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京大学学生手册
南京大字概况
南京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金陵古都,是一所历 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 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 大学、第四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 期,于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 中,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农学、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 1888年的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校址从四 牌楼迁至鼓楼金大原址。
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与时代同呼 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 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 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南京大学又在崭新的历史机遇中 焕发出新的生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保持良好 的发展态势,各项办学指标和综合实力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1994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1999年,南京大学进人国家“98_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2006年,教育部和江苏省再次签订重点共建南京大学 的协议;2011年,教育部和江苏省签署协议继续重点共建南京大 学。
南京大学目前拥有仙林、鼓楼、浦口三个校区,有28个直属
院系,各类学生总计32999人,其中本科生13583人、硕士研究生10865人、博士研究生5335人、全日制外国留学生3216人。全校
设本科专业8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3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 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0个,博士 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3个,博士后流动 站38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13个;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8 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3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二 期项目立项学科与重点序列学科22个;有国家实验室(筹)1个,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7个,教育部重点 实验室8个,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5个,江苏省重点(工程)实 验室9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工程中心2个,环境保护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江苏省 工程中心1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学校拥 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28人,中国 工程院院士3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 4人,俄罗斯科学院院士1人,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院士1人,“千 人计划”创新人才30人、创业人才14人,“外专千人计划”人选 者2人,“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4人、百千万工程领军人 才1人、教学名师2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95 人、讲座教授25人、青年学者项目4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 者109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0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 成员19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16 人,+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36人次,“青年千人计划”人选者91人,“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8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238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2人。
春风化雨、桃李芬芳。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南京大学始 终坚持育人为本,在各个历史阶段培养和造就了众多中华英才,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建功立业、成就卓著。改革开放以来,南京大 学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形成了许多重要的教 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在国内外高等教育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 前,南京大学提出了“办中国最好的本科教育”的奋牛目标,坚 持“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通识教育与个性化培养融通,拓 宽基础与强化实践融通,学会学习与学会做人融通”的人才培养 理念,不断深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积极为社会各行各业培 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创 新人才。
南京大学的前身即“以科学名世”,格物致知、追求真理的 科学精神和传统始终贯穿于南京大学的发展史中,成为南京大学 办学最重要的特色。一代又一代的南大人孜孜求索、攀高攻坚、为国争光、为民造福,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研成果,蜚声国内 外学界。今日南京大学以“加强应用、注重基础、发展边缘、促 进联合”为方针,以“基础研究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应用研究面 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致力于解决关系国计民 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指导思想,调整科研布局、加强科 研组织,整体提高原创科研能力与水平,将南京大学建成我国重 要的科学研究中心。
自上个世纪初建校以来,南京大学就一直是开展国际交流与 合作最活跃的中国大学之一,与世界上众多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
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协作关系。其中,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南京大学一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迄今已成功举办三十
年,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实施的高等教育国际合作长期项 目,为中美文化交流事业培养了众多骨干人才,在海内外产生了 巨大的影响。目前,南大正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大力推进各种宽 领域、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当前,南京大学的办学事业已经掀开新的百年篇章。全体南 大人将始终保持奋发昂扬的精气神和朴茂平实的工作作风,深人 贯彻总书记关于“第一个南大”的指示精神,着力内涵发 展,彰显南大特色,为把南京大学早日建成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 奋斗,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目 录
一、教学与学籍管理
1.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1>
2.南京大学专业准人实施管理办法·..........................(21)
3.南京大学专业准出实施管理办法·..........................(2})
4.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30)
5.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34)
附1:南京大学本科教学重修管理规定·....................(41)
附2: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44)
6.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4})
7.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55)
附3: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更正管理规定·..............(61)
8.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64)
附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71)
9.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
·······························································……(74)
10.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
法·························································……(79)
11.南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82)
12.南京大学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89)
13.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细则·...........(g4)
14.南京大学外国来华留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99)
15.南京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lOg)
二、奖励与处分
1.南京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2.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110)(114)3.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17)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日常行为考评办法·...........(125)5.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31)6.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135)7.南京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137)一
三、助学与学费减免
1.南京大学助学金评选条例
2.南京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3.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142)144)一
4.南京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5.南京大学“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一
6.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其它
1.南京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2.南京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3.南京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办理出国成绩、学历学位(159)(161)证明的规定
(16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16年8月修仃)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趋 势,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 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 人才,根据教育部Zoos年颁发的借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卿,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人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与学分,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 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习及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人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 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 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
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
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经本 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 准,可保留人学资格一年。保留人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 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 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 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人学 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到我校学生工作处(本科 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 办理报到人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 人学资格。
新生应征人伍者,可申请保留人学资格至退役时,在退役当 年或第二年新生人学期间,持保留人学资格的决定和录取通知 书,到校办理报到人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人学手续者取消其人学 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人学后,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 管理系统补充、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注册,学校在自报到之 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人学资格全面复 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 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人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询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人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新生人学资格复查期间,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 号)等信息与录取信息不一致者,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者取消其人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
年第一学期交齐本学年应交学杂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 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 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 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学 籍信息。未经学校学籍部门批准的信息变更,不予认可。对擅自 变更学籍信息,有弄虚作假嫌疑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三、学制
第+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标准 学制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 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学 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人学生修业年限。
在校学生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或停学创业,可申请在标准学制期内保留学籍,其保留学 籍时间不计人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制期内,如符合本管理细则第七十 九条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 学费。
第+二条延长学年者,应在延长学习的第一学期第一周按 当年新生人学交费标准交纳学费,欠缴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四、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五年制的总 学分为170),特殊专业除外,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 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其中通识通修 课程学分为48-63;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49-59(含毕业论文/毕 业设计学分);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31-52。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 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含通识教育课程、新生研讨课程等)和通修 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 修课程等);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科或 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开放选修课程模 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含高年级研讨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创业就业类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各专业学生实际应学习的课程、学分按专业指导 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 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 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学科平台和专业核心课 程。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其中必须包含 2个悦读通识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 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含高年级研讨课程)、跨专业
