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断探索新时期基层计生工作新方法、新路子、新机制,我们在村民自治工作原有的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为巩固成果、创新发展思路、使我镇的村民自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全面推进我镇创建“镇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我镇2011年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是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计生工作方法和思路“两个转变”的必然要求,各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抓紧抓好抓出实效,镇计生办、民政办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镇计生工作领导组要经常将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工作、落实“三为主”,实行“三结合”,做到“三落实”,形成“镇服务、村自治、组协调、户落实”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自治能力,真正实现计生工作重心的下移。
二、完善制度、强化日常服务管理
(一)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修改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服务协议,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合同、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由重管理、重制约、重处罚向重服务、重维权、重奖励转变。所制定的制约措施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做到民主约定、群众自愿、能够承受,从而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性,防止合同协议无约束的现象发生,取消一切违法收费、事前收费。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1、建立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制度,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类“三结合”项目户的确定,要通过群众评议确定。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内容,灵活公开形式,提高公开实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是需要村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计划生育经费开支情况等内容要实行定期公开。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
优惠政策、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金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办程序等有关内容要坚持定期公开。
3、严格执行村级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由镇计生办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村级计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推进管理服务规范化。一是村计生服务阵地设施齐全规范,达到阵地标准化建设要求,为村民提供温馨、舒适、优美的服务环境。二要利用农家书屋、人口学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开展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分类开展五期教育,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三是开展好育龄群众的婚、孕、育、节育以及不孕不育、生殖保健等全程化、系列化服务活动,了解每名育龄妇女的婚、孕、育、节育情况,做好各项随访服务。四是帮助群众及时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证明,为村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五是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救助、优先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活动,是改革发展成果最大化惠及计划生育家庭。六是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积极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在生产、生育、生活上关心计划生育家庭,为村民排忧解难。计生协会要积极配合村红白理事会工作,为村民提供婚、丧、嫁、娶服务,倡导婚育新风,新事新办,力求节俭。七是认真开展各项人口计生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掌握村人口计生工作底数,确保信息上报全面、及时,档簿资料规范管理。
三、夯实基础,严格奖惩
(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网络,高度重视计生协会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要依托计生协会这一群众组织,教育和促使村(居)民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法定义务,要抓好农家书屋的建设,选好计生协会会员及会员联系户,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健全计生村民自治网络。
(二)加强村民自治的阵地建设。各村(居)两委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学习,抓好村级人口学校和宣传栏的建设。
(三)各村要认真总结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加强薄弱环节增添工作措施,使村民自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镇计生办将在年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进行评估,工作落实较差的村年终考核降档兑现。
特此通知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月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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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委发[2011]09号
中共升钟镇委员会升钟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1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及优质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村(居)民自治及优质服务”,根据县、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11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及优质服务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及量化考核标准
1、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组织机构健全、专(兼)1
职干部落实、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服务制度完善计5分,否则按项扣分。
2、采取创建生育文化大院、生育文化中心户等形式,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计10分,无宣教阵地和经常性的宣教活动各扣5分。
3、建有常驻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登记表》等基础信息资料,做到登记准确,上报及时无误计10分,每误差一人次扣0.5分。
4、辖区内无违法婚育,合法生育率达90%计30分,每发现一例违法婚育扣5分。
5、协助镇每半年对辖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以查环、查孕、查病为主的孕情监测服务活动,及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育龄妇女“三查”的参与率达95%以上计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综合节育率达95%计5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协助镇计生办征收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无截留、挪用和乱收费计10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政务公开,将辖区内生
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用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示计5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8、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三自”作用发挥好计5分,否则按项酌情扣分。
9、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查验外出(来)务工经商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情况达到95%以上计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
10、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党群、干群关系好,无因计划生育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计5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二、保障措施
1、坚持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选配责任心与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人口计生工作,做到有人干事。
2、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并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计生服务协议等,做到有章理事。
3、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与报酬,做到有钱办事。①采取“按质计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工作经费。计生办按各村(居)委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金额的5%--10%计算返拨给村(居)委会作计生工作经费的数额。其中:按升府发[2011]25号文件规定标准征收到位,无隐匿,无村收村用现象,工作经费按10%补助,反之按5%补助工作经费。
②因工作不深入,家底不清,情况不明,群众举报或上访,村(居)委会干部不知晓或有意瞒报的,按群众举报的违规怀孕、生育的实有例数,每例支付200-300元的举报费,此款从计生办返拨给村(居)委会的工作经费或村(居)委会干部的应得工资中扣减。
三、考核方式、时段和组织实施
1、考核方式:采取平常检查与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与群众举报、明查暗访相结合,以年终目标考核为主。平时检查不定时进行,建立有偿举报制度,采取进居入户量化评估,做到结果真实可靠。
2、考核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3、考核的实施:由镇分管领导牵头,镇计生办具体实施。
四、奖惩办法
1、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
1名;得分90分以上依次取二等奖3名;得分在85分以上依次取三等奖5名。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村(居)委会,按获奖等次发给奖金300元、200元、100元,并分别授予奖牌一个。
2、得分在85分以下、75分以上的不奖不惩;得分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后进村(居)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变后进面貌;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黄牌”村(居)委会,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出示“黄牌”警告。两度“黄牌”警告的村(居)委会按镇„2007‟14号文件处理,书记、主任自动申请辞职。
二O一0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
3、负责本村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违法生育及处理、符合政策生育审批情况的全面公开。
4、指导乙方选择落实有效的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以及随访服务。
5、督促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三同服务。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不得违法怀孕、生育。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一孩三个月内主动、及时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曾强自我保护能力。
