体及法律界的关注下以及终审判决结果的影响下,也许会得到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非正常程序下的“关注”呢?如果终审判决与初
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即使让人大方面自己来裁决,也不能不承认李慧娟主持的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合法的;人大受损的,说白了不过是“面子”而已。但与权势交融的“面子”却常常比法律更不容被冒犯与“挑战”。事实上,根据《宪法》和有关人大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大、洛阳市中院,与河南省人大、河南省高院之间,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说,前者不仅不是后者的下属,而且从执法的角度讲还是平行的,都是只对法律负责。试想一下,假如对洛阳中院李慧娟主审的“种子案”做出的判决提出批评的是伊川县或当汝阳县人大,洛阳中院的态度
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
:“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
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
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李慧娟在判决中所采用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一种创新,与宪法和立法法不相违背,是人民法院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一种方式。”
3、不同意的观点: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国人人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很多人对此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但是,死刑犯的结婚自由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的“法”是广义的,不单单是“实在法”。就本争议而言,“法”不仅仅是婚姻法,还包括与此相关的习惯,我国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问题上的习惯是没有结婚自由!法律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是“守成”,习惯是最重要的法律,千万不能忘了这一点。当然,习惯成为法律要接受检验。在这一问题上,行为是官方的,官方习惯理当是法律之一种——— 除非它与制定法相抵触,或者非常不正义。1986年9月11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曾明确指出,服刑期间不准结婚。在没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形式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它就是法律。
其次,有人说“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由此未必能得出死刑犯有结婚自由。一项完整的权利包括三要素:一是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二是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三是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婚姻法有专门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死刑犯是不能“凭自己的行为”去行使的,这构成法律的上“不能为”,因此不能将“某权利的有无”与“该权利的实际行使”相混同。
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死刑犯结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将学者们所设计的特别程序照顾给予一个对社会罪大恶极的人,这本身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嘲弄,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从刑罚政策来看是不允许的,在道德上也说不通。因此,对于山东这一个案,他们要求的其实是一种“精神的满足”,不是一项可请求的权利,精神的问题用精神来解决,这是法律所不能管的。
同意的观点:法律对此并没有明令禁止,结婚是没有障碍的。触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触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国家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只要他们双方符合条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结婚。死刑犯仅仅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并不包括结婚权利。在国家倡导民主法制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结婚要求。但是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他们也应该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
4.杭州市只把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健康体检给“包”了下来,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健康同等对待,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民营企业家是纳税人,普通公民也是纳税人,地位绝无高下之别,生命更无贵贱之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不能只为一小部分人服务。
杭州市给予企业家的优先医疗待遇超出了政府本身的职权范围。好医生、医学专家工作时间一般是固定数量的,接待患者的数量在单位时间内也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范围内,杭州市安排优秀的医生集中为企业家体检,并且提供就诊优先卡,这就使企业家之外的广大公民享受优良医疗服务的权利被打了折扣。杭州市的规定还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如果这条规定被完整的执行,笔者十分忧心身居杭州的几位朋友今后到大小医院看病,都得让位于杭州各级政府“优先”的企业家。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借助国家政策,依靠个人努力,在个人事业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当地财政做出了贡献,对社会的发展也功不可没,这一点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企业为当地建设做贡献,政府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企业家进行鼓励和表彰,这本事无可厚非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人家只要是合法的,而且给你出了力,你对人家表示一下也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表示究竟应该怎样表示,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根据“浙江在线”5月23日文章,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按照《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规定,从2007年开始,杭州市将在全市范围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由市里统一组织,选调优秀的各科医务专家,分批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有关部门还将跟踪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情况,建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为他们发放就诊优先卡。在市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行民营企业家体检制度的同时,还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