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创业就业类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学生应按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 的要求进行选修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开学两周内 在教务系统选课,学生选课应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 程。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 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 不予承认。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已选修 注册课程后,开学两周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审 核同意,报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准予其不随堂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简称“免修不免考”)。思政 军事类课程、体育课程、实践实验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不免 考”。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不免考”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九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 从事。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 当,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退选。暑期课程无补退选。
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并取得学分,重复选修课程一 律以最后一次修得学分计人总学分。
第二十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 情况,申请免修已经选课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学生经过自 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专业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 出免修申请,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后 三天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
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思政军事类课程、体育课程、实践实验类课程、通识类课 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 学生,应向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 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免修课程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 考试要求相同。
第二+二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者,方可同意其免修;8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学生课程免修申 请、免修考试试卷及成绩单应在免修考试结束一周内报学生所在 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取得免修资格者,其免修课 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记人学籍档案。若要 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规定办理补选课 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所属院系报 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免考。教务处对学生的学位英 语考试免考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者,必须参加学位英语考 试。
五、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均须按时上课(包括实验、实践、实习)、提交作业、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载人
成绩登记表,并归人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五条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开卷(半开
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 试、口笔试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 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六条所有课程成绩记载均采用百分制。如按五级分 制评定成绩,须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进行记载。五级评分制记分转 换为百分制的标准:优为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 格为69-60;不及格为60以下。
凡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为了体现学生的学业水平,将分别对学生取得的所有课程和 学位课程(通修、学科平台、专业核心)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记人学籍档案。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艺(课程考分*20 x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
艺课程学分数
第二+七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论 文(设计)。具体要求参照(Cry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若干规澎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申请一 次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分记人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者不得申请补考。重修 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人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 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申请该课程重修。重修申请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批准后学生缴纳学分学费,该课程原成绩注销。课
程成绩一经注销,不得恢复。学生每学期申请及格重修课程不得 超过两门。
第三十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 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 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 脚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人本人伏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登记-};,在学生毕业时放人学生档案。
第三+一条学生每学年应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以下情形 之一作退学处理:
1.完成总学分数第一学年蕊26,第二学年累计,s2,第三学 年累计,}8,第四学年累计毛104,第五学年累计蕊1300
2.完成必修课程(通修、平台、核心)学分数第一学年蕊 20,第二学年累计蕊40,第三学年累计蕊60,第四学年累计蕊 80,第五学年累计蕊100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人累计学年(复学当年除外)。
第三+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定,按时完 成答卷(提交课程论文)。凡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卷、不按时提交课程论文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必 须重修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楠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 办法》执行。
六、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
第三+三条南京大学本科生培养分为大类培养、专业培养 和多元培养三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学生选择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至第四学期 末,具体办法、时间参照簇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 教学计戈J)>及喃京大学专业准人实施管理办澎。
第三+五条凡对某专业有较浓的兴趣或志向,志愿选择该 专业的学生,应认真阅读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 划,了解该专业的“专业准人准出标准”。学生在满足所选专业 的“专业准人标准”前提下,可根据各院系制定的专业准人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专业提交专业准人申请。
第三+六条学校在多元培养阶段为学生提供专业学术类发 展、交叉复合类发展和就业创业类发展三条主要发展路径。
第三+七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 求,在完成“专业准出标准”的同时,根据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并 参考院系提供的课程模块建议方案,自主选择发展路径。
七、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
第三+八条办理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手续,均须在学 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三+九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 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因其它原因须停课一学期或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 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 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 两学年。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请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一条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户籍在学校者,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 学生卫生医疗规贝必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 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生体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稼南京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条娜处理;
5.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 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 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主管 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三条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人伍,停学创 业、参军人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创业方案须经学校组织认定通过)或部队人伍通知书,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同
意,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学校批准后,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人伍
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四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由学 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 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四+五条保留学籍学生须在保留学籍期满后即刻到校办 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 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 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国法、校纪或以停学创业、参军 人伍为由实施其它活动的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 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按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 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矢的执行。
第四+八条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 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人我校学习。
八、退学、试读
第四+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麻风病或其它严 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完成总学分第一学年蕊26,第二学年累计}52,第三学年累计}78,第四学年累计蕊104,第五学年累计蕊130者;
5.完成必修课程(通修、平台、核心)学分数第一学年蕊 20,第二学年累计蕊40,第三学年累计蕊60,第四学年累计毛 80,第五学年累计蕊100者;
6.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 者;
7.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8.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复查不合格者;
9.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
10.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五年制学生在校 学习时间超过七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1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2.在校期间(含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13.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条符合第四十九条第4, 5项应予退学者,可申请在 校试读一年。试读申请必须由学生自愿提出并经家长同意,报院 系、学校批准。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学分数累计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 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习年限 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二条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在三个工作 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 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
九、纪律与考勤
第五+五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 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五+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 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 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 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一周以 上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通过学校OA系统报送教 务处主管处长备案批准。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需出示具有上述审 批手续的请假单。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申请缓考的,按 楠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办理。课程缓考成绩以卷 面考试成绩的90%折算得分记人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如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 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课。
第五十八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 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 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1-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 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九条学生需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 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 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且必须重修。+、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 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相 应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 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 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六+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 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s.票J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通过网络手段恶意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如选课、成绩管 理)者;