5、自觉接受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6、意外怀孕后应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乙方给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乙方应督促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村委会进行验证。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乙方有权向甲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2、乙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义务,自愿接受《村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的处理,并且不能享受应有的奖励。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签)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推荐]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甲方:乡(镇)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男:住址:村组
女:住址:村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实现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村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经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免费发放宣传品。
2、依法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按省规定的标准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的基本费用(剖腹产加结扎报销结扎的基本费用),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
4、定期为乙方提供环(孕)情监测服务,妥善保存乙-1-
方提供的规范的环(孕)情检查报告单及计划生育证明。
5、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6、在接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方发生在本地的流产、死产、死婴情况进行鉴定。
7、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8、乙方在外地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
9、乙方流出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返乡接受孕(环)情检查:①连续二个季度未寄回有效孕(环)情报告单的;②寄回的孕环情报告单为无效证明的(报告单无结果、无压印照片、非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照片或证件与实际不符的);③乙方不能说明报告单来源或出具单位否认的;④近二年出具过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
10、乙方流出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乡配合计划生育工作。①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②在孕人员未建《孕产妇保健卡》的;③在孕人员未申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④生后未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⑤自报流产、死产、死婴未经鉴定的;
⑥二孩待孕需要开展孕前生殖保健服务的;⑦申报计划生育证件自报材件证件不全的。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习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有权听取本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通报,并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行为,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和自治领导组织报告。
3、有权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依法获取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4、政策内怀孕一孩后人口计生部门未及时检出的应在孕后16周内向甲方报告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分娩后及时落实上环措施;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二孩的应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怀孕,怀孕后人口计生部门未及时检出的应在孕后12周内向甲方报告,分娩后及时落实女扎手术,女方不适宜结扎的,可施行男性绝育手术,不能上环、结扎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5、怀孕后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
内向甲方报告,负责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6、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已满间隔期后,可自由选择怀孕、生育时段,间隔期满后选择生育的,须在孕前申请办理《生育证》。
7、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环(孕)情检查,主动接受甲方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优生指导、孕期保健服务。
8、自觉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积极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争当“好媳妇”、“好婆婆”、“好公民”,争做“双文明户”。
9、流出已婚育龄人员须按季度寄回有效环(孕)情检查报告单。
10、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
三、奖励
1、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二孩且持证生育的二女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甲方为其申请《安徽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时申请县人民政府二女户结扎每年奖励600元,直至与国家奖扶接轨。
2、因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的,手术费用由村委会承担。
3、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且每年能够参加二次环检或寄回有效环情报告单的,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20-24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为止。
4、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其子女考取重点院校的奖励2000元,考取一般本科的奖励1000元,考取研究生的奖励3000元。
5、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优先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及“双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等。
6、乡(镇)、村每年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二次环检、4次孕检服务,对于每次积极参加环孕检的,乡、村给10—20元奖励。
四、违约责任
1、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征收社会扶养费。
2、煽动村民围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已婚育龄妇女连续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孕环检的,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在本村范围内村民享受的福利待遇。
五、附则
1、本合同签定后如遇法律、法规和有关重大政策调整,依照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调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乡)镇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组居民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免费婚检、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2、协助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3、及时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发放和“三查”等服务。
4、协助落实乙方办理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吻合手术等手续。
5、协助落实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参加一年一次生殖健康普查,若外出务工经商,须在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参加两次孕情、环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生育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材料。经批准后,在怀孕16周以内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优生检测,领办《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生育或收养当月告知甲方。
4、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生育女孩的除外),在两个月以后(剖腹产6个月以后)应该上环;生育两个及以上的育龄夫妻应该采取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
5、政策外怀孕或孕期因患病或其它因素严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需流、引产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妊娠,报请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后,凭证明做引、流产手术,不得违法生育。
6、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将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如违法生育,按规定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奖励
1、当年或上年政策内生育二孩的二女户,主动结扎的给予1000元的营养补助金;
2、外出重点育龄妇女在流入地乡镇及以上计生服务站一年参加两次有效的孕情、环
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奖励10元;
3、农村独女户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100元;
4、农村独女户(育龄妇女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双女户(育龄夫妇应采取绝育手术)家庭,中考分别加10分、5分;农村独生女考生,在报考省属高校时,按有关政策可在其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农村独生女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独生女本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计生协报销;
6、凡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生育的在卫生医疗机构分娩女婴的,由就医单位减免医疗服务费10%;
7、年终“五好”生育文明示范户由村计生协分别给予200元奖励。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通知三查、提供办证、节育相关服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认真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视情况向乙方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申请生育一孩或申请生育二孩的对象,必须在12周以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上报孕情,在生育当月上报出生。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上报孕情、出生,不得享受第6、7款奖励;
2、重点育龄妇女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普查。不参加生殖健康普查的,不得享受第2、7款奖励;
3外出务工经商的重点育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或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4、生育一孩(生育女孩的除外)和生育二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5、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未申报审批已怀孕的,在办理《生育证》时,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6、违法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遗弃、溺死女婴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除乙方人户迁出和退出育龄期外,合同长期有效。本合同签订对象:重点育龄妇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