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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五篇模版)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2-87145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3 19:0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修武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修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合同编号410821甲方: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宣传、执行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3、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每三个月免费为流入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

4、免费为流动入口发放避孕药具。

5、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7、与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流入甲方30日内及时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服务管理;离开甲方辖区时,应在3日内到甲方注销档案。

4、自觉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定期参加每季度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普查。

5、配合房东做好计生、治安等情况的登记检查工作。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征收。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甲方:(单位)

乙方:(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明确各自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乙方自觉遵守、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2、查验乙方持有的户籍所在地核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100%,并对其建卡,建表,内容齐全、准确后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

3、联系当地计生技术服务部门,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每季度的“三查”服务。

4、与乙方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乙方婚育情况。

5、认真落实有关计生优惠政策,积极为流动人口计生户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服务。

6、发现乙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乙方户籍地,并协助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的权利。

2、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3、自觉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向甲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甲方与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三查”服务。

5、如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乡及以上计生部门调解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甘H01217

甲方:九墩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夫妇、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督促检查育龄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3、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指导其落实节育措施。

4、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育龄夫妇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依法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7、负责监督执行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行政机关落实应尽的义务。

2、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3、外出前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孕情、环情保健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4、外出30天以上,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到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与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到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按规定时间寄回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要求育龄夫妇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的,甲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当育龄夫妇由此发生的误工、交通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500元。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应按合同约定每少寄一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

②乙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计划外怀孕又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甲方派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用。

甲 方 盖 章:乙方夫妇签字: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第五篇: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保本村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㈠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㈢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㈣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术后随访,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㈤帮助育龄妇女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验证。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㈠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㈡准备生育第一个小孩时,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生育后应在90天内上环,生育男孩的应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待镇人口计生办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夫妻中的一方应当在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㈢政策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㈣及时、如实向村人口计生办申报生育、节育情况,自觉配合有关调查。

㈤经批准二孩生育,无医学需要的,不得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终止妊娠的,要持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中止妊娠手术。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

㈥外出务工前应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告知务工地的详细通讯地址。按所办证件规定年审时间回来年审。

㈦在外出务工地暂住15天内,应主动持《服务证》或《婚育证》到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交验证件。

㈧外出务工期间每季度应自觉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查环查孕一次,并把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寄回本村委会,外出每半年回家探亲时要与本村计生办主任见面谈心一次。

第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违反第一条第㈠、㈡、㈢项的,乙方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㈡违反第一条第㈣、㈤项的,乙方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第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㈠违反第二条第㈠、㈡项的属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非婚生育或重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从婴儿出生之日起 年内不能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

㈡违反第二条㈢、㈣、㈤、㈦、㈧项之一的生二孩罚违约金

元。

㈢违反第二条第㈤项规定,擅自引产终止妊娠的,取消原生育审批,不再安排二孩生育。

㈣违反第二条第㈥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办之日不得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村民委员会

乙方(夫妻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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