7.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 后果者;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 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 究决定。
第六+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第六+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 限。
第六+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 消人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
第七+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 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将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 提出的申诉。
第七+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 地归人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六条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喃京大 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澎执行。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 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八条按照<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 学计划》要求,学生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考评等级,准予毕业。
第七十九条学生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簇南京大学本 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戈必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 的学分,且成绩优良,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 修读计划,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 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 实践活动。
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申请被批准进人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如毕业时仍不符合毕 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八+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 业课程模块(含毕业论文/设计)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12 个者;已完成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尚缺 选修课程学分者,予以结业。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一次延长学习,延长学习年限仅 为一年,但须在开学初办理手续。延长学习结束后仍达不到毕业 条件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一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 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重修所缺课程,合格 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二条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八+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 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最长修业 年限内,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终止察看者,可换发毕业 证书。
第八+四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修满26学分,因某种原因 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 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八+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 学历证明。
十二、学士学位
第八+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凡达 到以下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均可向学校申请 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达到“专业准出标准”,经审核满足毕业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
第八+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
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查实有票」窃造假行为者;
3.退学试读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第八+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 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 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 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 位证书。
第八+九条标准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结业者,允 许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缴费重修完成所缺课程,其成绩合 格并达到第八十六条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标准学制内,没有达到第八十六条第4项规定者,允许在毕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 格可补授学士学位,补授时间在每年三月、九月。
第九+一条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或毕业后回校参加相关学
位考试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二!+!团r借l堂夕.-、.曰闷卜舀石.、-.,J,J rJ
第九+二条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可以到教务处办理中外 文成绩单等审核手续。
第九+三条凡经学校组织选拔的赴境外(含国外和港澳 台)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C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境外高 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四条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学习,在交流学校所取 得的学分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在交流学校所选修课程内容与我校 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可认定相关课程学 分。院系组织的赴境外交流学习,认定成绩时须提供院系选拔通 知。个人联系的境内外他校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九十五条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返校,凡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作退学处理。
十四、附则
第九+六条本细则适用于Zois级及以后人学的所有在籍全 日制本科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 为准。
第九+七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大学新一轮教学改革的要求,推广“拓 宽口径、鼓励交叉、多次选择、逐步到位”的人才培养思路,实 现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确保学生从大类培 养到专业培养的顺利过渡。结合南京大学“三三制”人才培养方 案,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准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适应社会需求,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 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符合“南京大学专业准人标准”,按“南京大学 ‘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第四条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审核和考核的原 则。各院系应公开专业准人标准、计划,成立专业准人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专业准人审核、考核、录取工作。
第五条遵循志愿优先、择优准人,兼顾学科专业发展的原 则。各院系应结合学生的兴趣和志向,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 和专业引导,避免学生专业选择的盲目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 志愿。
三、准入专业和准入对象
第六条南京大学所有按学院或学科类别招生的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经过大类培养阶段后,都应申请相关专业(必须是我校 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专业)准人,进人专业培养阶段。学生可在 当年被招生录取的院系内或学科类内申请相关专业准人,也可申 请跨院系或学科类专业准人,但需先行选修跨院系或学科类专业 准人课程,达到跨院系或学科类专业准人课程学分要求。申请准 人人数少于5人的专业,原则上当年须停招。
第七条各院系接收跨院系专业准人的人数不得低于本院系 人数的巧%。学生申请跨院系专业准人,需先经原招生录取的院 系批准,学生原招生录取的院系原则上不得限制学生申请跨院系 专业准人。
第八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跨院系 专业准人: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外语类保送生、运动员班、艺术类专业学生。其他招生 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本科学生;
2.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的(如:非医学转医学,或本 科转本硕、本博连读);
3.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4.休学期间的学生。
四、专业准入的组织
第九条制定专业准人计划。各院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 求、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专业准入计 划(包括准人专业、准人人数),于专业准人工作开始前八周报 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专业准人计划在专业准人实施过程 中,可根据实际申请专业准人学生人数进行微调。
第+条确定专业准人时间。各院系根据实际专业培养需 求,确定专业准人时间,原则上专业准人时间可安排在第二、三、四学期结束时。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一条成立专业准人工作小组。各院系应成立由分管教 学的副院长(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专业教学负责 人、教务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准人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制定院系 各专业准人办法,审核申请准人者的资格和条件,组织专业准入 考核、录取等工作。
五、专业准入的流程
第+二条公布专业准人方案。各院系根据专业准人原则和 专业准人计划,制定具体的专业准人方案,包括准人专业、准人 课程学分要求、准入人数、审核、考核方式、时间安排、领导小 组组成、咨询电话等,于专业准人工作开始前六周报教务处备 案,并通过网络平台(院系主页、教务处主页)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填报专业志愿。学生应根据相关专业介绍、专业准入课程要求和自身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等慎重填报专业准人
志愿。院系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具体的专业准人方案设计专业 准人志愿表,并通过院系主页提供给学生下载。申请跨院系专业 准人的学生,申请跨院系专业准人时间如与所在院系专业准人时 间冲突,除填报檐院系专业准人申请褂(教务处主页下载)外,应同时填报所在院系专业准人志愿表,以确保顺利进人专业 培养阶段。
第+四条审核及考核。院系应做好专业准人申请人的专业 准人课程的审核,确保所有申请人都符合相关专业准人标准。未 达到相关专业准入标准的学生,原则上应待其符合相关专业准人 标准时,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准人。对跨院系申请专业准人的学 生,原则上院系应参照院系内学生的专业准人办法进行专业准 人,不另安排附加考核。
某些专业因对申请准入的学生有基本技能或专长要求,可组 织相关知识与技能考核;部分专业,因专业特殊性,可适当降低 专业准人课程学分要求,而通过组织相关综合知识考核进行准人 资格选拔。
第+五条专业准人录取。各院系应根据制定的专业准人方 案和专业准人细则,最终确定专业准人录取名单。如符合条件的 专业准人申请人数超过计划专业人数,院系可依据专业准人细则 进行排序、选拔。
第+六条同时填报跨院系专业准人和院系内专业准人的学 生,应根据相关院系专业录取或准人情况,决定最终准人专业,不可同时准人两个专业。
第+七条公示专业准人结果。在专业准人工作完成后,院
系应及时将各专业准人名单通过网络平台向全校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专业准人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六、专业准入后的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教务处对院系上报的专业准人学生名单进行复 审,审核通过后,通知院系对院系内专业准人学生在教务管理系 统内进行专业信息维护。
第十九条对跨院系专业准人学生,教务处负责拟发正式录 取文件,报送学校各有关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教务管理系 统内对跨院系专业准入学生进行院系、专业信息维护。
第二+条所有学生专业准人后,即进人专业培养阶段。
第二十一条专业准人后,专业学费按照准人专业学费标准 交纳。
七、附则
第二+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人学的所有普通全 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南京大学专业准出实施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仃)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大学“三三制”教学改革的需要,贯彻 “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通识教育与个性化培养融通,拓宽 基础与强化实践融通,学会学习与学会做人融通”的人才培养思 路,保障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的顺利实施,根据南京大学“三三 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准出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加大学生自主学习的空 间,加强对学生学业规划的引导,避免学生学习的盲目性,保障 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培养阶段和多元培养阶段的学习。
第三条符合“南京大学专业准出标准”,按“南京大学 ‘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第四条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教育,注重 学科交叉培养,推进专业开放、课程开放,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 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 人才。
三、专业准出的申请时间和要求
第五条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都应申请一个专业作为主 修专业(第一专业)准出,准出专业必须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的 本科专业。
第六条学生须完成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 划》中规定的相关专业全部学科专业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的学 分数,方可从相关专业准出。
第七条专业准出申请时间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
第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将已准人的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申请 专业准出。学生如通过跨专业选修,完成某个未准人专业的全部 学科专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也可将该专业作为自己的主 修专业,申请准出,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及申请准出专业所属院 系的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
四、专业准出的组织和实施流程
第九条成立专业准出工作小组。各院系应成立由分管教学 的副院长(主任)、各专业教学负责人、教务管理人员组成的专 业准出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进行专业准出资格审核、组织安排申 请专业准出者(包括其它院系的申请者)的专业实习、实践和毕 业论文等工作。
第+条严格按照专业准出标准执行。院系应以各专业执行 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作为专业准出审核标准,专业准出审核标准应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院系组织专业准出资格初审。各院系、专业应严 格按照《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审核 申请专业准出学生(包括其他院系的申请者)的课程修读情况,确保申请学生在完全满足专业准出标准后,方能予以专业准出。