身体健康是个人的事,如果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来自政府的关爱的话,那么政府关注个人身体健康,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做法确实值得赞赏,这是绝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但是我们可以细细想想,这份来自政府的关爱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呢?作为企业家,他缺不缺钱?我想答案是很简单的,即使企业家再缺钱,也不至于到缺少几十到几百元的体检费。据此,对于政府的此举,我们不妨可以看作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行为。
对于民营企业家,我想他们需要的更多的并不是钱,而是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政策制度保障。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生产环境,这对他们来说恰恰才是最需要的。他们需要的是来自官方的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经济上的小资助。而恰恰相反的是,身体容易出问题的却是那些生产奋斗在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差,而且经济上又相对比较拮据。需要关爱的恰恰正是他们。
政府的义务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府需要面对的是辖区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个别的特殊人群。如果单单就身体健康问题说起,那么,有效地改善医疗保障环境,解决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保证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来自政府的关爱,彻底解除在看病上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障跟上了,岂止是民营企业家,就是普通老百姓也能享受到优质、优惠、即时的医疗保障。人人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都能感受到来自政府的真心实意的关怀,这恐怕才是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有道是领导爱老板,可谓是春风化雨,无微不至。杭州市政府这种锦上添花的精神可圈可点,但这种由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家安排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的做法,在国内并不多见。
这种做法是否适宜,人们当然可以质疑,地方政府是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所谓公共服务的立足点是公开公正,出发点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绝对的公正当然是没有的,所以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譬如税收,譬如公共开支,就可能会损有余而补不足。环顾海内外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莫不如此。杭州市政府的官员例外,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读过MPA课程,也可能是因为出于本能。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制任重道远,已经被中央政府摆上议事日程,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收入微薄的广大普通农民和市民确实迫切需要公共服务建立制度雪中送炭,以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面临着人口数量的相对众多和公共服务资金的相对匮乏。如果解决这一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运筹帷幄,做大量的工作,调动多方资源,整体协调安排。这也需要人民政府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中,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是杭州市几百万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保障。若无钱财之难,还可以自费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这合法合理,也是人之常情。令人遗憾的是,由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进行专项保障,就显得与理无据,于法不合,显失公平。甚至这种政府行为有矫揉造作,嫌贫爱富之嫌。
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倾一方,与民营不以为然企业的老板猩猩相惜,在发展优于公平的观念盛行时,似乎并不鲜见。所谓市长爱老板之说,不足为奇,实乃各取所需耳。但是在今天,我们讲求的是社会和谐,就需要公平优先兼顾发展,杭州市政府官员的“不以为然”,看似定位的误差,实际上是以己度人,是执政理念上的缺失。
民营企业需要的仅仅是健康体检吗?
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目前,民营经济创造的生产总值超过浙江全省生产总值70%、税收占全省总收入的60%,全省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由民营企业提供。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这是取得“双赢”的一个条件。个人努力,政策宽松,法制的保证等等,天时、地利、人合不可或缺。对于无衣食之忧的民营企业老板而言,区区几百元的体检费不多,因为此“特权”而被推倒风口浪尖上享受炉火上烤的滋味,恐怕有悖初衷。毕竟,民营企业老板的成长壮大不是依靠政府的公费体检,如果政府能够在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融资难等多重发展困局上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其善莫大焉。
至于政府为企业家体检,总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之类的抱怨,令人汗颜,不过出自一些“干部”之口倒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以己度人者,往往固执己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这些政府官员认为为困难群众做事只是为了“讨巧”的话,只能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愚蠢。用公共财政来为杭州最富有的一批人提供免费服务,当然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
第三篇:比较宪法
比较宪法
第一讲 比较宪法概述
一、比较宪法之“比较”
1.问学生:比什么?
2.如何比?给我出了个难题。pisa与大饼、意大利面与面条,但是大家对大饼、面条的的味道一定比中国宪法更熟悉。怎么办?学吧。研一:学中国宪法前沿;研二:外国宪法基本理论
3.有人说为什么要问我这个问题而不问别人?因为你身份特殊——文科硕士(已当了两年的研二的同学可能已经有了这个感受——有 学识渊博的义务:知道赵本山为什么不上春晚,哈文的显赫身世;西餐的吃法左手叉还是右手,怎么切牛排等等,又因为你是宪法学硕士,所以你当然要知道美国大选、德国总理、英国女王、法国总统、俄罗斯的国家杜马等等,要不然怎么称为宪法硕士呢?
