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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全文5篇)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22-11782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17 20:39: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

单位:万元

┌────┬─────┬────────────────────┐

│业务收入│赔偿限额 │费率(%)│

│├──┬──┼──┬──┬──┬──┬──┬──┬──┤

││每次│累计│ a │ b │ c │ d │ e │ f │ g │

├────┼──┼──┼──┼──┼──┼──┼──┼──┼──┤

││150 │3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100--500│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250 │5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200 │4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500--├──┼──┼──┼──┼──┼──┼──┼──┼──┤

│1000│300 │6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400 │800 │0.9 │ 1 │1.1 │1.2 │1.4 │1.5 │1.2 │

│├──┼──┼──┼──┼──┼──┼──┼──┼──┤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

├────┼──┼──┼──┼──┼──┼──┼──┼──┼──┤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1000--├──┼──┼──┼──┼──┼──┼──┼──┼──┤

│1500│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400 │8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500 │1000│0.9 │ 1 │1.1 │1.4 │1.4 │1.5 │1.3 │

├────┼──┼──┼──┼──┼──┼──┼──┼──┼──┤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1500--│300 │6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XX├──┼──┼──┼──┼──┼──┼──┼──┼──┤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500 │1000│0.8 │0.9 │ 1 │1.2 │1.3 │1.4 │1.1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XX万元│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以上├──┼──┼──┼──┼──┼──┼──┼──┼──┤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

│├──┼──┼──┼──┼──┼──┼──┼──┼──┤

││500 │1000│0.9 │ 1 │1.1 │1.2 │1.4 │1.5 │1.3 │

└────┴──┴──┴──┴──┴──┴──┴──┴──┴──┘

附件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

┌────────┬───┬─────────┬───┬────────┐

│投保人│名 称││电 话││

│├───┼─────────┴───┴────────┤

││地 址││

├────────┼───┼─────────┬───┬────────┤

│被保险人│名 称││电 话││

│├───┼─────────┴───┴────────┤

││地 址││

├────────┼───┴─────────┬───┬────────┤

│营业区域││邮 编││

├────────┼─────────────┴───┴────────┤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追溯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其 中:│

││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预计营业额││

├────────┼────┬─────┬───────────────┤

│保险费率││主险保费 ││

││├─────┼───────────────┤

│││附加险保费││

├────────┼────┴─────┴───────────────┤

│特别条款││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

│付费日期││

├────────┼──────────────────────────┤

│司法管辖││

├────────┼──────────────────────────┤

│备注││

├────────┴──────────────────────────┤

│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

├───────────────────────────────────┤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

┌───────────────────────────────────┐

一、概况│

├───────────────────────────────────┤

1、是否有分部?□是 □否│

││

│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____│

││

2、事务所创立时间:_年_月_日│

││

3、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是 □否│

││

│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

││

│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 ____│

││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

├───┬──────┬────────┬────┬──────────┤

│姓 名│资格证书种类│取得专业资格日期│从业年数│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

├───┼──────┼────────┼────┼──────────┤

││││││

├───┼──────┼────────┼────┼──────────┤

││││││

├───┼──────┼────────┼────┼──────────┤

││││││

├───┴──────┴────────┴────┴──────────┤

5、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人数│

││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____│

││

│(1)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____│

││

│其他专业人员____│

││

│(2)非专业 / 行政人员总数____│

├───────────────────────────────────┤

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

├───────────────────────────────────┤

1、一个会计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

││

│(1)上市公司业务小计 _%│

││

│审计业务_%│

││

│其他业务_%│

││

│(2)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小计 _%│

││

│审计业务_%│

││

│资产评估业务_%│

││

│会计服务或咨询_%│

││

│(3)其他(请具体说明)_%│

││

│总 计_%│

││

2、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是□否│

││

│如是,请说明:│

││

│(1)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_%│

││

│(2)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

││

│□代理□直接经办□ 其他:____│

││

3、审计业务收入│

││

│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

│(1)上一个会计│

││

│(2)当前的会计(估计)│

││

│(3)本保险(估计)│

││

4、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

││

│(1)企业类型:│

││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金融企业□政府机关│

││

│□事业单位□服务业□其他:____│

││

│(2)企业体制:│

││

│□国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

││

│□私有企业□其他:____│

├───────────────────────────────────┤

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

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是□否│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机构名称:____│