第+二条教务处对专业准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将复 核通过名单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第+三条学生满足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及授予学士 学位条件后,学校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监制的相关准出专业毕业 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下笛一夸vll}堂习
一、训产I口-,、.‘‘.J声
第+四条学生在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指导性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同时,通过跨院系选修的方式,修读另 一专业的全部准人准出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可申请第二专业 准出;如未达到第二专业准出标准,但获得该专业的准人准出课 程30个学分以上(含30),可申请副修证书;跨学科修得第二专 业的准人、准出课程40个学分以上(含40)可申请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准出申请时间同主修专业(第一专业)准出申请时间。
第+五条教务处将按照楠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 理细则》和楠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对 第二专业准出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可获 得由南京大学印制和颁发的第二专业证书。
未获得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毕业证书者,不能获得第二专 业证书、副修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人学的所有普通全日 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以{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细则》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 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本科生 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
(tom年8月修订)
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交叉学习,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形成个性化、多元化的人 才培养体系,根据楠京大学专业准出实施管理办斟和楠京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斟,我校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组织实施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并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第二专业学习的基本定义
第一条第二专业学习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确保修读完成主 修专业(第一专业)之外,按照另一专业(第二专业)的培养方 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以选修 的形式修读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的全部学科平台、专业核心 课程,即专业准人准出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南京大学第二专业 证书。
第三条第二专业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收费标准按学校学 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二专业学习属于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规定范畴
内的学习方式,学生在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等事项按照(r(}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有关 条款执行。
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和组织
第五条第二专业培养要求与主修专业(第一专业)培养要 求相同,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 数等应与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等基本保持一致。
第六条院系应将所有学科专业课程开放,提供给其他院 系、专业学生进行选修,保障学生进行第二专业的相关课程学习。各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额度不得低于主修该课程人数的30% o
第七条某些热门学科专业课程的报名人数过多,超过院系 课程开放的承受能力,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单独组班进行 教学。单独组班的第二专业课程的报名、缴费、课程开设及授课 教师评聘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学生选择的第二专业,其课程设置与主修专业的课 程设置差异应达50%以上。学生同时修读多个第二专业,各第二 专业之间的课程设置差异也应达50%以上。
三、学籍管理
第九条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其主 修专业(第一专业)所在院系管理。学生要以确保自己主修专业
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从自己实际需要出发,在充分了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要求的基础上,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第+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标准学制内修完第二专业课程并取 得相应学分。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第二专业课程,但已获得 副修结业证书者,可以在毕业后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 续修读所缺课程,选修、缴费方式同结业后重修。合格者可换发 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证书。
第+一条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补考、重修等管理办法与 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相同,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与学分记载
第+二条学生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开 课院系教务员在教务系统录人。
第十三条学生主修专业(第一专业)课程与第二专业课程 相同(同课程名、同学分、同内容),经相关院系、部门审定同 意后,可将该课程成绩及学分记载人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单,该课 程学分学费只计一次,不重复收取。
第+四条学生通过开放选修获得的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及学 分,可作为开放选修课程学分记载人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成绩 单,不计入学分绩,且课程学分学费只计一次,不重复收取。
第+五条学生通过单独组班学习获得的第二专业课程成绩 及学分,只可记载人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单。
五、证书申请与资格审核
第+六条学生修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 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未能修完全部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但修 完该专业平台核心课程30个学分以上(含30),并且与主修专业(含多个第二专业中的其它专业)课程差异达50%,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南京大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跨学科修完某专业平台核心 课程40个学分以上(含40),并且与主修专业(含多个第二专业 中的其它专业)课程差异达50%,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南京大学 双学位证书。
第+七条第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申请时间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开学后两周。
第+八条教务处按照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和《南京大学全日 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第二专业、双学位、副修专业准出申请进行资格审定。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审定的学生,根据修得的第二专业规定 课程的学分情况,可分别获得南京大学印制和颁发的第二专业证 书、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未获得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获得第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或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六、附则
第二+一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普 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二条本管理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 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2016年8月修仃)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是指依据本科教学计划所进行的 本科课程的开课、排课、教学班级、选课、期中检查、考试、成 绩和试卷归档等管理工作,为了配套实施“三三制”教学改革方 案和学分制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提高课程管理规范,实现目标管 理,加强过程监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课程的开课管理
1.各院系必须严格依据经过审定的执行性教学计划进行开 课,不得随意停开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也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随 意开设课程,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性质、学分、学时、考核方式 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2.如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需请其他院系(教学单位)开设,培 养单位需向开课单位递送开课委托书,开课单位需及时答复申请 院系的开课委托书。
3.开课单位应根据下一学期的开课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开课 单位确定课程开课后,由开课单位从课程库中选取相应课程,并 需将课程编号返还给各培养单位。开课单位必须保证课程编号统 一,不能随意变更课程编号。新开课程需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报 教务处备案。
4.任课老师需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提供教学大纲、讲义(教案)及教材或相关参考资料,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5.下一学期所开课程确定后,由学生培养单位上报课程计划 信息。课程计划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选 修类型,课程属性,开课院系,排课类型,总学分,周学时,讲 课学时、实验学时、习题学时、专业上课人数、课程开放人数和 备注。
二、课程的排课管理
1.培养单位应和开课单位一起商定课程的上课时间及分班、合班事宜。上课专业和时间确定后,学生培养单位需向开课单位 递送最终的开课委托书。开课单位依据开课委托书录人课程的上 课专业和上课时间。
2.课程的教学周数一般依据校历安排,非全程学期安排的课 程需保证排课总学时数不低于课程所要求的总学时数。
3.排课结束后,开课单位如需停开课程或调整上课时间,需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课程的教学班级管理
1.开课单位待开课计划确定后,需上报教学班级信息。教学 班级信息是编制课表、安排教室、学生选课、教学检查和记录教 师本科教学任务的唯一依据。
2.教学班级信息包括班级详细信息、上课专业信息、授课时 段信息和任课教师信息。
3.班级详细信息包括班级名称、授课学期、上课校区、班级 人数、开放人数、授课方式、学分、学时和备注。授课方式目前 有面授、实验、实践、网络、新生研讨及面授+实验等方式,教 务处将依据授课方式进行分类统计、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班级 人数为该教学班级所能接纳的总人数,包括专业上课人数和对外 开放人数,各教学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设置开放人数,供全校 学生跨专业选修。
4.上课专业信息是指该课程所面向的年级、专业(可有多 个),凡属于指定年级专业的学生可以直接进行专业选课,其它 年级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参与学习。
5.授课时段信息包括教学方式、上课星期(周几)、起始节 次、授课节数、上课周次和上课地点。使用公共教室的课程上课 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各院系专用教室的课程上课地点由 开课单位落实、录人。
6.授课教师信息包括教师工资号和教师姓名、一个教学时段 最少有一名任课教师。排名第一的教师是教学班级的负责人,负 责成绩的登录和归档工作。开课单位在排课前还需及时更新任课 教师基本信息。
7.如开学后任课教师变更,开课院系需及时维护更改,如期 中考试后变更教师,需报教务处备案后更改。
四、课程的选课管理
1.选课管理原则上由学生依据培养计划申请并注册课程,选 课的类别分为专业选课、跨专业选课、公共选课、补退选和重修
申请。经过以上选课类别注册的学生方具有上课资格,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旷考)处理。学生应遵守该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经考核合格者,可获 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选课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专业培养计划,按照教学 计划规定的选课范围、要求选课。原则上不应选修与本专业培养 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冲突的课程和已选学过的内容相同的课程;学 生需在明确自己选修的课程目标后再进行选课操作,所选课程一 旦确定一般不再调换。
3.专业选课用于学生选择所在专业的课程。培养单位的教务 员负责指导和维护学生专业选课。专业必修或专业方向指定选修 课程可以由教务员统一设置。
4.跨专业选课用于学生选择其他专业年级的课程,学生申请 课程后由教务处依据专业选课的处理原则进行抽签分配。跨院系 选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门。
5公共选课用于学生选择新生研讨课、通识类课程、高年级 研讨课、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及创业就业类课程。学 生申请课程后由教务处依据各类课程的选课原则进行抽签分配。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6.课程补退选用于学生依据开课两周的试听情况和个人修课 计划调整情况,补选和退选课程。
7.重修申请用于学生申请已修课程的重修,学生在网上申请 重修后,由培养单位进行审批并安排学生进入指定的班级学习。重修缴费完成后,原成绩注销,且不得恢复。
8.选课工作应在开课第三周前结束,选课工作结束后,开课 单位需打印正式的学生点名册送至任课教师处。
9.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类课程的选课、补选及退选。未选或退选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考试,也不能取得该课程 的成绩。
五、课程的期中检查
1.在新学期开课后,将根据学校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统一安 排,对课程和教学班级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进行期中检查。期 中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师停(调)课,代课情况,准时上、下课情 况,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成绩变动情况,及各教学环节实际情况 与各院系上报的教学信息是否一致。
2.课程期中检查采取“各教学单位自查为主,学校抽查为 辅”的方式,全面检查教学运行状况,各院系待课程检查工作结 束后,需打印教学班级信息表,并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3期中检查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将统计教学状态数据,并提 供给各院系和教学单位查阅、复核。教学状态数据将作为年终各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课程的考试管理
1.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 试。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课程论文、读书 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网络考试等。
2.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 试,可申请缓考。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提供校医院病历及病
休证明书(其它医院证明无效)。课程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90%折算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
3.考试试卷必须有A、B卷,课程期末考试使用A卷进行,在 有补考或缓考的情况下,则需另行安排时间启用B卷统一考试。
4.缓考和补考原则上应同时进行,如没有学生补考,缓考需 在补考时段内单独组织。
5.排课时,必须设置好课程的考试基本信息,教务处根据排 课中的考试基本信息,统一安排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6.教务处将依据考试管理办法和考试安排信息对课程考试进 行审核和巡考工作。
7.开课单位需在考试开始前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注明考试 的时间地点,递送主考教师。
8.关于课程的考试方式、监考人数、考试时间安排等要求参 见Kr}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澎中的相关规定。
七、课程的成绩管理
1.原则上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教师需完成试卷的批阅和成 绩评定工作,并将学生成绩单送至本院系教务员处。
2.凡是正式注册课程并且未退选的学生,教师都必须给予成 绩评定。无故未参加学习的学生应注明旷课,无故未参加考试的 学生应注明缺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应注明缓考。
3.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学班级成绩的登录工作,也可委 托开课单位教务员录人。任课教师录人成绩后,需打印成绩单交 由开课单位处归档。
4.其他关于成绩的管理要求请详见楠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 管理规卿的有关要求。J}、课程的试卷管理
1.课程的考试试卷(包括缓考、补考试卷)应装订成册归 档。装订顺序:封面(含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授课教师、学 分、考试性质)、试卷小结(分析)、A/B卷及答案、考试试卷(按学号排序)。