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其实。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 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 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所以为了对得起硕士身份,求的一 份安心,需静下心来学些东西。另外,简单生活与扩大生活的关系
二、课程计划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回顾 以宪政体制类型为划分标准 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日本 总统制共和制国家:美国 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德国 半总统制国家:法国 上述国家美国宪法是重点
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 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 的宪法的一些新观点、新变化也要有选择性的介绍一些。
如欧共体法院、人权法院、哈贝马斯、布坎南的宪政观等。这样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较完整,同时也为我们教学的第二部分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 各国宪政体制比较(公权比较)
一、各国行政权力的控制 由于行政法主要是从司法角度上研究对行政权的控制,为了避免重复,我们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解析这个题目
二、立法权的制约与分享 例如法国的行政与立法的分权、议会的调查权、解散权以及起诉权等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主要涉及事权(针对事项的权力)和人事上的任免关系。这里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作用不同。单一制国家宪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权力;而联邦制国家则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基础理论比较
这部分主要介绍最新的公民权利方面的理论,如果有时间就多介绍一些,时间不够,把一些基础性的提纲介绍给大家,论文的时候,可 以有选择的运用。
三、参考书、网站
(一)参考书
张千帆: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 王广辉:比较宪法 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
(二)关注网站
北大公法网、中国宪政网、南方公法网
四、授课方式及要求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介绍,以大家讲为主,我做引导和总结。第二、三部分,以我讲为主,大家共同学习。
大家讲的要求就是到台前来,做展 示,就是我们常常说的presentation,而且要做PPT 第一讲
英国宪法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二、三、英国宪法渊源
四、英国宪政体制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一)古代的法治传统
(二)封建法
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对《大宪章》的认识
(二)《权利法案》的意义
三、英国宪法渊源
(一)宪法性法律
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 2.1998年的《人权法案》
(二)宪法惯例
(三)宪法判例
(四)国际条约 《欧洲人权公约》
(五)法学著作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四、英国宪政体制
(一)国王
(二)议会 1.议会主权思想演变
2.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三)内阁首相
(四)法院
针对司法系统的宪政改革 讨论: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3.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第二讲 日本宪法
一、明治宪法
(一)明治维新前的日本
(二)打开国门
(三)明治维新
(四)明治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
(一)制宪背景
(二)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解释
(二)宪政体制 第三讲
德国基本法
一、德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一)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
(五)1990年9月两德统一,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应全德国。
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一)内容
(二)评价
(三)施密特的宪法思想
三、德国基本法
(一)宪政体制
(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是指公民对现代民族国家普遍确立的关于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法原则的认同和忠诚。它是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伴随着自由的政治文
[1]化而出现的。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2]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 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 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
哈贝马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
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分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
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
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
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分,承担起公民身分也就意味著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分搁置起 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 共同体内的成员身分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三)哈贝马斯的欧盟立宪思想
施密特思想:政治关系是敌友关系,政治就是分清敌友。
1.强调人民制宪: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要想成为制宪主体,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不能是一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
2.紧急状态理论:《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一个临时性规定,局势 缓和后应理性的制定《紧急状态法》。但该法不能约束第48条的行为,即总统不能囿于48条的“合法边界”,相反,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施放毒气。
3.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可以战胜自由主义。施密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反对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张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这种大民主也称为人民民主,其标准有三:“公开”、“欢呼”、“同质”。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第四讲 美国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宪法理论 第四讲 德国宪法 第五讲 法国宪法 第六讲 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 行政权力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权力不具备适当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法院应判其越权无效。
一、权力之紧急状态权
(一)美国的钢铁公司占用案
(二)案例分析
1.多数意见:宪法授权的严格解释——总统作为总司令的权力不能扩展到民用领域;
2.赞同意见:私法审查的标准与民主正当性挂钩
3.反对意见:原则与需要之妥协 4.内外有别,对外事务之例外
(三)法国总统的紧急状态权 宪法第16条规定了总统享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哪国法院都管不了总统。
1.司法对总统权力的控制——有限 2.立法对总统权力的控制—未落实 紧急状态期间,总统不能解散议会。如果议会不同意总统的判断,可撤销紧急状态法令。但从没此实践
(四)非典的考验——宪法权利与紧急状态
非典期间措施疑问: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作出上述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争议甚至诉讼?——哪些部门可以在什 么情况采取什么类型和程度的紧急措施?——紧急状态的程序、如何执行——如何决定紧急状态已结束?_损失赔偿?
