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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精选5篇)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2-10722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0 15:17: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

一、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性强,结构严谨,赋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非常便于实施与落实。但由于受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其规划本身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难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级规划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规划体系不够灵活,规划协调与衔接性差等。

(一)各级规划分工不够明确

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市)、乡五级,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越细,规划的适用性越低。县、乡一级的规划应当是具体落实的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应注重用途的分区,而乡级规划应注重落实。事实上,在我们审批用地时,主要依靠的是县乡级规划。其实,对于面广量大的用地项目,全国和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实现数量控制,而不能在图上进行具体控制。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明显存在宏观过细、中观流于形式、微观过粗的现象,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及编制内容不够明确,不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性较差

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各有侧重的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两大系列。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属于不同地域层次的综合性的空间规划系列,在不同地域层次的空间规划之间,也有一个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反复协调与衔接的问题。当前,核心问题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明显不够,尤其是两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总体规划的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与用地规模指标及用地界线等,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矛盾较大。同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协调性也较差,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明显不够,尤其是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之间的协调,在许多方面图、数与实地相矛盾,不便于规划的实施。

(三)规划体系不够灵活

主要表现在土地和规划的种类较多,全国规划体系千篇一律,规划形式死板,不便于规划操作,各级政府没有一定范围内灵活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自主权,规划编制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存在重复性规划的现象,规划问的宏观、中观、微观衔接性较差。

(二)国内相关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1、国土规划体系的借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的国土规划体系,从规划行政区域范围的角度来看,通常划分为全国、省级、县(市)级三个层次;从规范详细程度的角度来看,可将规划分为国土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和国土详细规划。国土总体规划是一种纲要性或政策性规划,主要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土资源配置问题,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详细规划又称国土规划设计,是国土规范的深入和细化,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要求将各规划项目布局到大比例尺地图上。从国土详细规划的作用来看,又有控制性和开发性之分,前者控制国土资源的使用条件、方式等,后者针对某区域进行开发设计。根据国土规划体系改革的方向,国土规范的法定层次由全国、省级、县级三层次组成,在法定层次之外,辅之以跨省的大区域重点地区规划、省(区、市)内跨地区规划,简单示意为:全国(必须)-大区或重点地区规划(视需要)-省级(必须)-省内跨地区规划(视需要)-县级(必须)。

2、区域规划体系的借鉴。区域规划是在一个地区内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同属于国土开发利用和建设为中心的,从战略高度进行的地域性综合规划,在区域层次上有相当的规划复合性,除了全国一级的国土规划外,以省、地(市)、县为主的区域性田地规划亦可以叫做区域规划。因此,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类型,是区域性国土规划的同义词,其性质、内容和

方法与国土规划基本相似。它与国土规划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划都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国外,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这两个概念也可相互通用。

3、城市规划体系的借鉴。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详细规划主要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设市城市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优化与完善的路径探究

(一)明确界定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国家级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是确保我国的用地安全或粮食安全,实现全国性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在国家级规划指导下,确保国民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有条件地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国家及省级规划以政策精神的文本形式为主,以图件为辅。县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划定用地管制区和耕地保护区,制定用地管理制和耕地保护的政策,并标定在规划图件上。县级规划以文本和图件结合为主;乡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具体落实职能规划的指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设计,做好图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乡级规划以图件为核心。

(二)重点开展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重点,应该加强县、乡级规划的研究力度,注重县、乡级规划的人才和技术设备的投入,逐步实现县、乡级规划的一体化进程(包括编制与实施)。县级规划作为总量控制的最基层,其规划内容要具体体现定位、定量、定性、定序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切实保护耕地,要求乡(镇)级规划在县级总量控制和分区控制下对具体地块的用途进行编定,为土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三)注重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规划的质量

从目前来看,将国土规范、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等整合为一体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做好各种规划之间的协调工作,重点是做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首先应注重图件比例尺的协调,这是“两规划”衔接与协调的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测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现状图,保持图件的现实性,只有这样,用地范围和用地界线才能协调好。其次应注重用地发展方向、用地规模及用地性质等实质性内容的衔接与协调,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编制“两规”。再次要注重“两规”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衔接,既定序与定位的衔接,修正“两规”编制的不同点,修正“两规”的城镇用地规模界线。同时,还要注重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的协调,即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当前重点是做好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则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 协调,包括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