2.试卷档案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九、附则
1.本办法从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1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重修管理规定(2}}1h年8月修订)
重修是指重新修读某门课程。为了保障学习计划的完成和学 生精益求精的追求,根据学分制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的申请条件
第一条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i.课程或者替代课程有开设并有足够的容量;
2.没有不适合重修的情况,例如课业压力过重等。
第二条不及格的必修课重修,如果与现有课程时间冲突,经任课老师同意、所在院系同意后,可以不参与上课,但必须参 加作业和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不及格的必修课重修,因在外交流无法上课,经任 课老师同意、所在院系同意后,可以不参与上课,但必须参加作 业和考试等考试环节。每学期不能超过两门。
第四条已结业学生不得重修与毕业要求无关的课程。
二、重修的费用
第五条重修费用即课程学分学费,为课程学分学费单价X 课程当前学分数,课程学分学费单价参照Kr}京大学本科学费标准(ao 14>)>,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为90元/学分,结业学生 为ioo元/学分。
第六条外国来华留学生首次重修免费,之后重修按照课程 学分学费单价500元/学分的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此条由海外 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三、重修的流程
第七条重修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 重修申请条件和实际情况审核,批准重修的加人对应的课程班 级,学生根据课程班级的安排参加修读。在开学第三周,学生缴 纳重修费用并确认重修。缴费完成,重修正式开始,此后不得放 弃重修、学分,不得退费。缴费结束仍未缴费,视为放弃重修,学生退出课程班级。
第八条未按照班级安排参加上课、作业、考试获得的课程 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体育课重修必须参加体育课选课,选到课才可进行 体育课重修。
四、重修的成绩
第十条重修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该成绩 通过重修获得。
第十一条重修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重修申请批准并完成缴费后,之前修读该课程获得的成绩注销,并不得恢复。
五、附则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如 有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 处负责解释。附2:
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2()14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根 据楠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贝必和教学运行的实际情 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访、竞赛、学术会 议等,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本人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需提供如下证明材 料:
i.因病住院,需附住院证明和病历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 复核;
2.其它急诊病例,需附医院急诊病历和病休证明材料,并经 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四)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 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一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 构咨询记录。
第三条其它因个人各类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 不予申请缓考。
第四条缓考申请时间和流程:
(一)学生申请缓考原则上应距离考试日期提前一周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突发事情或急性疾病申请缓考的,必须在课程考
试前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系教务员向教务处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 补力、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
(二)具体申请流程:
1.填写K}考申请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课程主讲教J} 书面同意后,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由院系主 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2.将已由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意见鱿 慑考申请刹(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由分 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教务科负责备案留存。
第五条缓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步进行。
第六条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90%折算得分后记人欺 末考试成绩;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缓考”字样。
第七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擅自不参加考 试的课程,记为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第八条缓考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 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按零分记载并按健南京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相应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开始执行,适用于我校各年级 在校本科生。本办法执行后,其它涉及缓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2016年8月修订)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 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 定与处理,坚持学校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严谨、求
第二篇:学生手册
一.填空
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习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15.违章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用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6.一学期考试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60分。
17.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确需找人,一般由值班员传呼。特殊情况下,经值班员同意并登记方可入内。
18.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19.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
20.未经批准从事维修、加工、推销等经营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未经批准组织同乡会、同学会,对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寝室床具和用品或将公物搬出学生宿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23.在校园内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24.无特殊情况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
25.故意打人或纠集他人共同打人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简答
1.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士学位。
①凡违反《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
②在校期间收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
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③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④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在5门以上者。
⑤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2.简述《邵阳学院学生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中关于给予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处分的相关规定。
①违反考试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④凡组织作弊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⑤凡顶撞、辱骂、殴打、威胁、报复监考人员等态度特别恶劣的作弊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⑥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凡违反邵阳学院学生违纪相关条例受处分者,同时还要给予下列处罚。
①取消受处分者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②取消受处分者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③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④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⑤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资格。
4.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中设立的奖项。
I.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③校内奖学金 II.其他奖励 ①三好学生 ②优秀学生干部 ③优秀毕业生 ④单项奖
5.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①每件寝室必须有寝室文明公约和轮流值日表,明确目标及责任。每个学生应搞好个人卫生,并积极搞好寝室卫生。②每件寝室的清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打扫,并按时将垃圾倒入楼道里的垃圾桶内,不准扫在走廊上。
③公共卫生和每栋楼的环境卫生由清洁工打扫,寝室卫生按“文明寝室标准”要求做好。
④公共卫生要求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垢、无垃圾、无痰迹、无死角;大小便池内外干净、无水垢、无堆积便纸、无堵塞;洗脸间无积水、无饭菜残渣等。
⑤严禁向门外、窗外等公共场所乱丢瓜果皮、纸屑和乱倒剩饭剩菜等。⑥严禁随地吐痰、擤鼻涕,严禁在楼道内和洗漱间大小便。
⑦严禁在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踏乱刻、乱张贴、乱牵挂,不得在楼内、寝室内打球。
⑧清洁工具由宿管部门统一配备,定期使用,以旧换新。
6.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的学生,除了要符合一般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①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②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第一。③考查课程成绩我为良好以上。
④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7.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决定(复印件)。申诉书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②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提出申诉的日期。
注: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院团委。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5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共有几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①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③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④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⑤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⑥名利修身,团结友爱 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⑧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9.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④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试述在校期间学生请假期限和手续。
①请假②请假③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
4-7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④请假8-14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处批准。
⑤请假14天以上者,按程序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⑥学生请假应以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12.邵阳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比办法中对寝室纪律有哪些要求?
①学校卫生、纪律检查过程中无妨碍公务行为。②寝室内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起哄等行为。③在寝室内无生火、做饭、违章用电等现象。④不准往楼下泼水、扔杂物,不准往走廊上倒水。⑤不能损坏、私占或将校内校具搬出校外。
⑥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内打牌、玩游戏,影响他人学习。⑦不可以留宿异性。
13.学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①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②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③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④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⑤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1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①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①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三条规定要求者。
②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③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县(市)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者两次获得中学校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排第一),或者省级行业组织的奖励(排第一),或者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排第一)。
④结业学生在一年内返校重修或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者。
16.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①一学期累计旷课②一学期累计旷课
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一学期累计旷课④一学期累计旷课
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一学期累计旷课
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③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④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私自外宿
2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7晚者,给予记过处分;8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18.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①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学生宿舍电脑使用管理。①电脑需合理放置,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学习时间玩电子游戏及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②电脑原则上只能用于学习和工作,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者按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③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有上述行为并造成破坏者,按国家有法律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④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和网线,乱按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者,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三.论述
1.甲学生周末带女生进入男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出门阻止,甲男生不但不听劝阻反而辱骂宿舍管理员,请问该行为要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①该生行为已违反了《邵阳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例。
②根据《邵阳学院违纪处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其辱骂宿舍管理员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篇:学生手册
银川市青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学生手册
(青马校徽)
坚持梦想
创造辉煌
欢迎同学们来到青马艺校!