(五)如何权衡紧急状态下的不同权力?
法治优先还是需要优先?
紧急状态期间,行政发挥主导作用。但法院应如何做?立法机关应如何做?
二、立法授权
(一)授权理论的历史与依据
(二)法国历史上的立法授权
(三)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
三、立法否决
(一)美国的立法否决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否决情况
第七讲 立法权的制约和分享
一、法国行政与立法的分权
(一)法国宪法第34条和37条分别界定了议会和内阁的立法权。
(二)分权与授权
法国立法与行政分权格式表现为:几乎对于任何实体领域,议会的权力仅限于决定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细节便是属于内阁规章的范畴。在议会决定基本原则之后,把剩余权力交给内阁,其根据议会精神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
(三)如果议会立法规定了过多细节,就侵入了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同样行政也不能规定基本原则问题,否则就侵入了立法领域。
二、我国立法与行政分权
(一)国家主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三)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立法法与法国宪法第34条之比较 1.出发点不同
立法法:保证立法权行使 34条:限制议会立法权 2.调控方向不同
立法法:隐含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属于纵向分权
34条:立法与执法全能分离,是典型的横向分权
3.产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宪背景、宪政体制均不同
(四)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侵犯国务院的立法权
三、预算权——总统则项否决权
美国宪法第1条7款授权总统否决过很多整个议案,但对于夹杂在国防、社会福利、公务员工资、重大工程等必要项目之中的林林总总的地方利益开支,总统面临着困难选择,或者否决整个预算,或者保
留整个预算,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他选择性否决的权力。1996年,国会通过了《则项否决法》改变了总统否决的传统模式。
四、议会解散权
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有权对内阁做不信任表决,与此同时,内阁一旦倒台,议会也要重新选举,并从中产生获得多数支持的新内阁。
五、议会调查权
中国人大的调查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从未行使过,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十分罕见。目前,调查权在县、市、省、全国四级人大的实际运用呈递减态势,越
往上阻力越大,难度越大。
第八讲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九讲 公民基本权利理论的基础理论比较
第四篇:宪法
试题五
2009-02-25 13:2
3一、单项选择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 B.物质生活条件 C.精神文明建设 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 B.预防性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 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 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取消检察机关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 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 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二战线 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10.现行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
A.主导力量 B.领导力量 C.核心力量 D.中坚力量
11.我国通过第一部《国徽法》的时间
A.1950年9月20日 B.1982年12月4日 C.1990年6月28日 D.1991年3月2日
12.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 A.法律上一律平等 B.立法上一律平等 C.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3.在我国,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
A.公民 B.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C.人民 D.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14.现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A.国家的保障 B.社会的保障 C.所在工作单位的保障 D.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5.现行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A.神圣权利 B.光荣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神圣职责 16.新中国建立初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机关是 A.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 D.政务院
17.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B.法制工作委员会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18.现行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C.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D.全国人大和港澳立法机关协商决定
19.现行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确立于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21.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2.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A.集体领导制 B.军委主席、副主席负责制 C.军委主席负责制 D.委员对军委主席负责制 2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依法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有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24.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C.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 D.行政首长负责制 25.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C.法律规定 D.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6.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A.上级人民法院负责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C.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7.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
A.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B.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提出
C.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 D.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28.现行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A.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至一倍 D.二分之一至一倍 29.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最多不得
A.超过五人 B.超过四人 C.超过三人 D.超过二人 30.无产阶级政党的雏型是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在英国伦敦建立的 A.共产主义青年同盟 B.共产主义小组 C.共产国际 D.共产主义者同盟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A.党的领导原则 B.法治原则 C.社会主义原则 D.人民民主原则
E.为人民服务原则
32.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 A.中等教育 B.职业教育 C.高等教育 D.学前教育 E.网络教育
33.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 A.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B.可以拒绝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C.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D.有条件的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可以驱逐或者引渡
34.在我国,实行合议制领导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有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中央军事委员会
E.最高人民检察院