第二篇: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及改进思路范文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及改进思路

[摘 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其科学性,全国各地的政府要带领相关的国土部门对土地规划进行严格把控,以保证土地的规划是按照明确的明文规定在落实,确保在最节约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改进策略

中图分类号:TN8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2_)28-0350-01

引言

随着当前城乡改革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利用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要求。因此,就要加大对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联系,将二者进行有效的协调,避免浪费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进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

1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在一定区域内合理的利用当地社会条件、经济、自然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治理、开发,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和安排称之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的经济现状、历史情况、资源条件、自然环境通过综合部署、兼顾、统筹等进行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从而实现实诚空间的协调布局和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称之为城市总体规划,简单来说就是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城市性质进行一定时期的项目实施措施和综合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在我国是相互独立的两套体系,然而城市的发展与土地的利用是紧密联系的。只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基础数据不准确

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

中均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变更到规划基期年的数据作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而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重在对通过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列入国家监测图斑的建设用地进行变更,忽视了对其他地类的变更,无法代表区域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造成规划基础数据失实。规划基期年人口数据由于来源不一,无法得到准确的人口基础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等内涵均与城市规划有出入,难以充分利用城市规划成果预测城镇、农村人口及其用地需求。

2.2基础研究不深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缺乏对各类土地用途的适宜性评价,缺乏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缺乏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随意性大,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合理性存疑。在规划实施评价过程中,主要从规划指标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效果,忽视了土地利用现状布局与规划布局的对比研究,无法有效指导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3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不合理

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数转换,形成土地规划用地分类,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三大类,又续分为若干小类。其中将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3小类。将乡政府所在地的建设用地划入农村居民点用地,不符合实际情况。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采矿用地拆分为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但具体划分标准不明确,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将水库水面纳入交通水利用地,归于建设用地,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_)将水库水面纳入非建设用地相互矛盾。将原采矿用地中的盐田纳入其他建设用地,缺乏说服力。

3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的策略

3.1对规划编制体制进行创新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者之间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规划编制的问题,由于在具体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其并没能展现出相应的科学性,更没能将其严格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再加上二者并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其实也就是说二者在编制体制上缺少一定的创新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着两个规划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并且要对其具体的编制体制进行创新,可以借助相关法律形式,对这两者在具体的实施形式、对象、关系和目标上面可进行确定。再者,还要对二者在实施细则、办法、理念和具体的实施范围上给予全面研究探讨,进而确保二者之间顺利协调发展。

3.2对规划编制观念进行转变

为了更好的解决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就要对二者的规划编制观念进行转变,就城镇规划而言,要充分考虑将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并且要找到最佳的资源节约型且适于城镇发展的方式,这就可以将内涵式的发展方式融入到具体的城镇规划建设中来,进而有效的预防面子工程的出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要重新对其发展目标进行权衡,并以交通运输细条布局与城镇规划合理布局为基准,对整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明确。

3.3建立同步编制计划

为了更好的促进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发展,并改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可以在制定具体规划的过程中,建立同步的编制计划,并制定相应的机制。明确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设计,并将二者进行一定的协调,还要对二者的具体规划编制期限给予统一、对规划的具体目的和下一次的编制时间进行统一,进而有效的确保二者之间协调发展。

3.4明确规划分工及内容

在建立城镇规划阶段,要对城镇的整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并对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村庄、产区分布和镇区分布进行统一规划,同时还要提出城镇规划所起的作用、相应的发展规模、发展形势等。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其主要内容是对农业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和对农业用地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在这个阶段要给与农用地时适当的保护,以防农用地向建筑用地或者其他用地的方向转变。此外,针对国家提出的各项产业项目政策要进行积极的落实执行,并对相应的产业用地进行合理地分配和安排,进而有效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

3.5加强规划的实施落实法律效力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也就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实际的规划编制中,不仅要做到充分考虑规划的弹性,还要做到加强规划编制的严肃性。而且在相应的规划编制完后之后,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服从,然后按照相应规划进行实施,进而保证规划能够完好的贯彻执行。

结束语

虽然近年来的发展比较迅速,但是由于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编制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还是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处理方式上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完善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发展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展苹.论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J].四川水泥,202_(08):98.[2]周铁刚.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发展[J].江西建材,202_(19):8+7.[3]吴佳丽,张伟.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协调[J].城市,202_(01):40~44.