从你报名入校的那一刻起,你就是青马艺校的学生了,我们在这里互相认识,在这里共同生活,在这里学习,在这里实现梦想。
在你尽快了解青马艺校,认识青马艺校之前,同学们首先要通读青马艺校《学生手册》,并以本手册作为你行为的准则、规范和指导。当然,很多方面仅靠《学生手册》是不够的,这就需要你在很多方面还要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每期开学第一节课,任课教师会引导你学习《学生手册》,并督促你遵守。
第一部分
学校简介
银川青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一所综合类艺术培训学校,本校凭借“诚信、扎实、务实、创新”的办学宗旨;独特的教育理念;系统的管理体系;雄厚的师资力量、在业内取得了优异的业绩。
青马艺校占地40余亩,建筑面积近10000平方米,已经改造、正在改造和准备改造的各种专业教学场所和配套设施可以满足1000学生的需求;青马艺校是一所环境优美,风景宜人的学校,校区绿化率高达75%,伸展空间大。
青马艺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了校务执行 委员会和教育教学督导事业部,现有全聘各专业教师27人,兼职专家级顾问5人,总后人员21人;还有各类出色、优秀的专业教师正在等待着青马艺校的召唤。
青马艺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与人文特色,特色办学、人才兴教,有你的积极参与和我们公的努力,青马艺校一定会越来越好。
本校致力于文化艺术类专业高考培训和艺考生文化课应试辅导,考试服务一体化。我们有来自中央美、中美、西美、中戏、中传、宁大、北民大、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毕业并任教多年的教师;也有来自机关、学校、企业的优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质量还是教学管理、后勤保障都是可以让你完全信赖的。
青马艺校不仅拥有一批优秀师资团队授课,还将凭借丰富的教学经验,根据学生的自身条件、集训效果、文化课成绩、报考意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为每一位学生设计一份精准的考学计划,因材施教;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每一位学员更好的把握应试技巧,更好地掌握艺术技能,锻炼良好的应试心理,帮助考生考入理想的艺术院校。
青马艺校为了更好适应艺术类高考需求,我们开设美术部、音舞部、传媒部三个专业教学本部:
美术部:具备了适合各大学美术专业需要,如美术教育类、美术学类、设计类;
音舞部:涉及音乐大类、舞蹈大类和表演、曲艺大类; 传媒部:涉及戏剧影视文学、文化事业(产业)管理、摄影摄 像、影视编导和表演、播音主持等专业。
优秀的教师团队、优越的教学环境、完整的管理体系,强大的后勤保障。
逼真的模拟演练:在考前组织所有学生模拟考试,并对模拟考试进行测评,让考生在短时间内掌握考试要点,熟知考试流程,去除考场紧张心态,轻松考出好成绩。
集训、考试一条龙服务
及时优质的咨询:本校借助于强大的信息平台及时、准确为考生提供全国各省高考政策、各大高校艺术专业院校招生信息、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备考资料。
准确的报考指导:青马艺校拥有广泛的高校合作关系,来自艺术高校的权威教师,根据各高校历年招生特点、审美倾向,结合考生资质指导学生准确定位报考院校。
详尽的面试分析:专业考试的面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生在各位考官心里的形象。如何把个人形象、气质更好地呈现给考官、打动考官,本校考虑到每一个细节,聘请了专业的面试指导老师为学员做详尽分析。
专职老师带队指导:各高校考试报名期间,我校将统一组织考生参加考试报名、安排食宿,由专职老师带队、指导、接送学生参加考试,学生安全,家长放心。
优先查询成绩——考试结束我校第一时间为考生查询成绩,第一时间告知考生考试结果。依法办学、诚实守信:
合法的办学机构、良好的办学信誉、严格的入学摸底测试、系统科学的学院派教学体系、专业的试前仿真模考、“一对一”的难点辅导、精准的艺考动态发布、全方位的后续教学服务(包括志愿填报、录取过程中高校关系协调等)。
青马艺校真正为艺考生寻找一切升学途径,解家长后顾之忧,圆考生深造之梦。
第二部分 学生手册
一、学生守则
1、遵守宪法、热爱国家、关心社会、树立远大理想。
2、刻苦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4、遵守、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校纪校规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衣装整洁、朴素、美观、大方,青马艺校不提倡奇装异服。
3、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吸毒、喝酒,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4、在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和其他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爱护学校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6、爱护学校和周边花草、树木,禁止踩踏和损毁。
7、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通过教育,屡教不改者,视其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8、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或为班级、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9、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由学校记入本人学习档案,一并呈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家长。
10、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参加大学统考、校考结束,你们的学习、集训结束。
三、道德规范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
2、刻苦学习,不畏困难,勤于思考,虚心请教,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争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活动,配合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向不良言行作斗争。
四、课堂守则
1、按时上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
2、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座,衣着整齐,不得敞胸露怀、穿超短裤、超短裙、三角背心、拖鞋。未经老师准许,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3、上课时要认真听讲,不准随便说话,不得吃东西、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需向老师询问或回答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询问。上课时间必须把手机交给老师统一管理。
4、保持教室卫生清洁,禁止乱扔纸屑、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和公共场所吸烟。
5、爱护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仪器、资料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6、每天课前课后认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用电设备。同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用品。
五、请假制度
1、全体入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学生请假必须如实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分事假、病假和便条三种形式;
2、便条一般为家长或亲朋来校探访等短时间、临时请假,结束时及时返回课堂;学生请病假、事假必须通过请假人拨通家长或家长委托人电话,由当值教师通话后方可请假,返回时必须有家长、家长委托人或就诊部门在请假条亲笔签字方可销假;
3、任何学生出校门都要经过当值教师便条允许,门卫才能放行;
4、学生被人带出校门时必须由来客当场拨通学生家长电话,说明事由,并承诺送回时间,经过当值教师或班主任确认,学生填写便条,来客签字后方可出门。
5、学生请假条必须由“学科本部”留底存档;
6、请假流程一般为:请假人向班主任或分管教师口头提出请假意向,确认必须请假时如实填写请假条,班主任或分管教师签字后报学科本部负责人签字。班主任、分管教师和学科本部有权否决或驳回不正当请假;
7、学生因为请假空下的重要课程或重要作业,由专业教师补齐。
六、卫生制度
1、全体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必须接受规定的处罚。
2、卫生管理制度按区域分为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厕所卫生等公区卫生;按功能划分为个人卫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卫生的概念还包括着装、仪表、内务、条理、秩序以及感官视觉、味觉、听觉。其余将有卫生考核标准和细则。
3、学生必须积极配合各班、各学科本部,各层级、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检查和抽查人必须详细填写检查记录,简单问题现场纠正,复杂问题专项解决。检查结果直接影响各部门各分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七、就餐制度
1、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内就餐,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前或拖后。学生超过就餐时间段,因无辜提前或拖后无饭菜或被窗口拒绝供给的,食堂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为特殊情况学生当日或当餐不能就餐的必须提前给本班生活委员填写“减餐通知单”并提前一小时报给食堂厨师长,为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的风尚,因不报或迟报影响减餐的,该生或生活委员应当各承担一半的餐费。
3、学生对食堂人员工作态度、食堂卫生、饭菜质量、饭菜品种有意见或良好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班级、学科本部或学校办公室、学校执行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调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改进、完善、提高伙食水平和服务质量。
4、学生进入食堂要排队打饭,严禁插队、代劳。
5、学生用餐应当迅速、快捷,用餐结束将餐盘、碗筷分别放入指定地点,迅速离开食堂,禁止在食堂逗留,大声喧哗。
6、食量小的同学根据自己的食量告诉窗口师傅,学校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7、禁止学生带小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入餐厅食用。
8、学生一律打卡或凭票就餐,学生应当提前十天充账或购买饭票。
9、禁止学生个人将同学、朋友、家长带到餐厅用餐,有银川市以外的家长探访需要就餐的,必须通过学校办公室发给餐票方可用餐。
八、文明礼貌
1、学生应该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师长、爱护同学。
2、学生与学校教职员工、来客在校区任何地方相遇、会和时应该相互致意、问候或礼让;礼让时应该各自轻微侧身行走右边。
3、学生进入教师、职工和学生宿舍,或办公室时必须大声“报告”、报名后默等,被同意后方可进入。
4、男女同学严禁进入对方宿舍,如有重要事情必须进入时要有陪同,并严禁闭门、锁门。
5、学校有各项完善或者正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根据考核记录进行必要的处分;对考核优异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奖励。
九、学生组织
1、学生除学校批准参加学校团委、学生会、班委会,以及校内与专业和学习有关的组织外不得加入任何邪教和其它社会成人组织。
2、学校必要时成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
3、学校要求各学科本部以下各班级必须成立班委会。学生要服从和协助自己选举的班委会。
4、班委会成员为:
班长
配合班主任负责班委会的组织、管理、调动执行或教师、班主任要求的其它工作;
生活委员
配合班长负责本班生活、劳动、卫生和值日、洗澡、餐饮统计和签单。包括宿舍和临近区域卫生及其他联络工作;
学习委员
配合班长和教师负责本班专业集训、学习、校内外教学活动的组织、教材教具现场管理和联络工作。
十、缴费制度
1、学生和学校是一种合法的有偿培训关系。学校建立和教育主管部门允许的经营范围、培训科目、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育管理、后勤服务相一致的收费项目,并按值收取合理费用。
2、学生、家长在接受本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录取考试或意向性报名、入学报名等各个环节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在报名后规定的时间内如数缴费,学校开具收费三联单作为凭证保留至学习结束。
3、有具体困难的学生和复读的学生,在学校确认无误后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作出相应的减免优惠。
4、对于学生、家长确认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清,没有缴清的,学校财务部门会向学生本人或家长发出书面通知。学生或家长收到最多第三次缴费通知后的十日内仍没有缴清的情况下,学校可能采取停课、劝退、追缴等适当的方式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一、联动制度
1、为了使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集训情况、信息沟通反馈,本校会与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家长之间建立三方联动机制,以取得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家长对本校的支持,配合本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2、学校每年对毕业生进行信息反馈,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了解情况,听取对本校的意见和要求,以便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十二、安全制度
1、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2、学校在必要时会对学生进行“三防”、逃生、急救和自救训练、演练。
3、严禁在楼道、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4、严禁攀爬学校围墙、门窗、围栏、阳台、楼顶及树木、球架。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动物及凶器进入校门。
6、照明灯、电风扇等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及时报告教师或办公室,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随意打开 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不得随意搬动消防器材。
7、严禁学生在教学场所和生活区内乱接电线、做饭、安装电器设备。
8、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窗户外部,不要勉强擦拭,以避免滑落。
9、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10、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11、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不蛮干。
12、室内禁止放置、私藏刀具刃器、玻璃。
13、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5、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单独行动。
十三、人身安全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变相体罚。严禁教职员工打骂、侮辱、伤害、攻击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 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学习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人身、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但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十四、假日活动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十五、退学制度
1、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能退学,有特殊情况的,必须要有家长、代课教师、班主任、学科本部、后勤部、财务部、办公室等一一说明情况,教务中心报校长,校长报教委会或校董会批准方退学。
2、学生退学时财务部和后勤部协同相关教学本部、校办公室做好一切财务交接手续。
3、按照守信原则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非校方原因学生提出退学、或因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劝其退学的、开出的,其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不满十五天的按十五天计算,超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属于校方原因导致学生退学的,其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离校当天(含当天)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查清原因,必须落实责任到人到部门,并计入相关教职员工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部分、嘱托与希望
本《学生手册》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由学校补偿说明,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