││

│复核人员人数:____│

││

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是□否│

││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

├───────────────────────────────────┤

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

├───────────────────────────────────┤

1、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是□否│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2、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是□否│

││

│(1)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是□否│

││

│(2)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是□否│

││

│(3)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是□否│

││

3、过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是□否│

││

│索赔原因:____│

││

│索赔金额:____│

││

│实际赔偿金额:____│

││

4、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是□否│

│的情况或事件?│

├───────────────────────────────────┤

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

├───────────────────────────────────┤

││

││

││

││

││

├───────────────────────────────────┤

│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

│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

│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

││

││

││

││

│投保人(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

│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

│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

│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

│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

│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

│ 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

│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签发日期:_年_月_日│

│签发地点:│

│地址:│

│电话:│

│传真:│

└───────────────────────────────────┘

┌───────────────────────────────────┐

一、被保险人名称:│

││

│地 址:│

├───────────────────────────────────┤

二、营业区域:│

├───────────────────────────────────┤

三、赔偿限额:│

││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二)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

五、保险期限:共 个月,│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六、追溯期:共 个月,│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七、营业额:│

├───────────────────────────────────┤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

│保险费率:│

││

│主险保费:│

││

│附加险保费:│

││

│总保险费:│

├───────────────────────────────────┤

九、付费日期:│

├───────────────────────────────────┤

十、司法管辖:│

├───────────────────────────────────┤

十一、特别约定、备注:│

├───────────────────────────────────┤

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

附件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

││

│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

│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

↓↓

┌──────────┐ ┌───────────┐

│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

│200万元的索赔案,保 │ │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 │

│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 │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 ││

│告进行鉴定。│ ││

││ ││

└──────────┘ └───────────┘

↓↓

┌────────────────────────┐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

↓↓

┌──────────┐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

│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 │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

│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 │,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商解决的办法│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

││ │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

└──────────┘ └───────────┘

↓↓

┌──────────┐ ┌───────────┐

│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利害关系人坚持提起诉│ │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

│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 │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

│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

│应诉。│ │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 │

││ │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进行 │

││ │赔付。│

││ ││

└──────────┘ └───────────┘

第三篇: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协商,双方就甲方承修的“________________”轮在修理期间的修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责任范围

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所造成的损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导致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引起的损失。

二、保险期间总赔偿限额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四、保险期限

__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如实际修理期提前或超过保险期限,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

五、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按总赔偿限额乘以规定的费率并以修理合同订明的币制计收。保险费由甲方的委修人_________

在船舶完工后收到船东汇来的修理费时,代甲方用外汇支付。

六、赔偿处理

1.甲方承修船舶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乙方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总额为限。

2.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以书面报告发生损失的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据。

3.甲方要求赔偿损失,如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到乙方,并应协助乙方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4.甲方遭受损失经乙方赔偿后的残损物件,归乙方所有或按双方议定价值折归甲方。

5.甲方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草案)

职业卫生技术合作协议书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甲:,身份证号:

乙:,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投资、服务对象客源由甲方负责。

乙方以技术人员(20人)、技术、设备使用、房屋场地使用 为合作方式。

第二条 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实验室的质量计量体系认证,费用暂定双方各负责50%。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全体合伙人。乙方参与人员以合伙企业聘用的方式聘用。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经营或销售净利润的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50%、乙方5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以项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人员技术培训、取证费用等)。经营利润分红,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可视情况决定)。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人员安排及培训资格取证,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董事长和总经理由甲方担任,乙方可选派1人(兼职)任负责技术和质量控制的副总经理。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

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

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第五篇: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包括其依法开展的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

第三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分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原则上由总所统一投保。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为本所的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为其他非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条 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为本所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情况及历史赔付记录进行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应当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

前款所称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九条 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1)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2)5000万元。

第十条 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1)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的审计业务收入;(2)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第十一条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并应当包含下列各事项:

(一)保险责任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间为1年及以上;

(三)约定合理的追溯期或报告期;

(四)会计师事务所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如实告知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赔 偿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出现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或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或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解释。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会同省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对履行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专家鉴定 意见,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或新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关证明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保险公司协助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出险和理赔等必要信息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公告,提请审计业务委托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关注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

在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优先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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