第三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2_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详细介绍 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①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④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规划组成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

2)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给量预测 3.土地需求量预测 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

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规划任务

①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③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2_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

1、整体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

第四篇: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

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

性强,结构严谨,赋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非常便于实施与落

实。但由于受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其规划本

身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难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

在各级规划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规划体系不够灵活,规划 协调与衔接性差等。

(一)各级规划分工不够明确

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市)、乡五级,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级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越细,规划的适用性越低。县、乡一级的规划应当是 具体落实的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应注重用途的分区,而乡级规划应注重落实。事实上,在我们审批用地时,主要

依靠的是县乡级规划。其实,对于面广量大的用地项目,全

国和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实现数量控制,而不能在图上进行具体控制。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明显

存在宏观过细、中观流于形式、微观过粗的现象,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及编制内容不够明确,不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性较差 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各有侧

重的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两大系列。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属于不同地域层次的综合性的空 间规划系列,在不同地域层次的空间规划之间,也有一个需

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反复协调与衔接的问题。当前,核心问题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明显不 够,尤其是两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

总体规划的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与用地规模指标及用地 界线等,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矛盾较大。同时,土地利用规划

体系内部协调性也较差,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

之间的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明显不够,尤其是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之间的协调,在许多方面图、数与实地相矛盾,不便于规划 的实施。

(三)规划体系不够灵活

主要表现在土地和规划的种类较多,全国规划体系千篇

一律,规划形式死板,不便于规划操作,各级政府没有一定

范围内灵活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自主权,规划编制不能做到因

地制宜。同时,存在重复性规划的现象,规划问的宏观、中

观、微观衔接性较差。

二、国内外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1、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分为三大类和六个层次。三大类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 地增长管理规划,用地增长管理规划主要是对建设用地加强

管理,控制市区规划的一种方法。六个层次的规划是国家级、区域级、州级、地区级、县级和市镇级。美国的全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目前还没有搞出来,联邦土地管

理局曾想编制,但由于各州的意见不一致,至今尚未成功。国家级的专项规

划已搞了一些,如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级是跨州的土地利用规划,在美国开展较早,其规划的范围可大可小;

州级规划主要是控制州内土地利用。各州的做法不尽相同,不少州是州、县同步进行,但有些州是先搞县、市规划,然 后综合成州级规划;地区级是按自然界限规定范围,一般包 括几个县,县级规划是美国土地规范中一个重要的层次。其

注重资源经济情况的分析和用地分区的划定,大部分县已进 行了规划;市(镇)级规划的内容比较具体,属城市规划,并有相应比例尺的规划图。

2、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德国从联邦议院到乡政府,从大城市到乡村,都已形成了规划体系。按照城市的作用和

影响,将整个国家分成不同层次的规划区,不同层次规划区的规划有不同的规划内容和粗细不同的规划方案,并将全国

划拨为若干个高级规划中心、中级规划中心、低级规划中心

和小的规划中心。整个规划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从宏观管

理上对全国进行区域性规划,属框架性、原则性规划;州级

根据国家级规划的精神和本州的情况,制定本州的规划,属 结构性规划;地区级规划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市镇村规划则

比较具体,包括土地和计划(F 规划)、地区详细营建计划(B

规划)。根据规划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低层次规划必须服

从高层次的规划,同级、同层次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整体的 区域规划和发展规划,各级政府都设有专管规划的机构和人 员。

3、日本国土地的利用规划体系。日本的国土规划体系分

为四级,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三大都市、七大地区和特殊地

区(岛屿、山村、欠发达地区等)等区域规划,都道府县规

划、市村町规划。国家根据《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 年)及其相应配套法规,相当集权地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第5

次)、大地区和特殊地区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即土地利用基

本规划,将地域划分城市、农业、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

护等五种,它落实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精神,听取市村町的建

设要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市村町根据地方自治法制定规

划并听取都道府县的建议。规划内容比较具体,属实施性详 细规划,在市城町下面还专门设有城市规划与农村土地利用

规划,且各市村町的情况差别也较大。

(二)国内相关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1、国土规划体系的借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不