学生入学必须熟读手册、牢记手册、遵守手册。学生有良好建议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学校视情况采纳。
本《学生手册》由学校办公室起草,由校务执行委员会制定、解释并监督执行。
预祝同学们在青马艺校生活愉快,学习进步,成绩优异!当同学们在这里圆满完成你的学习任务,走出青马艺校,迈向你理想的大学,或奔赴你人生下一个“战场”的时候,希望你记住青马艺校这个名字!
在你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无论你平凡或者辉煌,无论你取得过令人羡慕的成就或者遭遇了短暂的失败,青马艺校以及在这里的每一个教职员工都将会永记着你们,牵挂着你们,关注着你们!
银川青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2016年6月26日
封底:内部使用,注意保存
第四篇:学生手册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概况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九江船舶工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先后隶属于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全国首批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10所学校之一。1999年学校由国防科工委划转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2003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4年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院校”,2005年学校被国务院七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学校被国防科工委遴选为全国15个重点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之一,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院校”,2010年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2010年6月,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我省唯一一所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5月,学校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2年,被教育部确为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校设有7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育部,现在全日在校生15000人,学校共有58个专业,其中5个国家示范专业,8个国防军工特有专业,7个江西省高校特色专业,8个江西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3个全国机械行业特色专业 2个全国机械行业创新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以船舶工业、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为主要特色,兼有经济、管理,等多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在服务船舶工业行业的能力上形成了明显的比较优势。
学校建有1个工业工程中心和1个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训是15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58亿元。学校是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江西省船舶工业人才培养基地、江西省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江西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个国家示范专业实训基地、三个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一个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15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五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实验基地。此外,与中国船舶两大集团公司等200余家单位合作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
学校拥有专论教师54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6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42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四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江西省高校名师等34人,生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市拔尖人才等21名,外聘兼职教师357名,初步建立了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学校荣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省级教学成果奖11项、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精品课程31门、胜奇,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多所职业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选派骨干教师100余人次赴境外学习培养,不断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助学项目,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勤工助学岗位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贷款,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当前,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扎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力争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国防军工高职教育办学典范,成为行业领先、江西领先、全国一流的国家示范型高等职业院校。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
——校训释义
校训是一校之魂,既是一种文化,又是一个标尺。作为文化,是学校面向社会的精神标志,应该境界高远,寓意深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标尺,因为办学理念之标志,培养目标之诠释,为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定位之依据。作为有别于普通大学的教育机构,高职院校的校训既要体现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和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又要别具一格,卓尔不群,经世而独立,历久而弥新。“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所彰显的正是这种“魂”。
德,即道德。行,即行为。在心为德,施之为行。道,原始涵义指道路、坦途,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规律、原理或道德,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大道,只具有普适性的公里和正理,是对不同哲学体系中“道”的超越,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德行大道,之于个人指道德高尚,品行端正,胸襟宽广;之于群体指主张公道,倡导公平,致于昌明。
技,即技艺、技术、本领,指由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多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承,指继承和发展。天工,引自明代科技文献《天工开物》(初刊于1637年,宋应星著),寓指合乎天理智能功,也只高超的技术和技艺。由于该书记载的是劳动人民的生产科技成就,外国学者称其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因此“天工”可引申为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工艺方法,而不是简单的操作技能。技承天工,指的是继承和发展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蕴含着讲究规则、遵循规律、崇尚实践、追求卓越的基本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德兴大道”有两层涵义。一是学校的办学行为应遵循教育规律,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出一种大德,彰显出一种大气;二是全体师生员工要有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感,行得端,立得正,恪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技承天工”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对培养目标本质属性的规定: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普通大学培养的学科型人才,也不是中专学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而是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对培养目标规格要求的诠释: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应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成为技术精英。
承华夏文明之源远流长,传人类智慧之千秋万代,为社会培养仁人志士,为建设铸造技术精英,是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大道天工,德能并举,行人间之大道,承精湛之天工,乃高技能人才之品格特征。“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既体现了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根本使命,又诠释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方法和规格要求。
校徽涵义说明
1、整个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学校汉语拼音字母缩写“JZ”组合造型;下部分线条有机变化为波浪,1960是学校的建校时间,一条巨轮乘风破浪航行在历史的长河中;天空中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象征着学校的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
2、“JZ”组合造型似独具智能的巧手,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鲜明办学特色;造型又似一只矫健的海鸥,在广阔的大海上自由飞翔,体现了学校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
3、破浪前行的整体造型,体现了学校船舶军工的办学历史和专业特色,蕴含着前进的动力和气势,也体现了学校面向地方、服务船舶军工行业的办学宗旨。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第二部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文件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就想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结业学历管理和返校补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进修课教学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细则(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团员入党推优工作制度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及报告的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实施方案(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指南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登记流程图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体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素拓之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助学金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第三部分 九江职业术学院学生办事服务指南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流程图 学生成绩修改流程图 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复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流程图 学生证办理流程图 校园一卡通使用须知
学生就诊和办理城镇医保医疗费报销须知 庐山区驻区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电话号码表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八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高的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对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引导,使学生找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主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去了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只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半学校的专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要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都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实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调节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之助、受捐赠财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值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习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生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款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入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我是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高等教育机构是只猪,高等学校和新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合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法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但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嫖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练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处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机油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一年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U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交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为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前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理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兼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纪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的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收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成语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研究、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