35.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 A.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B.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报国务院批准 D.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36.宪法规范 37.申诉权 38.特别行政区 39.地方性法规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40.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1.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42.简述我国现行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3.试述我国宪政史上三种不同政治势力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44.我国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试题五(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 B 2. C 3. C 4. D 7. B 8. C 9. A 10. A13. A 14. D 15. B 16. C19. A 20. D 21. B 22. C 25. C 26. D 27. D 28. 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C D 32.A B C D 33.A B 34.A C E 35.A 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36.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2分)、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2分)37.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1分)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1分)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1分)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1分)38.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1分),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1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1分)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1分)39.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分),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1分),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1分)。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40.(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2分)(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2分)(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2分)41.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合称为国家形式(1分)。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2分),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2分)。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1分)4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分)、国务院(1分)、中央军事委员会(1分)最高人民法院(1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3.(1)清朝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宪法。(2分)封建买办阶级本来是不要任何宪法的,只是在人民革命的情况下,被迫制定宪法,(1分)借民主招牌欺骗人民、抵制革命,企图苟延残喘。(1分)(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2分)它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利益,(1分)坚持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发展资本主义。(1分)但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2分)(3)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1分)在中国,只有人民民主的宪法才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1分)而这种宪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革命斗争,建立人民政权之后,才有可能制定并实施。(1分)44.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1)是一种历史现象,(2分)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分)(2)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2分)对公民的思想信仰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2分)干涉和禁止的办法是无济于事的;(2分)(3)宗教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2分)我们对宗教的认识和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否则将会事与愿违。(1分)
第五篇:宪法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关系内容的是哪项? A.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 B.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A;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而在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宪法 B.刑法 C.行政法 D.民事诉讼法
BCD;宪法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3.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部门法的有哪项?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集会游行示威法 C.残疾人保障法 D.义务教育法
ABCD;目前中国宪法部门大体由十个方面的法所构成:一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二是国家机构组织法和选举法。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五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是立法法。七是授权法,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八八是国旗、国徽法。九是国籍法。十是其他宪法性法律,如戒严法、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的宪法部门。所以答案为全选。
5.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的社会主义国家。
A.富强、民主、文明 B.高度民主 C.高度文明 D.发达
A;7.下列哪项不属于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A.天赋人权论 B.社会契约论 C.主权在民论 D.君权神授论
ABC;宪法思想核心在于人权
10.下列选项中那些表现了宪法的最高效力? A.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B.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BC;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 B.组织和规范政权的运行 C.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D.规定国家的民主制度 ABCD;16.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ACD;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依法治国,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将法奉为社会的最高规范,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尊严,具有最高的效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和结果。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将自己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受法的调整和规范,并严格依据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所以选项B是错误选项。
17.宪法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A.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B.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C.宪法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D.宪法关系主体一方主要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BD;18.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A.根本性和最高权威性 B.原则性
C.纲领性 D.相对稳定性 ABCD;19.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AB;《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句就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20.我国《宪法》的结构包括那些内容? A.序言 B.正文 C.附文 D.修正案 AB;22.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以下那些?
A.成文宪法 B.钦定宪法 C.民定宪法 D.不成文宪法 AD;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那些? A.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B.允许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 C.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D.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AB;
26.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明确把“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成5年 AD;
28.下列属于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内容是哪个? A.国旗 B.国歌 C.国徽 D.首都 ABCD;29.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权利制约原则 ABCD;30.宪法作用有哪些?