同的国土规划体系,从规划行政区域范围的角度来看,通常

划分为全国、省级、县(市)级三个层次;从规范详细程度的角度来看,可将规划分为国土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和 国土详细规划。国土总体规划是一种纲要性或政策性规划,主要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土资源配置问题,专项规划是

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

详细规划又称国土规划设计,是国土规范的深入和细化,对

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要求将各规划项

目布局到大比例

尺地图上。从国土详细规划的作用来看,又有控制性和开发

性之分,前者控制国土资源的使用条件、方式等,后者针对

某区域进行开发设计。根据国土规划体系改革的方向,国土

规范的法定层次由全国、省级、县级三层次组成,在法定层 次之外,辅之以跨省的大区域重点地区规划、省(区、市)

内跨地区规划,简单示意为:全国(必须)-大区或重点地区

规划(视需要)-省级(必须)-省内跨地区规划(视需要)-县级(必须)。

2、区域规划体系的借鉴。区域规划是在一个地区内对整

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同属于国土开发利用和建设为中心的,从战略高度进行的地 域性综合规划,在区域层次上有相当的规划复合性,除了全

国一级的国土规划外,以省、地(市)、县为主的区域性田

地规划亦可以叫做区域规划。因此,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类型,是区域性国土规划的同义词,其性质、内容和方

法与国土规划基本相似。它与国土规划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 的关系,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划都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国外,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这两个概念也可相互通用。

3、城市规划体系的借鉴。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

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详细规划主要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

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

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 制分区规划。设市城市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

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优化与完善的路径探究

(一)明确界定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

国家级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是确保我国的用地安全或粮

食安全,实现全国性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级规划核心目

标职责是在国家级规划指导下,确保国民经济建设的用地需

求,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有条件地实现全省耕地 总量动态平衡。国家及省级规划以政策精神的文本形式为主,以图件为辅。县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划定用地管制区和耕 地保护区,制定用地管理制和耕地保护的政策,并标定在规 划图件上。县级规划以文本和图件结合为主;乡级规划核心

目标职责是具体落实职能规划的指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详 细设计,做好图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乡级规划以图 件为核心。

(二)重点开展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重点,应该加强县、乡级

规划的研究力度,注重县、乡级规划的人才和技术设备的投

入,逐步实现县、乡级规划的一体化进程(包括编制与实施)。

县级规划作为总量控制的最基层,其规划内容要具体体现定

位、定量、定性、定序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合理控制城镇建

设用地规模和切实保护耕地,要求乡(镇)级规划在县级总

量控制和分区控制下对具体地块的用途进行编定,为土地管 理提供直接依据。

(三)注重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规划的质量

从目前来看,将国土规范、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土地

利用规划等整合为一体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做好

各种规划之间的协调工作,重点是做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首先应注重图件比例

尺的协调,这是“两规划”衔接与协调的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测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现状图,保持图件的现实性,只有这样,用地范围和用地界线才能协调好。其次应注重用 地发展方向、用地规模及用地性质等实质性内容的衔接与协

调,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编制“两规”。再次要注重“两

规”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衔接,既定序与定位的衔接,修正“两

规”编制的不同点,修正“两规”的城镇用地规模界线。同 时,还要注重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的协调,即各级总体规

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当前重点是做好总体规

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则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协调,包括

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M].中国大地出

版社,1996.、吴次芳.国土规划的理论与方法[M].科学出版 社,202_.3、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M].中国国家建设 部,1991.

4、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原理[M].中国建设工业出版 社,1991.

5、王静.日本、韩国土地规划制度比较与借鉴[J].中国

土地科学,202_(3).6、安萍莉,张凤荣.土地和总体规划的理论体系研究[J].资源科学,202_(3).7、但承龙,王群.西方国家与中国土地利用规划比较[J].中国土地科学,202_(1).(作者单位:李伟,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姚岚,四川

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__

第五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要求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要求

莲花山生态旅游旅游度假区到202_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上报入库,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7313公顷,耕地保有量为16046.5公顷,基本农田3636.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1588.1公顷,其中通过增减挂钩可解决建设用地周转指标293.4公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审批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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