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与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数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老师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在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老师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害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考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
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关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老师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老师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关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盗取、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案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老师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查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考试教育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纪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世纪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考试教育机构报送材料及证
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
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包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
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务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举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放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
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 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与,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及,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真长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外,须经学校同意须,按学校规定进行按。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得。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并。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事故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43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部长
陈志立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
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47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49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第五篇:学生手册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与()以上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2、对测验、考查、考试作弊者,成绩记零分并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上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者给予()以上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4、对每学期旷课达28—38学时者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5、住宿学生要爱护宿舍内及宿舍区的公共设施,故意损坏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或以上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6、学生宿舍不按规定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7、正确使用手持式灭火器的方法是()
A、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喷嘴对准火焰上部喷射。
B、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C、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喷嘴对准可燃物喷射。
D、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对火喷射即可。
D、开除学籍
8、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上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校察看
D、记过
9、学生应在开考前五分钟携带本人考试证进入试场,按指定座位就座,迟到()取消该学科考试资格。开考半小时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A、十分钟
B、二十分钟
C、三十分钟
D、四十分钟
10、凡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11、下列选项中处分由轻到重排序正确的一项是()
A、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B、记过;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C、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记过;开除学籍
D、警告;记过;严重警告;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12、反对班导师、教师和管理人员正当管理或教育进行阻碍、侮辱、威胁甚至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留校察看
13、寝室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A、努力往楼下跑,放弃其他物品
B、观察火势发展和楼层高低情况,选择逃跑路线从容应对
C、往楼顶跑,并在楼顶大声呼救
D、找准门和窗的方向,争取尽快逃离火灾现场
14、对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现同一学生第二次使用手机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通报批评
15、()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A、国家奖学金
B、国家励志奖学金
C、国家助学金
16、获得一等奖的学生要求学年各科算术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次在班前()者,可参加评选。
A、2%
B、3%
C、4%
D、5%
17、寝室发生偷盗案件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查看自己或宿舍里是否丢失物品,以便报警时能讲明失窃物品和金额
B、向周围寝室了解情况,查找案件线索
C、保护好现场并报警,等待警方或学校保卫处处理
D、立即报告班主任,并开始查找丢失物品
18、学生对学院作出的针对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上述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A、3
B、4
C、5
D、619、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及其以上处分;在打架斗殴中动用凶器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20、学生宿舍楼实行夜间锁门制度,周日到周四()锁门,周五、周六晚()锁门。特殊情况如国庆、元旦等节假日视情况可适当延长1-2小时。
A、22:0023:00
B、22:3023:30
C、23:0024:00
D、23:3024:002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22、我院毕业资格的在校应届毕业生,荣获“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包括()
A、思想品德方面
B、学生实习方面
C、以上均包括
D、专业学习方面
A,B,C,D,A,C,C,D,A,A,B,C,B,B,C,C,B,A,A,B,B,D
二、多选题
1、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方面。
A、品德行为表现
B、学业表现
C、学习表现
D、能力表现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器有()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的其它电器设备。
A、台灯
B、电炉
C、电热杯
D、热得快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A、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不含公选课)总学分超过2/5考核不及格者;
B、所有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的学分累计达18学分者。
C、1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D、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4、宿舍卫生标准是()
A、地面干净、无垃圾
B、桌面、门窗无灰尘
C、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
D、自己的床铺、衣物、书报等用品不可以随意摆放
5、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的有()
A、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B、选修课
C、实习、课程设计
D、毕业大作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6、每间宿舍推选舍长一名,负责抓好本寝室(),配合宿舍管理老师和自律委员会宿舍部共同开展学生在宿舍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如:电费收缴、宿舍评优申请等工作。
A、安全
B、卫生
C、纪律
D、公务管理
7、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A、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不含公选课)总学分超过2/5考核不及格者;
B、所有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的学分累计达18学分者。
C、1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D、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8、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A、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B、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作弊、使用特殊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C、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D、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我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在校难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具体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过去一学年没有违纪现象);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D、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不俭朴。
10、学生社团的基本类型()
A、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
B、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
C、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
D、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
11、下列属于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有()
A、同学会
B、同乡会
C、励志社
D、羽毛球爱好者协会
12、下列有关于学生社团说法正确的有()
A、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B、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
C、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D、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13、凡以饭菜票、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A、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B、多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擦看及其以上处分。
C、凡提供赌具、赌场、赌资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D、因赌博而导致打架斗殴、抢劫财物或产生其它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A、学习成绩在班上排名未达中等以上;
B、任职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C、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D、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通报者。
ABD,ABCD,ABC,ABCD,ACD,AB,ABCD,ABCD,ABC,AB,ABCD,ABCD,ABCD,BCD
三、填空题
1、学生宿舍不按规定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1}),屡犯者给予({2})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3})直至({4})处分。
2、根据有关规定,学生设计、实习、军训每天按{[5]}学时计,每迟到、早退{[6]}次累计为旷课{[7]}学时,对每学期旷课{[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9]}至{[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11]}至{[1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本学期请假超过{[13]}节以上(含{[14]}节)的、本学期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或系部{[15]}、{[16]}的,均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4、系部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委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进行({17})天的系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对通过复审名单进行({18})天的校内公示。
5、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试成绩为90分,折合绩点{[18]}。
6、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9]}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0]}周,或未{[21]}离校连续{[2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以退学。
7、宿舍区发生案件时,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宿管课和保卫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发生重大案件时可以拨打{[23]}报警电话。
8、为激励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可得到{[24]}金和{[25]}金等各种奖项,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金金额每人每年分别为{[26]}元、{[27]}元、{[28]}元。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留校擦看,开除学籍10|25,25|10,6,3,1,12,13,18,19,27,36,36,处分|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处分,3,5,4,50,2,请假,2,110,奖学|助学,助学|奖学,8000,5000,3000