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模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_〕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2_〕112号),设立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职责下放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三)增加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的工作职责。
(四)增加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服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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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牵头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简称优生“两免”)工作职责。
(六)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措施,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和考评。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按省政府要求,牵头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健全队伍,提高素质;指导基层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人事、督查、信息、档案等工作;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根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全市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承担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宣传科技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负责做好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负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理论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组织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建议;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工作。
(五)流动人口管理处。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对基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篇:金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2_〕112号),设立金华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监管的职责。
(三)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加强组织实施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事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深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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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服务市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
(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基层贯彻落实卫生政策。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监管。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申报、管理与验收。参与拟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拟订实施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和全民健康促进工作。(十七)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议案提案、政务公开、督查、信息、保密、档案、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人民武装以及其他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人才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负责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范,指导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拟订卫生装备标准和计划,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配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
(三)法制监督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防治监督;负责医疗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督,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重大疑难卫生违法案件。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医政科教处。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中、西医医疗业务、继续医学教育、卫生专业岗位培训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标准;负责医疗机构设置与校验工作;负责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负责采供血、医疗急救体系的业务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医疗安全和医疗机构特殊药品;负责重大公共事件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医药卫生科研立项和科技成果申报、管理、验收,以及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名老中医学术经验传承和中医人才培养工作。
(五)预防保健处(挂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妇幼卫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监督管理,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组织对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
大事故,收集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规划;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健康检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大型重要会议等的保健任务;负责组织高校招生、征兵体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导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负责组织全市药品和市本级卫生材料、器械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负责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含市爱卫办、干部保健办)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篇: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_〕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2_〕112号),设立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承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三)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上传者知盟网 http://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
(七)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经营(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等有关许可,承担省局组织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九)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十)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抽样检测;负责相关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和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等工作。
(十三)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干部管理工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处牌子)。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承办文秘、档案、新闻宣传、机要、信访、保卫等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综合、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财务监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干部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教育培训,指导系统开展干部业务培训和行政相对人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医药行业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二)行政审批处(挂法规处牌子)。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负责对下级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检查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
(四)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及注册产品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指导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工作;检查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
(五)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监督实施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管新药研发机构;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药品流通监管处。监督实施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使用;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管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承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工作;检查药品广告发布情况。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2_】4号
营口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执行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市(县)区的分配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外贸支出;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监督市财政的经贸发展支出、市投资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7)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9)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0)监督财务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1)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三年一月四日
第五篇: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2_]69 号 202_-07-10 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_)11 号)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 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 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 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 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 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 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 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 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 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 质量许可工作
。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 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 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
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 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 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 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 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 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 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质量管理司。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担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管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技术 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 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通关业务司。拟订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综合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口岸及特殊 监管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参与相关对外谈判;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证单和 原产地证签证;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和业务信息化工作; 监督管理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 业务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承担出入境卫 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
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口岸 反恐相关工作。
(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 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
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 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八)检验监管司。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 行分析评估; 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 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 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 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 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 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拟订国家重点监 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 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承担生产加 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 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 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
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 协调有关 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
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 计工作。(十六)人事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 格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十七)计划财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 编报预决算并 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十八)督察内审司。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 度并组织实施 ; 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 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 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79 名(含援派机动编制 3 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 3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73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总检验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3 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 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 农业部、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
物名录并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 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 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 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 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 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 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 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 3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 300 个出入境检 验检疫分支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行政编制共 24339 名。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