A.确认和巩固作用 B.限制和规范作用 C.指引和协助作用 D.评价和约束作用
ABCD;
38.以下哪些是宪法规范不同于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范的特点 A.根本性与最高性 B.广泛性与原则性 C.适应性与稳定性 D.抽象性与概括性 ABC;
3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宪法不同于普通法的特征? A.宪法内容 B.宪法效力 C.宪法的制定 D.宪法的修改程序 ABCD;40.下列有关宪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也是法
B.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C.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D.宪法与刑法、民法等都是一个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相等的
ABC;
41.《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 A.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B.负有维护宪法尊严职责 C.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D.以宪法为行为的准则 ABC;
43.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该条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D.命令性规范 A;
47.下列选项中不属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是哪一项? 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48.宪法限制作用的对象是
A.国家权力 B.公民权力 C.公民权利
D.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
A;宪法的作用,又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以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作为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使其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地运行。因此,宪法的限制作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而非公民权利,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以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滥用。
1.我国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形式的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 B.集体承包经营为主的 C.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
D.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 D;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修正案中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现已被《宪法》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所述几种方式? A.公有制经济 B.非公有制经济 C.私营经济 D.个体经济
AB;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以济和个体经济 3.在宪法中,国体是指 A.国家的性质 B.国家的阶级本质
C.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D.国家的根本制度
ABC;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4.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A.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ABCD;6.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A.起草法规 B.批准国家预算
C.听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D.罢免国家副主席
ABD;7.下列有关我国国家性质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的国家性质即指我国的国体、也即指我国的阶级本质 B.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C.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D.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ABCD;8.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
A.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
B.精神文明是完全脱离物质文明而发展的 C.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D.精神文明的发展是物质文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AC;
11.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施何种管理措施? A.引导 B.监督 C.帮助 D.指导 AB;
12.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哪些? A.森林、草原 B.荒地、滩涂 C.矿藏、水流 D.山岭
ABD;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13.下列关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谓的错误说法是哪些
A.爱国统一战线 B.民族统一战线 C.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D.爱国者统一战线 BCD;
16.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说法正确的是? A.政体从属于国体 B.国体从属于政体 C.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D.国体对政体具有反作用 AC 18.下列有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A.它是中央国家机关 B.它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C.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D.它的主要工作方式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CD 22.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ABC;6.我国的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称为什么?
A.爱国统一战线 B.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C.民族统一战线 D.广泛的统一战线 A 27.下列关于国家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领土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等内容
B.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内容 C.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领土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内容 D.国家制度包括国体、领土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地方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等内容
B 1.以下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代表国家,具有强制力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的义务
D.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基层群众自治性自治组织视为基层政权的派出机关 C 7.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些? A.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B.行政法规由国家总理签署公布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 29.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A.只有一部宪法
B.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C.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D.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ABCD单一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35.下列有关直接选举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A.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B.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C.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D.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ABC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
45.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3年 B.5年 C.4年 D.6年 B 46.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D 47.下列哪些选项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报全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B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50.下列哪个机关有权决定民族乡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D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5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5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 A.国家阶级结构 B.国家民族结构
C.统治阶级采用哪些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D.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C 63.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额最多是多少? A.150人 B.135人 C.130人 D.140人
C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人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某镇总人口为15万人,超过13万人,故代表总名额最多为130名。从本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对基础理论的要求更加全面,更加细致,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350名≤省人大代表总名额≤1000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24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总名额≤650名)。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120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总名额≤450名)。
6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我国各族人民一律平等 B.工人阶级领导 C.少数服从多数
D.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A.讥笑 B.批评 C.惩罚
D.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A.言论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批评建议权 D.平等权
A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和管理活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法律”应作 A.限制解释 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 D.学理解释
B;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该题中法律应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在内。
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是 A.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
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
ABCD;12.下列选项中,哪些内容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系?
A.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B.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依照法律纳税
ABCD;1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ABD;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是哪些选项? A.遵守宪法和法律 B.劳动
C.获得物质帮助 D.受教育
BD;24.在我国,所谓“特定人的权利”中的“特定人”,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人? A.妇女 B.烈军属
C.老人、母亲和儿童 D.华侨、归侨和侨眷
ABC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