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于202_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
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
三、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
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
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等的示证的机会;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听证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听证,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强“官”“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杜绝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
五、诚实守信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
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权责统一这一要求,可以概括成这样几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执法有保障”是这次《纲要》新增加的内容,而且是放在首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央对执法保障机制的重视。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往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往往“以罚没养执法”,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纲要》强调“执法有保障”,规定财政部门要保障执法经费,这有利于提高执法的纯洁性,必将大大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有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责任存在,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义务存在。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不可偏废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就会变形;光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会走样。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尤其要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这里的责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应履行的行政义务;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后果,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目前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新闻舆论监督,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面对面监督”,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监督”,等等。当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还是舆论监督、“民意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后两者,力度明显不够。要通过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这里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两种形式。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两种形式。前一种可以由权力机关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或由有权行政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撤消责令自行纠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后一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分来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客观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承赔偿责任,而一般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观是否过错只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一个标准。客观违法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第二篇: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xx于202_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
三、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 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
这里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两种形式。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两种形式。前一种可以由权力机关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或由有权行政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撤消责令自行纠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后一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分来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客观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承赔偿责任,而一般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观是否过错只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一个标准。客观违法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第三篇: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于202_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
三、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 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等的示证的机会;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听证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听证,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强“官”“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杜绝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
五、诚实守信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
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权责统一这一要求,可以概括成这样几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
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执法有保障”是这次《纲要》新增加的内容,而且是放在首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央对执法保障机制的重视。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往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往往“以罚没养执法”,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纲要》强调“执法有保障”,规定财政部门要保障执法经费,这有利于提高执法的纯洁性,必将大大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有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责任存在,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义务存在。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不可偏废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就会变形;光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会走样。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尤其要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这里的责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应履行的行政义务;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后果,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目前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新闻舆论监督,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面对面监督”,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监督”,等等。当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还是舆论监督、“民意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后两者,力度明显不够。要通过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这里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两种形式。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两种形式。前一种可以由权力机关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或由有权行政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撤消责令自行纠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后一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分来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客观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承赔偿责任,而一般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观是否过错只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一个标准。客观违法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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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五篇:谈如何依法行政
谈如何加强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要求行政机关的任何职务活动都必须于法有据。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行政的水平如何、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下面我结合自己的认识谈谈对如何加强行政依法的一些看法。
一、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整个社会更加迫切需要整合一个遵循法则的有序状态,使商业行为有规范约束,交换关系有信用基础,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有效的得以化解。这些都需要行政机关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以及商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在当前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因此,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把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学习、教育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法治观念,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1、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要自觉学法、用法、守法,自觉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领导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之外,还要重点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2、按照“五五”普法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通过教育树立责任意识,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使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自觉依法行政。
三、加强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依法行政,就是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工作开展的好与坏,很重要的一点就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损害,就没有达到执法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平时要加强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工作,并善于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同时,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学习及应用,由简单粗暴执法向文明执法转变,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做到在行政执法中宣传法律法规、明确违法事实、提出法定依据。摒弃“开口就是处罚”的简单执法方式。
2、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目前,全区行政执法队伍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执法能力高低不一,整体素质与依法行政要求还有距离。为此,要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来抓,严把“入口”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大培训管理力度,分期分批对全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能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能赋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3、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历史记录,案卷评查是规范执法、监督执法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采取不定期抽样评查、定期全面评查等措施,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4、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便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能很好地解决依法行政中不依法的问题。我国在制定大量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各项管理职权的同时,也制定了专门监督与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贯彻落实这些法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责任感,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
1、加强人大监督。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最可靠力量,不是执法者,而是每一个公民。人民如何监督?人民的监督是可以建立在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之上的,完全是可操作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他们自己选出来的代表进行监督即人大监督。
2、强化新闻监督。强化新闻监督是一种具有人民性的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因此,要搞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发挥新闻监督的特殊作用。
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与管理相对人协商,极易造成违法和越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权的实施需要加强法制监督,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1、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要选调综合素质高、熟悉法律的人员,作为法制机构的专兼职人员,不断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法制机构人员要结合工作实践,努力钻研业务,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切实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2、探索建立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制度。聘请经济和法律专家,为全区重大决策的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合同的审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建言献策,为行政执法培训提供智力支持。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实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利的肆意侵害,有利于发挥行政权利的积极作用。因此,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就应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自觉体现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